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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检察系统内司法警察部门发展迅速,履职不断细化,编队管理不断完善。但做为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人民检察院法警大队还有很大一部分没有实现编队管理,受重视程度不够,存在一系列问题。 本文着重阐述如何才能更好的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
关键词:司法警察;提高队伍素质;检警一体化;提高办案效率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担负着维护检察机关工作秩序,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等项任务。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既承担保障服务性工作,又承担侦查事务性的综合执法队伍。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最高检对司法警察队伍的不断重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日益重要,加强基层院法警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探讨司法警察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是提高法警队伍素质、推进法警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能够依法正确履职,更好地服务检察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在检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提高队伍素质,健全规章制度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法定成员,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是保障司法警察作用发挥的重要保证。司法警察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业务技能素质、心理素质等。这些基本素质是司法警察履行检察职能的必备条件。
首先,思想政治工作是司法警察工作的生命线,是凝聚人心、调动法警积极性、激发创造性的工作。要把对警员的政治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通过先进性教育建立完善队伍的管理制度,规范履职行为,努力做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常态化,引导广大警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法警职业道德品质,培养公正意识,树立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的精神,确保队伍的纯洁性。进一步的完善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机制,增强政治思想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不懈地用特色理论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干警的头脑,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弘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不畏艰险、顽强拼搏”的精神,确保这支队伍思想纯洁、政治坚定。还要不断培养高尚的职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使其塑造具有强烈敬业和奉献精神的人。一个法警能够做到执法公正、无私奉献,就是一个高素质的司法警察,就能从内心牢固树立爱民为民思想,对人民群众怀着真挚的感情,自觉地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察工作的最高标准,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其次,必须引导法警加强业务理论和相关法规的学习,司法警察的业务涉及到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和检察官一样应具备较全面的法律理论与实务知识。各级检察机关应该积极为司法警察创造学习条件,鼓励司法警察参加各类的学历教育和培训,学习法律理论知识、检察业务专业知识及实际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培训和考核,并将成绩作为综合考核和量化管理的一项内容。
再次,加强警务技能训练。警务技能是警察队伍综合技能素质的反映,它关系到一支警察队伍能否在新形势条件下,具有顺利完成各种警务活动任务,尤其是能否正确处理突发事件等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支专业化的队伍,司法警察应当具备各种专项技能,如计算机的操作和运用、侦查手段和技巧、熟练的驾驶技术、武器及警械具的使用、制服人犯的基本擒拿格斗技法等。司法警察的工作带有武装性质,还应当具备强健的体魄、较强的对抗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因此每年必须切实按照高检的业务培训要求,结合基层院法警工作的特点,按照狠抓警务技能的训练和实战演练,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使这支队伍真正达到“一熟、二懂、三会”(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术,会微机操作)的要求,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能力和技能水平。
二、转变用警观念,实行检、警分离,各司其职
要摆脱传统观念的影响,充分认识到司法警察的重要性,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实行编队管理。?通过法警参与办案来看,其作用是检察官无法替代的,既保障了办案人员的安全,又提高了办案效率、又减轻了检察官的工作负担。在开展法警工作中,检警一体化,服务检察事业,但要于职责不明区分开来。检警一体化是指法警部门在自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者主办检察官的指挥下,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的检察官既各司其职,又紧密配合,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的一种办案模式。实践证明,检警一体化有利于法警更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工作模式。这种工作模式有效克服检警混淆和检警严格分离带来的弊端,极大地充實自侦力量,进一步发挥法警的主观能动性,进而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检察官和法警资源,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维护司法公正,惩罚犯罪行为,保障社会正义。但在实施检警一体化中,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必须严格依法各司其职,决不能简单地把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相加合并甚至等同起来,决不能混淆职责,不分彼此,司法警察在办理自侦案件中的监督作用不能忽略,必须及时适时地发挥出来。因此也必须正确处理司法警察与办案检察人员在共同履职中的地位和关系,消除个别部门或同志对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认识偏差,同时,加深对自身职责的认识,使司法警察摒弃“工差、听用、打杂”的旧观念。
将法警与检察官共同编组,形成办案的“老搭档”,便于协调、配合,在协助侦查过程中,法警不仅要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技能,又要懂得案件侦查的程序和方法。案件侦查、决策、人员组织、指挥等由主办检察官负责,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方向,研究案件的突破和质量把关上,司法警察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履行职责,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讯问、询问、执行传唤、搜查、看管、提押、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等,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保障办案安全。要在实践中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在检察事业中充分发挥好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 三、积极参与办案,提高办案效率的作用
