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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发生的“郭美美事件”,将中国红十字会推上了风口浪尖,舆论质疑日益升级。
意外发生的“郭美美事件”,将中国红十字会推上风口浪尖,舆论质疑日益升级。
中国红十字会在外人眼中颇显神秘,与其独特身份有关。
中国红十字会是国际红十字会运动的成员。国际红十字会创办于1863年,是一个遍布全球的慈善救援组织,最初使命是为战争和武装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人道保护和援助。100多年来,共获得3次诺贝尔和平奖,具有极大的号召力和权威性。
从性质上看,中国红十字会应归于慈善公益组织。但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王名教授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中国各级红十字会并不同于其他公益组织。《红十字会法》赋予其独特的地位,比如免予社会团体登记、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享有部分财政拨款等。
当公益遭遇商业
按理,红十字会的精神要求其“中立”于政治之外、“独立”于政府之外。一般而言,定位于民间机构的红十字会,其经费源于社会的捐赠。
但不同的是,在中国特殊的大环境下,红十字会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组织,都是“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更像是一个政府机构。
在人事编制上,中组部和人事部于1996年联合发出一份《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参照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把红十字会总会的工作人员招聘,纳入国家公务员行列,且为副部级单位。
在资金上,按照《红十字会法》的规定,“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其经费来源,在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之外,便是政府拨款。
中国红十字会2007年统计数据公报显示,当年红十字会总会从政府部门共获得拨款29339万元,占其全部经费的46%。整个红十字会系统则共获得政府拨款60538万元。据各省关于《红十字会法》的实施办法,凡县级及以上红十字会,其行政运行费用均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被计入“业务工作统计表”的业务主要包括:救灾救助、救护、无偿献血、预防艾滋病、遗体捐献登记、社区公益服务站点、宣传和对外联络等。各级财政对红十字会的预算内拨款并不匮乏。但是,除了公共财政对行政运行费用的支持,红十字会还谋求收取各种费用。这也常常遭到舆论对其公益性的质疑。
另一类非常规业务,主要是指救灾救助工作和具体的项目。按照相关法律,在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红十字会可向公众募集资金,既可设置募捐箱,也可开展义演、义卖、义赛等活动。
同时,各级红十字会也可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接受捐赠。
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红十字会可按国际红十字会“惯例”,从捐款中提取不超过6.5%的管理费。红十字会还可以从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出发,进行投资或商业运作,以获取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不过,不同来源的收入,如何分配在不同类型的支出上,公众难以获得进一步的信息。
呼唤阳光慈善
是否真正公开透明,恰是公众对红十字会的最大质疑。
审计署披露,2010年,红十字总会下辖干细胞管理中心未经批准,在“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项目中,列支与该项目内容无关的抽检费、总会新闻发布费和会议费22.48万元。
事实上,红十字会对监管环节也有规定,“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包括从捐款中支出的用于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资金和项目支持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国家审计部门、审计机构的审计。”
从中国目前现有的法律制度来看,对于基金会募集资金的规定比较清晰。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的公募基金会,以及向特定的人或组织募集资金的非公募基金会。
对于一般的社会团体来说,涉及公益捐赠的法律法规有一部《公益事业捐赠法》。这部法律出台于1999年,条文粗疏,内容也只涉及捐赠和受赠,并未涉及募捐。
在地方上,江苏、湖南已出台了相关法规。上海、广东等地也正酝酿出台。但是由于法规的属地管辖,这些地方性法规,无法规范到红十字总会以及全国性范围内的行业分会。
