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存疑不起诉案件在不起诉案件中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由于该制度赖以运行的核心—— 证据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偏差,可能使罪犯侥幸逃脱审判和惩罚, 使其内在价值无法得到充分的实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作存疑不起诉的案件, 公、检、法机关均有不同的看法, 案件的当事人给予了相当强烈的质疑。如何保证对存疑不起诉案件证据的正确把握, 正确收集和认定证据, 正确适用法律, 这是当前处理这类案件需要解决的难点和关键问题。本文通过对某基层检察院2011以来办理的存疑不起诉案件证据不足情形调查与分析, 结合典型案例和证据理论知识, 探讨解决存疑不起诉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有效方案, 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存疑不起诉案件办理情况
(一)存疑不起诉案件的数量分析
表12011年—2013年存疑不起诉案件
数量、证据不足情况
年份不起诉存疑
不起诉证据不足的具体表现犯罪
客体客观
方面犯罪
主体主观
方面2011年25人13人6162012年43人9人1622013年22人14人545根据表1分析发现, 2011年至2013年, 某基层检察院共办理不起诉案件90人,其中存疑不起诉36人,占40%。2011年,对25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其中存疑不起诉13人,占52%;2012年,对43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其中存疑不起诉9人,占20.9%;2013年1至5月,对22人(含拟存疑不起诉10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其中存疑不起诉14人(含拟存疑不起诉10人),占63.6%。
(二)存疑不起诉案件证据不足的具体表现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应当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考量, 体现在实践中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要有相应的事实和证据予以证实, 如果这四个要件中的某个或某个要件中的某项事实不足, 则无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根据表1分析发现, 该院存疑不起诉案件主要集中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的证据不足, 分别占全部存疑不起诉人数的33.3%、30.6%、36.1% ,且主观方面的证据不足最为突出,而证明犯罪主体证据不足的案件则没有。
(三)存疑不起诉案件涉嫌的罪名情况
根据表2分析发现, 某基层检察院存疑不起诉案件涉嫌18个罪名, 包括涉嫌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职务侵占等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犯罪9人, 涉嫌故意伤害、强奸、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8人, 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串通投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商业秘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假药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4人,涉嫌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毒品犯罪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4人,涉嫌储存爆炸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人。虽然存疑不起诉案件散见于18个罪名, 但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财产权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三类犯罪上,涉嫌三种类型犯罪的共计31人, 占存疑不起诉总人数的86%,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占存疑不起诉比率呈上升趋势,2011年至2013年涉嫌该类犯罪的占存疑不起诉总人数的38.9%,同时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等多发性犯罪作存疑不起诉处理的趋势也有增不减。
表22011年—2013年存疑不起诉案件罪名情况
罪名盗窃强奸抢劫销售伪
劣产品寻衅
滋事敲诈
勒索串通
投标非法吸
收公众
存款职权
侵占侵犯商
业秘密非法
拘禁诈骗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
食品贩卖
毒品生产销
售假药储存
爆炸物妨碍
公务故意
伤害数量2人2人1人1人1人2人4人3人2人1人1人2人4人1人1人1人2人5人二、存疑不起诉案件产生的原因
一是侦查阶段收集证据不及时、不全面。主要表现在侦查人员未能及时把握战机,导致证据消失;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收集证据不全面,将本应收集的证据简单对待,甚至不予收集,使证据链条上出现缺口,客观上给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提供了可乘之机;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证人的翻证未采取有力对策,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
二是补充侦查的应付性较强、补证不到位。一方面就公安而言,由于移送起诉的案件进了检察院的案管中心系统,其侦查任务就算完成,对补充侦查的工作应付了事;另一方面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公安办案任务重,没有精力顾及案件的补充侦查,造成时限用尽,关键证据仍未补充的被动局面,最终只好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三是公安机关内部考核标准的改变。以某地为例,2013年1月开始,该地公安机关系统内部考核规定刑事案件以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作为得分标准,公安机关尽量把案件移诉到检察机关,一些证据有瑕疵的案件大量流入到检察机关,成为了存疑不起诉案件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对证据充分的认识不尽相同。“两法一规”实施后,对案件证据的审查提出比原来更加严格的要求。对某些案件已有的证据,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员认为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标准,而起诉部门认为证据还不充分,没有排他性,在公安机关没有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只能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三、存疑不起诉案件凸显的问题
