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是一家公司的农民工。近日我提出休年休假时,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早在2011年初就明确规定,所有员工每天提前半小时下班,折抵当年年休假。按照公司的计算方式,我今年一共休息了5.25天(应上班252天×0.5小时/天÷24小时/天),比我可休的5天年休假还多出6小时(0.25天×24小时/天)。公司对此不予计较已是开恩,我不应再提非分要求。请问:公司将年休假分解到每天半小时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