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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乡村公共空间的重构是当下我国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回顾近四十年海内外的中国地方公共领域研究不无裨益。早期研究采取自由型公共领域理论,认为地方公共领域产生于同国家相对的社会之内,强调其代表社会的功能。晚近研究采取中介型公共领域理论,认为地方公共领域存在于同国家相对的社会之外,强调其调节社会的功能。它们总体上都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宏观与中观层面上运用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作为一种拓展研究,也许可以关注被忽略的公共领域交往模式,从微观上探讨地方公共领域的联结社会功能。这可能为当下乡村公共空间作用研究提供某种参考。
[关键词]公共领域;市民社会;代表社会;调节社会
[中图分类号] D63-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4479(2020)01-0061-08
当前,在我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重构乡村公共空间已然是学术界的一个热点话题。这也许可以看作更长时期内中国地方公共领域研究的一种延续。事实上,自1980年代初开始,海内外中国学界即对不同于西方的中国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的形成及发展饶有兴趣。从既有研究来看,海内外中国学专家基本采取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进行分析,主流观点是中国自晚清以来就存在一种地方性公共领域,中间经历曲折后在当代重新兴起。所谓地方性公共领域,是指它主要集中于地方乡村,而非国家城市层面。[1](p205)但是,关于这种地方性公共领域的结构功能,不同时期研究者之间的认识差异甚大。大致以1990年代为界,较早的研究主张,地方公共领域产生于同国家相对的社会之内,强调其代表社会的功能,可谓自由模式公共领域的取向;而晚近的研究则认为,地方公共领域存在于同国家相对的社会之外,强调其调节社会的功能,可谓中介模式公共领域的取向。本文尝试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类型学视野中,总结这两种研究取向的演进过程,并提出可能的拓展研究路径,权作如今重构乡村公共空间研究的抛砖。
一、中国公共领域研究的兴起及争议
公共领域是“二战”以后当代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概念。阿伦特最早专门论述公共领域理论,从而确定了公共领域理论的独立地位。她认为,人类区别于动物的本质在于人类除了私人生活以外,还接受由行动和言语构成的政治生活或共同體生活。公共领域是与私人领域相区别的公开的共同世界,公共领域把人们联系在一起又分离开来。对于阿伦特来说,古代同家庭(族)空间相区分的城邦空间就是公共领域的理想形式。然而,进入现代以后,公共领域急剧衰落,一个既非私人又非公共的社会领域的兴起,吞噬了古老的政治领域。
哈贝马斯是阿伦特之后最有影响力的公共领域理论学者。但是,与阿伦特的悲观论调不同,哈贝马斯致力于张扬现代公共领域的积极理想。哈贝马斯前后期论著中包含了多种含义的公共领域的概念,可以说是暗示了一种关于现代公共领域的类型学。[2](pp421-422)在前期,哈贝马斯提出,所谓公共领域是指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其间能够形成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它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现代公共领域产生的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国家的强制性权力恰好是公共领域的对手,而不是它的一个部分。在他著作中,公共领域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结构中有两种定位,即“国家—社会(公共领域)”二分模式和“国家—公共领域—社会”三分模式。前者可以称为自由模式公共领域,实际上以狭隘的资产阶级为主体,它是私人领域的一部分,内在于社会并代表社会抗衡国家。后者可以称为中介模式公共领域,以普遍的社会公众为主体,它摆脱了私人领域的羁绊,而成为国家与社会的调节领域。哈贝马斯在前期着重论述的是自由模式。在后期,哈贝马斯在中介模式的基础上,使用交往行为理论重建了公共领域理想,不妨称其为交往模式公共领域。它的主体被确定为从公众中涌现出来的交往行动者,它是政治系统(国家)与生活世界(社会)之间的联结领域,是社会问题的共振板和传感器。应当注意,无论前期还是后期,哈贝马斯一直都认为,公共领域的基础是市民社会,其核心为至少在形式上是民众自发自愿的社团组织。当然,公共领域不能简单等同于市民社会本身。
哈贝马斯的早期公共领域理论形成于1960年代,不过它被广泛运用是在1980年代以后。随着苏联、东欧国家为摆脱集权统治而进行社会转型的现实进程,在美国的中国学界看来,中国市民社会问题也日益突显;加之美国中国学专家自1960年代本就有意识地扬弃宏大叙事传统,而转向社会科学化的区域研究的中层分析,因而他们在1990年代掀起了中国公共领域研究的高峰。同时,国内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理论研究也异军突起,其现实原因除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动之外,主要是对1980年代为配合社会分权运动而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反思。[3]不过,关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是否适用于中国社会研究,1980年代以来海内外的中国学界发生过激烈的争论,乃至有少数海外学者在概念运用上,以“公共空间”(public space)替代“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 不过,在大多数学者那里,这两个概念其实没有根本区别。
哈贝马斯1961年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序言中称,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或自由模式公共领域是一个历史范畴,不能抽象为理想类型,而随意运用到具有相似形态的历史语境中。但是,这显然不包括他著作中实际使用的其他类型的公共领域概念。在后来的研究者看来,即使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概念确实具有一定程度的欧洲地域局限性,但由于其被定位为带有历史倾向的社会学分析而兼具批判性的特点,对于中国研究也并非完全不可行。尽管它是在写现代西方的历史,但因为它提出的是一系列适合于20世纪末全球社会的普遍问题,在抽象层面上仍可以与当代中国的研究联系起来。在20世纪90年代末,哈贝马斯也认为,中国经济的进一步自由化和政治体制的进一步民主化,将最终促进而且也需要民主形式的舆论必须植根于其中的、可称之为政治公共领域和联系网络的某种等价物。因此,只要将公共领域的内涵进行抽象化,它的各种模式就可以作为一种分析性概念运用于中国研究领域。当然,其有效性最终取决于能否提供对现实社会问题的新理解。 哈贝马斯的现代公共领域理论的运用之所以充满争议,不仅在于它要与国家相对区分,更在于它也要与社会相互联系。实际上,在阿伦特那里,公共领域定位十分明确,它就是公共权力领域本身,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泾渭分明。但是,在哈贝马斯以后,现代公共领域分离在公共权力领域之外,且与私人领域时合时分,而私人领域又是社会的核心领域。正是这种公共领域与社会关系的结构复杂性,导致海内外的中国研究者对哈贝马斯理论的不同理解和运用,从而总体上形成下述的自由型和中介型两种相互论争的研究取向。
