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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是在不同主体间分配碳减排利益的制度工具,既可以作为发达国家的灵活履约手段,又可对发展中国家的自愿减排进行定价。京都三机制后,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以国际气候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投资法为内容的国际法格局,分别作为碳金融发展的基础性、实施性与周边性制度基础。在此之下,各国亦形成了以“顶层引导、低碳信贷、绿色保险”等多样化方式构建的多元化内国法制度格局。我国应认清国际法角色转变带来的制度挑战及“一带一路”倡议、亚投行等新合作机制营造的制度机遇,在明晰公民—国家—排放实体-金融机构间的复杂利益链及由此生成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