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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已必然地成为中国社区建设的重要功能。开展社区矫正,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开展平安创建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目前我国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尚处在探索之中,而江苏省率先出台的《社区矫正办法》虽然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原则,但就检察机关如何对社区矫正活动开展监督仍有很多问题需要不断摸索和研究,在开展平安创建、营造经济发展环境的背景下,探讨如何创新、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相关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创新在平安创建中的意义和价值
(一)平安创建的目的属性,决定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需要创新。平安创建的目的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由多个法律部门参与的一项综合治理活动,是各执法部门各行其职、各尽其责的综合表现。现行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诉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由于社区矫正的本质是执行刑罚的方式之一,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机制创新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有利于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平安创建提供法律监督服务。
(二)平安创建的部门分工,要求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机制必须创新。平安创建,是集聚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不断消除不安全、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安全、和谐因素的一项系统工程。开展社区矫正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让罪犯不脱离原来居住的环境进行改造,大大减少了因关押而引发的家庭破裂、孩子失教、老人无人赡养等社会不安定因素,缓解了部分社会矛盾的一项平安创建工程。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有利于保证矫正成效,实现惩戒罪犯、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而维护社会稳定、营造经济发展环境的根本目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办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活动实行全程监督,但是如何将监督措施落实到位、实现高效监督则是必须面对的现实和难题。
(三)平安创建的长远目标,需要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机制不断创新。平安创建的长远目标是将犯罪和再犯罪率降到最低限度,而社区矫正更加切合社会主义刑罚“治病救人”的改造理念,旨在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并使其不再踏上犯罪道路。在社区矫正活动中,存在的为保证社区矫正执法的公平、公正、有效,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介入其中,并加强法律监督,不断完善、健全监督工作机制。
二、平安创建中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实务的思考和展望
如何在平常的检察监督工作中体现创新,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成效成为当前监所检察改革创新的一个方向,更成为平安创建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完善对矫正适用过程的监督,防止滥用社区矫正的行为。程序的完备是实体准确的前提和依据,能否全面对矫正适用前期活动实行即时监督,往往影响到矫正措施的适用种类、期限准确与否,因此对矫正适用程序的监督至关重要。在注重实体的基础上,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可以有效防止社区矫正的法律手段被滥用及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挑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但是,实践中滥用社区矫正行为时有发生:社区矫正被滥用为平衡各方关系的工具;法官法外恤情而滥用;社区矫正有时成为对于某些罪与非罪难断的疑案进行处理的折中做法。对此,检察机关要及时审查人民法院作出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判决和假释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和监狱管理部门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发现不当,根据情况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深入监管改造现场,认真调查,掌握罪犯的刑期、改造表现、疾病和伤残情况,对于可能符合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要做到心中有数;要列席监管部门研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会议,参加对罪犯的身体检查,认真审查拟提请或呈报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发现不当,及时纠正。严格把关,确保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不进入社区矫正环节。
(二)健全刑罚执行监督机制,保障社区矫正的依法开展。社区矫正的本质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但是,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矫正工作的对外宣传偏面强调人性化,以及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本身具有抗拒改造的心理因素,在实践中刑罚执行的存在着随意性,有时会偏离了法律的轨道。检察人员要通过完善履行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机制,将监督工作的重点落实在矫正对象不服监管和对接受矫正的治安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减刑提请、脱管漏管违法纠正等方面。对检察发现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以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已失去矫正资格的矫正对象,坚决向执行机关及矫正工作小组建议提请人民法院或监狱方面予以收监执行。
(三)创新管理教育活动方式,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守法意识。现行的由基层司法行政所管理教育方式缺乏一定的威慑性,部分社区矫正对象缺乏应有的守法意识,必须更新管理教育模式,要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多分布在基层乡镇的特点,一是加强基层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力量;二是采用多种教育手段,从心理上形成震慑机制;三是运用奖惩机制,从处理上体现宽严相济政策。具体而言,不仅要完善管理教育的次数、时间,更要完善教育的模式、效果,如创立警示教育基地、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开展社会公益劳动、公益活动等,以积分考核的形式予以体现。
(四)注重渎职案件查办工作,严厉打击矫正领域里的职务犯罪。根据现行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开咀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釋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上述矫正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被矫正对象脱离监控;玩忽职守,导致被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徇私舞弊,导致严重后果等,检察机关对构成犯罪的人员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五)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做好再犯罪预防工作。人民检察院监督应建立定期的评估机制,对于矫正机构实行的措施的效果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矫正机构的矫正措施提出修改或者纠正意见,为矫正机构及时调整矫正方向、优化矫正效果出谋划策。要构筑全方位、多层次、立体交叉的再犯罪预防体系,加强与基层群众帮教组织的配合,指导和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落实帮教措施,促进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转化和改造工作,积极防止再犯罪发生。
