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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阶段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分配问题突出,与城市居民差距悬殊,严重影响我国两个一百年目标的实现。从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视角,即发达的生产力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基础,劳动者天然禀赋的不同导致工作能力的不同,分配的公平性强调平等的就业权等思想,来分析影响我国农民收入分配的因素,并提出改善农民收入分配现状的主要着力点,以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收入分配
中图分类号:F323.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2-0024-02
新世纪以来,我国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但城乡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趋势还未根本扭转,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分配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我国两个一百年目标的实现。
一、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提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方式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一次以人的劳动而不是特权或资本作为分配的标准,这也指明了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具体形式就是以劳动作为唯一尺度。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决定产品的分配关系。马克思认为:“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1]通过马克思对生产与分配的关系论述,可以看出分配是由生产决定的。因此,一个社会采取什么样的分配方式,是由该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而在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基础,决定着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决定着产品如何分配。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的理论,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属于集体和全民所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人与人之间是平等互助的关系,所以产品是按劳分配。“全体公民在同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处于同等的地位,这就是说,全体公民同样可以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公有的土地、公有的工厂进行劳动。”[2]因此,个人无法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他人剩余劳动产品,所以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上必须实行按劳分配。第二,劳动分工,特别是旧式三大差别的存在,不仅束缚了劳动者的全面发展,而且也引起劳动差别的长期存在,这种差别在分配上应予以承认,并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上反映出来,要求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第三,劳动是谋生手段。社会主义社会,每个劳动者不可能不计报酬地为社会劳动,人们要把劳动看作获取收入、维持生活的手段。因此,人们要把劳动同收入联系起来。第四,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恩格斯曾指出:“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的数量。”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生产的社会产品数量有限,能够用来分配的个人消费品也是有限的。因此,只能采取对全体劳动者来讲都比较公平的方式,即按劳动者为社会提供劳动量的多少来分配个人消费品,并以此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
二、基于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分析影响我国农民收入分配的因素
(一)生产力水平低
根据马克思的设想,未来的社会主义是建立在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基础上,发达的社会生产力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基础,在那里劳动将成为人们的谋生手段,按劳分配就是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必须要有足够的物质文化产品进行分配,而丰富的物质文化产品是以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作为支撑的。根据马克思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由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经过生产力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而我国跳过了这一卡夫丁峡谷,没有经过充分发展的资本主义生产力,直接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同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进入社会主义的条件相距甚远,因此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公有制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是必然的。我国是在生产力落后的旧中国的基础上起步发展的,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实社会主义的生产力不发达,使得按劳分配原则在物质匮乏的条件下进行,导致低收入群体较多,而其中对于中国社会当中最弱势的群体——农民的收入分配差距大。
(二)劳动者能力不同
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用“劳动”代替资本作为分配标准是平等的,但就其把“劳动”这同一个标准运用在不同情况的人身上而言又是不平等的。首先,由于“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3],也就是说,对天赋、工作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的不同生产者来说,实际上是不平等关系,比如有的农民劳动能力强、劳动时间长,或者受过教育、拥有一定的技术等原因都会造成比其他农民能够获得更多的个人消费品。其次,即使农民获取的劳动报酬相同,也可能因为每一个农民各自赡养的家庭人口不同,造成他们之间个人消费上的不平等,即存在在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再者,农村的教育水平落后,农民受教育程度不高,从而使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在进城务工时受到排挤歧视,找不到较好的工作岗位,只能从事工资水平较低的体力劳动行业。
(三)户籍制度导致分配不公