二、代表社会:自由型公共领域的追寻
1970年代后期,一些美国学者就注意到明清以来中国社会非官方“公”的领域的发展,这究竟是中国国家权力逐步向地区领袖让渡,还是隐蔽地向地方社会渗透?[4]1980年代以来的海内外研究大多认为是前者或前者为主要趋势。特别是19世纪后半期大规模的社会重建,为地方士绅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极好的机会,导致了公共领域的迅速发展。此类研究大多数采取哈贝马斯的自由型公共领域的概念,致力于在中国近代历史和当代现实中搜寻其对应物。它们有的强调自治社团或社区的力量,有的看重地方精英的作用,有的还突出民间茶馆和小店等公共场所的“欧式咖啡馆效应”。当然,此种思路也遭到一些学者的强烈反对。
罗威廉(WilliamT.Rowe)是中国公共领域论者最重要的一个代表人物。他认为,19世纪的汉口小镇已经出现一种实质层面上的自治,形成了以行会为中心的市政管理机构,行会关心与控制的领域已远远超出了统辖其所属成员及其行业的范畴,逐步担负起城市整体利益的责任,甚至使政府在社会服务领域显得无足轻重了。汉口的行会结构及其活动领域的扩展,意味着地方权力的私域化,此种私域化可看作是一种更具影响力与现代性的城市控制机构的源头。汉口可称之为公共领域的集体努力领域呈几何数级扩展,这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与欧洲的“位于资产阶级私人财产利益与专制主义国家利益之间的中间领域”并没有根本性的不同。 马敏认为,20世纪初年,产生一大批由资产阶级化的绅商所创设的新型民间社团,使地方事权逐步发生本质的变化,它日益成为早期资产阶级起主导作用的领域,其结果是形成在野的市政权力网络。[5](pp250,283)项飙、朱康对等同样关注社区发育,但是将关注视线移向当代改革以后。前者通过“浙江村”案例研究,论证了改革以来流动农民及其社区已形成了一种“新社会空间”。后者较早论述了当代农村的公共领域的发展。他分析了浙江龙港建镇以后以企业家协会为代表的上下联动推进的行业自治、社区自治运动,使得社会的公共领域自治性逐渐强化。 此外,在近年的乡村研究中,不少学者使用村庄内生型公共空间或社会性公共空间等概念,它们所指的是村庄内部自然长成的社会结构。村庄内生型公共空间受村庄地方性知识及村庄生存理性选择支配,具有浓重的民间化色彩。它促进了乡村社区记忆的重现,推动乡村经济交换向契约性关系过渡。
与罗威廉等学者重视社区自治团体作用不同,另一些学者更重视地方精英的角色。冉枚铄(Mary Rankin)认为太平天国运动后,中国国家精英与地方精英权力平衡已被打破,乡绅与商人共同开始作为能动主义者在急剧扩大的公共领域(公)中扮演一种新的管理角色。 萧邦齐(R.Keith Schoppa)认为,20世纪初期浙江地方精英对国家政权的渗透反映在对一些公共事物的广泛参与上,自治组织和利益团体能够在新的语境中阐明政治、社会和经济的目标及其意义,这使“公共领域”的产生成为可能。 许纪霖、方平以近代上海为例揭示,中国公共领域从一开始就是以士大夫或知识分子为核心,其中处于支配性地位的是一批社会精英,包括士绅、报刊编辑记者、教员、学生、资本家,甚至退职官员。
除了社会力量与地方精英的壮大之外,社会活动的物质空间也很受学者关注。王笛认为,街头(主要包括街道、店铺、邻坊、茶馆等)是民众活动的主要空间,在近代改良时期的公共空间中,民众进行弱者的消极反抗,精英对民众失去了控制;而在革命时期的公共空间里,民众要求精英重组社区,精英也需要民众支持,以共同阻止国家权力对地方社会的渗透。[6](pp3-4)全大伟(David Strand)以20世纪初的北京为例,列举了前工业城市中公共活动的各种形式,其中包括市场营销、看戏、烧香拜庙、以及茶馆和酒楼的社交应酬。例如,他认为,天安门不止是一个正式建筑的广场,它是天安门门楼外的一个空旷的空间,是一个公共场所,亦即为市民和公民定期聚会于此的一个空间,它体现着一种市镇和民族团结统一之象征。 此外,在当代研究中,有以鄉间小店、祠堂和礼堂等为对象的研究,认为它们作为农村公共空间,具有产生公共舆论等作用。
上述学者将自由型公共领域理论运用于中国研究时,主要集中于社会如何从传统国家手中分享一部分权利,以及国家让渡自身权利所能达致的限度和范围。这种公共领域研究思路基本可取,但也让人生疑,它们是否把一种目的论投射于中国社会之上。 黄宗智与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 Jr.)认为,资产者公共领域预设的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模式并不适合于中国的近现代社会。就当代中国而言,它存在某种暂时被宽容的公众舆论。但是,远不是哈贝马斯所理念化的公共领域。魏斐德对公共领域的理解其实与罗威廉等并没有根本区别,甚至更为宽广。后来,魏斐德也认为,在中国的“公”作为“公共领域”的概念上不必纠缠,更应关注的是公共领域和政府之间的边界来回变动问题。[7]这大概等于事实上承认了哈贝马斯的自由模型运用于中国研究的合理性,只不过具体分析过程不同而已。
三、调节社会:中介型公共领域的探讨
在1990年代以后,罗威廉等研究者不再单纯搜寻晚清中国与近代西方的相似处,而是同时关心两者差异,进而试图同哈贝马斯进行对话。罗威廉所理解的公共领域仍然是自由模式的,但是他的努力可以看作是自由模式论者在遭受批评后,迈向中介模式公共领域探讨的开端。正是此种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新运用,形成了诸如管理型公共领域、第三领域、村庄性公共领域等理论概括,展示了公共领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更为复杂的调节关系,具体表现为合作、冲突及博弈关系。因而,也获得了学界积极的评价。 早在1980年代,全大伟就提及,中国传统思想并不认为社会与国家相对立,民国时期存在某种和欧洲早期有所不同的有限的软性公共领域。在1990年代,冉枚铄则根据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公共领域理念,提出中国的“管理型公共领域”的概念,它是由官方和平民共同承担的、公开的、公众主动的中间舞台。它既有别于直接的国家管理或强制性控制,也不同于私人领域。在其中,官方与精英活动之间的关系通常是在双方意愿下建立的,精英不打算捍卫与国家对立的权利,或给国家权力划定一条正式的界限。这种中国公共领域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动结果,而不是像欧洲近代那样是经济发展的自然状态。一方面,从国家作用来看,国家明确地限制并引导着公共领域,这种影响更多是通过组织和政治手段实现,而不是来自特别普遍深入的专制,或是一种奖励为国效忠的依附性的政治文化。另一方面,从社会认同来看,多数精英的地位和权力是建立在地方上的。作为乡土的地方,它带有象征性的色彩,是国家和家庭的中介。[8](pp216-217)王笛认为,晚清时期,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扩张同国家与地方士绅的支持合作相联系,地方士绅依赖于官方的支持而扩张自己的权利。公共领域如果没有国家的倡导和支持,其发展是困难的。[9]
