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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中小学生意外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由于现行法律中涉及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处理的条款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这些伤亡事故一旦发生,家长便会不分青红皂白地把所有责任都推给学校,处理结果各方争议不断,学校承担了太多不应承担的责任,严重干扰了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因此想要妥善处理中小學生意外伤亡事故,厘清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权责,确立事故处理的程序,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建构中小学生意外伤亡事故的处理长效机制亟需提上日程。
◆关键词:意外伤亡事故;困惑;对策
一、受诸多因素影响中小学生意外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在市县两级,中小学不仅布点面广,而且受教育群体庞大。以信阳市为例,全市有普通高中66所,在校学生19.09万人;普通初中320所,在校学生34.7万人;普通小学1100所,在校学生67.3万人;全市中小学在校人数占全市人口的13.8%。在这个庞大受教育群体中,未成年人占95%以上,他们大都具有好奇心强、自控能力差等特点;再加上信阳市是劳务输出大市,留守儿童居多,他们缺乏父母的监护。因而学生意外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这些事故主要是以下几种类型。
(一)溺亡事故
淮信阳市内水域广,淮河支流众多,流域面积大。塘、湖、堰、坝:水库星罗棋布,全市有大型、中型、小型水库984座,万方大塘25万多个,信阳的水域资源总量占河南省总量的22%。信阳每年有10名以上中小学生溺亡,成为信阳学生意外死亡的主要杀手。
(二)交通安全事故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产业也在不断发展,我市道路上的汽车快速增多。近几年,我市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其中有不少受害者是中小学生。
(三)猝死事故
因学生自身原因或其身体特质发生猝死事故。2018年9月,某县农村中学七年级学生熊某某,女,14岁,上午第二节体育课先做完准备活动后开始跑操,在跑了50米左右晕倒,体育老师立即拨打了120电话并进行人工心肺复苏急救,然后送镇卫生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四)自杀事故
2018年11月,某高中寝室管理人员在男生公寓楼二楼平台发现高三(1)班学生舒某坠楼。2019年4月,该高中在进行全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考适应性模拟练习,练习结束后,周某从教学楼上跳下身亡。
二、中小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对信阳市近几年发生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进行梳理分析,我们发现发生各类意外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成年学生人数众多,其自身自控、自律性差
未成年学生活波好动,精力旺盛,但因为年龄限制认知能力又有限,这就是使得未成年学生很容易发生意外伤亡事故。
(二)留守儿童数量多,家长的监护和教育缺失
我市是劳务输出大市,大量的农民工外出务工后,留下大量的未成年儿童,留守儿童多为隔代看护,囿于年龄、身体、精力等原因,有的只看不护,有的不看不护。
(三)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工作未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配合
目前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在保证学生安全的教育工作中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在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上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单靠教育部门的单打独斗,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信阳市的现状来说,由于没有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支持,致使学校的安全工作困难重重。例如教育局每年暑假来临都要发出预防溺水的相关安全预警,学校和老师也会对学生进行大量的预防溺水安全教育,但是我市一到暑假期间都会有学生溺亡事故的发生,并且还不止一起,主要是因为暑假期间家长的监护不到位,致使孩子缺乏约束,还有大量的河、沟、库、堰存在缺少安全警示、救生设施等危险隐患。
三、中小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处理的现实让学校很无奈,也很困惑
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受害者都是年幼的孩子,孩子发生意外,对一个家庭来说是一种沉重的打击。学校一旦发生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先不说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来自社会和家长的压力就令学校苦不堪言。目前信阳市中小学生发生学生意外伤亡事故,由于媒体聚焦,社会关注,领导批示,家长取闹,党政领导为了稳定和谐大局的需要,签发稳妥处理意见。事发学校大多没有依法、依规处理,而是和稀泥,息事宁人,采取所谓“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的方法来处理,使得一旦发生意外伤亡事故,不管校方有无责任,都会出现家长闹,领导批,学校赔的尴尬局面。
2019年4月27日(周六)14时许,商城县达权店镇初中3名男性未成年学生在周末休息结伴外出游玩时,一人不慎落水,另外两人施救不当,三人均不幸溺亡。事故发生后,家长情绪激动,到学生所在学校吵闹,要求校方赔偿。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指出:“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此条文明确指出中小学意外伤亡事故必须是在学校的教育和管理职责范围内。学生在周末休息期间游泳溺亡,学校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2018年9月,某县农村中学七年级学生熊某某,女14岁,上午第二节体育课先做完准备活动后开始跑操,在跑了50米左右晕倒,体育老师立即拨打了120电话并进行人工心肺复苏急救,随后送镇卫生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其家长到学校大吵大闹,索要赔偿,教育行政部门和校方根据领导批示尽快协调解决,只好花钱解决。根据教育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学生因自身身体原因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学校之前并不知情,且在危险发生后积极履行了紧急救助义务,这种情况下,学校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2018年4月,我市某高中复读班学生,周某,18岁,在参加完全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考适应模拟练习后,从教学楼跳下身亡。经事后调查发现,该生性格孤僻,心里承受能力差,因感觉在模考中发挥不好,害怕接下来的高考也发挥不好,遂产生轻生念头。在此之前,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对其进行了多次心里疏导和沟通。但是还是发生了学生伤亡事故。根据教育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此事故发生后,学生家长情绪激动,不分责任,逼迫学校给付了赔偿金。