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主要为保护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等。但是,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的法定参与人员,现有的职能已不能适应自侦办案工作的需要。
《职务规则》第5条则规定,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更加强调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从属性。从理论上来说,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司法警察不属于检察官,当然不能独立行使检察权,只能辅助检察官行使检察权,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检察活动。
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为获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可以实施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措施。但因法律没有规定司法警察可以直接参与这些侦查活动,在司法实践中,上述的侦查活动几乎均由检察官和书记员承担,使得办案检察官无法从繁琐的办案事务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方案、研究案件突破和证据把关上。办案检察官在侦查中对稍纵即逝的案件突破极佳时机若不能及时把握和利用,则会给案件侦查带来不利影响。因此,让司法警察参与实施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既有利于自侦案件的办理,也减轻了检察官的办案压力。
四、明确工作职能,确保检察机关办案安全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了法警的九大职能,其目的是为了将法警在以前的检警不分的状态中分离出来,使法警更好地融入检察业务,发挥法警保障办案安全,服务检察业务的功能。
检察人员对检察工作的安全保障工作,包括维护办公场所安全,维护办公秩序,防范办案安全事故,保障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等。如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负责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等即属于司法警察的安全事务,保护公诉人出庭也属于司法警察的安全事务。
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构建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协作“平台”,防止和杜绝办案安全责任事故,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任务时,应当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思想动态、情绪变化和健康状况,,发现异常,必须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同时报告案件承办人;司法警察还应保持高度警惕,严防被看管人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传递信物和受到动持,遇有紧急情况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确保不发生办案安全事故。
总之,司法警察的作用不言而喻,他们能有效防止扰乱、妨害检察院正常检察活动的开展,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威胁、伤害检察官人身、财产安全,为检务工作大局提供强有力的重要保障,因此,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提高履职保障能力成为检察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东丽 300300)
关键词:司法警察;提高队伍素质;检警一体化;提高办案效率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担负着维护检察机关工作秩序,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等项任务。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既承担保障服务性工作,又承担侦查事务性的综合执法队伍。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最高检对司法警察队伍的不断重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日益重要,加强基层院法警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探讨司法警察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是提高法警队伍素质、推进法警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能够依法正确履职,更好地服务检察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在检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提高队伍素质,健全规章制度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法定成员,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是保障司法警察作用发挥的重要保证。司法警察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业务技能素质、心理素质等。这些基本素质是司法警察履行检察职能的必备条件。
首先,思想政治工作是司法警察工作的生命线,是凝聚人心、调动法警积极性、激发创造性的工作。要把对警员的政治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通过先进性教育建立完善队伍的管理制度,规范履职行为,努力做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常态化,引导广大警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法警职业道德品质,培养公正意识,树立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的精神,确保队伍的纯洁性。进一步的完善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机制,增强政治思想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不懈地用特色理论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干警的头脑,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弘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不畏艰险、顽强拼搏”的精神,确保这支队伍思想纯洁、政治坚定。还要不断培养高尚的职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使其塑造具有强烈敬业和奉献精神的人。一个法警能够做到执法公正、无私奉献,就是一个高素质的司法警察,就能从内心牢固树立爱民为民思想,对人民群众怀着真挚的感情,自觉地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察工作的最高标准,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其次,必须引导法警加强业务理论和相关法规的学习,司法警察的业务涉及到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和检察官一样应具备较全面的法律理论与实务知识。各级检察机关应该积极为司法警察创造学习条件,鼓励司法警察参加各类的学历教育和培训,学习法律理论知识、检察业务专业知识及实际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培训和考核,并将成绩作为综合考核和量化管理的一项内容。
