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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外贸型齿轮生产企业成立于2005年2月,至2008年已有110余名员工,该企业于2008年8月起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2009年7月12日,突然有37名员工未上班,当天下午临近下班时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收到特快专递,内装有37份书面辞职申请书,载明辞职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由于该企业未补缴2008年8月前的社会保险费,提出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