既然根据《红十字会法》的授权可以进行公开募捐,而后又缺乏相应的规则限制,商红会自行的募捐规则,无疑受到社会公众的强烈质疑。金锦萍表示,公益组织和企业合作公开募款,涉及到一个募捐规范的问题。在目前缺少一个全国性规范的时候,至少应该做到信息的公开。在募款的时候就要告知公众,这个善款的用途以及将要如何进行分配。如果跟商业性的组织进行合作,之间签订的协议也要公之于众。公众在拥有充分的知情权的前提下,会自己作出是否捐款的决定。
然而,红十字会至今未能做到“定期向社会公告”其每一笔善款的流向。红十字总会网站上公布的统计年报,只有2006年和2007年两年的数据。
根据商红会10周年庆祝活动发布的信息,商红会曾经通过企业的参与,策划、设计在超市安装“红十字顾客紧急救护系统”、为陕西、甘肃重灾区募捐了价值120多万元的房车,以及联合教育部做过“红十字校园安金行动”,以上项目都未主动向社会和公众公开善款的来源、善款的具体流向。
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徐永光表示,公众关注慈善机构的透明度,有助于推动慈善更加透明。要做这一行,只有一条路可走,就是公开、透明。
行善不自由。则慈善无意义
中国慈善的困境,不是源自菜一个点,而是内外交困。这外一面,包括接踵而至的“诈捐”(代表如章子怡、余秋雨、陈光标等,尤其是号称中国首善的陈光标被指“诈捐”,极具反讽效果),泰山压顶的“强捐”与“索捐”,以及将慈善事业作为政治投资,或当作一笔生意等。如果说“诈捐”之风行,指向慈善家的个体品行;那么“强捐”与“索捐”之蔓延,则指向这个国家的慈善观念与制度设置。捐款是美德,然而这并不代表拒绝捐款就是恶行;行善应得赞颂,然而不予行善未必就是作恶,就该受干夫所指。“强捐”与“索捐”生出的慈善其实不是慈善,尽管不能说是伪善,这种捐赠,与善无关,却清晰地折射出了我们慈善观的狭隘与困境。
慈善与权力捆绑,是“强捐”与“索捐”流行的另一因。当慈善运动为政府所发起,只要你是镶嵌于国家机器之上的一枚螺丝钉,捐赠就将是你不得不履行的义务。你若不履行,面临的不是道德的压迫,而是权力的压迫。于此另说一点,慈善是自由的德行,行善是公民的自由抉择,若行善不自由,则慈善无意义。
至于将慈善当作经济与政治投资的路径,除了备受争议的陈光标,前不久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捕的潘锴红是最生动一例。潘是南京黄埔露灵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市慈善总会副会长。他号称是陈光标的朋友与追随者,“以陈光标为榜样”,为了向陈致敬,连公司名字都改了。但是,潘锴红做慈善的意图,却为揽财。他打出“爱心捐助”的旗号,蛊惑民众购买其公司产品,以成为该公司的“爱心使者会员”(共分四种:爱心仁者、爱心行者、爱心达者、爱心尊者——“尊者”一说,形同笑话);然后通过联爱计划,以23%的高利息引诱会员投资,非法吸储达400万元之巨。据统计,有255人报案,288名被害人。然而,潘锴红却是知名慈善家,是南京市慈善总会副会长——这实在是对慈善与慈善总会最尖锐的讽刺。
郭美美一事,不要怪世人恶意揣测,而应该追问,他们何以不再能为公众所信任。
意外发生的“郭美美事件”,将中国红十字会推上风口浪尖,舆论质疑日益升级。
中国红十字会在外人眼中颇显神秘,与其独特身份有关。
中国红十字会是国际红十字会运动的成员。国际红十字会创办于1863年,是一个遍布全球的慈善救援组织,最初使命是为战争和武装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人道保护和援助。100多年来,共获得3次诺贝尔和平奖,具有极大的号召力和权威性。
从性质上看,中国红十字会应归于慈善公益组织。但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王名教授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中国各级红十字会并不同于其他公益组织。《红十字会法》赋予其独特的地位,比如免予社会团体登记、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享有部分财政拨款等。
当公益遭遇商业
按理,红十字会的精神要求其“中立”于政治之外、“独立”于政府之外。一般而言,定位于民间机构的红十字会,其经费源于社会的捐赠。
但不同的是,在中国特殊的大环境下,红十字会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组织,都是“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更像是一个政府机构。
在人事编制上,中组部和人事部于1996年联合发出一份《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参照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把红十字会总会的工作人员招聘,纳入国家公务员行列,且为副部级单位。
在资金上,按照《红十字会法》的规定,“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其经费来源,在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之外,便是政府拨款。
中国红十字会2007年统计数据公报显示,当年红十字会总会从政府部门共获得拨款29339万元,占其全部经费的46%。整个红十字会系统则共获得政府拨款60538万元。据各省关于《红十字会法》的实施办法,凡县级及以上红十字会,其行政运行费用均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被计入“业务工作统计表”的业务主要包括:救灾救助、救护、无偿献血、预防艾滋病、遗体捐献登记、社区公益服务站点、宣传和对外联络等。各级财政对红十字会的预算内拨款并不匮乏。但是,除了公共财政对行政运行费用的支持,红十字会还谋求收取各种费用。这也常常遭到舆论对其公益性的质疑。
