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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邮政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新《邮政法》”)于4月24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胡锦涛总书记签署了第12号主席令。
新《邮政法》的颁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记者近日采访到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达瓦,他对新《邮政法》进行了系列解读。
分业经营,不能割裂
记者:与1986年的《邮政法》相比,新《邮政法》有哪些变化?
达瓦:新、老《邮政法》在立法目的、指导思想,以及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保障公民的通信权利等基本问题上是一脉相承的。
新《邮政法》适应了新的形势。这些新形势包括: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世界邮政改革的深化,以及我国邮政自身实现的以政企分开为标志的一系列重大改革等。
新《邮政法》的出台适应了这些新形势。新《邮政法》坚持积极推进邮政改革和促进发展的原则,将党和国家扶持邮政业发展的大政方针法定化,将邮政体制改革的成果固定化,将邮政行政管理制度规范化。
记者:新《邮政法》的出台有哪些现实意义?
达瓦:最重要的一条是:新《邮政法》更具可操作性。
新《邮政法》通篇体现了“坚持改革,坚持开放,促进邮政业科学发展”的精神,特别是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确定了快递市场准入制度,规定了快递业务的基本规范,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邮政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想,不久的将来,我们中国也会有自己的UPS、FedEx,这是指日可待的。
记者:“分业经营”与“普遍服务”怎么理解?
达瓦:新《邮政法》明确要求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与竞争性业务分业经营,支持邮政企业继续深化改革,明确规定“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
之所以没有说“亏损补贴”,是因为普遍服务是人民的基本通信权利、基本要求、基本公共服务。亏不亏都要补贴,而且要提高服务质量。严格地说,这体现了要“政府买单”的概念。所以,邮政普遍服务里面称为资费,而不称价格,就是这个意思。而快递服务用的则是“价格”。
邮政市场是一个统一的体系,不能割裂。无论是国际、国内,还是城市和农村,他们都是一个统一的邮政市场体系。邮政市场的业务内部,无论是快递还是普遍服务,也是一个统一的市场体系,中间是有联系的,不能隔离。虽然要分业经营,但是不能割裂。
所以,我们觉得,新《邮政法》对邮政企业提供的普遍服务、特殊服务予以补贴,这一重要的制度安排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必将为我国邮政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记者:那么,关于邮政专营范围怎么划定,要不始终都会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不愉快。
达瓦:国务院已经立了一个计划,10月1号之前,一定要同步出台一个专营管理范围,目前正在研究,不久一定会定出一个合理的范围。专营和普遍服务不能划等号,普遍服务业务里面很小的一部分是专营的。而且这个专营范围越来越小。
对民营外资的影响
记者:新《邮政法》的出台,给民营快递企业带来哪些影响?
达瓦:新《邮政法》的出台,的确会给民营企业带来很大的影响。但这是一个积极向上的影响,推动它们健康发展的影响,有利于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新《邮政法》出台以前,民营企业的经营是没有法律地位的,特别是信件业务。原有《邮政法》明确规定,具有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全部由邮政企业专营。不论是资费多少,重量多大,只要装了信封,就不能经营,这是一个客观事实。
同时,另一个客观事实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邮递业的需求不断加大,我们原有的国有企业一家满足不了社会的需要,于是就产生了许许多多的民营企业。他们都曾处在一个没有法律地位的状态之下。新《邮政法》出台后,他们就可以堂堂正正地加快投资,加快发展。
可以说,新《邮政法》让成千上万的民营快递企业欢欣鼓舞,他们看到了发展的明天。我们国家邮政局也非常希望看见我们国家有自己的UPS、FedEx。
记者:但是,外商对不能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业务部分有很大的意见。
达瓦:这是国际国内都非常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始终伴随着《邮政法》修改的全过程。
我首先宣传一下我国的信件专营制度。按照1986年《邮政法》,只要是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不论是多重多大,也不管是多贵多贱,都是由邮政企业专营的,实际的性质是国家专营。这个专营制度全世界通用。美国驻华大使雷德先生就曾经在2002年给时任国家副总理的吴邦国同志写信说:美国邮政也有类似的专营权,而且在认真地保护着这个权利。
我们认为,最近发布的一些信件的定义范围太宽。但根据WTO的承诺,我们国家各级政府始终坚持开放,欢迎外资,并不是说对外商限制。这次新《邮政法》明确规定,国内信件以外的快递是对外商开放的。
我国坚持开放是第一位的,我们欢迎外商企业到中国来,而且他们来了之后也为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发挥过积极作用,他们是我们国内快递业的老师,我们要向他们学习。但我们一定要清楚,我们开放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我们自己。
WTO成员只有46家承诺对外开放快递服务,其中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而诸多的发达国家没有承诺对外开放快递业。包括欧盟一些国家,美国也只是承诺开放陆际快递。
所以,在信件的国内快递方面,我们只是再次申明了我们对WTO的承诺。我们甚至比承诺的还多做了些。我们只保留了国内的这些,我们还把国外的放给了外商。
邮递业是关系国民经济、关系人民群众、关系国家命脉的行业,一定要掌握在我们自己的手里。但同时,我们也是欢迎开放的!
