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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次朋友聚餐,面對琳琅滿目的佳餚,笑侃每道鮮豔的菜色可能含有哪些添加劑,讓人啼笑皆非。難怪朋友們有如此「條件反射」現象,瘦肉精豬肉、墨染粉條、硼砂薩其瑪、染色饅頭、蘇丹紅肯德基、三聚奶,直到「譽」滿全球的塑化劑飲料食品……這些前所未聞的名詞,時不時出現在各大媒體頭版頭條,可見,食品安全問題已經到了令人無法忍受的地步了,誠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經威脅到民生!難道是考慮在自家的陽臺樓頂「開墾」用地,施肥播種,種植無污染蔬菜的時候了嗎?
雖然食品安全問題的罪魁禍首是盲目追求利潤最大化,道德誠信缺失,法律意識淡漠的企業,但政府部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存在著產品標準、衛生標準、行業標準之間的互相交叉、矛盾、衝突;監管部門對違法行為的打擊不力確實讓這些企業有機可乘鋌而走險。國務院新的《食品衛生安全法》出台亮點頗多但也有諸多不足,相信以後食品安全問題的監管工作任重而道遠。
一、《食品衛生安全法》出台終結大陸監管部門「八個部門管不好一頭豬」的亂象,鎖定責任不留真空
過去大陸「管理打架」,職能交叉、多頭食品安全執法檢查的情況嚴重,有好處爭相邀功請賞,出了事互相推諉扯皮。新法確定由衛生部門來承擔食品安全總體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的風險評估、標準制定、信息公佈等,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管,而更高級機構「食品安全委員會」 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進行總體的協調和指導,旨在加強部門間的配合和消弭監管空隙,是新法絕對的亮點。
新法也以立法形式確定地方政府對食品安全的監管的問責制度。地方政府要承擔起當地的食品安全責任來,出了問題要問責,也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過去大陸食品安全標準頒佈情況是安全標準「不標準」,一方面大陸的相關標準太老太少,未與國際接軌,另外一方面對於同一食品存在各部門均有標準但衝突混亂的現象。新法規定衛生部門對強制執行的標準予以整合,統一公佈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建立科學、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能有效杜絕執法部門法出多門、各自為政的現象。
二、《食品衛生安全法》重典行政罰則,優化民事責任
發生問題,去與無良企業談誠信談道德談發展似乎太無力了,違法成本太小,懲罰力度不夠也是無良企業實施危害行為久撲不滅的重要原因,只有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加大懲罰力度,包括追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力度,讓違法者對自己惡劣的行為付出足夠大的代價,才能根本上緩解或杜絕這類危害的發展。
《食品衛生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各種違法經營處罰的數額為貨值的五到十倍,表明了大陸堅決打擊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心。且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消費者獲得了合理補償的同時,也加大了消費者追究無良行為法律責任的積極性,從消費者角度對食品安全多了一層安全監督。
大陸的刑法一百四十條、一百四十四條等本就對生產者、銷售者對食品摻假摻毒行為予以明確的行為界限及刑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修訂對食品安全量刑幅度更予以細化,如果摻入有毒害物質,比照銷售假藥處理,最高可判至死刑;如果是生產不安全食品,最高判至無期。
三、新法在實施上可能碰到的障礙期待能夠在實踐中得以磨合解決
新法頒佈不久,實際執行效果有待觀瞻,但具有豐富經驗的相關專家已能慧眼識辨此法的不足:如餐桌上的食品從最初的種植養殖到形成初級農產品,經過加工、流通、銷售過程最終進入消費者的口中,要經歷諸多複雜環節難以用幾種簡單模式框定,故相對而言各監管部門職能劃分仍顯粗略,容易形成監管的真空地帶;又如衛生部門現在的技術力量能否擔當總體綜合協調,歸整各項安全標準,技術規範的職責有待推敲;再如對於進出口食品與大陸食品分置兩套監管體系分別處理造成事實上的不平等並無必要;在問責制度中,對違法的行為界限規定不細緻及舉證制度的相對缺失會導致難以操作或執法者過大裁量權等。期待這些障礙在實踐中能引起相關部門足夠的重視,並出台一些補充規定,司法解釋彌補之,讓新法能得以真正地貫徹執行。