作为公益性教育机构的学校,对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既要承受极大的社会和家长的压力,又要承担沉重的经济压力,既无奈又困惑。
四、妥善解决中小学生意外伤亡事故的对策建议
大量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都是采取的非正规手段,甚至在一些地方发生了围堵学校大门事件,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使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如履薄冰,因此我们既要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为那些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合法的救济,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一)制定《河南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预防与处理条例》
虽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都对学校如何进行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如何进行意外伤亡事故处理作出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比较笼统,没有细化具体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希望省人大、省政府参照《河南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尽快着手制定《河南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预防与处理条例》,具体规定学生人身伤害处理的基本原则、各部门的基本职责、学校的工作内容、学校的法律责任等,使得学生人身伤害处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
(二)形成各方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
想要处理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单靠教育系统是不行的,需要社会各界和政府各个部门通力协助,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联动机制就是用制度来明确政府、学校、教师和家长等的主体责任,强调程序,强化义务,保证事故处理的公正、透明,从而减少争议和纠纷,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事故发生后,教育、公安和司法等部门立即启动联席会议,合法、合理、有效、快速的处理好事故。
(三)加强中小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处理的专业化、法治化
与学校的其他工作不同,学校的安全管理的法治化、专业化特征越发明显。教育行政部门的普通工作人员和学校面对各类伤亡事故没有处理经验,致使学校在处理这类问题上陷入巨大困境。这就需要探索事故处理的专业化、法治化机构。
近年来一些医院针对经常出现的“医闹现象”,成立专门的“医疗事故调处中心”,我们教育部门面对“校闹现象”,可以成立“学生伤亡事故调处中心”,专门负责辖区内涉校、涉教的各类学生伤亡事故处理纠纷。
(四)加强法治宣传,强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法治意识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最大困境在于家长无法把握维权的边界,不遵循正确的途径,因此有必要加强法治知识宣传,强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法治意识。监护人要切实提高自身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采取预防措施,加强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并且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做到以法律程序理性处理,而不是纠缠、闹访,信访不信法。
在我国山东的一些地方,利用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利用家长委员会经常性的对家长进行监护责任提醒,强化家长的法治意识,事故发生后合理沟通疏导家长的情绪,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另外学校可在开学之初以《学生安全责任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学校教育和家长监护的具体责任;并要求家长进行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心理异常情况登记;告知家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具体条款。
(五)进一步落实中小学生意外伤亡保障体系建设
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在全面落实师生校方责任保险的同时,还要积极鼓励支持学生参加政府推行的社会医疗保险,还可以鼓励和引导家长为学生购买社会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等,通过逐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和学生“四位一体”的中小学生意外伤亡事故保障体系建设,切实增强学校和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妥善处理,不仅是教育系统的重大任务,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生命不保,何谈教育。只有坚持维护学生生命安全的原则,积极探索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新路径、新趋势,才能既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受伤害的学生提供合法的救济,又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參考文献
[1]王鹰.创建安全的学校——学校安全管理与法律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2]张利静.生命不保,何谈教育——浅谈中小学安全工作[J].青年文学家,2010.