马克思指出:“每一个生产者,在做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了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3]可以看出,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就是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强调的是分配的公平性,那也就意味着在全社会范围内人与人之间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只有人人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按劳分配才可能公平地分配。在我国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使我国农民在劳动就业上丧失了平等权,影响了农民的收入分配,测算数据显示,“仅仅因为户籍职业选择歧视,农户个体收入将会减少3.5%,在剔除户籍歧视因素后,整体收入差距会明显下降。”[4]户籍制度将公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而这种划分使公民具有了等级身份区分,城市居民和农民在权利、义务、待遇和社会地位方面不同,所获得的政治经济社会资源也不同。这种抬高市民、压低农民的制度,一方面,使农民丧失了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在就业、工资、社会保障上遭受歧视和限制,比如进城务工的农民在劳动与择业上受到排斥;工资偏低,拖欠严重;农民工也不像市民工享有各种制度性的保障。另一方面,抑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自由流动,使农民没有其他的增收渠道,禁锢在收入最低的农业生产领域,这更加剧了农民收入的分配不平等。根据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分配讲求的是公平性,而由于我国户籍制度的存在,则使按劳分配的公平性的天平发生了严重的倾斜,农民人口占据着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要保障社会的稳定,实现社会和谐,我国必须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强调公平性,关注农民平等的劳动就业权,保障农民收入分配的公平。 三、消弱农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着力点
(一)大力发展生产力
针对我国生产力不发达所导致的社会中最弱势群体——农民收入差距大这一问题,最主要的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改善农民的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富裕的目标。目前,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实施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纯而又纯的单一公有制,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必须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分配的公平,缩小差距。同时,我国也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不平衡且多层次,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而支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活跃市场,增加就业岗位,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扩大农民增收的途径,满足农民多方面的需求。
(二)提升农民素质
劳动者在天赋、工作能力方面的差异,属于天然特权的不平等,无法改变,但是可以通过提高农民的受教育程度,尽可能地缩小差距。马克思提出,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随着生产的日趋复杂,社会化的大生产需要有经验、有技术的劳动者,人力资本在当代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目前农村教育教学存在资源匮乏、师资队伍欠缺、办学条件差等问题,因此必须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实现各地区均衡发展,加大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从整体上改善农民的素质。此外,针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较多,农民无技术、难就业的尴尬现状,国家应该支持在农村办一些技能、技术培训班,让农民掌握一门新技术,改变农民生存的手段,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三)改革户籍制度
改革户籍制度,恢复农民享有的基本公民权利。201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这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最新规则,这一改革将会给农民工带来很多好处,因此在接下来实施过程中要加大力度进行改革,通过改造旧制度,创立城乡统一公平的制度,恢复农民的权利,使农民在就业、工资、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平等地位,实现马克思所设想的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即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此外,户籍制度的改革,提供给农民更多的生存发展机会,提高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劳动生产率,使农民工资性收入增加,相应地,农民的收入分配也会有所提高。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收入分配
中图分类号:F323.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2-0024-02
新世纪以来,我国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但城乡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趋势还未根本扭转,中国农村居民收入分配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我国两个一百年目标的实现。
一、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提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方式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一次以人的劳动而不是特权或资本作为分配的标准,这也指明了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具体形式就是以劳动作为唯一尺度。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决定产品的分配关系。马克思认为:“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1]通过马克思对生产与分配的关系论述,可以看出分配是由生产决定的。因此,一个社会采取什么样的分配方式,是由该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而在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基础,决定着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决定着产品如何分配。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的理论,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属于集体和全民所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人与人之间是平等互助的关系,所以产品是按劳分配。“全体公民在同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处于同等的地位,这就是说,全体公民同样可以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公有的土地、公有的工厂进行劳动。”[2]因此,个人无法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他人剩余劳动产品,所以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上必须实行按劳分配。第二,劳动分工,特别是旧式三大差别的存在,不仅束缚了劳动者的全面发展,而且也引起劳动差别的长期存在,这种差别在分配上应予以承认,并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上反映出来,要求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第三,劳动是谋生手段。社会主义社会,每个劳动者不可能不计报酬地为社会劳动,人们要把劳动看作获取收入、维持生活的手段。因此,人们要把劳动同收入联系起来。第四,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恩格斯曾指出:“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的数量。”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生产的社会产品数量有限,能够用来分配的个人消费品也是有限的。因此,只能采取对全体劳动者来讲都比较公平的方式,即按劳动者为社会提供劳动量的多少来分配个人消费品,并以此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
二、基于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分析影响我国农民收入分配的因素