记者:“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是否出于对国家安全的考虑?
达瓦:这种说法本身就不正确。安全问题对邮政来说,是邮政渠道的安全,邮件的安全。邮件是一个信息的载体,但是载体里面的信息有什么内容,我们不知道,因为都封在信封里面。所以,信息安全在我们国家属于信息安全部管,当然我们有配合的权利。
同时,这种说法把事情给说夸张了。国际信件快递还是放给外商的,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也是允许其经营的,并没有排除之外,这是我们一贯的做法。
记者:行业准入门槛提高,新《邮政法》要求50万的快递企业注册资本金,这对规模比较小的民营企业将会带来哪些影响?
达瓦:对于一个企业来说,50万是一个很小的数字。我们也充分考虑到了他们的生存问题。同时,我们在法律里还留下了余地——给它们时间,允许它们经过一个缓冲期,让其发展到新《邮政法》所要求的水平。并不是说立刻就不让它做,而是让它慢慢调整改进。当然一定要以保证老百姓的通信权利为重,不能因为个别的利益而损害群众的利益。
新《邮政法》修订过程中十大标志事件
1998年,我国实行邮电体制改革,成立了独立运营并管理邮政行业、经营全国邮政网络的国家邮政局,实行政企合一的体制。
1999年,国家邮政局及时启动了对1986年《邮政法》的修订工作。
2000年11月,国家邮政局形成修订草案送审稿,并报送原信息产业部。
2001年12月,中国加入WTO,承诺对外开放快递服务。
2002年4月,原信息产业部完成送审稿,正式报送国务院。
2005年8月,国务院通过《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启动了邮政体制改革。
2007年1月29日,邮政实行政企分开,重新组建作为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国家邮政局。
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毁于初次审议了《邮政法(修订草案)》,并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2009年4月24日,新《邮政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胡锦涛主席签署第十二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今年10月1日施行。
新《邮政法》的颁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记者近日采访到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达瓦,他对新《邮政法》进行了系列解读。
分业经营,不能割裂
记者:与1986年的《邮政法》相比,新《邮政法》有哪些变化?
达瓦:新、老《邮政法》在立法目的、指导思想,以及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保障公民的通信权利等基本问题上是一脉相承的。
新《邮政法》适应了新的形势。这些新形势包括: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世界邮政改革的深化,以及我国邮政自身实现的以政企分开为标志的一系列重大改革等。
新《邮政法》的出台适应了这些新形势。新《邮政法》坚持积极推进邮政改革和促进发展的原则,将党和国家扶持邮政业发展的大政方针法定化,将邮政体制改革的成果固定化,将邮政行政管理制度规范化。
记者:新《邮政法》的出台有哪些现实意义?
达瓦:最重要的一条是:新《邮政法》更具可操作性。
新《邮政法》通篇体现了“坚持改革,坚持开放,促进邮政业科学发展”的精神,特别是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确定了快递市场准入制度,规定了快递业务的基本规范,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邮政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想,不久的将来,我们中国也会有自己的UPS、FedEx,这是指日可待的。
记者:“分业经营”与“普遍服务”怎么理解?
达瓦:新《邮政法》明确要求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与竞争性业务分业经营,支持邮政企业继续深化改革,明确规定“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
之所以没有说“亏损补贴”,是因为普遍服务是人民的基本通信权利、基本要求、基本公共服务。亏不亏都要补贴,而且要提高服务质量。严格地说,这体现了要“政府买单”的概念。所以,邮政普遍服务里面称为资费,而不称价格,就是这个意思。而快递服务用的则是“价格”。
邮政市场是一个统一的体系,不能割裂。无论是国际、国内,还是城市和农村,他们都是一个统一的邮政市场体系。邮政市场的业务内部,无论是快递还是普遍服务,也是一个统一的市场体系,中间是有联系的,不能隔离。虽然要分业经营,但是不能割裂。
所以,我们觉得,新《邮政法》对邮政企业提供的普遍服务、特殊服务予以补贴,这一重要的制度安排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必将为我国邮政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记者:那么,关于邮政专营范围怎么划定,要不始终都会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不愉快。
达瓦:国务院已经立了一个计划,10月1号之前,一定要同步出台一个专营管理范围,目前正在研究,不久一定会定出一个合理的范围。专营和普遍服务不能划等号,普遍服务业务里面很小的一部分是专营的。而且这个专营范围越来越小。
对民营外资的影响
记者:新《邮政法》的出台,给民营快递企业带来哪些影响?