[3]李振全.中小学校园安全机制构建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硕士论文,2012.
[4]徐文倩.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对策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4.
◆关键词:意外伤亡事故;困惑;对策
一、受诸多因素影响中小学生意外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在市县两级,中小学不仅布点面广,而且受教育群体庞大。以信阳市为例,全市有普通高中66所,在校学生19.09万人;普通初中320所,在校学生34.7万人;普通小学1100所,在校学生67.3万人;全市中小学在校人数占全市人口的13.8%。在这个庞大受教育群体中,未成年人占95%以上,他们大都具有好奇心强、自控能力差等特点;再加上信阳市是劳务输出大市,留守儿童居多,他们缺乏父母的监护。因而学生意外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这些事故主要是以下几种类型。
(一)溺亡事故
淮信阳市内水域广,淮河支流众多,流域面积大。塘、湖、堰、坝:水库星罗棋布,全市有大型、中型、小型水库984座,万方大塘25万多个,信阳的水域资源总量占河南省总量的22%。信阳每年有10名以上中小学生溺亡,成为信阳学生意外死亡的主要杀手。
(二)交通安全事故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产业也在不断发展,我市道路上的汽车快速增多。近几年,我市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其中有不少受害者是中小学生。
(三)猝死事故
因学生自身原因或其身体特质发生猝死事故。2018年9月,某县农村中学七年级学生熊某某,女,14岁,上午第二节体育课先做完准备活动后开始跑操,在跑了50米左右晕倒,体育老师立即拨打了120电话并进行人工心肺复苏急救,然后送镇卫生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四)自杀事故
2018年11月,某高中寝室管理人员在男生公寓楼二楼平台发现高三(1)班学生舒某坠楼。2019年4月,该高中在进行全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考适应性模拟练习,练习结束后,周某从教学楼上跳下身亡。
二、中小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对信阳市近几年发生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进行梳理分析,我们发现发生各类意外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成年学生人数众多,其自身自控、自律性差
未成年学生活波好动,精力旺盛,但因为年龄限制认知能力又有限,这就是使得未成年学生很容易发生意外伤亡事故。
(二)留守儿童数量多,家长的监护和教育缺失
我市是劳务输出大市,大量的农民工外出务工后,留下大量的未成年儿童,留守儿童多为隔代看护,囿于年龄、身体、精力等原因,有的只看不护,有的不看不护。
(三)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工作未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配合
目前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在保证学生安全的教育工作中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在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上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单靠教育部门的单打独斗,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信阳市的现状来说,由于没有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支持,致使学校的安全工作困难重重。例如教育局每年暑假来临都要发出预防溺水的相关安全预警,学校和老师也会对学生进行大量的预防溺水安全教育,但是我市一到暑假期间都会有学生溺亡事故的发生,并且还不止一起,主要是因为暑假期间家长的监护不到位,致使孩子缺乏约束,还有大量的河、沟、库、堰存在缺少安全警示、救生设施等危险隐患。
三、中小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处理的现实让学校很无奈,也很困惑
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受害者都是年幼的孩子,孩子发生意外,对一个家庭来说是一种沉重的打击。学校一旦发生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先不说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来自社会和家长的压力就令学校苦不堪言。目前信阳市中小学生发生学生意外伤亡事故,由于媒体聚焦,社会关注,领导批示,家长取闹,党政领导为了稳定和谐大局的需要,签发稳妥处理意见。事发学校大多没有依法、依规处理,而是和稀泥,息事宁人,采取所谓“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的方法来处理,使得一旦发生意外伤亡事故,不管校方有无责任,都会出现家长闹,领导批,学校赔的尴尬局面。
2019年4月27日(周六)14时许,商城县达权店镇初中3名男性未成年学生在周末休息结伴外出游玩时,一人不慎落水,另外两人施救不当,三人均不幸溺亡。事故发生后,家长情绪激动,到学生所在学校吵闹,要求校方赔偿。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指出:“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此条文明确指出中小学意外伤亡事故必须是在学校的教育和管理职责范围内。学生在周末休息期间游泳溺亡,学校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2018年9月,某县农村中学七年级学生熊某某,女14岁,上午第二节体育课先做完准备活动后开始跑操,在跑了50米左右晕倒,体育老师立即拨打了120电话并进行人工心肺复苏急救,随后送镇卫生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其家长到学校大吵大闹,索要赔偿,教育行政部门和校方根据领导批示尽快协调解决,只好花钱解决。根据教育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学生因自身身体原因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学校之前并不知情,且在危险发生后积极履行了紧急救助义务,这种情况下,学校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2018年4月,我市某高中复读班学生,周某,18岁,在参加完全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考适应模拟练习后,从教学楼跳下身亡。经事后调查发现,该生性格孤僻,心里承受能力差,因感觉在模考中发挥不好,害怕接下来的高考也发挥不好,遂产生轻生念头。在此之前,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对其进行了多次心里疏导和沟通。但是还是发生了学生伤亡事故。根据教育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此事故发生后,学生家长情绪激动,不分责任,逼迫学校给付了赔偿金。
