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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某知名媒体披露和报道了H省疾控部门在注射疫苗管理方面监督、管理秩序混乱,从而致使许多幼儿因注射了问题疫苗而致死致残。其中,该省甲幼儿园就有3名幼儿因注射了该问题疫苗而死亡。
[问题一]在知道是问题疫苗导致幼儿死亡后,甲幼儿园如何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甲幼儿园可以通过行政救济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即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活、走访等形式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者进行投诉,请求行政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甲幼儿园若认为是H省疾控部门相关责任人员渎职行为所致,则还可以通过刑事救济手段,依法向当地检察机关控告和举报,请求司法介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问题二]甲幼儿园可否向当地检察院报案。要求追究H省疾控部门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H省疾控部门相关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疫苗监督和管理职责,不经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即确定A公司负责本省二类疫苗市场:且违反人事管理规定,聘任销售方法人代表为本省疾控中心生物制品配送中心主任,使得关乎疫苗安全的监督、管理这一重要岗位形同虚设,致使问题疫苗出现,并造成了严重的伤亡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诉讼法第18条“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5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关规定可知,H省疾控部门相关人员已经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问题三]幼儿是在甲幼儿园接种了问题疫苗而死亡,幼儿家长能否要求甲幼儿园担责?
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也就是说,只有当幼儿同存在过错时,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
因此,甲幼儿园只有在负责幼儿注射、接种疫苗工作中存在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若甲幼儿园在工作中不存在过错,则幼儿的人身损害只能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2、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所以,幼儿家长应向问题疫苗的生产者、销售者提出赔偿要求。若赔偿不能得到满足,则可以要求幼儿园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问题四]甲幼儿园及幼儿家长都因问题疫苗而遭受经济损失。他们能否要求H省疾控部门予以赔偿呢?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幼儿园及幼儿家长遭受的经济损失,直接原因是疫苗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即损害发生是问题疫苗的生产者、销售者所致,原则上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就本案而言,H省疾控部门及责任人员在问题疫苗一案中存在着严重不负责任,违法行使职权的问题。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甲幼儿园及幼儿家长可以要求H省疾控部门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即H省疾控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问题一]在知道是问题疫苗导致幼儿死亡后,甲幼儿园如何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甲幼儿园可以通过行政救济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即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活、走访等形式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者进行投诉,请求行政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甲幼儿园若认为是H省疾控部门相关责任人员渎职行为所致,则还可以通过刑事救济手段,依法向当地检察机关控告和举报,请求司法介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问题二]甲幼儿园可否向当地检察院报案。要求追究H省疾控部门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H省疾控部门相关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疫苗监督和管理职责,不经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即确定A公司负责本省二类疫苗市场:且违反人事管理规定,聘任销售方法人代表为本省疾控中心生物制品配送中心主任,使得关乎疫苗安全的监督、管理这一重要岗位形同虚设,致使问题疫苗出现,并造成了严重的伤亡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诉讼法第18条“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5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关规定可知,H省疾控部门相关人员已经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问题三]幼儿是在甲幼儿园接种了问题疫苗而死亡,幼儿家长能否要求甲幼儿园担责?
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也就是说,只有当幼儿同存在过错时,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
因此,甲幼儿园只有在负责幼儿注射、接种疫苗工作中存在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若甲幼儿园在工作中不存在过错,则幼儿的人身损害只能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2、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所以,幼儿家长应向问题疫苗的生产者、销售者提出赔偿要求。若赔偿不能得到满足,则可以要求幼儿园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问题四]甲幼儿园及幼儿家长都因问题疫苗而遭受经济损失。他们能否要求H省疾控部门予以赔偿呢?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幼儿园及幼儿家长遭受的经济损失,直接原因是疫苗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即损害发生是问题疫苗的生产者、销售者所致,原则上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就本案而言,H省疾控部门及责任人员在问题疫苗一案中存在着严重不负责任,违法行使职权的问题。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甲幼儿园及幼儿家长可以要求H省疾控部门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即H省疾控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