雖然食品安全問題的罪魁禍首是盲目追求利潤最大化,道德誠信缺失,法律意識淡漠的企業,但政府部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存在著產品標準、衛生標準、行業標準之間的互相交叉、矛盾、衝突;監管部門對違法行為的打擊不力確實讓這些企業有機可乘鋌而走險。國務院新的《食品衛生安全法》出台亮點頗多但也有諸多不足,相信以後食品安全問題的監管工作任重而道遠。
一、《食品衛生安全法》出台終結大陸監管部門「八個部門管不好一頭豬」的亂象,鎖定責任不留真空
過去大陸「管理打架」,職能交叉、多頭食品安全執法檢查的情況嚴重,有好處爭相邀功請賞,出了事互相推諉扯皮。新法確定由衛生部門來承擔食品安全總體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的風險評估、標準制定、信息公佈等,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管,而更高級機構「食品安全委員會」 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進行總體的協調和指導,旨在加強部門間的配合和消弭監管空隙,是新法絕對的亮點。
新法也以立法形式確定地方政府對食品安全的監管的問責制度。地方政府要承擔起當地的食品安全責任來,出了問題要問責,也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過去大陸食品安全標準頒佈情況是安全標準「不標準」,一方面大陸的相關標準太老太少,未與國際接軌,另外一方面對於同一食品存在各部門均有標準但衝突混亂的現象。新法規定衛生部門對強制執行的標準予以整合,統一公佈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建立科學、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能有效杜絕執法部門法出多門、各自為政的現象。
二、《食品衛生安全法》重典行政罰則,優化民事責任
發生問題,去與無良企業談誠信談道德談發展似乎太無力了,違法成本太小,懲罰力度不夠也是無良企業實施危害行為久撲不滅的重要原因,只有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加大懲罰力度,包括追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力度,讓違法者對自己惡劣的行為付出足夠大的代價,才能根本上緩解或杜絕這類危害的發展。
《食品衛生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各種違法經營處罰的數額為貨值的五到十倍,表明了大陸堅決打擊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心。且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消費者獲得了合理補償的同時,也加大了消費者追究無良行為法律責任的積極性,從消費者角度對食品安全多了一層安全監督。
大陸的刑法一百四十條、一百四十四條等本就對生產者、銷售者對食品摻假摻毒行為予以明確的行為界限及刑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修訂對食品安全量刑幅度更予以細化,如果摻入有毒害物質,比照銷售假藥處理,最高可判至死刑;如果是生產不安全食品,最高判至無期。
三、新法在實施上可能碰到的障礙期待能夠在實踐中得以磨合解決
新法頒佈不久,實際執行效果有待觀瞻,但具有豐富經驗的相關專家已能慧眼識辨此法的不足:如餐桌上的食品從最初的種植養殖到形成初級農產品,經過加工、流通、銷售過程最終進入消費者的口中,要經歷諸多複雜環節難以用幾種簡單模式框定,故相對而言各監管部門職能劃分仍顯粗略,容易形成監管的真空地帶;又如衛生部門現在的技術力量能否擔當總體綜合協調,歸整各項安全標準,技術規範的職責有待推敲;再如對於進出口食品與大陸食品分置兩套監管體系分別處理造成事實上的不平等並無必要;在問責制度中,對違法的行為界限規定不細緻及舉證制度的相對缺失會導致難以操作或執法者過大裁量權等。期待這些障礙在實踐中能引起相關部門足夠的重視,並出台一些補充規定,司法解釋彌補之,讓新法能得以真正地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