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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推动检力下沉,湖北省检察院在全省开展基层检察院内部职能整合改革试点工作。基层检察院在试点改革中,积极整合内部职能,改变原有的检察长——副检察长——科长(副科长)——干警四级管理体制,实行检察长——部负责人——主办检察官的扁平化管理模式,由副检察长和其他党组成员兼任部负责人。副检察长如何积极应对改革带来的变化,正确认识自己在扁平化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值得大家商榷。
【关键词】副检察长;扁平化管理;地位;作用
基层检察院进行内部整合改革,作为兼任部负责人的副检察长,应当积极应对内部整合改革带来的变化,正确认识自己在扁平化管理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积极行使职能,推动内部整合改革不断深入,探索完善适合检察发展规律的科学管理制度。
一、副检察长作为决策参与者,要积极向检察长建言献策
副检察长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任,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也是地方党委任命的院党组成员,是检察院领导集体的重要组成。实行扁平化管理,并没有削弱院党组的领导作用,副检察长作为检察长的参谋助手,应当积极向检察长建言献策,帮助检察长作出正确决策。向检察长建言献策要出于公心,为检察院的整体利益考虑,不能局限于本部门或个人利益,必要时要牺牲本部门甚至个人利益,以确保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向检察长建言献策要主动积极,不能被动应付,对发现的问题和面临的情况,要积极查找原因,寻找对策,及时向检察长提出合理化建议,以免事态扩大化和问题严重化。向检察长建言献策要认真思考,不能人云亦云,要注重调查研究,对相关问题发表独到见解,提出真知灼见,避免简单化、表面化。一要在确立院发展思路上建言献策,围绕党委和经济建设中心,立足于推动全院工作平衡全面发展,确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检察工作重点,明确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二要在队伍建设上建言献策,从抓好新时期检察队伍建设出发,着力提高检察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选拔出优秀人才担任主办检察官职务,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确保检察队伍充满活力。三要在具体事务上建言献策,对于院基础和装备建设提出合理意见,对重大疑难案件发表正确观点,对人事任免公正发表意见,为检察长和党组正确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副检察长作为工作落实者,要忠实执行法律和党组意志
实行扁平化管理对副检察长影响最大的,就是由过去的“指挥官”角色转换为“战斗员”角色。传统管理模式下,副检察长根据检察长和院党组的分工安排,分管相应的检察业务工作,一般对应分管若干个科室局。在管理方式上,一般是将工作任务和党组要求分解到各科室局,定时听取科室局负责人的工作汇报,作出相应决定和部署,更多的是倾向于指挥、交办。实行扁平化管理后,撤销了科室局机构,原来的科室局负责人不复存在,副检察长直接兼任部负责人,相当于原来的“大科长”,要直接考虑如何完成各项具体工作。尽管设立了一定的主办检察官,但后者主要负责办理具体案件和具体事项,对于部里全面工作必须由兼任部负责人的副检察长统筹、谋划。在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工作中,身为“战斗员”的副检察长首先要做到忠实于法律,无论是自己办理的案件和业务,还是主办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和业务,都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执行细则不具体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根据检察长意见层报上级检察机关,而不能擅自作出决定。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不能就案办案,要注重把握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办案效果的最大化。在办理案件和检察业务中,副检察长还要忠实执行党组意志,自觉维护检察长和院党组的权威,对检察长的指示,除非违反了法律规定,都应不折不扣加以执行;对认为违法或错误的指示,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而不应加以顶撞、抵制。对党组的决定,应视同最高决策,必须无条件执行,对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提交检察长或党组,不能敷衍、推诿,从而确保党组决定的贯彻落实。
三、副检察长作为队伍管理者,要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
传统管理模式下,副检察长也肩负“一岗双责”,但对人员的管理偏重于宏观,相对依赖科室局负责人等具体管理者。实行扁平化管理后,副检察长失去了科室局负责人这个“抓手”,其“一岗双责”的职责更重了。副检察长要配合全院整体教育培训计划,抓好本部成员的政治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要身体力行,带头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法律业务,学习其他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要组织本部成员定期开展学习,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水平,提升他们的业务技能,以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需要。副检察长还要时刻关注本部人员的思想动态,在做好自身廉洁自律的同时,教育、引导本部人员廉洁从检,自觉抵制“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弘扬正气。对干警的思想问题,要耐心做好说服教育,不能听之任之,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副检察长还要关心本部人员的成长,鼓励他们认真参加“司法考试”,尽早取得法律职称,为任职、晋升创造条件。对经多次考试仍未通过“司法考试”的,要多与他们交流思想,打消他们的思想顾虑,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学习、备考时间。对于本部人员工作之余的生活,副检察长也要多加关心,尽可能帮助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对本部人员参与赌博等不当娱乐活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应当将情况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对其进行教育,督促改正错误,维护检察人员良好形象。
