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渤海地区吸引FDI竞争中的违法用地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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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起——一个案例[1]
  
  青岛德美家具有限公司位于胶州市阜安第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某。2008年3月30日王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认定:2004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所在的青岛德美家具有限公司经胶州市阜安办事处招商引资,落户阜安第二工业园内。该公司在未经土地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胶州市马店镇土地50亩(马店镇将该区域土地转让给阜安第二工业园)建设青岛德美家具有限公司,造成其中20亩基本农田被破坏不能恢复耕种。上述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而在同时,2008年3月份,胶州市国土局对青岛德美家具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万元。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青岛德美家具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理由是:胶州市阜安办事处在招商引资时,提供给企业厂房用地,并承诺所提供的厂房用地是符合国家有关用地法律法规的土地,且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青岛德美家具有限公司谨慎行事,在与办事处签订了用地合同后才落户胶州。因此,德美公司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故意,因而虽然客观上实施了占用农用地建厂房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二、背景——引资竞争
  
  严格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此国家制定了严格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审批制度。然而在现实中,出于对利益的追求,全国各地的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数量仍然居高不下。以山东省胶州市为例,2007年12月以来,山东省胶州市国土资源局先后以非法占用农用地涉嫌刑犯罪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148起。在检察机关对公安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可以看出,在企业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背后,或多或少地出现了地方政府的身影,这一现象的背后就是吸引FDI的区位竞争。
  在改革开发之初,我国对外开发的重心在南方沿海地区。尽管1984年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开发包括环渤海地区的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等城市在内的14个沿海开发城市,但毋庸讳言,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对外开发要远远领先于北方沿海,尤其是环渤海地区。随着长三角地区的后来居上,环渤海地区的发展尤显缓慢。进入21世纪以来,环渤海地区开始了紧张的追赶进程。
  从外商投资来看,外商独资在环渤海地区占据主导地位,合资经营与合作经营已经不受青睐。从引进FDI的行业分布来看,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主要是制造业,而对第一产业的投资则较为少见。
  在引资过程中,环渤海地区内部为吸收外商投资展开了激烈的争夺战,各类经济开发区为了招商引资,竞相以更加优惠的政策来吸引外商投资。
  环渤海地区包括辽宁、河北、天津、山东四个省市,几十个地市,上百个县域经济体,因此,竞争极其惨烈。为增加招商引力,各地或明或暗地突破用地制度,采取各种手段将土地以低廉的价格提供给外商使用,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各地在招商大战中使尽浑身解数,不惜以违犯土地使用法规,将农田甚至耕地改变用途,建设厂房,安装机器,硬化地面,而农民因为能够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一些补偿款,而且往往能够得到在工厂打工的机会,也乐于牺牲自己的赖以养生的土地。
  环渤海地区各地招商竞争的浪潮极大地提高了当地的产业聚集程度和竞争力,也从侧面反映出这一地区的经济发展有均衡化的趋势,这有助于在环渤海地区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在引资竞争中各地不断改善投资环境,都把优化投资环境、降低商务成本、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效率等提上日程,大大改善了各地的投资硬环境和软环境。
  但是,环渤海地区各地缺失共同的游戏规则地过度竞争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如在经济发展中的内耗,如产业同构现象日益严重,这都造成各种资源和优势的巨大浪费。而不规范使用土地问题引发占用土地的刑事案件更是一颗巨大的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威胁和企业和当地经济的发展。
  2004年初期中国政府开始进行宏观调控,通过紧缩土地供应来抑制投资过热的现象,同时对开发区和投资用地进行了清理和压缩,这更进一步加剧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三、分析——政府责任
  
  就所举案例而言,我们不难看出,地方政府的不当作为是首要根源。
  (一)政府对招商引资的土地使用优惠政策不科学,乡镇、办事处无权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而以合同形式承诺提供给企业的用地符合土地法规、能够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允许企业未批先占、批不下来的也不处理,超出了其职权范围,属滥用职权。
  近年来,各地在招商引资中出台各种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促进了经济发展,其中土地使用政策是最重要的优惠政策之一,被形象地称为:“先上车,后买票”,即先投资建厂、生产,后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这一优惠政策的出台,目的是引进重点项目,即符合政策、对本市经济发展起较大促进作用、预估能够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项目。后在执行过程中变成只要搭上招商引资的便车,都可以先占地建厂再办理用地手续。随着招商引资规模的扩大,企业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每年的建设用地指标是杯水车薪,政府答应给企业解决用地指标兑现不了,造成上百家企业在政府的支持非法占用农地的现象,企业未办用地手续,但是有政府的同意、承诺而有恃无恐。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农用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只有在不违反有关农用地保护管理制度和通过正常的审批程序的前提下,依法占有农用地,享受对农用地的使用权,并接受国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未经过国家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占用农用地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办事处、乡镇不具有土地审批权限,所签订租赁协议(实际上是以租代征)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因而该租赁协议系无效协议。
  政府决策时没有充分考虑到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造成不良影响:其一,根据企业与办事处或乡镇签订的合同,如不能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办事处或乡镇应赔偿企业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是按规定处罚,要求拆厂还耕,造成的损失谁来买单?其二,政府对企业不经审批就占地建设持支持态度,村民攀比也占农用地建房、甚至毁地挖沙、卖土,对农用地造成很大破坏。
  (二)土地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玩忽职守
  土地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负有规划,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的职责,不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而且为了招商引资、发展经济,默许、纵容乡镇、办事处不经审批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建设工业园;默许、纵容企业占地建厂。在企业建成后,对经审批程序不能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的也未履行职责依法查处,直至国土资源部开展专项查处行动才开始查处。土地行政管理机关未履行职责的原因是:未经审批先占地建设工业园和企业是经同级人民政府实际同意的,作为政府下属的一个部门,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也应贯彻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基本农田转建设用地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县级政府对此没有审批权,同级土地管理部门也未尽职责。
  