另一类非常规业务,主要是指救灾救助工作和具体的项目。按照相关法律,在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红十字会可向公众募集资金,既可设置募捐箱,也可开展义演、义卖、义赛等活动。
同时,各级红十字会也可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接受捐赠。
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红十字会可按国际红十字会“惯例”,从捐款中提取不超过6.5%的管理费。红十字会还可以从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出发,进行投资或商业运作,以获取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不过,不同来源的收入,如何分配在不同类型的支出上,公众难以获得进一步的信息。
呼唤阳光慈善
是否真正公开透明,恰是公众对红十字会的最大质疑。
审计署披露,2010年,红十字总会下辖干细胞管理中心未经批准,在“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项目中,列支与该项目内容无关的抽检费、总会新闻发布费和会议费22.48万元。
事实上,红十字会对监管环节也有规定,“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包括从捐款中支出的用于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资金和项目支持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国家审计部门、审计机构的审计。”
从中国目前现有的法律制度来看,对于基金会募集资金的规定比较清晰。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的公募基金会,以及向特定的人或组织募集资金的非公募基金会。
对于一般的社会团体来说,涉及公益捐赠的法律法规有一部《公益事业捐赠法》。这部法律出台于1999年,条文粗疏,内容也只涉及捐赠和受赠,并未涉及募捐。
在地方上,江苏、湖南已出台了相关法规。上海、广东等地也正酝酿出台。但是由于法规的属地管辖,这些地方性法规,无法规范到红十字总会以及全国性范围内的行业分会。
既然根据《红十字会法》的授权可以进行公开募捐,而后又缺乏相应的规则限制,商红会自行的募捐规则,无疑受到社会公众的强烈质疑。金锦萍表示,公益组织和企业合作公开募款,涉及到一个募捐规范的问题。在目前缺少一个全国性规范的时候,至少应该做到信息的公开。在募款的时候就要告知公众,这个善款的用途以及将要如何进行分配。如果跟商业性的组织进行合作,之间签订的协议也要公之于众。公众在拥有充分的知情权的前提下,会自己作出是否捐款的决定。
然而,红十字会至今未能做到“定期向社会公告”其每一笔善款的流向。红十字总会网站上公布的统计年报,只有2006年和2007年两年的数据。
根据商红会10周年庆祝活动发布的信息,商红会曾经通过企业的参与,策划、设计在超市安装“红十字顾客紧急救护系统”、为陕西、甘肃重灾区募捐了价值120多万元的房车,以及联合教育部做过“红十字校园安金行动”,以上项目都未主动向社会和公众公开善款的来源、善款的具体流向。
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徐永光表示,公众关注慈善机构的透明度,有助于推动慈善更加透明。要做这一行,只有一条路可走,就是公开、透明。
行善不自由。则慈善无意义
中国慈善的困境,不是源自菜一个点,而是内外交困。这外一面,包括接踵而至的“诈捐”(代表如章子怡、余秋雨、陈光标等,尤其是号称中国首善的陈光标被指“诈捐”,极具反讽效果),泰山压顶的“强捐”与“索捐”,以及将慈善事业作为政治投资,或当作一笔生意等。如果说“诈捐”之风行,指向慈善家的个体品行;那么“强捐”与“索捐”之蔓延,则指向这个国家的慈善观念与制度设置。捐款是美德,然而这并不代表拒绝捐款就是恶行;行善应得赞颂,然而不予行善未必就是作恶,就该受干夫所指。“强捐”与“索捐”生出的慈善其实不是慈善,尽管不能说是伪善,这种捐赠,与善无关,却清晰地折射出了我们慈善观的狭隘与困境。
慈善与权力捆绑,是“强捐”与“索捐”流行的另一因。当慈善运动为政府所发起,只要你是镶嵌于国家机器之上的一枚螺丝钉,捐赠就将是你不得不履行的义务。你若不履行,面临的不是道德的压迫,而是权力的压迫。于此另说一点,慈善是自由的德行,行善是公民的自由抉择,若行善不自由,则慈善无意义。
至于将慈善当作经济与政治投资的路径,除了备受争议的陈光标,前不久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捕的潘锴红是最生动一例。潘是南京黄埔露灵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市慈善总会副会长。他号称是陈光标的朋友与追随者,“以陈光标为榜样”,为了向陈致敬,连公司名字都改了。但是,潘锴红做慈善的意图,却为揽财。他打出“爱心捐助”的旗号,蛊惑民众购买其公司产品,以成为该公司的“爱心使者会员”(共分四种:爱心仁者、爱心行者、爱心达者、爱心尊者——“尊者”一说,形同笑话);然后通过联爱计划,以23%的高利息引诱会员投资,非法吸储达400万元之巨。据统计,有255人报案,288名被害人。然而,潘锴红却是知名慈善家,是南京市慈善总会副会长——这实在是对慈善与慈善总会最尖锐的讽刺。
郭美美一事,不要怪世人恶意揣测,而应该追问,他们何以不再能为公众所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