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物权变动模式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eterstone13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在物权变动模式上采取的究竟是物权形式主义还是债权形式主义,我国《物权法》并未给出明确答案。文章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下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着手,认为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应当采用物权形式主义。
  [关键词]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
  一、物权变动模式概述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作为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物权的变动也是由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有两大类,一是物权法律行为;一类是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事实行为、继承、自然事件、时效、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添附、法院判决、征收等。在这两种不同的情形下,物权变动的条件、结果是不同的。在实践中,依据非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非常见的类型;而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物权变动的常见类型,也是物权法规定的重点。[1]依据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则涉及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问题。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事立法,对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控的具体方式。大陆法系物权变动模式大体分三种: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2]
  在债权意思主义体制之下,仅依债权合同即可依法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物权变动与债的关系合二为一,不作区分,该立法例以法国、日本为代表。物权形式主义于债权行为中抽象出独立的物权行为,通过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分离区别物权与债权的不同关系,即负担行为的效力仅发生债的请求权,处分行为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德国为该模式之典型代表。债权形式主义,又称折衷主义,为意思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的折衷观点,也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之结合,物权变动除了存在债权合意外,还需要践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此种主义因以奥地利民法为其代表,故又称奥国主义。
  我国《物权法》颁布前,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我国学界通说应当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3]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两条为不动产、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定了一般的生效要件——公示。可见,我国《物权法》采取的是以形式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的二元化物权变动模式。但我国《物权法》对学术界高度关注的物权变动模式究竟是采取物权形式主义还是债权形式主义并未给出明确答案。笔者认为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下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应当采用物权形式主义。
  二、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困境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密不可分,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实施可引起财产权利变动的民事行为。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为善意,则善意第三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的物权制度。《物权法》第106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依《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以有偿为条件,处分权人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是善意取得最主要方式。
  作为“民法上的精灵”,[4]《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三种学说:无效说、有效说以及效力待定说,其中效力待定说为通说。[5]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终于在买卖合同范围内给这一争论下了定论,其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买卖合同解释》这一规定使得买卖合同再无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可能。因为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只有采通说,即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认定为效力待定,方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若权利人追认,视为无权处分人事后补足处分权限,效力待定民事行为转变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若权利人拒绝追认,则转变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所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此时若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善意第三人仍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所依据的是物权法的直接规定,而非基于合同效力。如果合同有效,买受人即可根据债权合同取得所有权,根本没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因为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或权利人已经明确不予追认的合同无效状态。
  可见,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下物权变动模式若采债权形式主义,则无权处分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将存在无法同时并存的冲突。
  三、物权形式主义下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协调
  我国学界通说认为,我国立法一般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而不是物权形式主义的理由在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并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这一理论也具有明显的缺陷。因为该理论将民事行為区分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将现实生活中某个简单的交易关系,人为地虚设分解为三个相互独立的关系,使明晰的物权变动过程极端复杂化。不仅过于繁琐,人工雕琢的痕迹极深,而且并不一定符合现实交易关系的需要。[6]
  笔者认为,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应采用物权形式主义:
  首先,现实存在物权行为。在动产和不动产的交易中存在着独立于债权意思表示的物权意思表示,且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及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已成为了物权对抗第三人的有力保障,同时单方的物权行为如所有权抛弃等也展示了物权行为的现实存在。我国现行《物权法》的许多条文也体现了物权行为理论,如第9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27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其次,物权形式主义模式,通过对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分,能更好地体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能更好地保护交易双方及第三人的利益,尤其是能在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的前提下,侧重保护第三人利益,更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最低限度地减少悔约、追索,使人们感到交易的安全与信用,促使交易的繁荣。
  再次,物权形式主义模式能理顺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下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物权形式主义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是处分人须有处分权,否则就构成无权处分,法律效果为效力未定。债权行为不受此制约,比如即使出卖人并无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但他与买受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因此丧失法律效力。物权形式主义模式理顺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合同法》第51条和《物权法》第106条之间的关系。例如甲擅自将丙存放于己处的名画以自己名义出卖与乙,依《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他与买受人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依《合同法》第51条双方转移标的物权利的物权行为效力待定,此时,若买受人乙善意则可依《物权法》第106条取得名画所有权,若买受人乙恶意则不能取得名画所有权,并对丙构成不当得利。
  [参考文献]
  [1]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3:190.