达瓦:新《邮政法》的出台,的确会给民营企业带来很大的影响。但这是一个积极向上的影响,推动它们健康发展的影响,有利于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新《邮政法》出台以前,民营企业的经营是没有法律地位的,特别是信件业务。原有《邮政法》明确规定,具有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全部由邮政企业专营。不论是资费多少,重量多大,只要装了信封,就不能经营,这是一个客观事实。
同时,另一个客观事实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邮递业的需求不断加大,我们原有的国有企业一家满足不了社会的需要,于是就产生了许许多多的民营企业。他们都曾处在一个没有法律地位的状态之下。新《邮政法》出台后,他们就可以堂堂正正地加快投资,加快发展。
可以说,新《邮政法》让成千上万的民营快递企业欢欣鼓舞,他们看到了发展的明天。我们国家邮政局也非常希望看见我们国家有自己的UPS、FedEx。
记者:但是,外商对不能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业务部分有很大的意见。
达瓦:这是国际国内都非常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始终伴随着《邮政法》修改的全过程。
我首先宣传一下我国的信件专营制度。按照1986年《邮政法》,只要是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不论是多重多大,也不管是多贵多贱,都是由邮政企业专营的,实际的性质是国家专营。这个专营制度全世界通用。美国驻华大使雷德先生就曾经在2002年给时任国家副总理的吴邦国同志写信说:美国邮政也有类似的专营权,而且在认真地保护着这个权利。
我们认为,最近发布的一些信件的定义范围太宽。但根据WTO的承诺,我们国家各级政府始终坚持开放,欢迎外资,并不是说对外商限制。这次新《邮政法》明确规定,国内信件以外的快递是对外商开放的。
我国坚持开放是第一位的,我们欢迎外商企业到中国来,而且他们来了之后也为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发挥过积极作用,他们是我们国内快递业的老师,我们要向他们学习。但我们一定要清楚,我们开放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我们自己。
WTO成员只有46家承诺对外开放快递服务,其中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而诸多的发达国家没有承诺对外开放快递业。包括欧盟一些国家,美国也只是承诺开放陆际快递。
所以,在信件的国内快递方面,我们只是再次申明了我们对WTO的承诺。我们甚至比承诺的还多做了些。我们只保留了国内的这些,我们还把国外的放给了外商。
邮递业是关系国民经济、关系人民群众、关系国家命脉的行业,一定要掌握在我们自己的手里。但同时,我们也是欢迎开放的!
记者:“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是否出于对国家安全的考虑?
达瓦:这种说法本身就不正确。安全问题对邮政来说,是邮政渠道的安全,邮件的安全。邮件是一个信息的载体,但是载体里面的信息有什么内容,我们不知道,因为都封在信封里面。所以,信息安全在我们国家属于信息安全部管,当然我们有配合的权利。
同时,这种说法把事情给说夸张了。国际信件快递还是放给外商的,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也是允许其经营的,并没有排除之外,这是我们一贯的做法。
记者:行业准入门槛提高,新《邮政法》要求50万的快递企业注册资本金,这对规模比较小的民营企业将会带来哪些影响?
达瓦:对于一个企业来说,50万是一个很小的数字。我们也充分考虑到了他们的生存问题。同时,我们在法律里还留下了余地——给它们时间,允许它们经过一个缓冲期,让其发展到新《邮政法》所要求的水平。并不是说立刻就不让它做,而是让它慢慢调整改进。当然一定要以保证老百姓的通信权利为重,不能因为个别的利益而损害群众的利益。
新《邮政法》修订过程中十大标志事件
1998年,我国实行邮电体制改革,成立了独立运营并管理邮政行业、经营全国邮政网络的国家邮政局,实行政企合一的体制。
1999年,国家邮政局及时启动了对1986年《邮政法》的修订工作。
2000年11月,国家邮政局形成修订草案送审稿,并报送原信息产业部。
2001年12月,中国加入WTO,承诺对外开放快递服务。
2002年4月,原信息产业部完成送审稿,正式报送国务院。
2005年8月,国务院通过《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启动了邮政体制改革。
2007年1月29日,邮政实行政企分开,重新组建作为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国家邮政局。
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毁于初次审议了《邮政法(修订草案)》,并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2009年4月24日,新《邮政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胡锦涛主席签署第十二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今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