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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增加,传统的家庭养老已经不能解决日益严重的养老保障问题,养老需要社会力量的介入,包括政府、企业、公民等。随着不断地探索和实践,政府与企业相互合作即通过政府向企业购买养老服务这一模式显现出很大的发展空间。本文主要叙述了北京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模式的实践,通过对北京市现状的分析寻找这一模式的适当运行方式、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有效得实施监督。
关键词:老龄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完善
现今社会老龄化问题愈发凸显,是一个严重的社会危机信号。对于养老保障来说,传统的家庭养老或只靠政府社会养老是不能满足现在老龄化社会现状的需求,所以我们应该选择其他方式来补充我国的养老体系。
一、北京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现状
据北京市老龄办负责人介绍,北京市上世纪90年代进入了老龄化的城市行列,如果划分阶段的话,北京市的老龄化可以发为三个阶段:上世纪90年代到2010年是一个阶段,是初期阶段,2010年以后是老龄化快速的推进阶段,到了2050年是高峰时期的到来。据专家预测,北京市的老龄人口到2010年大概达到250万,占总人口的15%,到2030年老年人口能够达到500万,到了2050年我们预计高峰时期是650万,那个时候比例是十分惊人的,意味着每三个人里面有一个老人。
对于解决这个问题北京市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方面做过尝试,而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问题并不陌生,早有先例可循,国外已经发展起了多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大体上有四种:
(1)以英美为代表的盎格鲁一萨克逊模式;
(2)以法国和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欧洲模式;
(3)以北欧国家为代表的北欧福利国家模式;
(4)以东亚国家为主的东亚模式。根据各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而有所偏重。
中国也在“十一五”期间有过这方面的试点尝试,自2005年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以来,我国的部分地区特别是东部地区和沿海发达地区,立足当地人口老龄化的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社会化养老的实际需要,创造性地在居家养老中建立了财政资金购买服务、服务组织提供服务、居家老人享受服务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根据政府的参与来分,可分为四种模式:①授权性模式;②直接资助模式;③服务合同模式;④补贴模式。
在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合作供给养老服务的过程中,主要涉及三类行为主体:作为服务购买者的政府,作为服务承接者和生产者的公民社会组织和作为服务接受者的老年人。在北京市宣武区,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合作供给养老服务的基本方式有三种:一是“以公共服务协会为纽带的项目申请制”,二是“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平台的星级会员制”,三是“以老年人协会为载体的服务券补贴制”。
二、政府在公共服务购买中的监督责任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通过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组织支付一定的专项金额,由这些组织完成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在这一模式中,政府作为购买养老服务的出资人,需要考虑财政支出能力。在实施的过程中,政府有权力监督其委托人的行为,要求委托机构全面履行合同,对委托机构的养老服务质量进行评估,预防出现乱收费,高收费,低效率的现象。
三、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模式的完善
1.完善相关法律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一种“第三方治理”的模式,对于老年人口养老模式的研究提供了另一个方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为社会养老问题提供一种新的保障,既能使政府减压,也能灵活的解决老龄人口的养老问题。现在所说的都是构想,具体还要看制度的建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阶段的养老服务供给,主要由以社区为支持的居家养老和以机构为载体的集中供养组成。面对白发浪潮的冲击,在短时间内增加养老服务的供给,除了继续加强养老机构的建设、增加养老服务设施的数量外,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增加接受居家服务老年人的数量,成为现实的选择和努力的方向。制度要法律来保障,所以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是很有必要的且应该跟上,而不是单纯用政策文件去指导。
2.完善购买的模式
我国政府与社会养老服务组织的合作模式建立已经具备了基本条件:“养老服务组织的活动规模与政府对养老服务投入呈现正向关系,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作模式已经建立养老服务组织与政府间合作模式的选择,归根到底取决于双方的资源优势和权力优势,只要政府仍是社会管理的第一主体,必然在许多方面依然处于主导地位,而政府主导地位的具体表现就是承担起养老服务的投资主体角色,以确立其在社会福利中的前沿位置。在养老服务发展前期,政府不仅不能减少财政投入,反而应该大幅度增加,以保证养老服务业的顺利发展并使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最终走上良性轨道,因此,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共销”式合作模式的存在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但随着体系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这一状况逐步转变为合作式。
