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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三人开了一家农副产品公司。自2007年以来,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不仅规模日渐扩大,效益也很好。刘某觉得有利可图遂要求入股,遭我们拒绝。但刘某并不罢休,于一周前带领一伙打手来到我们公司,先一番打砸,接着把我们押在一起,挥舞着砍刀、棍棒,迫使我们与其签订了入股合同,且刘某占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次日,又到工商机关办理了股份变更登记,刘某也同时将150万元股金汇入了公司。至今我们觉得实在冤枉,但有人认为我们与刘某有合同、有登记、有资金,早已既成事实,我们无权反悔。这对吗?
读者:肖苇等
肖苇:
该股权转让无效,因为刘某已经构成强迫交易罪。
该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刘某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刘某属于强买强卖。股权是否转让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商业活动,不仅要求入股者必须支付对价,且要求双方必须自愿。而刘某在你们明确反对之后,纠集众人,既打又砸,既有暴力又有胁迫,明显侵犯了你们的交易自主权,危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也侵犯你们的人身权利。另一方面,刘某违背了你们的意志。违背他人意志是强迫交易罪的本质特征,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购买商品而强迫他人购买,他人不愿出卖商品而强迫其出卖,他人不肯提供服务而强迫其提供,他人不愿意接受服务而强迫其接受。虽然你们与刘某签订了入股协议、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也收取了刘某的入股资金,但这并不能改变刘某实施强买强卖行为的性质,也不能改变你们本不想出卖而被迫出卖、被迫违背真实意思的事实。再一方面,刘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而本案被强迫的对象正好三人,交易数额150万元,属数额巨大,必须给予立案。
法官:程成
我们三人开了一家农副产品公司。自2007年以来,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不仅规模日渐扩大,效益也很好。刘某觉得有利可图遂要求入股,遭我们拒绝。但刘某并不罢休,于一周前带领一伙打手来到我们公司,先一番打砸,接着把我们押在一起,挥舞着砍刀、棍棒,迫使我们与其签订了入股合同,且刘某占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次日,又到工商机关办理了股份变更登记,刘某也同时将150万元股金汇入了公司。至今我们觉得实在冤枉,但有人认为我们与刘某有合同、有登记、有资金,早已既成事实,我们无权反悔。这对吗?
读者:肖苇等
肖苇:
该股权转让无效,因为刘某已经构成强迫交易罪。
该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刘某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刘某属于强买强卖。股权是否转让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商业活动,不仅要求入股者必须支付对价,且要求双方必须自愿。而刘某在你们明确反对之后,纠集众人,既打又砸,既有暴力又有胁迫,明显侵犯了你们的交易自主权,危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也侵犯你们的人身权利。另一方面,刘某违背了你们的意志。违背他人意志是强迫交易罪的本质特征,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购买商品而强迫他人购买,他人不愿出卖商品而强迫其出卖,他人不肯提供服务而强迫其提供,他人不愿意接受服务而强迫其接受。虽然你们与刘某签订了入股协议、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也收取了刘某的入股资金,但这并不能改变刘某实施强买强卖行为的性质,也不能改变你们本不想出卖而被迫出卖、被迫违背真实意思的事实。再一方面,刘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而本案被强迫的对象正好三人,交易数额150万元,属数额巨大,必须给予立案。
法官: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