黄宗智提出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的概念。在司法领域,清代实现争端解决的机制是在地方官吏意见与社区/宗族调解之间的一种半制度化的交流,他们将正式与非正式的两种司法体制都包括到一种谈判协商的关系之中。在地方行政中,典型做法是依靠不领傣禄的准官吏。县级以下行政职位的任命,原则上都是由社区举荐,再由政府认可。[2](pp430,442)王笛也认为,近代中国公共领域可能是国家和地方士绅合作的一个连结处,但也可以是国家和地方士绅冲突的一个爆发点。其总体状况是,国家权力的大力扩张,但是遭遇了地方文化的顽强抵制。 黄宗智还引人注目地指出,在当代,集体时期的公社/大队和单位的行政领导成了“第三领域”的关键地带,更具协商性而非命令性的新型权力关系逐渐衍生。到1990年代,第三领域的物质基础和组织机构及其逻辑,既区别于国家机构又区别于私人社团。与此相似的是,张伯伦(Heath B. Chamberlain)认为,1950年代中国国家使人民从传统的家庭和社会的约束中获得解放,恰恰成为市民社会未来成长的铺垫。改革开放以后,在工业生产场所、民法等领域,在国家鼓励和帮助下,市民社会正在出现。[10](pp252-253)怀特(Gordon White)与王颖等关注半官半民性质的中间组织在当代的大量产生。怀特认为,已有研究表明,新的社会组织分层在中国事实上已经出现,它或是自发产生,或通过国家行动产生,或两者兼而有之。王颖将当代中国社团看作是社会中间层,在性质和功能上介于两类组织要素之间,既具有自愿性、相对独立性和特殊利益,又依存于双方,以服务、沟通和协调双方为其宗旨,在两者之间发挥联结作用的媒介组织。
毛丹提出一种具有双重功能的“村庄性公共领域”的概念。此种公共领域对外要处理自治村社区与国家的关系,对内要处理村民对自治村社区公共机构的关系。在传统的地方公共领域中,士绅集团与官府大体上随着双方力量变化而进行随机性权力博弈。而在当代,村庄性公共领域受国家制度支持并且实现了法律化,自治村社区与政府朝非随机性博弈的方向迈进。[11](p31)郎友兴认为,改革以后的村庄出现了一种新型公共空间,即“行政嵌入—村庄内生型”公共空间。它是指型构动力来自于村庄现实需要,但是在村庄外部的行政力量的支配下组织和发展出来的公共空间;它还指出于行政权力的介入,导致村庄内部习惯的改变,而出现的公共空间等。“行政嵌入—社会内生型”公共空间与村庄自身权力运作之间存在良性关系,促进了村庄自身权力运作的民主化。这具体表现在权力的授予、权力运作中的参与和对权力运作的监督等三個方面中的村民有效参与。
上述1990年代后的中介型取向研究的共同之处在于,既讨论国家、社会对公共领域的作用,又讨论公共领域对国家、社会的影响。其中,管理型公共领域的概念将自由型公共领域理论作为理论论敌,不仅凸显了表象异同的问题,而且试图勾勒出一种中国类型的公共领域。第三领域的概念则可能去除公共领域价值论和目的论色彩,并阻止将其化约归入国家或社会中的倾向。大体上,中介型公共领域被运用至中国研究时获得了较多的肯定,至少没有引起强烈反对。其原因或许是中介型公共领域理论本就不为学者关注,因为广被引用的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的重点并不在此。或许更是海内外中国学界已经感到此类争论意义不大,正如王笛在十年前就已指出,人们现在比任何时候都更清楚了,问题不是公共领域这个概念是否可以用来研究中国,而是采用它来研究中国时如何定义。
四、总结性的评论及展望
近四十年来,海内外中国学界对晚清以来“地方性公共领域”的形成特征进行了持久的探讨。其中,关于这种地方公共领域的结构功能研究,前后形成了“代表社会”和“调节社会”两种观点分歧。它们以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为参照,可称之为自由型公共领域和中介型公共领域两种取向。这些研究视角的变化可能注意到了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不同阶段的特点,但是也忽略了哈贝马斯后期的交往理论的意义。本文建议,今后也许可以借助交往型公共领域,探讨中国地方公共领域的联结社会的功能。在乡村振兴背景下,这一研究路径的可能意义在于,从微观上探讨乡村公共空间中的交往行动者、社会行动者和政治行动者的良性互动关系,从而促进哈贝马斯所言的“团结”资源在乡村中的再生产。
比较而言,自由型公共领域取向在国家与社会(公共领域)二元对立的架构下,突出公共领域代表社会的功能;而中介型公共领域取向则在国家、公共领域与社会三元分立的架构下,突出公共领域调节社会的功能。前一种取向单方面地突出市民社会的成长以及公共领域的自主性。一方面是新型社团的产生,地方精英的崛起,以及街头文化的持续等,另一方面则是公共权力的被迫衰落或主动后撤。此种研究正如哈贝马斯理论一样,在“官”与“民”之间,它们旗帜鲜明地将公共领域置于后者一方。然而,这种观点似乎需要以一个独立、完整、强大的市民社会为前提。正因为如此,引起了不少人的反对。后一种取向显然放弃了这种西方式想象,转而承认了中国市民社会的限度和公共领域的依赖性。除了哈贝马斯的理论外,此种研究接引了中国本土的关于“公”的思想资源,将公共领域置于“官”与“民”的中间位置。这样就弱化(但不是虚化)讨论公共领域对市民社会基础的依赖问题,而集中关注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公共领域本身的成长问题。在这个意义上,管理型公共领域、第三领域、村庄性公共领域等概念的确更具中国特色,称其为近代中国公共领域研究的里程碑也不为过。 不过,上述地方公共领域的结构功能研究的两种取向,都集中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中观层面,对微观层面的公共领域行动者关注不够。在它们的分析中,似乎只有国家和社会的两种行动者在主导公共领域的生产,而没有第三方的干扰乃至主导的行动者,它们努力告诉人们一种理想的中国公共领域。在此意义上,已有研究似乎有点单调,特别是近十多年以来的当代乡村公共空间研究也同样偏于空泛。大多数当代农村学者实际上并不明确使用哈贝马斯式的公共领域理论,他们的公共空间的典型定义是村庄社会有机体内部存在各种形式的社会关联以及人际交往的结构方式。当其具有某种公共性并以特定空间形式相对固定时,就构成了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村落公共空间。[12]这种公共空间的概念似乎有点接近阿伦特的公共领域概念,然而研究者对村庄范围内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关系区分并不明确,导致其概念的分析力不够。这种取向也引发一个意外后果,即在概念运用上流于随意,硬生生将政治权力也纳入公共领域,这显然不能准确描述当代乡村社会的现实结构。