所以北京的养老模式应当迅速建立起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完备制度,在各区已有试点,下一步就是如何推广和如何创造新的模式,我们认为在现有基础上应该扩展养老服务的项目,做大市场,让更多的资本富余的投资者承担社会责任或与政府合作,使北京市的老年人有所终。
关键词:老龄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完善
现今社会老龄化问题愈发凸显,是一个严重的社会危机信号。对于养老保障来说,传统的家庭养老或只靠政府社会养老是不能满足现在老龄化社会现状的需求,所以我们应该选择其他方式来补充我国的养老体系。
一、北京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现状
据北京市老龄办负责人介绍,北京市上世纪90年代进入了老龄化的城市行列,如果划分阶段的话,北京市的老龄化可以发为三个阶段:上世纪90年代到2010年是一个阶段,是初期阶段,2010年以后是老龄化快速的推进阶段,到了2050年是高峰时期的到来。据专家预测,北京市的老龄人口到2010年大概达到250万,占总人口的15%,到2030年老年人口能够达到500万,到了2050年我们预计高峰时期是650万,那个时候比例是十分惊人的,意味着每三个人里面有一个老人。
对于解决这个问题北京市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方面做过尝试,而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问题并不陌生,早有先例可循,国外已经发展起了多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大体上有四种:
(1)以英美为代表的盎格鲁一萨克逊模式;
(2)以法国和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欧洲模式;
(3)以北欧国家为代表的北欧福利国家模式;
(4)以东亚国家为主的东亚模式。根据各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而有所偏重。
中国也在“十一五”期间有过这方面的试点尝试,自2005年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以来,我国的部分地区特别是东部地区和沿海发达地区,立足当地人口老龄化的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社会化养老的实际需要,创造性地在居家养老中建立了财政资金购买服务、服务组织提供服务、居家老人享受服务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根据政府的参与来分,可分为四种模式:①授权性模式;②直接资助模式;③服务合同模式;④补贴模式。
在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合作供给养老服务的过程中,主要涉及三类行为主体:作为服务购买者的政府,作为服务承接者和生产者的公民社会组织和作为服务接受者的老年人。在北京市宣武区,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合作供给养老服务的基本方式有三种:一是“以公共服务协会为纽带的项目申请制”,二是“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平台的星级会员制”,三是“以老年人协会为载体的服务券补贴制”。
二、政府在公共服务购买中的监督责任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通过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组织支付一定的专项金额,由这些组织完成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在这一模式中,政府作为购买养老服务的出资人,需要考虑财政支出能力。在实施的过程中,政府有权力监督其委托人的行为,要求委托机构全面履行合同,对委托机构的养老服务质量进行评估,预防出现乱收费,高收费,低效率的现象。
三、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模式的完善
1.完善相关法律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一种“第三方治理”的模式,对于老年人口养老模式的研究提供了另一个方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为社会养老问题提供一种新的保障,既能使政府减压,也能灵活的解决老龄人口的养老问题。现在所说的都是构想,具体还要看制度的建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阶段的养老服务供给,主要由以社区为支持的居家养老和以机构为载体的集中供养组成。面对白发浪潮的冲击,在短时间内增加养老服务的供给,除了继续加强养老机构的建设、增加养老服务设施的数量外,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增加接受居家服务老年人的数量,成为现实的选择和努力的方向。制度要法律来保障,所以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是很有必要的且应该跟上,而不是单纯用政策文件去指导。
2.完善购买的模式
我国政府与社会养老服务组织的合作模式建立已经具备了基本条件:“养老服务组织的活动规模与政府对养老服务投入呈现正向关系,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作模式已经建立养老服务组织与政府间合作模式的选择,归根到底取决于双方的资源优势和权力优势,只要政府仍是社会管理的第一主体,必然在许多方面依然处于主导地位,而政府主导地位的具体表现就是承担起养老服务的投资主体角色,以确立其在社会福利中的前沿位置。在养老服务发展前期,政府不仅不能减少财政投入,反而应该大幅度增加,以保证养老服务业的顺利发展并使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最终走上良性轨道,因此,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共销”式合作模式的存在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但随着体系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这一状况逐步转变为合作式。
所以北京的养老模式应当迅速建立起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完备制度,在各区已有试点,下一步就是如何推广和如何创造新的模式,我们认为在现有基础上应该扩展养老服务的项目,做大市场,让更多的资本富余的投资者承担社会责任或与政府合作,使北京市的老年人有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