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当前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过程中,部署了相应的保障房任务,这也使各级地方政府对保障房建设都较为重视,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保障房政策的实施,有效的满足了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当前我国保障房分配环节监督机制还不完善,这就导致一些不合理分配现象频繁发生,这对惠民政策保障功能的实现带来了较大的影响。本文分析了保障房分配环节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对构建保障房分配环节监督机制的策略进行了具体的阐述。
关键词:保障房;分配环节;监督机制;问题;策略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344(2018)11-0327-01
当前房价呈不断上涨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抑制房价上涨的措施,并部署了保障房建设任务。从而使低收入群体做到住有所居,满足中低收入者住房的刚性需求。这是一项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及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民生工程,因此要做好监督工作,确保做到保障性住房的合理分配。
1 保障房分配环节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保障房保障范圍规定过于笼统
当前针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明确货真价实其适用对象,从中也能够看出当前我国住房保障范围限于拥有当地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但当前中低收入群数量较多,对于住房保障需求量较大。但各级政府在针对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中,对于不同收入层次的保障对象应当提供的保障房类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分配中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另外,当前大量流动人口涌入城市,其住房状况更为堪忧,但却没有被纳入到住房保障范围中来。由于我国针对于保障房保障范围的规定过于笼统,这就导致监督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具体监督过程中定位难度较大。
1.2 监督主体对保障房申请居民的收入审查形同虚设
只有家庭收入处于是低以下水平的居主才能申请保障性住房,因此能否获得保障住房资料则保障房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成为关键所在。当前由于许多保障范围内的居民收入缺乏稳定性和明朗性,这对监督审查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阻碍。特别是当前个人收入申报机制和个人信用制度缺失,这就导致监督主体对保障房申请居民的收入审查形同虚设。保障房准入门槛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多的漏洞,一些人存在隐蔽和虚报收入的情况,从而导致部分保障性住房则被保障范围之外的家庭获得。
1.3 保障房取得程序监督不健全
我国保障房供给远远无法满足需求,要想做到保障房的合理分配,则需要确保保障房取得程度监督制度的合理性。但当前采用大规模摇号或是抽签的方式,甚至部分还采取排队的顺序,这些不科学的做法导致保障房分配欠缺公平性,容易引发群体事件。
1.4 保障房退出监督机制缺失
当前我国保障房供应中退出监督机制缺失,保障房取得者终身享有保障权益,因此部分保障房成为某些人营利的工具。同时在保障房分配环节存在虚假申报及行贿受贿等行为。由于退出监督机制的完善,导致保障房保障功能缺失,这对保障房政策的可持续性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2 构建保障房分配环节监督机制的具体策略
2.1 强化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监督
有关部门应当清晰划分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划分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城市流动人口和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三个保障层次。对于前两个层次的保障应当以政府“救济性”保障,特别是以廉租住房保障为主。第三个保障层次政府应当通过贴息、减税、贴租等多种方式,以“援助性”保障为主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清晰划分保障层次有利于监督主体准确把握保障范围。
2.2 建立健全保障房申请人准入资格审查监督机制和强化取得程序的监督
各地政府应当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完善包括申请人个人收入申报和个人信用在内的详细准入资格监督审查机制。一方面规定全面的个人收入申报范围。另一方面,建立为有效监督申请人是否真实申报个人收入,实施多方位的个人信用调查机制。通过审查监督机制的完善和贯彻实施,帮助监督主体切实掌握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同时监督主体应当将审查结果通过媒体、政务公开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审查监督的透明度。
各级政府应制定科学合理的保障性住房分配轮候制度。以符合条件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为基础,家庭结构、年龄、优抚条件等其他综合情况为补充,按照申请的保障房类型统一排序,通过排列好的先后顺序分配保障房。
2.3 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退出监督机制
为了实现保障房的保障功能,则需要做好保障房的动态管理。即在实际工作中要定期进行审核,针对受保障家庭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详细核实,监管部门及时掌握被保障家庭的经济变化情况。同时还要制定有效的退出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保障房采取不同的退出方式。对于经济适用房当受保障家庭收入超出保障范围时,则可以收回房屋的全部占用权和使用权。对于廉租房,则实行强制性通出制度,对于政府获得的收益或是回购的经济适用房、退回的廉租房则要再次投入到保障行列。
2.4 完善保障性房分配中违法行为惩罚的监督
针对于当前保障房分配中的违法行为,需要加大惩罚力度,并在实际工作中要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加大对保障房安居工程整个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查处和惩罚力度。对于保障房分配中的违法行为,不仅要严格追究审核人员的责任,同时还要依法追究骗购者的刑事责任,对于侵占公共财产的行为要严厉打击。
3 结束语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了确保收入较低群体的基础居住要求而建立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确保其居有其所。但在当前保障房分配环节,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因此导致许多不合理现象发生,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因此需要对当前我国保障住房分配环节强化监督,构建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实现保障性住房的合理分配,为我国保障房政策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梅荷,张学高.我国经济适用房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3).
