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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基本理论
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一种,具有以下特征:
1、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内容而对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务。
2、产生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数个债务的结合具有偶然性。
3、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4、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是同一,一债务人履行义务则全部债务归于消灭。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八种:
1、数个债务的不履行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2、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一方不法占有他人财物,另一方将其物毁灭。
3、数个合同不履行而致损害赔偿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重复损害担保。
4、一个债务的不履行行为与另一个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5、一个合同不履行而致损害赔偿与另一个债务不履行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不履行雇佣契约而致雇工受伤的人和担保人。
6、法律上的债务与合同约定的债务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一人依契约,另一人依法律规定共同抚养他人。
7、合同上之损害赔偿债务与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债务之竞合,例如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和盗车人的盗车行为。
8、合同上债务之竞合。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的区别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大多将不真正连带责任简单的视为连带责任而审理, 从而导致了法律关系的错误。
·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1、发生的原因不同。连带责任产生的根源是各责任人存在连带的法律关系,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请求权的竞合,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结果,需各债务人承担同一内容给付。
2、法律要求不同。连带责任往往由法律明文规定或基于当事人约定,不真正连带责任大都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归纳和总结,法律较少有明文规定。
3、内部求偿关系不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追偿权。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除非有终局责任人,债务人依据相应的法律关系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不存在相互追偿权。
·与补充责任的区别
通说认为,补充责任的性质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补充责任的上位概念,补充责任是下位概念,但两者毕竟是阶位不同的概念,有着显著的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补充责任的出现是由于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各自独立的行为产生责任。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的行为虽各自独立,但二者的行为互相关联,对结果的出现有大小不同的原因力。不真正连带责任仅是请求权的竞合,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结果,需各债务人承担同一内容给付。
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债权人可就同一债务对数个债务人分别发生求偿权,因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可使得债务归于消灭,只有在存在终局责任人的情况下,才发生追偿权。而在补充责任中,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加害人资历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承担补充责任后享有向加害人的追偿权。
被告主体的确定
从司法审判实践来看,通常是受害人选择其中债务人之一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责任人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免除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或者是受害人同时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事实上,当债权人能够向债务人之一特别是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请求履行时,一般都不会同时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履行。问题是如果受害人选择一责任人提出索赔, 但该责任人不具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 使受害人的损失不能得到完整弥补, 受害人是否有权选择其他责任人再行提起诉讼呢? 笔者认为是可以的。首先,受害人对每个责任人都享有诉权, 各个诉权是独立存在的, 受害人行使其中一个诉权并不等于使其他诉权归于消灭。其次,既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全面的保护,而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存在法律上的义务,债权人基于另外的法律关系起诉其他债务人是完全可以的,这可以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得到完全受偿以达到利益平衡。再次,司法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雇主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并没有规定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要求赔偿。所以,受害人在未得到全额赔偿情况下,有权向所以责任人继续索赔。
(作者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
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一种,具有以下特征:
1、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内容而对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务。
2、产生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数个债务的结合具有偶然性。
3、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4、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是同一,一债务人履行义务则全部债务归于消灭。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八种:
1、数个债务的不履行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2、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一方不法占有他人财物,另一方将其物毁灭。
3、数个合同不履行而致损害赔偿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重复损害担保。
4、一个债务的不履行行为与另一个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5、一个合同不履行而致损害赔偿与另一个债务不履行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不履行雇佣契约而致雇工受伤的人和担保人。
6、法律上的债务与合同约定的债务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一人依契约,另一人依法律规定共同抚养他人。
7、合同上之损害赔偿债务与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债务之竞合,例如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和盗车人的盗车行为。
8、合同上债务之竞合。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的区别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大多将不真正连带责任简单的视为连带责任而审理, 从而导致了法律关系的错误。
·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1、发生的原因不同。连带责任产生的根源是各责任人存在连带的法律关系,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请求权的竞合,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结果,需各债务人承担同一内容给付。
2、法律要求不同。连带责任往往由法律明文规定或基于当事人约定,不真正连带责任大都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归纳和总结,法律较少有明文规定。
3、内部求偿关系不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追偿权。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除非有终局责任人,债务人依据相应的法律关系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不存在相互追偿权。
·与补充责任的区别
通说认为,补充责任的性质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补充责任的上位概念,补充责任是下位概念,但两者毕竟是阶位不同的概念,有着显著的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补充责任的出现是由于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各自独立的行为产生责任。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的行为虽各自独立,但二者的行为互相关联,对结果的出现有大小不同的原因力。不真正连带责任仅是请求权的竞合,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结果,需各债务人承担同一内容给付。
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债权人可就同一债务对数个债务人分别发生求偿权,因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可使得债务归于消灭,只有在存在终局责任人的情况下,才发生追偿权。而在补充责任中,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加害人资历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承担补充责任后享有向加害人的追偿权。
被告主体的确定
从司法审判实践来看,通常是受害人选择其中债务人之一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责任人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免除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或者是受害人同时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事实上,当债权人能够向债务人之一特别是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请求履行时,一般都不会同时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履行。问题是如果受害人选择一责任人提出索赔, 但该责任人不具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 使受害人的损失不能得到完整弥补, 受害人是否有权选择其他责任人再行提起诉讼呢? 笔者认为是可以的。首先,受害人对每个责任人都享有诉权, 各个诉权是独立存在的, 受害人行使其中一个诉权并不等于使其他诉权归于消灭。其次,既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全面的保护,而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存在法律上的义务,债权人基于另外的法律关系起诉其他债务人是完全可以的,这可以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得到完全受偿以达到利益平衡。再次,司法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雇主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并没有规定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要求赔偿。所以,受害人在未得到全额赔偿情况下,有权向所以责任人继续索赔。
(作者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