一是证据矛盾问题。经过对该院2011年来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分析,绝大部分案件存疑于矛盾证据导致的分歧点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其中又以言词证据矛盾居多。如齐某法拘禁案,因被害人吴某的第二次陈述是自愿去酒店,自愿答应赔偿齐,导致齐的主观故意难以认定,后只能作存疑不起诉处理。又如刘某盗窃案,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盗窃数额与被害人陈述的盗窃数额发生矛盾,又无其他证据佐证,后只能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二是证据缺位问题。存疑不诉的案件中,除绝大部分案件因证据矛盾导致无法提起公诉外,还有少部分案件因证据缺位而只能作存疑不起诉处理,其中又以证明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证据缺位较多。如夏建兵侵犯商业秘密案,由于涉案产品的单一性和特殊性,侦查机关不能提供被害人湘化机损失的鉴定结论,导致此案只能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三是办案风险问题。对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的案件,诉讼终结后,一方面导致害人对检察执法公正的怀疑,检察机关面临申诉的风险,容易产生涉检上访;另一方面对有些可能构成犯罪、并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因证据不足作存疑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面临放纵犯罪的风险。
四是司法成本问题。对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要作存疑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出于对当事人权利保护和检务公开的考虑,我院设置了风险评估、科室讨论、主管汇报、检察长汇报、存疑不诉听证、检委会讨论等程序,这就造成了诉讼程序冗长、司法成本过高的问题。
四、预防存疑不起诉案件产生的对策
一是深化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目前公诉人员引导侦查的能力较差,一般都是发现问题的多,解决问题的少。为提升公诉质量,提高诉讼效率,有必要深化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建议检察、公安两家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联合制定《公诉证据统一参考标准》,达成对证据标准的共识。
二是建议侦查机关完善考核标准。实践中,侦查机关的奖惩考核直接与侦破案件挂钩,而与案件诉与不诉、能否胜诉联系不大,部分侦查人员存在只要把案件交给起诉部门任务就算完成了的思想,甚至在起诉部门要求补充侦查时消极应对。鉴于此,应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建议侦查机关完善考核标准,确立侦查机关对不起诉或败诉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使侦查人员真正意识到刑事案件并非侦破就算告捷,而且还应获取高标准、高质量的证据。这样才可以从制度上扭转“重破案、轻证据”的错误意识,保证案件证据质量。
三是建立存疑不起诉听证机制。2011年以来,该院针对案件当事人特别是被害人对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处理决定不理解、申诉甚至上访的情况,探索建立存疑不起诉听证制度,共对7件存疑不起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无一件因处理不当引发当事人上访或申诉,有效地彰显了司法公正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保证存疑不起诉案件办理规范化、公开化,可以尝试建立存疑不起诉听证机制。
(作者通讯地址: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湖南株洲412007;株洲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湖南醴陵412200)(上接第89页)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所以,单位法人代表、总经理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作出重大经营决策时,应考虑单位的运作行为是否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实施了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否则违法的经营行为将使单位触碰到法律的红线而被推上刑事被告席,成为被判刑的单位,这对企业未来的经营和发展都将带来不利和负面的影响。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福建漳州363000)
一、存疑不起诉案件办理情况
(一)存疑不起诉案件的数量分析
表12011年—2013年存疑不起诉案件
数量、证据不足情况
年份不起诉存疑
不起诉证据不足的具体表现犯罪
客体客观
方面犯罪
主体主观
方面2011年25人13人6162012年43人9人1622013年22人14人545根据表1分析发现, 2011年至2013年, 某基层检察院共办理不起诉案件90人,其中存疑不起诉36人,占40%。2011年,对25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其中存疑不起诉13人,占52%;2012年,对43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其中存疑不起诉9人,占20.9%;2013年1至5月,对22人(含拟存疑不起诉10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其中存疑不起诉14人(含拟存疑不起诉10人),占63.6%。
(二)存疑不起诉案件证据不足的具体表现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应当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考量, 体现在实践中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要有相应的事实和证据予以证实, 如果这四个要件中的某个或某个要件中的某项事实不足, 则无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根据表1分析发现, 该院存疑不起诉案件主要集中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的证据不足, 分别占全部存疑不起诉人数的33.3%、30.6%、36.1% ,且主观方面的证据不足最为突出,而证明犯罪主体证据不足的案件则没有。
(三)存疑不起诉案件涉嫌的罪名情况
根据表2分析发现, 某基层检察院存疑不起诉案件涉嫌18个罪名, 包括涉嫌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职务侵占等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犯罪9人, 涉嫌故意伤害、强奸、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8人, 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串通投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商业秘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假药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4人,涉嫌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毒品犯罪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4人,涉嫌储存爆炸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人。虽然存疑不起诉案件散见于18个罪名, 但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财产权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三类犯罪上,涉嫌三种类型犯罪的共计31人, 占存疑不起诉总人数的86%,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占存疑不起诉比率呈上升趋势,2011年至2013年涉嫌该类犯罪的占存疑不起诉总人数的38.9%,同时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等多发性犯罪作存疑不起诉处理的趋势也有增不减。