四、副检察长作为业务协调者,要正确处理好与其他各部的关系
副检察长在抓好本部业务工作的同时,应当协调好与其他各部的关系,保证检察机关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转。传统管理模式下,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一般由各科室局负责人进行,当科室局负责人协调不下时,才会提交分管副检察长协调。在扁平化管理模式下,减少了科室局环节,副检察长的协调任务更直接更重。一是要做好职能重新分配后的协调,如诉讼监督部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部分是从原公诉、侦查监督部门分离出来,后者合并为批捕公诉部,因职能的重新分配,批捕公诉部与诉讼监督部之间有许多工作需要进行协调,这就要求兼任两部负责人的副检察长加强沟通,互相理解,求同存异,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在扁平化管理后得到加强。二是要做好业务运转的协调,如案件管理部负责职务犯罪线索和案件的统一管理,形成“一个窗口对外,一个闸门对内”的格局,案件管理部对外经常要与公安、法院打交道,对内时时要与其他各部打交道,难免会出现一些小的摩擦和矛盾,这就要求负责案件管理部的副检察长与其他各部的副检察长以及外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保持良好的关系,才能保证“检察机器”的正常运转。三是要做好跨部门业务的协调,由于工作性质的不同,各部与不同部门间关系融洽度不尽一致,如批捕公诉部因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因,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关系一般较融洽,而诉讼监督部则往往不受外单位欢迎。当诉讼监督部工作受阻需要批捕公诉部出面协调时,负责批捕公诉部的副检察长应从大局出发,做好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共同推动诉讼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副检察长作为单位代表者,要自觉维护检察机关形象
副检察长对内是党组成员、部负责人,对外是检察院领导,承担着参与党委管理工作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职责。实行扁平化管理后,副检察长对内职责和分工有所改变,但对外作为院领导的身份没有变,代表检察院参与党委管理和社会管理的职责没有变。副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或根据其业务分工需要,代表检察院出席各类会议,参加有关活动时,要自觉维护检察机关形象。一要保持良好素养,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应当穿着得体,特定场合下应当穿着检察制服,应自觉遵守会议、活动纪律,不无故离席、退场。发言时,应当准备充分,不吞吞吐吐,要有理有据,不信口开河,体现出新时期检察官的良好素养。二要维护检察院整体形象,在公众场合不讲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影射、攻击其他院领导,尤其是对检察长更要尊重,要始终以检察院为荣,为检察院争光。三要积极参与党委管理和社会管理,要配合党委做好工作,积极投入党委的主题活动和经济社会建设中,认真做好社会管理创新,落实好检察环节综合治理工作,促进社会管理进步。四要尽好社会一份子的职责,检察院也是社会的一份子,不能与社会脱节,副检察长代表检察院,一定要尽好自己的社会职责,在扶贫济困上量力而为,在对口帮扶上尽心尽责,在辖区文明共建上不遗余力,为检察院树立好的口碑和威望。
六、副检察长作为改革实践者,要积极探索完善改革之路
副检察长身处检察改革的一线,对扁平化管理的优缺点有着最为直接和直观的感受,应当积极探索完善内部整合改革的各项制度机制,推动检察内部整合改革不断完善、不断深入。一要积极探索整合改革后的职能完善,负责各部的副检察长要对本部职能分配进行认真分析,认为分配本部职能不合适的,应当及时向院党组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阐明自己的理由。如检委会办公室和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职能,内部整合改革前是合在一起的,运转也较正常,内部整合改革后分属综合管理部和案件管理部,感觉没有以前顺畅。尤其是在对自侦案件作不诉处理时,需要同时走人民监督员和检委会两个程序,原有管理模式显然更便于操作。再如审判监督职能,整合改革前单属公诉部门,整合改革后,上诉程序的刑事抗诉职能仍由批捕公诉部行使,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职能则分离到诉讼监督部,具体执行中,容易出现监督缺位或监督意见不一致情况的发生,影响监督效果。二要积极探索整合后工作流程的完善,负责各部的副检察长要对本部的工作流程进行认真研究,对设置不合理的流程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如根据案件管理部工作流程,对发往公安、法院的刑事案件,应当由接收人员在登记薄上签名。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要求,上述案件需要填写送达回证,由接收人员签名后附卷,这就造成了送一件刑事案件,需要办理人员签两次名,显得不是十分合理,需要在工作流程中加以完善。三要积极探索各部间的工作衔接机制,一项检察业务工作,有时需要多个部共同完成,这就要求各部之间要做好衔接,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纷争。如诉讼监督部开展立案监督时,为确保监督案件能够起诉出去,应与批捕公诉部之间进行衔接,防止发生诉讼监督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批捕公诉部又建议公安机关撤案这种尴尬局面的发生,以维护检察机关执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关键词】副检察长;扁平化管理;地位;作用
