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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规范招标投标市场,引导参与主体正确维护其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由于部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对《实施条例》理解不透彻,仅停留在文字表面,没有真正从法理上领悟其具体举措的内涵,使得《实施条例》一些创新机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异议程序便是其中乡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