(一)生产力水平低
根据马克思的设想,未来的社会主义是建立在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基础上,发达的社会生产力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基础,在那里劳动将成为人们的谋生手段,按劳分配就是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必须要有足够的物质文化产品进行分配,而丰富的物质文化产品是以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作为支撑的。根据马克思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由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经过生产力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而我国跳过了这一卡夫丁峡谷,没有经过充分发展的资本主义生产力,直接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同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进入社会主义的条件相距甚远,因此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公有制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是必然的。我国是在生产力落后的旧中国的基础上起步发展的,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实社会主义的生产力不发达,使得按劳分配原则在物质匮乏的条件下进行,导致低收入群体较多,而其中对于中国社会当中最弱势的群体——农民的收入分配差距大。
(二)劳动者能力不同
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用“劳动”代替资本作为分配标准是平等的,但就其把“劳动”这同一个标准运用在不同情况的人身上而言又是不平等的。首先,由于“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3],也就是说,对天赋、工作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的不同生产者来说,实际上是不平等关系,比如有的农民劳动能力强、劳动时间长,或者受过教育、拥有一定的技术等原因都会造成比其他农民能够获得更多的个人消费品。其次,即使农民获取的劳动报酬相同,也可能因为每一个农民各自赡养的家庭人口不同,造成他们之间个人消费上的不平等,即存在在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再者,农村的教育水平落后,农民受教育程度不高,从而使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在进城务工时受到排挤歧视,找不到较好的工作岗位,只能从事工资水平较低的体力劳动行业。
(三)户籍制度导致分配不公
马克思指出:“每一个生产者,在做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了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3]可以看出,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就是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强调的是分配的公平性,那也就意味着在全社会范围内人与人之间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只有人人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按劳分配才可能公平地分配。在我国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使我国农民在劳动就业上丧失了平等权,影响了农民的收入分配,测算数据显示,“仅仅因为户籍职业选择歧视,农户个体收入将会减少3.5%,在剔除户籍歧视因素后,整体收入差距会明显下降。”[4]户籍制度将公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而这种划分使公民具有了等级身份区分,城市居民和农民在权利、义务、待遇和社会地位方面不同,所获得的政治经济社会资源也不同。这种抬高市民、压低农民的制度,一方面,使农民丧失了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在就业、工资、社会保障上遭受歧视和限制,比如进城务工的农民在劳动与择业上受到排斥;工资偏低,拖欠严重;农民工也不像市民工享有各种制度性的保障。另一方面,抑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自由流动,使农民没有其他的增收渠道,禁锢在收入最低的农业生产领域,这更加剧了农民收入的分配不平等。根据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分配讲求的是公平性,而由于我国户籍制度的存在,则使按劳分配的公平性的天平发生了严重的倾斜,农民人口占据着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要保障社会的稳定,实现社会和谐,我国必须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强调公平性,关注农民平等的劳动就业权,保障农民收入分配的公平。 三、消弱农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着力点
(一)大力发展生产力
针对我国生产力不发达所导致的社会中最弱势群体——农民收入差距大这一问题,最主要的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改善农民的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富裕的目标。目前,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实施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纯而又纯的单一公有制,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必须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分配的公平,缩小差距。同时,我国也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不平衡且多层次,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而支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活跃市场,增加就业岗位,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扩大农民增收的途径,满足农民多方面的需求。
(二)提升农民素质
劳动者在天赋、工作能力方面的差异,属于天然特权的不平等,无法改变,但是可以通过提高农民的受教育程度,尽可能地缩小差距。马克思提出,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随着生产的日趋复杂,社会化的大生产需要有经验、有技术的劳动者,人力资本在当代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目前农村教育教学存在资源匮乏、师资队伍欠缺、办学条件差等问题,因此必须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实现各地区均衡发展,加大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从整体上改善农民的素质。此外,针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较多,农民无技术、难就业的尴尬现状,国家应该支持在农村办一些技能、技术培训班,让农民掌握一门新技术,改变农民生存的手段,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三)改革户籍制度
改革户籍制度,恢复农民享有的基本公民权利。201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这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最新规则,这一改革将会给农民工带来很多好处,因此在接下来实施过程中要加大力度进行改革,通过改造旧制度,创立城乡统一公平的制度,恢复农民的权利,使农民在就业、工资、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平等地位,实现马克思所设想的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即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此外,户籍制度的改革,提供给农民更多的生存发展机会,提高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劳动生产率,使农民工资性收入增加,相应地,农民的收入分配也会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