(六)构建办公信息化平台,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工作水平。监所检察干警要虚心学习《社区矫正检察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积极试用、严格操作、完善功能,努力构建监外执行检察的新平台。要严格按照流程要求,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真逐一输录并与司法局列管名册进行逐一核对,有效杜绝漏管失控现象发生。要在运用软件增强监督力度上下功夫,利用软件中预警提示功能进行解矫监督,以社区矫正检察信息管理系统的试用,有效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工作水平。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创新在平安创建中的意义和价值
(一)平安创建的目的属性,决定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需要创新。平安创建的目的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由多个法律部门参与的一项综合治理活动,是各执法部门各行其职、各尽其责的综合表现。现行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诉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由于社区矫正的本质是执行刑罚的方式之一,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机制创新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有利于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平安创建提供法律监督服务。
(二)平安创建的部门分工,要求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机制必须创新。平安创建,是集聚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不断消除不安全、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安全、和谐因素的一项系统工程。开展社区矫正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让罪犯不脱离原来居住的环境进行改造,大大减少了因关押而引发的家庭破裂、孩子失教、老人无人赡养等社会不安定因素,缓解了部分社会矛盾的一项平安创建工程。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有利于保证矫正成效,实现惩戒罪犯、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而维护社会稳定、营造经济发展环境的根本目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办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活动实行全程监督,但是如何将监督措施落实到位、实现高效监督则是必须面对的现实和难题。
(三)平安创建的长远目标,需要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机制不断创新。平安创建的长远目标是将犯罪和再犯罪率降到最低限度,而社区矫正更加切合社会主义刑罚“治病救人”的改造理念,旨在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并使其不再踏上犯罪道路。在社区矫正活动中,存在的为保证社区矫正执法的公平、公正、有效,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介入其中,并加强法律监督,不断完善、健全监督工作机制。
二、平安创建中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实务的思考和展望
如何在平常的检察监督工作中体现创新,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成效成为当前监所检察改革创新的一个方向,更成为平安创建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完善对矫正适用过程的监督,防止滥用社区矫正的行为。程序的完备是实体准确的前提和依据,能否全面对矫正适用前期活动实行即时监督,往往影响到矫正措施的适用种类、期限准确与否,因此对矫正适用程序的监督至关重要。在注重实体的基础上,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可以有效防止社区矫正的法律手段被滥用及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挑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但是,实践中滥用社区矫正行为时有发生:社区矫正被滥用为平衡各方关系的工具;法官法外恤情而滥用;社区矫正有时成为对于某些罪与非罪难断的疑案进行处理的折中做法。对此,检察机关要及时审查人民法院作出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判决和假释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和监狱管理部门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发现不当,根据情况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深入监管改造现场,认真调查,掌握罪犯的刑期、改造表现、疾病和伤残情况,对于可能符合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要做到心中有数;要列席监管部门研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会议,参加对罪犯的身体检查,认真审查拟提请或呈报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发现不当,及时纠正。严格把关,确保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不进入社区矫正环节。
(二)健全刑罚执行监督机制,保障社区矫正的依法开展。社区矫正的本质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但是,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矫正工作的对外宣传偏面强调人性化,以及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本身具有抗拒改造的心理因素,在实践中刑罚执行的存在着随意性,有时会偏离了法律的轨道。检察人员要通过完善履行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机制,将监督工作的重点落实在矫正对象不服监管和对接受矫正的治安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减刑提请、脱管漏管违法纠正等方面。对检察发现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以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已失去矫正资格的矫正对象,坚决向执行机关及矫正工作小组建议提请人民法院或监狱方面予以收监执行。
(三)创新管理教育活动方式,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守法意识。现行的由基层司法行政所管理教育方式缺乏一定的威慑性,部分社区矫正对象缺乏应有的守法意识,必须更新管理教育模式,要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多分布在基层乡镇的特点,一是加强基层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力量;二是采用多种教育手段,从心理上形成震慑机制;三是运用奖惩机制,从处理上体现宽严相济政策。具体而言,不仅要完善管理教育的次数、时间,更要完善教育的模式、效果,如创立警示教育基地、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开展社会公益劳动、公益活动等,以积分考核的形式予以体现。
(四)注重渎职案件查办工作,严厉打击矫正领域里的职务犯罪。根据现行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开咀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釋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上述矫正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被矫正对象脱离监控;玩忽职守,导致被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徇私舞弊,导致严重后果等,检察机关对构成犯罪的人员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五)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做好再犯罪预防工作。人民检察院监督应建立定期的评估机制,对于矫正机构实行的措施的效果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矫正机构的矫正措施提出修改或者纠正意见,为矫正机构及时调整矫正方向、优化矫正效果出谋划策。要构筑全方位、多层次、立体交叉的再犯罪预防体系,加强与基层群众帮教组织的配合,指导和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落实帮教措施,促进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转化和改造工作,积极防止再犯罪发生。
(六)构建办公信息化平台,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工作水平。监所检察干警要虚心学习《社区矫正检察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积极试用、严格操作、完善功能,努力构建监外执行检察的新平台。要严格按照流程要求,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真逐一输录并与司法局列管名册进行逐一核对,有效杜绝漏管失控现象发生。要在运用软件增强监督力度上下功夫,利用软件中预警提示功能进行解矫监督,以社区矫正检察信息管理系统的试用,有效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