基层检察院进行内部整合改革,作为兼任部负责人的副检察长,应当积极应对内部整合改革带来的变化,正确认识自己在扁平化管理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积极行使职能,推动内部整合改革不断深入,探索完善适合检察发展规律的科学管理制度。
一、副检察长作为决策参与者,要积极向检察长建言献策
副检察长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任,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也是地方党委任命的院党组成员,是检察院领导集体的重要组成。实行扁平化管理,并没有削弱院党组的领导作用,副检察长作为检察长的参谋助手,应当积极向检察长建言献策,帮助检察长作出正确决策。向检察长建言献策要出于公心,为检察院的整体利益考虑,不能局限于本部门或个人利益,必要时要牺牲本部门甚至个人利益,以确保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向检察长建言献策要主动积极,不能被动应付,对发现的问题和面临的情况,要积极查找原因,寻找对策,及时向检察长提出合理化建议,以免事态扩大化和问题严重化。向检察长建言献策要认真思考,不能人云亦云,要注重调查研究,对相关问题发表独到见解,提出真知灼见,避免简单化、表面化。一要在确立院发展思路上建言献策,围绕党委和经济建设中心,立足于推动全院工作平衡全面发展,确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检察工作重点,明确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二要在队伍建设上建言献策,从抓好新时期检察队伍建设出发,着力提高检察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选拔出优秀人才担任主办检察官职务,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确保检察队伍充满活力。三要在具体事务上建言献策,对于院基础和装备建设提出合理意见,对重大疑难案件发表正确观点,对人事任免公正发表意见,为检察长和党组正确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副检察长作为工作落实者,要忠实执行法律和党组意志
实行扁平化管理对副检察长影响最大的,就是由过去的“指挥官”角色转换为“战斗员”角色。传统管理模式下,副检察长根据检察长和院党组的分工安排,分管相应的检察业务工作,一般对应分管若干个科室局。在管理方式上,一般是将工作任务和党组要求分解到各科室局,定时听取科室局负责人的工作汇报,作出相应决定和部署,更多的是倾向于指挥、交办。实行扁平化管理后,撤销了科室局机构,原来的科室局负责人不复存在,副检察长直接兼任部负责人,相当于原来的“大科长”,要直接考虑如何完成各项具体工作。尽管设立了一定的主办检察官,但后者主要负责办理具体案件和具体事项,对于部里全面工作必须由兼任部负责人的副检察长统筹、谋划。在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工作中,身为“战斗员”的副检察长首先要做到忠实于法律,无论是自己办理的案件和业务,还是主办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和业务,都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执行细则不具体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根据检察长意见层报上级检察机关,而不能擅自作出决定。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不能就案办案,要注重把握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办案效果的最大化。在办理案件和检察业务中,副检察长还要忠实执行党组意志,自觉维护检察长和院党组的权威,对检察长的指示,除非违反了法律规定,都应不折不扣加以执行;对认为违法或错误的指示,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而不应加以顶撞、抵制。对党组的决定,应视同最高决策,必须无条件执行,对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提交检察长或党组,不能敷衍、推诿,从而确保党组决定的贯彻落实。
三、副检察长作为队伍管理者,要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
传统管理模式下,副检察长也肩负“一岗双责”,但对人员的管理偏重于宏观,相对依赖科室局负责人等具体管理者。实行扁平化管理后,副检察长失去了科室局负责人这个“抓手”,其“一岗双责”的职责更重了。副检察长要配合全院整体教育培训计划,抓好本部成员的政治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要身体力行,带头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法律业务,学习其他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要组织本部成员定期开展学习,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水平,提升他们的业务技能,以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需要。副检察长还要时刻关注本部人员的思想动态,在做好自身廉洁自律的同时,教育、引导本部人员廉洁从检,自觉抵制“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弘扬正气。对干警的思想问题,要耐心做好说服教育,不能听之任之,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副检察长还要关心本部人员的成长,鼓励他们认真参加“司法考试”,尽早取得法律职称,为任职、晋升创造条件。对经多次考试仍未通过“司法考试”的,要多与他们交流思想,打消他们的思想顾虑,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学习、备考时间。对于本部人员工作之余的生活,副检察长也要多加关心,尽可能帮助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对本部人员参与赌博等不当娱乐活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应当将情况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对其进行教育,督促改正错误,维护检察人员良好形象。