  四、思考——依法行政
  
  (一)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是强化土地管理的关键所在
  挖掘此现象背后的根源,就在于地方政府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在行使行政权的时候没有依法作为,而是乱作为,甚至违法作为。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一味强调经济发展,忽视了对土地和环境的保护,引发的问题和后果正在逐步凸显。从根本上说,是非科学的发展观造成的后果。在全国上下学习科学发展观的时候,地方政府理应成为科学发展观的践行模范,而不应该是非科学发展的急先锋。
  这一局面,还带来了人为的严重的不公平,造成执法不统一的混乱。同样没有审批,企业或农民自己建房就是违法的,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而招商引资过来的工业园占地建设就因为地方政府同意、土地及规划部门视而不见而实际存在。如此执法不统一的局面之下,法律的尊严和统一实施如何保障?
  因此,强化土地管理,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是关键所在。第一,加大惩罚力度。对在非法占用耕地案件的相关责任人,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严肃处理。违反纪律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要强化监督工作,实现法后监督向法中监督的转变。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也要跟到哪里,如何行使权力,如何进行有效监督也要随之规定到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来。第三,地方政府管理者要摆脱工具意识,实现行政的工具价值向目标价值的转变。所谓工具价值,就是依靠手段谋求一种结果;所谓目标价值,就是依靠行政达到一种目的。因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把行政权当作一种工具,那么这种工具就会被滥用。如果我们坚持了目标价值,那么依法的行政将会成为一种精神贯穿到行政的始终而永远不会偏离。这是行政执法者应当认真加以思考的问题。
  (二)统一引资竞争中的“游戏规则”
  竞争是发展之本,没有竞争就没有持久的发展和繁荣,但是,环渤海地区要想实现“共赢”,就必须制定所有参与者必须遵循的游戏规则。由于环渤海地区分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域,因此,有必要成立一个协调机构,加强这一区域内部的引资政策的协调。
  在开发区政策方面,由于省市之间、城市之间以及县域之间存在一道道行政性障碍,成百上千个隶属于不同行政主体的产业开发区往往由政府直接主导,使得开发区采取行政与企业合一的官商一体的模式,从而导致各地的招商条件不透明,商务成本缺乏正常的梯度。各地政府应避免和减少在低水平层次上重复引进FDI,减少市场分割、行政主体不同二带来的不良的引资效应。各地应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和状况,切实制定正确的招商产业导向,发挥区域内部特有的引资优势,从投资硬环境和软环境的改善方面着手打造区别于其他地区的特有优势,增强引资的竞争力。在竞争中还要有合作意识,发挥地区间的比较优势互补,将引资竞争推向一种新的良性循环的轨道。[2]
  (三)经济危机形势下尤其应该依法行政
  随着国际金融风暴对中国的经济影响逐渐显现,各级政府都在想方设法努力摆脱经济危机的影响,尽快保稳定、保增长,行政有强势出击的趋势。在这一进程中,几年来逐步树立的依法行政意识将面临着一场真正的考验。[3]
  要实现依法行政单一效果向复合效果的转变。在和谐社会的构架下,依法行政更显得重要。勿庸讳言,在当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因素还 很多,大量社会矛盾需要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解决。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的依法行政,就要十分注重行政过程所产生的和谐效果。首先,要做到公正执法,保障各种行为 主体的合法权利在行政过程中歧视。如果形成行为主体间的权力义务的不平等,就会造成社会权力义务分配上的不和谐,这应该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和谐社会条件下的新的诠释;第二,要提高执法者处理社会事 务的本领,使之有能力在管理行政事务中对各种价值的取合作出合理的判断和选择,从而消除价值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背后,针对每一个行政 相对人来说都存在着一个价值追求的问题,如果在这中间,不能很好地做出法律意义上的取舍,那么这种执法行政就不会取得良好的和谐效果。
  要强化监督工作,实现依法行政法后监督法中监督的转变。依法监督行政权力与依法行政应该是一对孪生姐妹。依法权力行使到哪里,依法监督也要跟到哪里,当一种权力以法律法律和部门规章的形式被赋予给一定的行政机关的时候,如何行使权力,如何进行有效监督也要跟随其中而规定到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来。我们反对去用一些什么红头文件来代替法律对行政行为的规范性作出约束,在依法行政的社会环境里,靠法治说话应该是一切管理方式的最强音。如此,才能即保证行政权力的依法行便,又保证监督权力的规范运行。因此,我们提倡对依法行政实现法中监督,即不要行政监督的马后炮,更不要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滥用监督权,造成红头文件满天跑。我们强调依法行政,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期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更完善一些,更充分一些。
  
  注释:
  [1] 该案例为胶州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例。
  [2] 胡英帆:《长三角地区吸引FDI区位竞争的实证分析》,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总第22卷139页。
  [3] 杨修庚:《浅谈经济危机影响下的依法行政》,载《青岛日报》2009年3月28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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