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村法律信仰的缺失与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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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目前仍是一个农业大国,绝大多数人口仍然居住或劳作于农村,80%以上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农村占有广大的地理区域,占全国陆地总面积的90%以上;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基础地位。可以说,“没有中国农村的法治化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如果对此问题没有清醒的认识,不从法治建设一开始就予以足够的重视,那么我们就会犯历史性的重大错误。中国的法治建设就不可能成功。”在推进农村法制建设与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农村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存在着法律认知水平低、认同感弱、意识低下等法律信仰的缺失问题,成为法治化进程中致命的观念阻碍因素。重新培育农民的法律信仰十分必要。
  
  一、关于法律信仰的概念问题
  
  “法律信仰”一说,来源于美国哈罗德·丁·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中的名谚,“Law has to be believed,or itwill not work”(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目前我国法学界并无统一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赋予法律以生命力的主体心灵状态,穷极而言,也是法律之所以为法律,而且具备合法性的必备要素。另一方面而言,则为法之具有合法性的自然结果和外在确证。”有的认为“法律信仰一般是指人们对法律的一种尊崇敬仰的态度,是对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的姿态,一种大众对于法律的忠诚,是对法律之下生活的德性的一种确认,表明人们愿意热诚地投入到捍卫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斗争中,并把参与这场斗争视为自己的一个庄严使命和责任。”也有的认为“法律信仰是公民法律文化心理素质的有机整体系统,是法律知识、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的集合体,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法律文化精神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还有的认为“所谓法律信仰是两方面的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活动。”等等。还有许多关于法律信仰的界定,这些概念都深刻指出了法律信仰的内涵,并各有侧重。  在笔者看来,所谓法律信仰就是社会主体对法律价值认同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观念,是人类法律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理性思维活动的结晶,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依归感和一种坚信和崇拜。体现了社会对法律的理性推崇和公民对法律的终极关怀。
  
  二、当前农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中国社会法治化面临的困境。法律权威与政府权威之间博弈,造成法律信仰的缺失。当前社会法治化面临的困境就是法制建设依赖政府力量推行,法律的权威源于政府权威i但法治的本质却要求法律权威超越政府权威,这是一个两难困境。在法律权威建立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三种情况,法律权威超越了政府权威;政府权威仍然高于法律权威;政府权威失落、法律权威缺乏。第一种情况是法治社会,第二种情况是人治社会,第三种情况是转型社会,也就是当代中国的情况。在转型社会中,由于存在“规范真空”以及各种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团体和个人将会遵循一种”有利”原则,当政府权威对自己有利时。人们以政府权威为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当法律权威有利于自己时,人们又会以法律权威为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当两种权威都对自己不利时,可能两种权威都不服从。两种权威之间的博弈,造成了法律信仰的缺失。
  
  (二)乡土社会缺乏信仰法律的传统。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宗法、特权观念、专制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产物,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使人们崇尚权力,以权力信仰取代了法律信仰,权力至上,的传统文化成为法律信仰形成的桎梏。尤其是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法律虚无状况更是空前。人们总是体会到权力高于法律,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也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了。虽然当前我国的农村向市场经济迈进,“在不断的变迁过程中,其生产和生活方式以及价值体系既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某些结构要素又可能保持着相对的稳定性。……在这一相对独立的社会单元里,仍存在各具特色的居住格局、互动方式、社会关系、价值观念和行为习惯”。农村成员仍然生活在熟人、半熟人社会中,在有的地方以家法、族规为内容的宗法制度仍然规范着家族和宗族成员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时刻注重着亲情、乡情。村民也“习惯于用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来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于伦理道德以外的通过法去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做法不屑一顾。”“除了重大的纠纷之外,一般问题都是乡间自己解决,并因此产生了许多规则、习惯、风俗”。生活的经历和周围的环境,使他们更乐于接受、遵循习惯法,而排斥、逃避国家法。
  
  (三)法律运行过程中的不良操作影响农民对法律的信仰。首先,立法的膨胀。法律法规出台时间越来越短,参与立法的机关越来越多。不仅新旧法之间存在着冲突,部门法之间也存在冲突。各种法律法规纷纷出台,令人应接不暇,导致农民虽然接受普法教育,但是远远跟不上立法的速度,由此对法律的陌生感而使法律信仰无从产生。其次,执政者权力的滥用。权力时常冷淡法律、政策时常无视法律。有些领导一句话、一个批示、一个决定,都可能左右甚至代替法律。因而不少农民在谈起权力与法律关系的时候,总是认为权力可以主宰法律,是不受任何制约的力量。现实生活中,农村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许多基层干部等级观念极强,只强调自己的权力,忽视农民的权利,甚至认为农民的权利可以由自己的权力加以干涉。再次,司法体制存在着弊端。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公安、检察、审判等许多方面还不完善,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难以行使,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吃卡拿要、以言代法、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等腐败现象依然大量地存在,以及“法律白条”、“执行难”等现状,更使公众对法律失去了信心,人们逐渐就会萌发“有法无法一个样”。人们对法律不信任,自然形不成法律信仰。
  
