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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迅猛,其地位和作用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一大批民营企业迅速成长、壮大,成为领军企业,但也有不少在成长过程中很快走向衰败,甚至死亡。一是规模“大不了”;二是寿命“长不了”。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成为理论界和企业界所关注的问题。要保证和促进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政府为主导,为民营企业营造和谐的外部环境。
一、坚持正确导向,消除观念障碍
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地区、部门和公众对民营企业的认识还不一致,观念滞后,不少政府人员在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时犹豫不决,消极应对,使企业贻误发展良机;有的对发展民企还存在“错位”、“越位”等现象。因此政府要率先解放思想,正确引导民营企业的发展。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国民了解非公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必要性,消除错误的、甚至歧视性的观念,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落实“36条”,打破“玻璃门”
1.消除市场准入歧视。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经济36条”),提出了“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但一些部门为了既得利益,使非公资本进入时遭遇“玻璃门”。因此,要清理不合时宜的具有歧视性的法律法规,明确非公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清理对非公经济具有歧视性的政策,确保非公企业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整顿市场环境,对存在的歧视非公经济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阻碍民营企业合法经营的行为予以打击。
2.降低准入门槛。从目前情况看,区域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各地对非公资本准入的条件差别较大。因此,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准入的条件上可以适当降低要求,鼓励非公资本的进入。可按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适当降低注册资本限额,注册资本金可以分期到位。对于从事高新技术、农产品加工和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非公企业注册,除了在注册上享受特别待遇外,同级财政、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可给予财政补贴和政策倾斜。
3.简化审批和年检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行业审批的以外,民企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必须前置审批的,在筹备期间可发给相应时限的筹备期营业执照。对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对重大项目及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简化年检手续,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经营情况和商业信誉较好的民企,经工商部门批准,实行免检制。
4.打破“玻璃门”。一方面要尽可以减少管理层级结构,避免政策执行中涉及部门过多,降低落实效率;另一方面要在对行业准入政策清理的同时,加大信息沟通力度和政策执行的透明度,使民企公平参与竞争。
三、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
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相应的推进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强化对民企发展的宏观指导而弱化微观管理职能;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落实平等的市场准入政策;及时向民企发布各类公共服务信息,做好基础服务工作。
四、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拓宽融资渠道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利用货币政策工具和贷款利率等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逐步提高对中小民企的贷款比例;鼓励金融机构主动为民企提供融资租赁、公司理财、账户托管等服务;拓展实物资产抵押贷款业务,探索非实物资产抵押贷款业务。
2.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加强对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管;鼓励民营资本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引导民企建立互助性组织,逐步形成组织形式多样的担保网络体系。
3.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鼓励民营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
4.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采取拨款、贴息等方式,用于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发展;设立县域经济发展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五、构建民企创新平台
政府应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实行相互参股、收购兼并、外资嫁接,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加快建设具有区域经济特点的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产业集群,发展科技型企业,重点培育高新技术品牌的民营企业,在技术改造和引进、立项、贷款、知识产权等方面给予优先;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积极推进民营企业与高校、国有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品牌。鼓励社会优秀人才进入民营企业,消除人才流动体制和政策性障碍;建立民营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基地,加强对民营企业职工的教育培训。
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立法形式上改变按所有制类型立法的方式,按现代企业的责任类型来立法和规范,使各种所有制企业按责任类型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享受同等“国民待遇”,通过法律保证平等竞争;淡化行政政策的影响,将对民营经济的鼓励支持政策转变为法律;清理、修改和废止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在立法过程中应做到民主、公开,特别是在出台与民企相关的法律文件时,要充分听取民企的意见;坚持适用法律统一的原则,对民企合法权益平等保护;依法行政,在全社会树立尊重民营经济和保护私有财产的观念。
七、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以政府信用为先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决策信用、执行信用、服务信用为主要内容,加快推进政府信用建设。制定企业和个人信用的有关政策规章,建立适合民企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开展民企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民企内部信用制度建设,防范信用风险。
一、坚持正确导向,消除观念障碍
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地区、部门和公众对民营企业的认识还不一致,观念滞后,不少政府人员在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时犹豫不决,消极应对,使企业贻误发展良机;有的对发展民企还存在“错位”、“越位”等现象。因此政府要率先解放思想,正确引导民营企业的发展。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国民了解非公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必要性,消除错误的、甚至歧视性的观念,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落实“36条”,打破“玻璃门”
1.消除市场准入歧视。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经济36条”),提出了“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但一些部门为了既得利益,使非公资本进入时遭遇“玻璃门”。因此,要清理不合时宜的具有歧视性的法律法规,明确非公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清理对非公经济具有歧视性的政策,确保非公企业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整顿市场环境,对存在的歧视非公经济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阻碍民营企业合法经营的行为予以打击。
2.降低准入门槛。从目前情况看,区域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各地对非公资本准入的条件差别较大。因此,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准入的条件上可以适当降低要求,鼓励非公资本的进入。可按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适当降低注册资本限额,注册资本金可以分期到位。对于从事高新技术、农产品加工和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非公企业注册,除了在注册上享受特别待遇外,同级财政、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可给予财政补贴和政策倾斜。
3.简化审批和年检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行业审批的以外,民企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必须前置审批的,在筹备期间可发给相应时限的筹备期营业执照。对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对重大项目及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简化年检手续,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经营情况和商业信誉较好的民企,经工商部门批准,实行免检制。
4.打破“玻璃门”。一方面要尽可以减少管理层级结构,避免政策执行中涉及部门过多,降低落实效率;另一方面要在对行业准入政策清理的同时,加大信息沟通力度和政策执行的透明度,使民企公平参与竞争。
三、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
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相应的推进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强化对民企发展的宏观指导而弱化微观管理职能;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落实平等的市场准入政策;及时向民企发布各类公共服务信息,做好基础服务工作。
四、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拓宽融资渠道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利用货币政策工具和贷款利率等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逐步提高对中小民企的贷款比例;鼓励金融机构主动为民企提供融资租赁、公司理财、账户托管等服务;拓展实物资产抵押贷款业务,探索非实物资产抵押贷款业务。
2.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加强对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管;鼓励民营资本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引导民企建立互助性组织,逐步形成组织形式多样的担保网络体系。
3.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鼓励民营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
4.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采取拨款、贴息等方式,用于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发展;设立县域经济发展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五、构建民企创新平台
政府应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实行相互参股、收购兼并、外资嫁接,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加快建设具有区域经济特点的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产业集群,发展科技型企业,重点培育高新技术品牌的民营企业,在技术改造和引进、立项、贷款、知识产权等方面给予优先;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积极推进民营企业与高校、国有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品牌。鼓励社会优秀人才进入民营企业,消除人才流动体制和政策性障碍;建立民营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基地,加强对民营企业职工的教育培训。
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立法形式上改变按所有制类型立法的方式,按现代企业的责任类型来立法和规范,使各种所有制企业按责任类型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享受同等“国民待遇”,通过法律保证平等竞争;淡化行政政策的影响,将对民营经济的鼓励支持政策转变为法律;清理、修改和废止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在立法过程中应做到民主、公开,特别是在出台与民企相关的法律文件时,要充分听取民企的意见;坚持适用法律统一的原则,对民企合法权益平等保护;依法行政,在全社会树立尊重民营经济和保护私有财产的观念。
七、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以政府信用为先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决策信用、执行信用、服务信用为主要内容,加快推进政府信用建设。制定企业和个人信用的有关政策规章,建立适合民企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开展民企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民企内部信用制度建设,防范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