从今后地方公共领域研究的拓展来看,也许可以在微观层面转向哈贝马斯的交往公共领域模式,分析政治系统(国家)与生活世界(社会)如何被公共领域联结起来。也就是说,探讨公共领域中的政治权力、社会权力和交往权力等背后的行动主体之间的关系,及其对于公共领域功能发挥的意义。尽管已有中国研究文献定义公共领域或公共空间时,也会提及交往或沟通之类的概念,但是,几乎都忽视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这也许是因为该著作采取规范性论述的方式,不像《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的历史性描述那样,受那些“经验的历史学家”出身的中国研究者欢迎。 本文认为,交往型公共领域的分析性作用可能在于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交往行动者的概念可以确立公共领域主体的普遍性。公众的基本条件从以前的一定财产和阅读能力降低至如今的日常语言的运用能力。 这有利于反思原先过于依赖地方精英研究的倾向。其次,策略行动者的概念可以解释相对于公众而言的各种异己力量的角色及其作用。例如,在乡村公共领域中,半官半民性质的行动者的行为解释是一个难题。如果按交往模式,也许就很容易理解其作为策略行动者的微观角色的统一,也就是说,夹杂着官、民、公、私等多种因素的行为动机,在其表面为“公”的行动策略上得到了统一。最后,就公共领域的市民社会基础及其作用方式来看,今后的研究不必完全寄托于大众传媒的所谓独立性上, 也不必在意所谓草根社团的顽强生命力或体制外社团的革命性力量。正如赵文词所建议,希望似乎在于从相关社团内部评估其市民化程度,不仅观察其物质资源数量,而且认识其道德资源质量。这也许很适合于那些钟情于文化视角的公共领域研究者。
当然,从更为广阔的社会进程和学术背景来看,或许一般认为,本世纪以来,美国中国学专家们关于公共领域的研究已经明显减少了。而在国内,自2011年后,公民社会名义下的各种研究也陷于一种丧失基本话语权的尴尬境地。这可能与该术语的东欧式想象有关。但是,这种理论想象已是明日黄花,至少不是市民社会理论主流。 正如ThomasMcCarthy在英文版《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导言中发问,民主还有可能吗?公共领域此一鹄的,是历史经验,更是现实问题。后冷战时期以来,哈贝马斯的民主商谈论中,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仍是其规范性条件。在如今国内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高歌声中,中国地方公共领域发展的研究,尤其是乡村振兴背景下的乡村公共空间的重构研究,或能凭借交往模式再奏响亮学术音符。
[注 释]
①有关论述參见汉娜·阿伦特:《人的境况》,王寅丽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②参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笔者的未刊稿《从自由到交往: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之转型》梳理了哈贝马斯前后期公共领域理论的演变过程。
③参见汪晖:《公共领域》,《读书》,1995年第6期。
④参见罗威廉:《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和社会(1796-1889)》,江溶、鲁西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1-418页;罗威廉:《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冲突和社区(1796-1895)》,鲁西奇、罗杜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3页。
⑤参见项飙:《传统与新社会空间的生成》,《战略与管理》,1996年第6期;朱康对:《来自底层的革命——从龙港农民城看温州模式城市化中的市民社会成长》,《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6期。
⑥参见魏斐德:《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问题论争》,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4-395页。
⑦参见杨念群:《近代中国史学研究中的“市民社会”》,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98-199页。
⑧参见许纪霖:《近代中国的公共领域:形态、功能与自我理解——以上海为例》,《史林》,2003年第2期;方平:《晚清上海的公共领域(1895—1911)》,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07页。
⑨参见魏斐德:《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问题论争》,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9页。
参见杨念群:《近代中国史学研究中的“市民社会”》,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2页。
参见王笛:《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王笛:《茶馆:成都的公共生活和微观世界(1900—1950)》,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425页。 参见Gordon White, Prospects for Civil Society in China: A Case Study from Xiaoshan City,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 No.29, 1993, pp.63-87;王颖、折晓叶、孙炳耀:《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版,第271页。
参见郎友兴、周松强:《改革与乡村: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义乌市七一村村庄政治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04页、第221-225页;另见徐东涛:《中国农村公共空间的演进和村庄权力的运作——以浙江省七一村为个案》,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于1996年就已翻译成英语版,但是其中的公共领域的交往模式,似乎并未被应用至美国的中国研究中;汉语世界,《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在一些公共空间研究者那里也不是主要文献。从卜正民的解读来看,哈贝马斯公共领域分为两种:统治模型和批评模型。交往模式可以归为公共领域的批评模型,而在历史描述的意义上,统治模型更为合适。参见卜正民:《为权力祈祷:佛教与晚明中国士绅社会的形成》,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60页。
哈贝马斯指出只有公众达到较大规模时,公共领域才需要报刊、广播和电视等为媒介。他还认为,在公共交往过程中,通过富有实效的传播媒介来扩散内容和观点并非唯一重要的,也非第一重要的事情。