  (四)农村社会法律资源的缺失。一是关于“三农”立法跟不上农村改革新形势的需要。其中对于广大农村特有的社会秩序怎样有针对性地予以规制,法律在制定时却没有充分的考虑农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农民利益保护的立法欠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养老、农村医疗、农业保险立法严重滞后,长期以来,农业人口被排斥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农民的切身利益在立法上得不到体现等等。二是司法机构的设置问题。我国司法机构只设置到县一级,至多是县一级的派出法庭到乡镇,司法机构的这种设置很难使法律融入农民的生活中去,法律对农村社会生活 的影响非常有限:而派出法庭与地方同级行政机关的密切联系,成为其“工作机构”,无形中在农民心中强化了权大于法的思想。三是乡村留不住有一定法律知识的青年。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现在的市场经济为年轻人创造了更多的机会,并不是他们的知识用不上。
  
  三、强化农村法律信仰的培育
   依法治国呼唤着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公众也应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具体到农村法律信仰的培育,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三农”立法,增强农民对法律的认同感。对于“三农”方面的立法要体现农民的情感,维护农民的利益,同时充分考虑、吸收民众的意见,加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农民真切感受到法律能保护自身利益,感到法律能保障自身的民主权利与自由。“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可以想见,只有使我们制定的每一部法律成为农民利益的象征、得到了民众的深层认同和积极共识,成为农民强烈的情感要求和理性趋向,这样的法律才能深入人心,也会成为农民努力学习、自觉应用、严格遵守、虔诚信仰的对象。
  
  (二)健全法律运行机制,树立农民对法律的信心。即使有良好的法律,如果不能够真正的贯彻执行,也是一纸空文。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因此,要健全法律监督制度,预防和及时纠正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活动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各种偏差和错误,使守法者主动守法、执法者公正执法,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三)推进司法改革,加强依法行政。使司法机关真正从地方机关中独立出来,不受任何干扰地行使职权,特别要指出的是乡镇一级的派出法庭,一定要有自己的独立地位,以保持法律的严肃与权威,将法律的公平正义性充分展现给人民群众: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只服从法律”的独立的政治品格和业务素质,消除各种特权思想,做到司法公正。基层政府应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使职权,彻底摒弃权大于法的观念,努力防止行政行为的任意性与专断性: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制素质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对于侵害农民利益的行政行为要严肃处理,让法律的公平正义渗透到农民心中。
  
  (四)加强普法宣传,将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作为起点。普法教育是国家从正面直接促使人们接受法律的重要途径,应该在巩固“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实招的基础上,在针对性和实效性强的宣传形式上下功夫,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人群搭建不同形式的法制宣传平台,提供多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服务。必须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使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不再只是高高在上的指挥棒,能够真正“走入寻常百姓家”成为人们生活的工具。只有当人们懂得并且愿意去寻求法律的帮助时,法律才能真正融入人们的意识之中,人们的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才能统一起来。对于培育农民的权利意识:一是大力发展商品经济。这是提高村民法律意识和民主权利观念的基础。经济发展了,生活条件改善了,才能为村民权利和农村民主法治的实现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物质保障。二是不断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这是推行国家法治化的外在民主环境。村民权利的提高必须依靠一种环境,改变农民“从身份到契约”,从小百姓到国家主人,从农民到市民。三是完善组织体制。这是实现村民权利的载体。单独的农民个体的自我保护能力弱,往往很难抵挡外界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侵犯。村民自治组织不仅可以保护单独的农民个体权利免受侵犯,还可以通过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自治组织工作,培养农民的主动性以及权利意识。
  
  (五)提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明白人”的素质。乡土的村落作用根深蒂固,地域性的强烈特征要求法律在进入调整的过程中需要同时有法律知识和熟识乡土的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或“法律明白人”作为法治作用的最直接和最关键的载体。一方面,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素质需要更为专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以提供更为有效率和专业效果的法律救济和干预;另一方面,采取集中、定点、定期等方式积极培训、引导素质相对高的农民学习法律知识,进一步扩大农村法律明白人队伍,逐步形成以法律明白人为核心的农村普法宣传骨干队伍,展示农民群体的法治实力和农民法律素质提高的进步态势,发挥他们在官方普法和民间学法用法的公共连接点方面无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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