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区别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然而,对于合法性审查原则还存在诸多改善之处。应逐渐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合法性审查之中,同时对于前提性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混合问题予以重视。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行政法经验应通过立法改革尽早建立我国的附属审查制度与合并审查制度从而加强对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律
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37-0282-01
一、合法性审查原則的含义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对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当主要用以下标准来衡量,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审查的标准。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活动的权限、手段、方式,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1]。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对象
行政诉讼的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是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产生的,在行政活动中,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合法性审查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不应包括行政相对人的行为”。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取消了对行政行为的限制性规定,从广义的角度对行政行为作出了新的规定。“本解释所指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相应不作为”。《解释》的这一规定扩大了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适应了审判实践发展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诉讼的健康发展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对象范围
1、从客体上看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3]不审查抽象性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原告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只能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包括与之对应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立案和撤销。且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予以尊重。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就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而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作出判决。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限制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权力
2、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
人民法院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进行全面的审查。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有严格限制:必须是属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仅对行政处罚这一类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款规定 :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四、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合法性审查的立法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民族自治地方以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4]除此以外,有学者提出合法性审查的依据还应包括宪法规范,我国宪法从三个方面为司法审查的确立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一是宪法确立了公民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和权利;二是宪法确立了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将被追究违法的责任;三是宪法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主体地位[5]。如:《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
四、合法性审查中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交合
解决这一困境应该厘清行政诉讼中行政与民事的关系。首先在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中应将民事关系纳入合法性审查中。无论是判决维持,还是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都必须将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的民事关系或者民事争议的事实及其证据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之一,才能保证合法性审查的全面与准确。其次,由于无法通过简单的“先行后民”或“先民后行”来解决循环中止的困境应考虑对行政诉讼法进行改革建立合并管辖权制度明确对这类行政与民事关系交合的案件统一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以此解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提高诉讼效率。
合法性审查原则作为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过程甚至全部过程之中,同时又是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领域仍然存在许多关于合法性审查的问题需要解决。其中上文提到的几个问题尤其应得到我们的重视。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应该逐步地纳入到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之中,同时我国应尽快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附带审查与合并审查制度来解决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有关前提性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混合的问题。通过附带审查与合并审查制度的建立解决司法实践中所造成的无法可依,循环中止等困境使人民法院能够在审理相关行政诉讼案件时有法可依,提高效率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付纳伟.论行政诉讼中证据合法性审查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6(17):122-123.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律
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37-0282-01
一、合法性审查原則的含义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对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当主要用以下标准来衡量,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审查的标准。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活动的权限、手段、方式,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1]。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对象
行政诉讼的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是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产生的,在行政活动中,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合法性审查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不应包括行政相对人的行为”。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取消了对行政行为的限制性规定,从广义的角度对行政行为作出了新的规定。“本解释所指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相应不作为”。《解释》的这一规定扩大了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适应了审判实践发展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诉讼的健康发展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对象范围
1、从客体上看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3]不审查抽象性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原告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只能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包括与之对应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立案和撤销。且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予以尊重。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就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而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作出判决。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限制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权力
2、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
人民法院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进行全面的审查。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有严格限制:必须是属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仅对行政处罚这一类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款规定 :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四、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合法性审查的立法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民族自治地方以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4]除此以外,有学者提出合法性审查的依据还应包括宪法规范,我国宪法从三个方面为司法审查的确立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一是宪法确立了公民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和权利;二是宪法确立了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将被追究违法的责任;三是宪法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主体地位[5]。如:《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
四、合法性审查中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交合
解决这一困境应该厘清行政诉讼中行政与民事的关系。首先在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中应将民事关系纳入合法性审查中。无论是判决维持,还是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都必须将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的民事关系或者民事争议的事实及其证据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之一,才能保证合法性审查的全面与准确。其次,由于无法通过简单的“先行后民”或“先民后行”来解决循环中止的困境应考虑对行政诉讼法进行改革建立合并管辖权制度明确对这类行政与民事关系交合的案件统一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以此解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提高诉讼效率。
合法性审查原则作为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过程甚至全部过程之中,同时又是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领域仍然存在许多关于合法性审查的问题需要解决。其中上文提到的几个问题尤其应得到我们的重视。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应该逐步地纳入到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之中,同时我国应尽快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附带审查与合并审查制度来解决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有关前提性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混合的问题。通过附带审查与合并审查制度的建立解决司法实践中所造成的无法可依,循环中止等困境使人民法院能够在审理相关行政诉讼案件时有法可依,提高效率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付纳伟.论行政诉讼中证据合法性审查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6(17):12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