哈贝马斯1992年就已认真分析过市民社会的结构必然性限度,认为它没有权力,而只有影响。科恩和阿拉托也在1992年提醒,首先要放弃此类激进变革的革命偏好,埃尔伯格1999年也强调市民社会天然独立于国家和经济的认识是错误的。参见植村邦彦:《何谓“市民社会”——基本概念的变迁史》,赵平等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96-197页、第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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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范瑞光
[关键词]公共领域;市民社会;代表社会;调节社会
[中图分类号] D63-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4479(2020)01-0061-08
当前,在我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重构乡村公共空间已然是学术界的一个热点话题。这也许可以看作更长时期内中国地方公共领域研究的一种延续。事实上,自1980年代初开始,海内外中国学界即对不同于西方的中国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的形成及发展饶有兴趣。从既有研究来看,海内外中国学专家基本采取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进行分析,主流观点是中国自晚清以来就存在一种地方性公共领域,中间经历曲折后在当代重新兴起。所谓地方性公共领域,是指它主要集中于地方乡村,而非国家城市层面。[1](p205)但是,关于这种地方性公共领域的结构功能,不同时期研究者之间的认识差异甚大。大致以1990年代为界,较早的研究主张,地方公共领域产生于同国家相对的社会之内,强调其代表社会的功能,可谓自由模式公共领域的取向;而晚近的研究则认为,地方公共领域存在于同国家相对的社会之外,强调其调节社会的功能,可谓中介模式公共领域的取向。本文尝试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类型学视野中,总结这两种研究取向的演进过程,并提出可能的拓展研究路径,权作如今重构乡村公共空间研究的抛砖。
一、中国公共领域研究的兴起及争议
公共领域是“二战”以后当代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概念。阿伦特最早专门论述公共领域理论,从而确定了公共领域理论的独立地位。她认为,人类区别于动物的本质在于人类除了私人生活以外,还接受由行动和言语构成的政治生活或共同體生活。公共领域是与私人领域相区别的公开的共同世界,公共领域把人们联系在一起又分离开来。对于阿伦特来说,古代同家庭(族)空间相区分的城邦空间就是公共领域的理想形式。然而,进入现代以后,公共领域急剧衰落,一个既非私人又非公共的社会领域的兴起,吞噬了古老的政治领域。
哈贝马斯是阿伦特之后最有影响力的公共领域理论学者。但是,与阿伦特的悲观论调不同,哈贝马斯致力于张扬现代公共领域的积极理想。哈贝马斯前后期论著中包含了多种含义的公共领域的概念,可以说是暗示了一种关于现代公共领域的类型学。[2](pp421-422)在前期,哈贝马斯提出,所谓公共领域是指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其间能够形成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它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现代公共领域产生的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国家的强制性权力恰好是公共领域的对手,而不是它的一个部分。在他著作中,公共领域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结构中有两种定位,即“国家—社会(公共领域)”二分模式和“国家—公共领域—社会”三分模式。前者可以称为自由模式公共领域,实际上以狭隘的资产阶级为主体,它是私人领域的一部分,内在于社会并代表社会抗衡国家。后者可以称为中介模式公共领域,以普遍的社会公众为主体,它摆脱了私人领域的羁绊,而成为国家与社会的调节领域。哈贝马斯在前期着重论述的是自由模式。在后期,哈贝马斯在中介模式的基础上,使用交往行为理论重建了公共领域理想,不妨称其为交往模式公共领域。它的主体被确定为从公众中涌现出来的交往行动者,它是政治系统(国家)与生活世界(社会)之间的联结领域,是社会问题的共振板和传感器。应当注意,无论前期还是后期,哈贝马斯一直都认为,公共领域的基础是市民社会,其核心为至少在形式上是民众自发自愿的社团组织。当然,公共领域不能简单等同于市民社会本身。
哈贝马斯的早期公共领域理论形成于1960年代,不过它被广泛运用是在1980年代以后。随着苏联、东欧国家为摆脱集权统治而进行社会转型的现实进程,在美国的中国学界看来,中国市民社会问题也日益突显;加之美国中国学专家自1960年代本就有意识地扬弃宏大叙事传统,而转向社会科学化的区域研究的中层分析,因而他们在1990年代掀起了中国公共领域研究的高峰。同时,国内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理论研究也异军突起,其现实原因除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动之外,主要是对1980年代为配合社会分权运动而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反思。[3]不过,关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是否适用于中国社会研究,1980年代以来海内外的中国学界发生过激烈的争论,乃至有少数海外学者在概念运用上,以“公共空间”(public space)替代“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 不过,在大多数学者那里,这两个概念其实没有根本区别。
哈贝马斯1961年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序言中称,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或自由模式公共领域是一个历史范畴,不能抽象为理想类型,而随意运用到具有相似形态的历史语境中。但是,这显然不包括他著作中实际使用的其他类型的公共领域概念。在后来的研究者看来,即使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概念确实具有一定程度的欧洲地域局限性,但由于其被定位为带有历史倾向的社会学分析而兼具批判性的特点,对于中国研究也并非完全不可行。尽管它是在写现代西方的历史,但因为它提出的是一系列适合于20世纪末全球社会的普遍问题,在抽象层面上仍可以与当代中国的研究联系起来。在20世纪90年代末,哈贝马斯也认为,中国经济的进一步自由化和政治体制的进一步民主化,将最终促进而且也需要民主形式的舆论必须植根于其中的、可称之为政治公共领域和联系网络的某种等价物。因此,只要将公共领域的内涵进行抽象化,它的各种模式就可以作为一种分析性概念运用于中国研究领域。当然,其有效性最终取决于能否提供对现实社会问题的新理解。 哈贝马斯的现代公共领域理论的运用之所以充满争议,不仅在于它要与国家相对区分,更在于它也要与社会相互联系。实际上,在阿伦特那里,公共领域定位十分明确,它就是公共权力领域本身,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泾渭分明。但是,在哈贝马斯以后,现代公共领域分离在公共权力领域之外,且与私人领域时合时分,而私人领域又是社会的核心领域。正是这种公共领域与社会关系的结构复杂性,导致海内外的中国研究者对哈贝马斯理论的不同理解和运用,从而总体上形成下述的自由型和中介型两种相互论争的研究取向。
