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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一种,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使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有了快速发展,目前在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得以广泛应用。如视听证据,包括提讯全程录音录像、监控录像、手机短信及通话记录、电邮、电子文档等音视频证据;多媒体举证,即庭审过程中用多媒体方式出示采集整理的文字、图片、照片、视频等证据资料。此外,法律宣传以及检察文化方面也在凸显其现代高效、直观生动的特性。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中日益体现出重要作用。本文就数字化试听技术的概念以及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结合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等做一论述。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视听资料 证据
作者简介:李军,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13-02
一、数字化视听技术
传统的视听技术仅仅是听觉与视觉方面的电子技术,通常理解为录音录像和照相等技术,即为模拟信号。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视听技术实现了向数字化方向转换。其主要包括数字采集、编码压缩、流媒体技术、非线性编辑,进而发展到平面和立体动画制作技术等。它是传统视听技术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相结合,其特点是:(1)信息形式多样,指图像、视频、语音、文字、文本、图形、等多种媒体信息形式。(2)交互性,就是在同一平台上,参与的各方,无论是发送方还是接收方都可以进行控制、传递和编辑。(3)协同性,每一种媒体都有其自身的规律,各种媒体之间必须有机地配合才能协调一致。多种媒体之间的协调以及时间、空间的协调是多媒体的关键技术。(4)实时性,所谓实时性就是在人的感官系统充分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多媒体交互,就好像面对面一样,图像结合在一起。(5)集成性,多媒体技术是多种媒体技术的有机集成。它集成文字、文本、图形、图像、视频、语音多种媒体信息于一体。
二、数字化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的应用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豍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检察系统的审讯监控系统实现了数字化。即将视听技术、计算机技术及网络技术于一体,采用硬盘录像机、网络视频服务器和专用的系统软件实现音视频数字化采集、压缩、传输和控制,实现远程审讯、交叉审讯、对比审讯、联合审讯、证据保存等数字化审讯管理。
全程录音录像系统的应用对检察工作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效果显著。其突出表现在一是将审讯过程固定,即固定证据、嫌疑人的人权得到保证。被讯(询)问人的每一句言辞、每一个动作和每一副神态都最为客观和真实地记录下来。这将对犯罪嫌疑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使之不敢翻供。同时也保障了被讯(询)问人的人身权利。二是提高執法水平、规范办案程序。用光盘形式将讯问视频资料固定下来,不能剪辑和修改的,原始光盘当场密封,一份随卷移送,另一份存档,以备法庭调用。这就使侦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三是落实自我监督,也是最高检在全国人大提出的实现自我监督的一项举措。全程录音录像也对检察人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全程录音录像记录嫌疑人言行的同时也记录了办案人员的一言一行,从而有效避免了嫌疑人对检察人员的恶意诬告和投诉,起到保护办案人员作用。
(二)多媒体法庭示证
所谓多媒体法庭示证是利用多媒体技术将声音、视频、动画、图文等多种媒体,借助计算机技术,制作出生动、活泼、形象的展示形式,目前已被广泛运用于、教育培训、广告宣传等行业。在检察业务中被用于法庭示证。多媒体示证系统是指在出庭公诉过程中,由检察技术或公诉人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种媒体证据材料,利用专用的设备转换成电子文档后,添加到特定的软件中,通过计算机传输到投影屏幕,适时的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其整个过程分括编辑制作和出庭演示两个阶段。
多媒体示证的特点:一是可以把静态的物证书证放大,把笔记、指纹、作案工具以及犯罪现场照片等涉及犯罪的细微之处清晰地展现给当庭的所有人。二是可以将证人证言、公诉词、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通过视频播放的形式向法庭展示,使之更加客观、真实、公正地反映事实真相,从而大大提高庭审的效率,提高公诉的效果,更好地惩治犯罪。如我院近年来办理的全国影响重大的审理法轮功案、湖北省长张国光、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贪污受贿及滥用职权案以及天津宝坻区涉黑案等等,都是利用法庭多媒体示证方式出庭演示。在这几起庭审中都起到很好效果,得到高检院及各级政法机关领导的高度评价。
(三)在其他检察业务工作中的应用
1.电子物证。用于视听证据的获取、固定及恢复已删除的数字信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数据的调出筛选排查;搜查嫌疑人住所及工作单位现场录像、犯罪现场的勘察取证和现场录像资料保存等,对侦察机关提供的犯罪现场监控录像资料审查备案。
2.视频会议。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将不同地域的相关部门通过局域网联通方式,将本帝会议现场音视频信号通过摄像头及麦克风传输到另外一会以,同时通过用投影仪或电视将外地会场的音视频展现在本地会场,将主会场与各分会场相互观看,如同在一起开会。我院现有的视频会议室已成为集视频会议、功能演播等功能完备的多功能演示厅。