表22011年—2013年存疑不起诉案件罪名情况
罪名盗窃强奸抢劫销售伪
劣产品寻衅
滋事敲诈
勒索串通
投标非法吸
收公众
存款职权
侵占侵犯商
业秘密非法
拘禁诈骗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
食品贩卖
毒品生产销
售假药储存
爆炸物妨碍
公务故意
伤害数量2人2人1人1人1人2人4人3人2人1人1人2人4人1人1人1人2人5人二、存疑不起诉案件产生的原因
一是侦查阶段收集证据不及时、不全面。主要表现在侦查人员未能及时把握战机,导致证据消失;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收集证据不全面,将本应收集的证据简单对待,甚至不予收集,使证据链条上出现缺口,客观上给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提供了可乘之机;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证人的翻证未采取有力对策,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
二是补充侦查的应付性较强、补证不到位。一方面就公安而言,由于移送起诉的案件进了检察院的案管中心系统,其侦查任务就算完成,对补充侦查的工作应付了事;另一方面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公安办案任务重,没有精力顾及案件的补充侦查,造成时限用尽,关键证据仍未补充的被动局面,最终只好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三是公安机关内部考核标准的改变。以某地为例,2013年1月开始,该地公安机关系统内部考核规定刑事案件以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作为得分标准,公安机关尽量把案件移诉到检察机关,一些证据有瑕疵的案件大量流入到检察机关,成为了存疑不起诉案件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对证据充分的认识不尽相同。“两法一规”实施后,对案件证据的审查提出比原来更加严格的要求。对某些案件已有的证据,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员认为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标准,而起诉部门认为证据还不充分,没有排他性,在公安机关没有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只能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三、存疑不起诉案件凸显的问题
一是证据矛盾问题。经过对该院2011年来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分析,绝大部分案件存疑于矛盾证据导致的分歧点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其中又以言词证据矛盾居多。如齐某法拘禁案,因被害人吴某的第二次陈述是自愿去酒店,自愿答应赔偿齐,导致齐的主观故意难以认定,后只能作存疑不起诉处理。又如刘某盗窃案,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盗窃数额与被害人陈述的盗窃数额发生矛盾,又无其他证据佐证,后只能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二是证据缺位问题。存疑不诉的案件中,除绝大部分案件因证据矛盾导致无法提起公诉外,还有少部分案件因证据缺位而只能作存疑不起诉处理,其中又以证明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证据缺位较多。如夏建兵侵犯商业秘密案,由于涉案产品的单一性和特殊性,侦查机关不能提供被害人湘化机损失的鉴定结论,导致此案只能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三是办案风险问题。对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的案件,诉讼终结后,一方面导致害人对检察执法公正的怀疑,检察机关面临申诉的风险,容易产生涉检上访;另一方面对有些可能构成犯罪、并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因证据不足作存疑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面临放纵犯罪的风险。
四是司法成本问题。对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要作存疑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出于对当事人权利保护和检务公开的考虑,我院设置了风险评估、科室讨论、主管汇报、检察长汇报、存疑不诉听证、检委会讨论等程序,这就造成了诉讼程序冗长、司法成本过高的问题。
四、预防存疑不起诉案件产生的对策
一是深化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目前公诉人员引导侦查的能力较差,一般都是发现问题的多,解决问题的少。为提升公诉质量,提高诉讼效率,有必要深化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建议检察、公安两家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联合制定《公诉证据统一参考标准》,达成对证据标准的共识。
二是建议侦查机关完善考核标准。实践中,侦查机关的奖惩考核直接与侦破案件挂钩,而与案件诉与不诉、能否胜诉联系不大,部分侦查人员存在只要把案件交给起诉部门任务就算完成了的思想,甚至在起诉部门要求补充侦查时消极应对。鉴于此,应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建议侦查机关完善考核标准,确立侦查机关对不起诉或败诉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使侦查人员真正意识到刑事案件并非侦破就算告捷,而且还应获取高标准、高质量的证据。这样才可以从制度上扭转“重破案、轻证据”的错误意识,保证案件证据质量。
三是建立存疑不起诉听证机制。2011年以来,该院针对案件当事人特别是被害人对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处理决定不理解、申诉甚至上访的情况,探索建立存疑不起诉听证制度,共对7件存疑不起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无一件因处理不当引发当事人上访或申诉,有效地彰显了司法公正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保证存疑不起诉案件办理规范化、公开化,可以尝试建立存疑不起诉听证机制。
(作者通讯地址: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湖南株洲412007;株洲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湖南醴陵412200)(上接第89页)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所以,单位法人代表、总经理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作出重大经营决策时,应考虑单位的运作行为是否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实施了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否则违法的经营行为将使单位触碰到法律的红线而被推上刑事被告席,成为被判刑的单位,这对企业未来的经营和发展都将带来不利和负面的影响。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福建漳州36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