二、代表社会:自由型公共领域的追寻
1970年代后期,一些美国学者就注意到明清以来中国社会非官方“公”的领域的发展,这究竟是中国国家权力逐步向地区领袖让渡,还是隐蔽地向地方社会渗透?[4]1980年代以来的海内外研究大多认为是前者或前者为主要趋势。特别是19世纪后半期大规模的社会重建,为地方士绅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极好的机会,导致了公共领域的迅速发展。此类研究大多数采取哈贝马斯的自由型公共领域的概念,致力于在中国近代历史和当代现实中搜寻其对应物。它们有的强调自治社团或社区的力量,有的看重地方精英的作用,有的还突出民间茶馆和小店等公共场所的“欧式咖啡馆效应”。当然,此种思路也遭到一些学者的强烈反对。
罗威廉(WilliamT.Rowe)是中国公共领域论者最重要的一个代表人物。他认为,19世纪的汉口小镇已经出现一种实质层面上的自治,形成了以行会为中心的市政管理机构,行会关心与控制的领域已远远超出了统辖其所属成员及其行业的范畴,逐步担负起城市整体利益的责任,甚至使政府在社会服务领域显得无足轻重了。汉口的行会结构及其活动领域的扩展,意味着地方权力的私域化,此种私域化可看作是一种更具影响力与现代性的城市控制机构的源头。汉口可称之为公共领域的集体努力领域呈几何数级扩展,这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与欧洲的“位于资产阶级私人财产利益与专制主义国家利益之间的中间领域”并没有根本性的不同。 马敏认为,20世纪初年,产生一大批由资产阶级化的绅商所创设的新型民间社团,使地方事权逐步发生本质的变化,它日益成为早期资产阶级起主导作用的领域,其结果是形成在野的市政权力网络。[5](pp250,283)项飙、朱康对等同样关注社区发育,但是将关注视线移向当代改革以后。前者通过“浙江村”案例研究,论证了改革以来流动农民及其社区已形成了一种“新社会空间”。后者较早论述了当代农村的公共领域的发展。他分析了浙江龙港建镇以后以企业家协会为代表的上下联动推进的行业自治、社区自治运动,使得社会的公共领域自治性逐渐强化。 此外,在近年的乡村研究中,不少学者使用村庄内生型公共空间或社会性公共空间等概念,它们所指的是村庄内部自然长成的社会结构。村庄内生型公共空间受村庄地方性知识及村庄生存理性选择支配,具有浓重的民间化色彩。它促进了乡村社区记忆的重现,推动乡村经济交换向契约性关系过渡。
与罗威廉等学者重视社区自治团体作用不同,另一些学者更重视地方精英的角色。冉枚铄(Mary Rankin)认为太平天国运动后,中国国家精英与地方精英权力平衡已被打破,乡绅与商人共同开始作为能动主义者在急剧扩大的公共领域(公)中扮演一种新的管理角色。 萧邦齐(R.Keith Schoppa)认为,20世纪初期浙江地方精英对国家政权的渗透反映在对一些公共事物的广泛参与上,自治组织和利益团体能够在新的语境中阐明政治、社会和经济的目标及其意义,这使“公共领域”的产生成为可能。 许纪霖、方平以近代上海为例揭示,中国公共领域从一开始就是以士大夫或知识分子为核心,其中处于支配性地位的是一批社会精英,包括士绅、报刊编辑记者、教员、学生、资本家,甚至退职官员。
除了社会力量与地方精英的壮大之外,社会活动的物质空间也很受学者关注。王笛认为,街头(主要包括街道、店铺、邻坊、茶馆等)是民众活动的主要空间,在近代改良时期的公共空间中,民众进行弱者的消极反抗,精英对民众失去了控制;而在革命时期的公共空间里,民众要求精英重组社区,精英也需要民众支持,以共同阻止国家权力对地方社会的渗透。[6](pp3-4)全大伟(David Strand)以20世纪初的北京为例,列举了前工业城市中公共活动的各种形式,其中包括市场营销、看戏、烧香拜庙、以及茶馆和酒楼的社交应酬。例如,他认为,天安门不止是一个正式建筑的广场,它是天安门门楼外的一个空旷的空间,是一个公共场所,亦即为市民和公民定期聚会于此的一个空间,它体现着一种市镇和民族团结统一之象征。 此外,在当代研究中,有以鄉间小店、祠堂和礼堂等为对象的研究,认为它们作为农村公共空间,具有产生公共舆论等作用。
上述学者将自由型公共领域理论运用于中国研究时,主要集中于社会如何从传统国家手中分享一部分权利,以及国家让渡自身权利所能达致的限度和范围。这种公共领域研究思路基本可取,但也让人生疑,它们是否把一种目的论投射于中国社会之上。 黄宗智与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 Jr.)认为,资产者公共领域预设的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模式并不适合于中国的近现代社会。就当代中国而言,它存在某种暂时被宽容的公众舆论。但是,远不是哈贝马斯所理念化的公共领域。魏斐德对公共领域的理解其实与罗威廉等并没有根本区别,甚至更为宽广。后来,魏斐德也认为,在中国的“公”作为“公共领域”的概念上不必纠缠,更应关注的是公共领域和政府之间的边界来回变动问题。[7]这大概等于事实上承认了哈贝马斯的自由模型运用于中国研究的合理性,只不过具体分析过程不同而已。
三、调节社会:中介型公共领域的探讨
在1990年代以后,罗威廉等研究者不再单纯搜寻晚清中国与近代西方的相似处,而是同时关心两者差异,进而试图同哈贝马斯进行对话。罗威廉所理解的公共领域仍然是自由模式的,但是他的努力可以看作是自由模式论者在遭受批评后,迈向中介模式公共领域探讨的开端。正是此种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新运用,形成了诸如管理型公共领域、第三领域、村庄性公共领域等理论概括,展示了公共领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更为复杂的调节关系,具体表现为合作、冲突及博弈关系。因而,也获得了学界积极的评价。 早在1980年代,全大伟就提及,中国传统思想并不认为社会与国家相对立,民国时期存在某种和欧洲早期有所不同的有限的软性公共领域。在1990年代,冉枚铄则根据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公共领域理念,提出中国的“管理型公共领域”的概念,它是由官方和平民共同承担的、公开的、公众主动的中间舞台。它既有别于直接的国家管理或强制性控制,也不同于私人领域。在其中,官方与精英活动之间的关系通常是在双方意愿下建立的,精英不打算捍卫与国家对立的权利,或给国家权力划定一条正式的界限。这种中国公共领域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动结果,而不是像欧洲近代那样是经济发展的自然状态。一方面,从国家作用来看,国家明确地限制并引导着公共领域,这种影响更多是通过组织和政治手段实现,而不是来自特别普遍深入的专制,或是一种奖励为国效忠的依附性的政治文化。另一方面,从社会认同来看,多数精英的地位和权力是建立在地方上的。作为乡土的地方,它带有象征性的色彩,是国家和家庭的中介。[8](pp216-217)王笛认为,晚清时期,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扩张同国家与地方士绅的支持合作相联系,地方士绅依赖于官方的支持而扩张自己的权利。公共领域如果没有国家的倡导和支持,其发展是困难的。[9]