3.视频点播。利用系统内部网络和视频点播系统以及视频流媒体技术,将与检察业务相关的视频节目供本院干警学习与欣赏。我院自1995年就在局域网开创了视频点播栏目,放置了大量的警示教育、检察文化、新闻讲座等备受广大干警欢迎的视频节目。在接受反腐倡廉教育的同时丰富了干警的业余文化生活。 4.宣传活动。是指通过视频或图像方式展示检察机关的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和系统重大活动,另外利用视频编辑系统,将院内重大活动制作成专题视频节目,通过视频点播节目让干警观看。
三、数字化视听技术应用的思考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数字化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已经发展为不可或缺的检察技术门类之一,数字化视听技术的应用极大地促进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深入开展。作为新兴的数字化视听技术门类,在检察系统的应用与其自身的发展相差甚远,还有许多地方有待开发利用,如侦察指挥、远程提讯和远程监控等,笔者认为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一)让广大干警充分认识数字化视听技术对促进检察工作的重要作用
当前虽然试听技术在检察业务中得到很大应用,但仍有部分检察干警没有认识到。如提讯职务犯罪嫌疑人使用全程录音录像工作,按规定要求进行全程的录音录像,由于一些常用的询问技巧因为全程录像的原因而受到限制,而如何在有全程录音录像的情况下攻克嫌疑人的防范心理,使之以尽快的时间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成为检察自侦部门干警的研究课题。再如利用多媒体法庭示证。目前该项工作主要停留在对案卷中可出示部分进行扫描整理和当庭出示,只是注重客观存在的文本与实物,而缺少对案情分析有所帮助的动态发展变化的逻辑推理演示,即动画制作。这对公诉人员来说确是有一定的难度,但对于检察技术人员来说应该是不成问题的,只有公诉人与检察技术人员协作,方可讓庭审过程变得简单明了、真实清晰,让所有到庭人员看个明明白白,让被告心服口服。
(二)加强视听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应用能力
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直接为检察业务服务,其知识面的大小决定应用范围和实践效果。数字化视听技术专业性强、更新快,只有不断学习,提高技术人员的计算机和试听装备的应用能力,加强技术人员之间的交流才能适应时代的快速发展,才能更好地为检察业务服务。
(三)立足现有设备开拓视听技术前瞻
一要充分了解现代科技动态,结合检察业务需求,选取使用简便易行效果明显、有利于检察工作开展的视听技术。二是要全面、高效地利用现有技术设备,充分挖掘潜能,把每一件设备用到实处,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避免贪大求全。相对于传统模拟视听技术而言,数字视听技术有着太多优点,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其自身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易伪造、易篡改、易窃取等,因此在广泛应用的同时要想方设法避免类似缺陷。因此,必须加快数字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步伐,全面与深入开展“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战斗力”,检察系统应加大数字化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力度。为实现最高检提出的“五年内初步实现数字检察”目标而努力。
注释: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视听资料 证据
作者简介:李军,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13-02
一、数字化视听技术
传统的视听技术仅仅是听觉与视觉方面的电子技术,通常理解为录音录像和照相等技术,即为模拟信号。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视听技术实现了向数字化方向转换。其主要包括数字采集、编码压缩、流媒体技术、非线性编辑,进而发展到平面和立体动画制作技术等。它是传统视听技术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相结合,其特点是:(1)信息形式多样,指图像、视频、语音、文字、文本、图形、等多种媒体信息形式。(2)交互性,就是在同一平台上,参与的各方,无论是发送方还是接收方都可以进行控制、传递和编辑。(3)协同性,每一种媒体都有其自身的规律,各种媒体之间必须有机地配合才能协调一致。多种媒体之间的协调以及时间、空间的协调是多媒体的关键技术。(4)实时性,所谓实时性就是在人的感官系统充分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多媒体交互,就好像面对面一样,图像结合在一起。(5)集成性,多媒体技术是多种媒体技术的有机集成。它集成文字、文本、图形、图像、视频、语音多种媒体信息于一体。
二、数字化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的应用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豍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检察系统的审讯监控系统实现了数字化。即将视听技术、计算机技术及网络技术于一体,采用硬盘录像机、网络视频服务器和专用的系统软件实现音视频数字化采集、压缩、传输和控制,实现远程审讯、交叉审讯、对比审讯、联合审讯、证据保存等数字化审讯管理。
全程录音录像系统的应用对检察工作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效果显著。其突出表现在一是将审讯过程固定,即固定证据、嫌疑人的人权得到保证。被讯(询)问人的每一句言辞、每一个动作和每一副神态都最为客观和真实地记录下来。这将对犯罪嫌疑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使之不敢翻供。同时也保障了被讯(询)问人的人身权利。二是提高執法水平、规范办案程序。用光盘形式将讯问视频资料固定下来,不能剪辑和修改的,原始光盘当场密封,一份随卷移送,另一份存档,以备法庭调用。这就使侦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三是落实自我监督,也是最高检在全国人大提出的实现自我监督的一项举措。全程录音录像也对检察人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全程录音录像记录嫌疑人言行的同时也记录了办案人员的一言一行,从而有效避免了嫌疑人对检察人员的恶意诬告和投诉,起到保护办案人员作用。