再次,加强警务技能训练。警务技能是警察队伍综合技能素质的反映,它关系到一支警察队伍能否在新形势条件下,具有顺利完成各种警务活动任务,尤其是能否正确处理突发事件等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支专业化的队伍,司法警察应当具备各种专项技能,如计算机的操作和运用、侦查手段和技巧、熟练的驾驶技术、武器及警械具的使用、制服人犯的基本擒拿格斗技法等。司法警察的工作带有武装性质,还应当具备强健的体魄、较强的对抗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因此每年必须切实按照高检的业务培训要求,结合基层院法警工作的特点,按照狠抓警务技能的训练和实战演练,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使这支队伍真正达到“一熟、二懂、三会”(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术,会微机操作)的要求,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能力和技能水平。
二、转变用警观念,实行检、警分离,各司其职
要摆脱传统观念的影响,充分认识到司法警察的重要性,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实行编队管理。?通过法警参与办案来看,其作用是检察官无法替代的,既保障了办案人员的安全,又提高了办案效率、又减轻了检察官的工作负担。在开展法警工作中,检警一体化,服务检察事业,但要于职责不明区分开来。检警一体化是指法警部门在自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者主办检察官的指挥下,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的检察官既各司其职,又紧密配合,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的一种办案模式。实践证明,检警一体化有利于法警更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工作模式。这种工作模式有效克服检警混淆和检警严格分离带来的弊端,极大地充實自侦力量,进一步发挥法警的主观能动性,进而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检察官和法警资源,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维护司法公正,惩罚犯罪行为,保障社会正义。但在实施检警一体化中,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必须严格依法各司其职,决不能简单地把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相加合并甚至等同起来,决不能混淆职责,不分彼此,司法警察在办理自侦案件中的监督作用不能忽略,必须及时适时地发挥出来。因此也必须正确处理司法警察与办案检察人员在共同履职中的地位和关系,消除个别部门或同志对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认识偏差,同时,加深对自身职责的认识,使司法警察摒弃“工差、听用、打杂”的旧观念。
将法警与检察官共同编组,形成办案的“老搭档”,便于协调、配合,在协助侦查过程中,法警不仅要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技能,又要懂得案件侦查的程序和方法。案件侦查、决策、人员组织、指挥等由主办检察官负责,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方向,研究案件的突破和质量把关上,司法警察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履行职责,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讯问、询问、执行传唤、搜查、看管、提押、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等,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保障办案安全。要在实践中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在检察事业中充分发挥好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 三、积极参与办案,提高办案效率的作用
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主要为保护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等。但是,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的法定参与人员,现有的职能已不能适应自侦办案工作的需要。
《职务规则》第5条则规定,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更加强调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从属性。从理论上来说,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司法警察不属于检察官,当然不能独立行使检察权,只能辅助检察官行使检察权,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检察活动。
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为获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可以实施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措施。但因法律没有规定司法警察可以直接参与这些侦查活动,在司法实践中,上述的侦查活动几乎均由检察官和书记员承担,使得办案检察官无法从繁琐的办案事务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方案、研究案件突破和证据把关上。办案检察官在侦查中对稍纵即逝的案件突破极佳时机若不能及时把握和利用,则会给案件侦查带来不利影响。因此,让司法警察参与实施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既有利于自侦案件的办理,也减轻了检察官的办案压力。
四、明确工作职能,确保检察机关办案安全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了法警的九大职能,其目的是为了将法警在以前的检警不分的状态中分离出来,使法警更好地融入检察业务,发挥法警保障办案安全,服务检察业务的功能。
检察人员对检察工作的安全保障工作,包括维护办公场所安全,维护办公秩序,防范办案安全事故,保障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等。如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负责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等即属于司法警察的安全事务,保护公诉人出庭也属于司法警察的安全事务。
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构建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协作“平台”,防止和杜绝办案安全责任事故,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任务时,应当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思想动态、情绪变化和健康状况,,发现异常,必须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同时报告案件承办人;司法警察还应保持高度警惕,严防被看管人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传递信物和受到动持,遇有紧急情况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确保不发生办案安全事故。
总之,司法警察的作用不言而喻,他们能有效防止扰乱、妨害检察院正常检察活动的开展,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威胁、伤害检察官人身、财产安全,为检务工作大局提供强有力的重要保障,因此,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提高履职保障能力成为检察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东丽 30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