黄宗智提出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的概念。在司法领域,清代实现争端解决的机制是在地方官吏意见与社区/宗族调解之间的一种半制度化的交流,他们将正式与非正式的两种司法体制都包括到一种谈判协商的关系之中。在地方行政中,典型做法是依靠不领傣禄的准官吏。县级以下行政职位的任命,原则上都是由社区举荐,再由政府认可。[2](pp430,442)王笛也认为,近代中国公共领域可能是国家和地方士绅合作的一个连结处,但也可以是国家和地方士绅冲突的一个爆发点。其总体状况是,国家权力的大力扩张,但是遭遇了地方文化的顽强抵制。 黄宗智还引人注目地指出,在当代,集体时期的公社/大队和单位的行政领导成了“第三领域”的关键地带,更具协商性而非命令性的新型权力关系逐渐衍生。到1990年代,第三领域的物质基础和组织机构及其逻辑,既区别于国家机构又区别于私人社团。与此相似的是,张伯伦(Heath B. Chamberlain)认为,1950年代中国国家使人民从传统的家庭和社会的约束中获得解放,恰恰成为市民社会未来成长的铺垫。改革开放以后,在工业生产场所、民法等领域,在国家鼓励和帮助下,市民社会正在出现。[10](pp252-253)怀特(Gordon White)与王颖等关注半官半民性质的中间组织在当代的大量产生。怀特认为,已有研究表明,新的社会组织分层在中国事实上已经出现,它或是自发产生,或通过国家行动产生,或两者兼而有之。王颖将当代中国社团看作是社会中间层,在性质和功能上介于两类组织要素之间,既具有自愿性、相对独立性和特殊利益,又依存于双方,以服务、沟通和协调双方为其宗旨,在两者之间发挥联结作用的媒介组织。
毛丹提出一种具有双重功能的“村庄性公共领域”的概念。此种公共领域对外要处理自治村社区与国家的关系,对内要处理村民对自治村社区公共机构的关系。在传统的地方公共领域中,士绅集团与官府大体上随着双方力量变化而进行随机性权力博弈。而在当代,村庄性公共领域受国家制度支持并且实现了法律化,自治村社区与政府朝非随机性博弈的方向迈进。[11](p31)郎友兴认为,改革以后的村庄出现了一种新型公共空间,即“行政嵌入—村庄内生型”公共空间。它是指型构动力来自于村庄现实需要,但是在村庄外部的行政力量的支配下组织和发展出来的公共空间;它还指出于行政权力的介入,导致村庄内部习惯的改变,而出现的公共空间等。“行政嵌入—社会内生型”公共空间与村庄自身权力运作之间存在良性关系,促进了村庄自身权力运作的民主化。这具体表现在权力的授予、权力运作中的参与和对权力运作的监督等三個方面中的村民有效参与。
上述1990年代后的中介型取向研究的共同之处在于,既讨论国家、社会对公共领域的作用,又讨论公共领域对国家、社会的影响。其中,管理型公共领域的概念将自由型公共领域理论作为理论论敌,不仅凸显了表象异同的问题,而且试图勾勒出一种中国类型的公共领域。第三领域的概念则可能去除公共领域价值论和目的论色彩,并阻止将其化约归入国家或社会中的倾向。大体上,中介型公共领域被运用至中国研究时获得了较多的肯定,至少没有引起强烈反对。其原因或许是中介型公共领域理论本就不为学者关注,因为广被引用的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的重点并不在此。或许更是海内外中国学界已经感到此类争论意义不大,正如王笛在十年前就已指出,人们现在比任何时候都更清楚了,问题不是公共领域这个概念是否可以用来研究中国,而是采用它来研究中国时如何定义。
四、总结性的评论及展望
近四十年来,海内外中国学界对晚清以来“地方性公共领域”的形成特征进行了持久的探讨。其中,关于这种地方公共领域的结构功能研究,前后形成了“代表社会”和“调节社会”两种观点分歧。它们以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为参照,可称之为自由型公共领域和中介型公共领域两种取向。这些研究视角的变化可能注意到了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不同阶段的特点,但是也忽略了哈贝马斯后期的交往理论的意义。本文建议,今后也许可以借助交往型公共领域,探讨中国地方公共领域的联结社会的功能。在乡村振兴背景下,这一研究路径的可能意义在于,从微观上探讨乡村公共空间中的交往行动者、社会行动者和政治行动者的良性互动关系,从而促进哈贝马斯所言的“团结”资源在乡村中的再生产。
比较而言,自由型公共领域取向在国家与社会(公共领域)二元对立的架构下,突出公共领域代表社会的功能;而中介型公共领域取向则在国家、公共领域与社会三元分立的架构下,突出公共领域调节社会的功能。前一种取向单方面地突出市民社会的成长以及公共领域的自主性。一方面是新型社团的产生,地方精英的崛起,以及街头文化的持续等,另一方面则是公共权力的被迫衰落或主动后撤。此种研究正如哈贝马斯理论一样,在“官”与“民”之间,它们旗帜鲜明地将公共领域置于后者一方。然而,这种观点似乎需要以一个独立、完整、强大的市民社会为前提。正因为如此,引起了不少人的反对。后一种取向显然放弃了这种西方式想象,转而承认了中国市民社会的限度和公共领域的依赖性。除了哈贝马斯的理论外,此种研究接引了中国本土的关于“公”的思想资源,将公共领域置于“官”与“民”的中间位置。这样就弱化(但不是虚化)讨论公共领域对市民社会基础的依赖问题,而集中关注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公共领域本身的成长问题。在这个意义上,管理型公共领域、第三领域、村庄性公共领域等概念的确更具中国特色,称其为近代中国公共领域研究的里程碑也不为过。 不过,上述地方公共领域的结构功能研究的两种取向,都集中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中观层面,对微观层面的公共领域行动者关注不够。在它们的分析中,似乎只有国家和社会的两种行动者在主导公共领域的生产,而没有第三方的干扰乃至主导的行动者,它们努力告诉人们一种理想的中国公共领域。在此意义上,已有研究似乎有点单调,特别是近十多年以来的当代乡村公共空间研究也同样偏于空泛。大多数当代农村学者实际上并不明确使用哈贝马斯式的公共领域理论,他们的公共空间的典型定义是村庄社会有机体内部存在各种形式的社会关联以及人际交往的结构方式。当其具有某种公共性并以特定空间形式相对固定时,就构成了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村落公共空间。[12]这种公共空间的概念似乎有点接近阿伦特的公共领域概念,然而研究者对村庄范围内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关系区分并不明确,导致其概念的分析力不够。这种取向也引发一个意外后果,即在概念运用上流于随意,硬生生将政治权力也纳入公共领域,这显然不能准确描述当代乡村社会的现实结构。
从今后地方公共领域研究的拓展来看,也许可以在微观层面转向哈贝马斯的交往公共领域模式,分析政治系统(国家)与生活世界(社会)如何被公共领域联结起来。也就是说,探讨公共领域中的政治权力、社会权力和交往权力等背后的行动主体之间的关系,及其对于公共领域功能发挥的意义。尽管已有中国研究文献定义公共领域或公共空间时,也会提及交往或沟通之类的概念,但是,几乎都忽视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这也许是因为该著作采取规范性论述的方式,不像《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的历史性描述那样,受那些“经验的历史学家”出身的中国研究者欢迎。 本文认为,交往型公共领域的分析性作用可能在于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交往行动者的概念可以确立公共领域主体的普遍性。公众的基本条件从以前的一定财产和阅读能力降低至如今的日常语言的运用能力。 这有利于反思原先过于依赖地方精英研究的倾向。其次,策略行动者的概念可以解释相对于公众而言的各种异己力量的角色及其作用。例如,在乡村公共领域中,半官半民性质的行动者的行为解释是一个难题。如果按交往模式,也许就很容易理解其作为策略行动者的微观角色的统一,也就是说,夹杂着官、民、公、私等多种因素的行为动机,在其表面为“公”的行动策略上得到了统一。最后,就公共领域的市民社会基础及其作用方式来看,今后的研究不必完全寄托于大众传媒的所谓独立性上, 也不必在意所谓草根社团的顽强生命力或体制外社团的革命性力量。正如赵文词所建议,希望似乎在于从相关社团内部评估其市民化程度,不仅观察其物质资源数量,而且认识其道德资源质量。这也许很适合于那些钟情于文化视角的公共领域研究者。
