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8000:中国走向世界的第三张“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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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一语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在当今美国,企业社会责任一词已被商业界和公司法学界广泛使用,不少美国企业将自己标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积极履行者。关于“企业到底应否承担社会责任?”这一理论命题的大讨论发生在上个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贝利(Adolf A·Berle,Jr.)和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多德(E·Merrick Dodd Jr.)就这一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争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关于“企业应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理论界有着不同的观点,有学者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法定责任(legal responsibility)和道德责任(moral responsibility)。法定的社会责任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保证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者承担污染治理和缴纳排污费责任等。如果企业违反法定的社会责任,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道德的社会责任是指虽然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但道德伦理要求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捐赠、扶贫等一些社会公益事业,它不具有强制性,由企业自愿、主动地予以采纳。在现实的中国环境之下,笔者认为,应该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系统化,用法律的强制力作后盾,综合运用立法技术和立法经验构建起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范式,这样才能让企业无可逃避地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
  企业既是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因此一定要适应市场经济下的法制规则,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规范经营。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是保证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市场主体规范运作、协调发展的必要的强制性调节手段。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由于中国企业的发展历史相对比较短,尚处在模仿和探索阶段,因而缺乏类似西方的传统企业文化和企业道德,在企业的运作过程中缺乏企业良知的拷问和企业道德的调控。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首席顾问王林曾经精辟地说到“对中国企业来说,企业社会责任所包含的附加内容,可能更多的是企业对经济发展上的承诺,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对公共设施投资,教育等等,是作为经济附加值产生的要求;而在发达国家,这种要求更多的是一种伦理道德、意念上的承诺,是管理的一种参与行为。”而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企业原始意义上的精神风貌刚刚表现出来,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能也刚刚被释放出来,在此情况下,激烈残酷的市场竞争不可避免。在这样的营利理念下,如果光用道德来约束企业的行为,来唤醒企业的良知,从而要求其承担社会责任显得过于口号化、理想化,是多么的苍白无力。因而只有动用法律这一国家强制性武器,将企业所有原始的冲动和狂野抑制在合理的枷锁之内,方能实践企业的社会责任。
  在我国,虽然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没有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在立法和法学理论上得到广泛使用,但在立法实践中其实也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些具体内容。如《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同时,在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资源保护及财税等问题的立法中都规定了企业应当履行相应义务。这些其实都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在公司法理论研究方面也已启动了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探讨,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公司法》给公司下的定义就是:“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赚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过,公司立法本身及其总体目标仍然着重于公司的营利性,并未将企业社会责任提到应有的高度,这从《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条款和任务目的条款可以得到证实。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并未完全实现,其还存在一个很大的空白需要用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来填充。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系统:首先,以间接调整为主,即在法律的基本原则、社会宗旨等方面潜在地约束企业的行为,辅助以某种程度的直接调整,使其非道德行为非法化。比如,在修改《公司法》的过程中将“公司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明确为公司的宗旨和原则;其次,应以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又称社会责任标准,)为标准或蓝本,将SA8000的条款转化为国内法条款或将其分散地镶嵌于相应的部门法中。如关于劳工问题可以用《劳动法》予以规范,关于环境保护问题,可以用《环境保护法》来调整等。这样,只要我国企业按照国内法的要求来运作,便自然符合了SA8000的要求,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也就实现了;最后,当条件具备,立法环境成熟之时,甚至可以考虑以SA8000为基准制定一部《企业社会责任法》,以真正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系统化。
  在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运动中,SA8000应该始终成为一个基准或模式,这既是中国企业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也是企业自身发展、成长的必由之路。SA8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经济优先认可委员会(CEPPA)出台的社会责任标准,是继ISO9000、ISO14000之后发布的又一个涉及体系的认证标准。SA8000作为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任何企业或组织可以申请通过SA8000认证,向客户、消费者和公众展示其良好的社会责任表现和承诺。SA8000标准由9个要素组成,具体包括:1)童工;2)强迫性劳动;3)健康与安全;4)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5)歧视;6)惩戒性措施;7)工作时间;8)工资;9)管理体系。SA8000针对这9个方面的内容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最低的要求。
  目前,SA8000的冲击并没有引起国内绝大多数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根据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在沿海地区的调查,200名受访官员中知道“企业社会责任”、跨国公司“生产守则”或SA8000这些名词含义或其中任何一个名词含义的仅有6人,占受访人数的3%。然而,欧美国家已经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强制推行SA8000标准,在法理上以《世界人权宣言》等为依据,在经济上则以“劳动力倾销理论”作为基础。他们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未能遵守国际劳工标准,使得工资水平极低,而发达国家的工资水平很高,这就使发达国家的同类产品在竞争中处于不公平地位,造成发达国家就业机会减少,因此发达国家就要以国际劳工标准作壁垒来对付发展中国家低劳工标准的冲击,保护本国相应的产业和就业机会。为此,他们就会对违背SA8000的企业产品采取征收附加税,限制或禁止进口,强制性贸易措施,利用民间力量和公众舆论谴责等措施。据有关媒体报道,目前香港多家公司已接到美国要求产品达到SA8000标准的通知,一旦美国启动SA8000机制对中国一些产业将形成严重冲击,特别是对劳动密集型产业(如纺织业、服装制造业、玩具制造业)高度集中的珠三角地区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面对SA8000的有力冲击,闪躲和回避都是无济于事的,中国市场经济要繁荣,中国企业要走向世界,就必须迎难而上,未雨绸缪,制定一个完美的方案来应对这样的冲击和挑战。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SA8000的宣传力度,让企业真正了解SA8000,走进SA8000,同时立法部门要加快以SA8000为基准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以国家的强制力迫使企业承担起适当的社会责任,达到SA8000的最低要求;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自身而言,也应该紧跟时代潮流,主动去熟悉、理解SA8000,并积极地申请认证。
  在某种意义上说,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其实就是SA8000规则的法律化,在国际经贸往来日渐频繁的全球市场环境下,对中国企业来说,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程度便是企业声誉的物质载体,SA8000本身就意味着企业的订单,可以预见SA8000最终将成为国际经贸交往的一个重要标准和杠杆。如果欧盟和英美等发达国家最终全面启动SA8000,中国企业要走向世界,要国际化,就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必须通过SA8000认证,这里不可能有道德的因素,有的只是国际市场的残酷竞争和较量,因而只有用法律来迫使企业实践其社会责任,才能使企业最终获得SA8000这一国际市场通行证,顺利拿到这张走向世界的第三张门票(第一、二张分别是:ISO9000和ISO14000)。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对企业运行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笔者并不否认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道德因素的作用,笔者也不认为每一个问题都可以法律化。企业社会责任中,毕竟包含着很多道德的因素和内容,没有必要将所有道德层面的东西都法律化,属于道德范畴之内,并且可以由道德来规范的,就应该让道德去调控。笔者所主张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仅仅是根据SA8000的要求,将那些与企业利益密切的责任和直接关系社会利益的社会责任法律化,在企业立法中应给予重视和加强。
  在中国5000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传统的道德作用一直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秩序,完全否认道德的作用是历史虚无主义的表现。其实,本文反复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也仅仅是一个应急的权宜之计,因为面对来势汹涌的国际竞争,中国企业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我们没有时间通过道德的教化来唤醒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良知,只有将这种社会责任法律化、制度化,在最短的时间内,以系统的力量去抵抗这次冲击,才是万全之策。或许在未来的某一天,当中国市场有了自己独特而完备的道德规则,当中国企业界有了自己优秀的企业文化和企业传统时,企业社会责任仍然会回归于道德的范畴,那个时候法律的作用便退居其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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