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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意味着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行为人要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运用混乱。对于非法行医行为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行为人是否应当负全部责任;不同案件情形下行为人所应负刑事责任是否相同;是否一律按照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等问题法条均未作出明确规定。文章将从司法实践角度,从非法行医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角度进行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个较为有效的判断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