  [2]王轶.物权变动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5.
  [3]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J].中外法学,2001,(3).
  [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卷)[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60页;
  [5]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J].中外法学,2001,(3).
  [6]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三民书局,1979:466.
  [作者简介]邱玉成(1975—),男,广西桂林人,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讲师。
其他文献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关心农民工成为党和政府、社会学界一项重点工作。文章首先简要分析了目前我国农民工在工资、就业、生活、住房、维权等方面面临的实际困难;其次,探讨了由政府引导建设农民工社区的结构模式,旨在通过发挥农民工社区的各项功能。  [关键词]农民工社区;经济建设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随着改革的步伐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崭新面貌,各项事业蓬勃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现代化
期刊
[摘 要]伴随着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正式实施,小额诉讼程序也正式拉开帷幕。全国各地区的基层法院也都在积极响应,各省高级法院也都相继出台标的额等具体规定。所以面对现存的小额诉讼程序,在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的同时,我们更应该致力于发展前景的研究。文章将立足于现行立法的司法现状及社会政策,对小额诉讼的现存缺陷进行剖析,客观的对未来司法解释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小额诉讼;发展近路;司法解释  一、我
期刊
[摘 要]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经济利益成为了人们行为的主要驱动力之一。因为与自身利益无碍,当面对正在遭受损害的他人时,人们往往选择明哲保身、漠然处之。这不但与我国的道德传统相违背,更会使人们的价值观逐步扭曲。当正义保持沉默时,罪恶就会无所顾忌,所以将见危不救入刑不但是对见危不救行为的责难,更是维护社会基本道德的手段。  [关键词]见危不救;刑事立法;道德义务  一、引子——小悦悦事件  20
期刊
[摘 要]李雪岩老师在其学术新著《中国外语教育品牌战略研究——基于路径选择的视角》中从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系统地批判了中国现行外语必修制度,创造性地建构了“外语选修制度”和“国家公派出国学外语基金”制度,提出了中国外语教育品牌战略的若干路径,该新著对中国外语教育制度改革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外语教育;外语必修;外语选修  一、《中国外语教育品牌战略研究——基于路径选择的视角》的写作背景和
期刊
[摘 要]2010 年10月28日我国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适用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较为完善和系统的国际私法法规,它广泛吸收了当代国际私法先进理论,成功借鉴了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经验并充分总结了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该法关于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比,有很大的变动。文章以新颁布的《适用法》第44条关于侵权行为适用规则为视角,以“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期刊
[摘 要]在我国企业会计规范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趋同的背景下,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基础规范,财政部发布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进行规范,能够帮助小企业建章立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助于税务部门查账征税,帮助小企业进行融资,解决资金难的问题,在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小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我国小企业发展迅猛,数量和
期刊
最近,广西博白县检察院主动出击,创造战机果断出击,一举侦破博白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局长梁某受贿34万元的大案,目前梁某被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摸清案脉,缜密策划  2011年5月初,博白县检察院收到上级交办案件材料,该材料中反映,博白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局长梁某在根据国家对农机实行购置和补贴的过程中,利用其担任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从中收受5万多元好处费。该院反贪局领导反复研究了交办
期刊
[摘 要]目前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改革仍然任重道远,课程效果还有待继续提高。隐性教学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能够使教育理念隐蔽化,从而提高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同时可以激发学生的自主性,使思想政治教育效果更持久。因此,高校可以尝试打造艺术教育、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社团活动以及校园宣传媒体等平台,利用这些隐性教学资源更好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隐性教学资源;开发  一、
期刊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林某系皮肤病与性病专业执业助理医师,由某县卫生局颁发合法执业助理医师,注册地点为某县,2010年8月至南宁市城区某医院工作,主要负责为他人进行人流、引产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及取环节育复通手术,至2011年2月林某共进行节育手术30例。  【案情分析】  本案焦点是犯罪嫌疑人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不具备进行节育手术
期刊
一个普通的女人,在一个平凡的岗位,以一颗平常的心,与邪恶较量,从事基层检察事业15年,始终战斗在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最前沿,以一身凛然的正气,向人们展示着当代女检察官的风采和魅力,这就是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覃静惟。  覃静惟1995年进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从科员、公诉科副科长到公诉科科长,她带着满腔的检察热情,一步一个脚印,用行动实践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