当然,从更为广阔的社会进程和学术背景来看,或许一般认为,本世纪以来,美国中国学专家们关于公共领域的研究已经明显减少了。而在国内,自2011年后,公民社会名义下的各种研究也陷于一种丧失基本话语权的尴尬境地。这可能与该术语的东欧式想象有关。但是,这种理论想象已是明日黄花,至少不是市民社会理论主流。 正如ThomasMcCarthy在英文版《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导言中发问,民主还有可能吗?公共领域此一鹄的,是历史经验,更是现实问题。后冷战时期以来,哈贝马斯的民主商谈论中,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仍是其规范性条件。在如今国内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高歌声中,中国地方公共领域发展的研究,尤其是乡村振兴背景下的乡村公共空间的重构研究,或能凭借交往模式再奏响亮学术音符。
[注 释]
①有关论述參见汉娜·阿伦特:《人的境况》,王寅丽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②参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笔者的未刊稿《从自由到交往: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之转型》梳理了哈贝马斯前后期公共领域理论的演变过程。
③参见汪晖:《公共领域》,《读书》,1995年第6期。
④参见罗威廉:《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和社会(1796-1889)》,江溶、鲁西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1-418页;罗威廉:《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冲突和社区(1796-1895)》,鲁西奇、罗杜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3页。
⑤参见项飙:《传统与新社会空间的生成》,《战略与管理》,1996年第6期;朱康对:《来自底层的革命——从龙港农民城看温州模式城市化中的市民社会成长》,《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6期。
⑥参见魏斐德:《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问题论争》,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4-395页。
⑦参见杨念群:《近代中国史学研究中的“市民社会”》,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98-199页。
⑧参见许纪霖:《近代中国的公共领域:形态、功能与自我理解——以上海为例》,《史林》,2003年第2期;方平:《晚清上海的公共领域(1895—1911)》,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07页。
⑨参见魏斐德:《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问题论争》,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9页。
参见杨念群:《近代中国史学研究中的“市民社会”》,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2页。
参见王笛:《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王笛:《茶馆:成都的公共生活和微观世界(1900—1950)》,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425页。 参见Gordon White, Prospects for Civil Society in China: A Case Study from Xiaoshan City,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 No.29, 1993, pp.63-87;王颖、折晓叶、孙炳耀:《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版,第271页。
参见郎友兴、周松强:《改革与乡村: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义乌市七一村村庄政治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04页、第221-225页;另见徐东涛:《中国农村公共空间的演进和村庄权力的运作——以浙江省七一村为个案》,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于1996年就已翻译成英语版,但是其中的公共领域的交往模式,似乎并未被应用至美国的中国研究中;汉语世界,《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在一些公共空间研究者那里也不是主要文献。从卜正民的解读来看,哈贝马斯公共领域分为两种:统治模型和批评模型。交往模式可以归为公共领域的批评模型,而在历史描述的意义上,统治模型更为合适。参见卜正民:《为权力祈祷:佛教与晚明中国士绅社会的形成》,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60页。
哈贝马斯指出只有公众达到较大规模时,公共领域才需要报刊、广播和电视等为媒介。他还认为,在公共交往过程中,通过富有实效的传播媒介来扩散内容和观点并非唯一重要的,也非第一重要的事情。
哈贝马斯1992年就已认真分析过市民社会的结构必然性限度,认为它没有权力,而只有影响。科恩和阿拉托也在1992年提醒,首先要放弃此类激进变革的革命偏好,埃尔伯格1999年也强调市民社会天然独立于国家和经济的认识是错误的。参见植村邦彦:《何谓“市民社会”——基本概念的变迁史》,赵平等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96-197页、第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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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范瑞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