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法中的交易安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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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从古至今,商品贸易往来通常体现了经济发展的水平,随着时代的发展的社会的进步,我国贸易发展速度呈现井喷趋势,经济市场逐渐繁荣。在此过程中,交易安全隱患层出不穷,常常会为威胁经济发展和社会经济安全。这就需要设置相关的法律法规---民商法,保护交易环节,保护贸易安全。交易安全是民商法核心价值所在,顺应时代背景,从动和静两方面来保障交易安全,是保证市场经济高速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国家经济稳定、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民商法;交易安全;保护
  我国的法律体系庞大,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民商法占据着不可或缺的地位,而交易安全是评估近现代民商法的一项重要价值。为满足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的各项权益,民商法会根据交易类型、交易需求的差异,作出合适的调整。准确确定民事权利的界限是交易安全的核心。由民法和商法组成的民商法,保护人们正常的交易行为和交易财产,在经济发展中,两者紧密联系,共同发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保障公民财产安全,维护贸易安全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社会进步,为形成和谐安宁的法律秩序、安全稳定的经济社会做出贡献。
  一、民商法对于交易安全的保障意义
  1.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与安全
  公平、公正、公开是民商法制定的准则,是对经济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约束与规范的基础,保证了交易各方的平等利益,使经济交易行为在良好的社会条件和法制条件下,依法、有序、高效、公平的展开,维护交易主体的利益平衡。
  2.保护经济利益
  经济交易的根本目的是有效获得经济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充分提高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实力。这就要求经济交易的行为一定是合理合法的,一旦交易过程中存在侵权和不正当的欺诈行为,民商法将采取强制法律措施,控诉、处罚违法主体,维护受害方的权益,以确保经济贸易往来的安全性,保障市场交易的稳定健康发展。
  3.分担交易风险
  商品交易存在交易风险,具体表现在:受当前检验水平的影响,一些残次品在交易之前也会被检查为质量合格,浑水摸鱼,在市场里流通,特别是有些买家为了节省流通环节和时间,直接接受了未检验的商品,则面临着巨大的风险。而民商法明确划分了交易双方的具体责任,一旦商品出现问题,双方的隐患风险也就发生了转移,从而保障买家在交易当中的合法权益,从而为交易的个体或组织营造和平、稳定的市场交易环境。
  二、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具体保护
  1.公示主义
  在民商法中对贸易起保护作用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公示主义,主要是指在贸易交易时,以民商事为交易主体的单位有义务和责任去了解交易双方的交易事实,以及法律上相关利益的利害关系。交易应具有真实性和有序性,这样才能满足交易者在交易之前对必要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了然于心,以便后续的交易,这就需要民商法加大交易安全的保护力度,改进并完善公示主义,使经济贸易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示主义的完善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1)民商事登记 2)注重公告效力。首先作为公示主义的基础----民商事登记,其全面性很重要,这就需要在登记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登记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民商事的登记规定还要以时代背景为基础,以经济发展为纽带,不断改进和完善,维护经济贸易安全。其次,重视公告效力是公示主义的关键。在之前的公示制度实施过程中,我们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在日常交易行为中未重视公告效力的重要性,也就很难发现公示制度的实施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严重威胁了交易安全。为有效提升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效率和质量,应重视公告效力的应用,切实有效融合民商事登记,发挥出公式主义的最大化优势。
  2.外观主义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需要法律证明,以维护权利主体,这正是由民商法的外观主义所体现。交易者的外观行为是外观主义的基本的测定标准,但时常会发生外观行为和内心的思想表达不一致的情况,而且我国法律也并没有管制交易人的思想,其外观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会影响交易安全和稳定性,还可能会严重破坏交易安全。因此,在贸易交易行为中,严格限制票据的文义性,以票据所记载文字为准则,如何记载便如何实施;此外,票据连续背书的证明力和提单的证明力,也是维护贸易双方合法权益不可或缺的环节之一。交易主体以票据为载体,利用文字明确表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实施票据的法律作用,确保票据实施的有效性和交易的安全性。
  3.强制主义
  从法律对公民行为的有效约束上看,法律可以作为一种强制行为,具有强制性。而民商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也具有强制主义,其约束公民的交易活动和交易内容,这对维护正常的交易行为具有重要作用。生活中,公民在交易行为中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及政府便会出面干预、制止其行为,相关部门就会采取强制措施对违法方进行处罚,此外,“民商法”的颁布中也明确规定了政府的责任,只有明确了责任制度,政府才能加强宏观调控,监督贸易活动。例如《保险法》就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从最初设立到实际运行的全部管理内容和相关处罚措施,同时也设立了有效的监督管理系统,对违法的保险交易行为具有制裁权。
  4.责任主义
  民商法从法律上来说具有强制性,从责任角度来看,明确交易双方具体责任和赔偿制度,也是确保交易安全的一方面。无论是交易双方,还是同一公司内部集团,当交易活动影响范围广、涉及面积大、牵涉人员和资金较多时,为了保障交易安全,除采取具体分担责任形式,还要实行连带责任机制,以降低交易风险。例如《公司法》中对于董事、监事和经理等职务都有明确责任制度划分,一旦交易不当发生违法行为,从责任角度处罚相关负责人。规范相关人员行为和责任,加强交易双方监管力度,维护交易人的利益,保障贸易往来的安全性,确保我国经济市场稳定快速健康发展。
  三、结语
  总的来看,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经济市场越来越丰富多彩,我国的贸易往来需求较以往增加不少,但在贸易实业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交易安全隐患。为了全面保障商事贸易往来的安全,促进经济安全发展,有必要通过强制的法律手段保护交易安全。在今后的交易过程中,要正视公示主义的地位,严格执行外观主义,以强制主义为依据,重视责任主义,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条款,提高民商法的交易安全保护执行力,确保商品交易安全,确保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为增强我国经济实力、综合实力做贡献。
  参考文献
  [1]王思凝.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具体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8(28):143-144.
  [2]洪汝逢.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8(09):87-89.
  (作者单位:北京轩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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