作为公益性教育机构的学校,对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既要承受极大的社会和家长的压力,又要承担沉重的经济压力,既无奈又困惑。
四、妥善解决中小学生意外伤亡事故的对策建议
大量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都是采取的非正规手段,甚至在一些地方发生了围堵学校大门事件,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使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如履薄冰,因此我们既要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为那些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合法的救济,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一)制定《河南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预防与处理条例》
虽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都对学校如何进行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如何进行意外伤亡事故处理作出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比较笼统,没有细化具体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希望省人大、省政府参照《河南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尽快着手制定《河南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预防与处理条例》,具体规定学生人身伤害处理的基本原则、各部门的基本职责、学校的工作内容、学校的法律责任等,使得学生人身伤害处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
(二)形成各方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
想要处理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单靠教育系统是不行的,需要社会各界和政府各个部门通力协助,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联动机制就是用制度来明确政府、学校、教师和家长等的主体责任,强调程序,强化义务,保证事故处理的公正、透明,从而减少争议和纠纷,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事故发生后,教育、公安和司法等部门立即启动联席会议,合法、合理、有效、快速的处理好事故。
(三)加强中小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处理的专业化、法治化
与学校的其他工作不同,学校的安全管理的法治化、专业化特征越发明显。教育行政部门的普通工作人员和学校面对各类伤亡事故没有处理经验,致使学校在处理这类问题上陷入巨大困境。这就需要探索事故处理的专业化、法治化机构。
近年来一些医院针对经常出现的“医闹现象”,成立专门的“医疗事故调处中心”,我们教育部门面对“校闹现象”,可以成立“学生伤亡事故调处中心”,专门负责辖区内涉校、涉教的各类学生伤亡事故处理纠纷。
(四)加强法治宣传,强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法治意识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最大困境在于家长无法把握维权的边界,不遵循正确的途径,因此有必要加强法治知识宣传,强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法治意识。监护人要切实提高自身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采取预防措施,加强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并且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做到以法律程序理性处理,而不是纠缠、闹访,信访不信法。
在我国山东的一些地方,利用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利用家长委员会经常性的对家长进行监护责任提醒,强化家长的法治意识,事故发生后合理沟通疏导家长的情绪,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另外学校可在开学之初以《学生安全责任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学校教育和家长监护的具体责任;并要求家长进行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心理异常情况登记;告知家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具体条款。
(五)进一步落实中小学生意外伤亡保障体系建设
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在全面落实师生校方责任保险的同时,还要积极鼓励支持学生参加政府推行的社会医疗保险,还可以鼓励和引导家长为学生购买社会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等,通过逐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和学生“四位一体”的中小学生意外伤亡事故保障体系建设,切实增强学校和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妥善处理,不仅是教育系统的重大任务,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生命不保,何谈教育。只有坚持维护学生生命安全的原则,积极探索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新路径、新趋势,才能既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受伤害的学生提供合法的救济,又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參考文献
[1]王鹰.创建安全的学校——学校安全管理与法律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2]张利静.生命不保,何谈教育——浅谈中小学安全工作[J].青年文学家,2010.
[3]李振全.中小学校园安全机制构建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硕士论文,2012.
[4]徐文倩.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对策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