(二)多媒体法庭示证
所谓多媒体法庭示证是利用多媒体技术将声音、视频、动画、图文等多种媒体,借助计算机技术,制作出生动、活泼、形象的展示形式,目前已被广泛运用于、教育培训、广告宣传等行业。在检察业务中被用于法庭示证。多媒体示证系统是指在出庭公诉过程中,由检察技术或公诉人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种媒体证据材料,利用专用的设备转换成电子文档后,添加到特定的软件中,通过计算机传输到投影屏幕,适时的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其整个过程分括编辑制作和出庭演示两个阶段。
多媒体示证的特点:一是可以把静态的物证书证放大,把笔记、指纹、作案工具以及犯罪现场照片等涉及犯罪的细微之处清晰地展现给当庭的所有人。二是可以将证人证言、公诉词、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通过视频播放的形式向法庭展示,使之更加客观、真实、公正地反映事实真相,从而大大提高庭审的效率,提高公诉的效果,更好地惩治犯罪。如我院近年来办理的全国影响重大的审理法轮功案、湖北省长张国光、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贪污受贿及滥用职权案以及天津宝坻区涉黑案等等,都是利用法庭多媒体示证方式出庭演示。在这几起庭审中都起到很好效果,得到高检院及各级政法机关领导的高度评价。
(三)在其他检察业务工作中的应用
1.电子物证。用于视听证据的获取、固定及恢复已删除的数字信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数据的调出筛选排查;搜查嫌疑人住所及工作单位现场录像、犯罪现场的勘察取证和现场录像资料保存等,对侦察机关提供的犯罪现场监控录像资料审查备案。
2.视频会议。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将不同地域的相关部门通过局域网联通方式,将本帝会议现场音视频信号通过摄像头及麦克风传输到另外一会以,同时通过用投影仪或电视将外地会场的音视频展现在本地会场,将主会场与各分会场相互观看,如同在一起开会。我院现有的视频会议室已成为集视频会议、功能演播等功能完备的多功能演示厅。
3.视频点播。利用系统内部网络和视频点播系统以及视频流媒体技术,将与检察业务相关的视频节目供本院干警学习与欣赏。我院自1995年就在局域网开创了视频点播栏目,放置了大量的警示教育、检察文化、新闻讲座等备受广大干警欢迎的视频节目。在接受反腐倡廉教育的同时丰富了干警的业余文化生活。 4.宣传活动。是指通过视频或图像方式展示检察机关的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和系统重大活动,另外利用视频编辑系统,将院内重大活动制作成专题视频节目,通过视频点播节目让干警观看。
三、数字化视听技术应用的思考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数字化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已经发展为不可或缺的检察技术门类之一,数字化视听技术的应用极大地促进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深入开展。作为新兴的数字化视听技术门类,在检察系统的应用与其自身的发展相差甚远,还有许多地方有待开发利用,如侦察指挥、远程提讯和远程监控等,笔者认为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一)让广大干警充分认识数字化视听技术对促进检察工作的重要作用
当前虽然试听技术在检察业务中得到很大应用,但仍有部分检察干警没有认识到。如提讯职务犯罪嫌疑人使用全程录音录像工作,按规定要求进行全程的录音录像,由于一些常用的询问技巧因为全程录像的原因而受到限制,而如何在有全程录音录像的情况下攻克嫌疑人的防范心理,使之以尽快的时间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成为检察自侦部门干警的研究课题。再如利用多媒体法庭示证。目前该项工作主要停留在对案卷中可出示部分进行扫描整理和当庭出示,只是注重客观存在的文本与实物,而缺少对案情分析有所帮助的动态发展变化的逻辑推理演示,即动画制作。这对公诉人员来说确是有一定的难度,但对于检察技术人员来说应该是不成问题的,只有公诉人与检察技术人员协作,方可讓庭审过程变得简单明了、真实清晰,让所有到庭人员看个明明白白,让被告心服口服。
(二)加强视听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应用能力
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直接为检察业务服务,其知识面的大小决定应用范围和实践效果。数字化视听技术专业性强、更新快,只有不断学习,提高技术人员的计算机和试听装备的应用能力,加强技术人员之间的交流才能适应时代的快速发展,才能更好地为检察业务服务。
(三)立足现有设备开拓视听技术前瞻
一要充分了解现代科技动态,结合检察业务需求,选取使用简便易行效果明显、有利于检察工作开展的视听技术。二是要全面、高效地利用现有技术设备,充分挖掘潜能,把每一件设备用到实处,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避免贪大求全。相对于传统模拟视听技术而言,数字视听技术有着太多优点,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其自身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易伪造、易篡改、易窃取等,因此在广泛应用的同时要想方设法避免类似缺陷。因此,必须加快数字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步伐,全面与深入开展“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战斗力”,检察系统应加大数字化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力度。为实现最高检提出的“五年内初步实现数字检察”目标而努力。
注释: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