四、副检察长作为业务协调者,要正确处理好与其他各部的关系
副检察长在抓好本部业务工作的同时,应当协调好与其他各部的关系,保证检察机关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转。传统管理模式下,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一般由各科室局负责人进行,当科室局负责人协调不下时,才会提交分管副检察长协调。在扁平化管理模式下,减少了科室局环节,副检察长的协调任务更直接更重。一是要做好职能重新分配后的协调,如诉讼监督部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部分是从原公诉、侦查监督部门分离出来,后者合并为批捕公诉部,因职能的重新分配,批捕公诉部与诉讼监督部之间有许多工作需要进行协调,这就要求兼任两部负责人的副检察长加强沟通,互相理解,求同存异,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在扁平化管理后得到加强。二是要做好业务运转的协调,如案件管理部负责职务犯罪线索和案件的统一管理,形成“一个窗口对外,一个闸门对内”的格局,案件管理部对外经常要与公安、法院打交道,对内时时要与其他各部打交道,难免会出现一些小的摩擦和矛盾,这就要求负责案件管理部的副检察长与其他各部的副检察长以及外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保持良好的关系,才能保证“检察机器”的正常运转。三是要做好跨部门业务的协调,由于工作性质的不同,各部与不同部门间关系融洽度不尽一致,如批捕公诉部因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因,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关系一般较融洽,而诉讼监督部则往往不受外单位欢迎。当诉讼监督部工作受阻需要批捕公诉部出面协调时,负责批捕公诉部的副检察长应从大局出发,做好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共同推动诉讼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副检察长作为单位代表者,要自觉维护检察机关形象
副检察长对内是党组成员、部负责人,对外是检察院领导,承担着参与党委管理工作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职责。实行扁平化管理后,副检察长对内职责和分工有所改变,但对外作为院领导的身份没有变,代表检察院参与党委管理和社会管理的职责没有变。副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或根据其业务分工需要,代表检察院出席各类会议,参加有关活动时,要自觉维护检察机关形象。一要保持良好素养,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应当穿着得体,特定场合下应当穿着检察制服,应自觉遵守会议、活动纪律,不无故离席、退场。发言时,应当准备充分,不吞吞吐吐,要有理有据,不信口开河,体现出新时期检察官的良好素养。二要维护检察院整体形象,在公众场合不讲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影射、攻击其他院领导,尤其是对检察长更要尊重,要始终以检察院为荣,为检察院争光。三要积极参与党委管理和社会管理,要配合党委做好工作,积极投入党委的主题活动和经济社会建设中,认真做好社会管理创新,落实好检察环节综合治理工作,促进社会管理进步。四要尽好社会一份子的职责,检察院也是社会的一份子,不能与社会脱节,副检察长代表检察院,一定要尽好自己的社会职责,在扶贫济困上量力而为,在对口帮扶上尽心尽责,在辖区文明共建上不遗余力,为检察院树立好的口碑和威望。
六、副检察长作为改革实践者,要积极探索完善改革之路
副检察长身处检察改革的一线,对扁平化管理的优缺点有着最为直接和直观的感受,应当积极探索完善内部整合改革的各项制度机制,推动检察内部整合改革不断完善、不断深入。一要积极探索整合改革后的职能完善,负责各部的副检察长要对本部职能分配进行认真分析,认为分配本部职能不合适的,应当及时向院党组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阐明自己的理由。如检委会办公室和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职能,内部整合改革前是合在一起的,运转也较正常,内部整合改革后分属综合管理部和案件管理部,感觉没有以前顺畅。尤其是在对自侦案件作不诉处理时,需要同时走人民监督员和检委会两个程序,原有管理模式显然更便于操作。再如审判监督职能,整合改革前单属公诉部门,整合改革后,上诉程序的刑事抗诉职能仍由批捕公诉部行使,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职能则分离到诉讼监督部,具体执行中,容易出现监督缺位或监督意见不一致情况的发生,影响监督效果。二要积极探索整合后工作流程的完善,负责各部的副检察长要对本部的工作流程进行认真研究,对设置不合理的流程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如根据案件管理部工作流程,对发往公安、法院的刑事案件,应当由接收人员在登记薄上签名。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要求,上述案件需要填写送达回证,由接收人员签名后附卷,这就造成了送一件刑事案件,需要办理人员签两次名,显得不是十分合理,需要在工作流程中加以完善。三要积极探索各部间的工作衔接机制,一项检察业务工作,有时需要多个部共同完成,这就要求各部之间要做好衔接,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纷争。如诉讼监督部开展立案监督时,为确保监督案件能够起诉出去,应与批捕公诉部之间进行衔接,防止发生诉讼监督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批捕公诉部又建议公安机关撤案这种尴尬局面的发生,以维护检察机关执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