[2]张占录.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问题、发展障碍与制度建设[J].理论与改革,2011(3).
[3]贺小燕,任宇平.基于公平与效率基础上的保障房分配探析[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2(8).
收稿日期:2018-3-12
关键词:保障房;分配环节;监督机制;问题;策略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344(2018)11-0327-01
当前房价呈不断上涨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抑制房价上涨的措施,并部署了保障房建设任务。从而使低收入群体做到住有所居,满足中低收入者住房的刚性需求。这是一项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及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民生工程,因此要做好监督工作,确保做到保障性住房的合理分配。
1 保障房分配环节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保障房保障范圍规定过于笼统
当前针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明确货真价实其适用对象,从中也能够看出当前我国住房保障范围限于拥有当地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但当前中低收入群数量较多,对于住房保障需求量较大。但各级政府在针对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中,对于不同收入层次的保障对象应当提供的保障房类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分配中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另外,当前大量流动人口涌入城市,其住房状况更为堪忧,但却没有被纳入到住房保障范围中来。由于我国针对于保障房保障范围的规定过于笼统,这就导致监督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具体监督过程中定位难度较大。
1.2 监督主体对保障房申请居民的收入审查形同虚设
只有家庭收入处于是低以下水平的居主才能申请保障性住房,因此能否获得保障住房资料则保障房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成为关键所在。当前由于许多保障范围内的居民收入缺乏稳定性和明朗性,这对监督审查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阻碍。特别是当前个人收入申报机制和个人信用制度缺失,这就导致监督主体对保障房申请居民的收入审查形同虚设。保障房准入门槛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多的漏洞,一些人存在隐蔽和虚报收入的情况,从而导致部分保障性住房则被保障范围之外的家庭获得。
1.3 保障房取得程序监督不健全
我国保障房供给远远无法满足需求,要想做到保障房的合理分配,则需要确保保障房取得程度监督制度的合理性。但当前采用大规模摇号或是抽签的方式,甚至部分还采取排队的顺序,这些不科学的做法导致保障房分配欠缺公平性,容易引发群体事件。
1.4 保障房退出监督机制缺失
当前我国保障房供应中退出监督机制缺失,保障房取得者终身享有保障权益,因此部分保障房成为某些人营利的工具。同时在保障房分配环节存在虚假申报及行贿受贿等行为。由于退出监督机制的完善,导致保障房保障功能缺失,这对保障房政策的可持续性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2 构建保障房分配环节监督机制的具体策略
2.1 强化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监督
有关部门应当清晰划分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划分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城市流动人口和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三个保障层次。对于前两个层次的保障应当以政府“救济性”保障,特别是以廉租住房保障为主。第三个保障层次政府应当通过贴息、减税、贴租等多种方式,以“援助性”保障为主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清晰划分保障层次有利于监督主体准确把握保障范围。
2.2 建立健全保障房申请人准入资格审查监督机制和强化取得程序的监督
各地政府应当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完善包括申请人个人收入申报和个人信用在内的详细准入资格监督审查机制。一方面规定全面的个人收入申报范围。另一方面,建立为有效监督申请人是否真实申报个人收入,实施多方位的个人信用调查机制。通过审查监督机制的完善和贯彻实施,帮助监督主体切实掌握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同时监督主体应当将审查结果通过媒体、政务公开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审查监督的透明度。
各级政府应制定科学合理的保障性住房分配轮候制度。以符合条件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为基础,家庭结构、年龄、优抚条件等其他综合情况为补充,按照申请的保障房类型统一排序,通过排列好的先后顺序分配保障房。
2.3 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退出监督机制
为了实现保障房的保障功能,则需要做好保障房的动态管理。即在实际工作中要定期进行审核,针对受保障家庭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详细核实,监管部门及时掌握被保障家庭的经济变化情况。同时还要制定有效的退出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保障房采取不同的退出方式。对于经济适用房当受保障家庭收入超出保障范围时,则可以收回房屋的全部占用权和使用权。对于廉租房,则实行强制性通出制度,对于政府获得的收益或是回购的经济适用房、退回的廉租房则要再次投入到保障行列。
2.4 完善保障性房分配中违法行为惩罚的监督
针对于当前保障房分配中的违法行为,需要加大惩罚力度,并在实际工作中要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加大对保障房安居工程整个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查处和惩罚力度。对于保障房分配中的违法行为,不仅要严格追究审核人员的责任,同时还要依法追究骗购者的刑事责任,对于侵占公共财产的行为要严厉打击。
3 结束语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了确保收入较低群体的基础居住要求而建立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确保其居有其所。但在当前保障房分配环节,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因此导致许多不合理现象发生,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因此需要对当前我国保障住房分配环节强化监督,构建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实现保障性住房的合理分配,为我国保障房政策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梅荷,张学高.我国经济适用房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3).
[2]张占录.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问题、发展障碍与制度建设[J].理论与改革,2011(3).
[3]贺小燕,任宇平.基于公平与效率基础上的保障房分配探析[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2(8).
收稿日期:2018-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