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刑事诉讼工作中的监督权利主要是由检察机关行使的。监督权利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也是维护法律严肃性和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目前司法界对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工作中行使监督权的方式等有着不同的认识。而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如何按照法律规定正确合理地定位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利对于案件的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刑事诉讼 检察机关 监督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58-01
一、检察机关监督权利的实质和特点
目前司法界对于检察机关监督权利的内容、特点及执行方式等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认识。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思想包括“检警一体化”、“大检控”等等,这些思想的核心是坚持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利贯穿于刑事案件侦查、取证、判决过程的各个环节之中。笔者认为,这种对于检察机关监督权利的认识有悖于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原则。
1.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利应该在刑事诉讼工作中独立存在。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各司其职,各自都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检察机关履行监督权利其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实现权利均衡。
而在刑事诉讼法律案件审理实践中,检警关系是经常被提到的话题,许多学者从简化司法程序的角度提出“检警一体化”,也就是检察机关还有担负起侦查职责。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检察独立的原则,突出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独立地位。
2.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实质是平等权利。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履行监督权利,并不表示检察机关所处的地位要高于公安机关和法院,更不表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法院之间存在工作指导关系。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利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其实质与公安机关、法院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各自的职责是相同的,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实质上是一种平等的权利。
3.监督权利应该是一种宏观性的权利。检察机关履行监督权利,应当侧重于对公安机关的案件侦查过程及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用法律是否恰当、是否规范地履行法律程序、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等问题进行监督,而不应将监督的重点放在对具体执法内容的监督上。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权利时,不应拘泥于具体的工作上,要从宏观的角度进行监督。
二、当前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理实践中运用监督权利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笔者总结了当前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运用监督权利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其中一些问题比较突出,已经成为了制约监督权利正常开展的障碍。
1.监督权利落实力度不足,监督工作切入点不够明确。目前国内司法界普遍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履行监督权利的主要障碍是监督效能不足,监督权利的落实力度不够。究其原因,主要是检察机关没有找到监督工作明确的切入点。在以往的工作实践中,许多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过分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力量,忽视了将法律规范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实践规则。例如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履行法律监督权时,如果单纯强调纪律和规范,而忽视了将这些规范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就会出现例如“躲猫猫”之类的严重问题,监督工作切入点不准确将会直接导致监督效能不足。
2.监督工作方式与人性化原则不一致。按照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来说,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行使监督权利是强制权利,是必须认真履行和落实的,属于法理学意义上的刚性条款。而“以人为本”的理念却要求我们在执法和监督过程中注重增添人性化的方式,强调柔性执法。这样一来就出现了检察机关刚性监督与执法理念人性化之间的矛盾。
3.对抗诉认识不足。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为了履行监督权利,往往重视公诉,重视对于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指控,而忽视了法律意义上与公诉平等的抗诉,这是由于对抗诉法律意义的认识不足所导致的。抗诉不仅仅是对公诉的补充,同时也是对公诉行为运用法律条款不当等的纠正,也就是说抗诉也应当成为一种法律监督的形式。
三、对如何提高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履行监督权利水平的一些思考
1.必须要保持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理工作中的独立性。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充分保持独立,与公安机关、法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不要深入案件调查取证等环节履行监督权利,要发挥法律监督的独立作用。
2.要正确处理好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关系。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权利时,要充分掌握监督权利的实质,与其他司法机关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合理地运用监督权,避免出现高高在上、脱离实际的情况。
3.在实际工作中寻求适当的监督切入点,切实提高监督工作效能。笔者认为,今后一个阶段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将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监督水平和完善监督措施上来,在司法实际工作中找到适当的监督工作切入点,要将监督工作与司法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时要完善监督手段和措施,建立顺畅的信息沟通交流渠道,保证检察机关能够随时掌握刑事诉讼案件审理进展情况。要努力为检察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使他们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原则不受侵害。
注释:
慕平主编.刑事诉讼监督论.法律出版社.2007.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李晶晶.人民检察.2010(3).
张步文主编.刑事诉讼法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刑事诉讼 检察机关 监督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58-01
一、检察机关监督权利的实质和特点
目前司法界对于检察机关监督权利的内容、特点及执行方式等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认识。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思想包括“检警一体化”、“大检控”等等,这些思想的核心是坚持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利贯穿于刑事案件侦查、取证、判决过程的各个环节之中。笔者认为,这种对于检察机关监督权利的认识有悖于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原则。
1.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利应该在刑事诉讼工作中独立存在。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各司其职,各自都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检察机关履行监督权利其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实现权利均衡。
而在刑事诉讼法律案件审理实践中,检警关系是经常被提到的话题,许多学者从简化司法程序的角度提出“检警一体化”,也就是检察机关还有担负起侦查职责。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检察独立的原则,突出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独立地位。
2.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实质是平等权利。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履行监督权利,并不表示检察机关所处的地位要高于公安机关和法院,更不表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法院之间存在工作指导关系。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利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其实质与公安机关、法院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各自的职责是相同的,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实质上是一种平等的权利。
3.监督权利应该是一种宏观性的权利。检察机关履行监督权利,应当侧重于对公安机关的案件侦查过程及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用法律是否恰当、是否规范地履行法律程序、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等问题进行监督,而不应将监督的重点放在对具体执法内容的监督上。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权利时,不应拘泥于具体的工作上,要从宏观的角度进行监督。
二、当前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理实践中运用监督权利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笔者总结了当前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运用监督权利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其中一些问题比较突出,已经成为了制约监督权利正常开展的障碍。
1.监督权利落实力度不足,监督工作切入点不够明确。目前国内司法界普遍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履行监督权利的主要障碍是监督效能不足,监督权利的落实力度不够。究其原因,主要是检察机关没有找到监督工作明确的切入点。在以往的工作实践中,许多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过分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力量,忽视了将法律规范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实践规则。例如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履行法律监督权时,如果单纯强调纪律和规范,而忽视了将这些规范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就会出现例如“躲猫猫”之类的严重问题,监督工作切入点不准确将会直接导致监督效能不足。
2.监督工作方式与人性化原则不一致。按照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来说,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行使监督权利是强制权利,是必须认真履行和落实的,属于法理学意义上的刚性条款。而“以人为本”的理念却要求我们在执法和监督过程中注重增添人性化的方式,强调柔性执法。这样一来就出现了检察机关刚性监督与执法理念人性化之间的矛盾。
3.对抗诉认识不足。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为了履行监督权利,往往重视公诉,重视对于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指控,而忽视了法律意义上与公诉平等的抗诉,这是由于对抗诉法律意义的认识不足所导致的。抗诉不仅仅是对公诉的补充,同时也是对公诉行为运用法律条款不当等的纠正,也就是说抗诉也应当成为一种法律监督的形式。
三、对如何提高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履行监督权利水平的一些思考
1.必须要保持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理工作中的独立性。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充分保持独立,与公安机关、法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不要深入案件调查取证等环节履行监督权利,要发挥法律监督的独立作用。
2.要正确处理好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关系。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权利时,要充分掌握监督权利的实质,与其他司法机关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合理地运用监督权,避免出现高高在上、脱离实际的情况。
3.在实际工作中寻求适当的监督切入点,切实提高监督工作效能。笔者认为,今后一个阶段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将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监督水平和完善监督措施上来,在司法实际工作中找到适当的监督工作切入点,要将监督工作与司法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时要完善监督手段和措施,建立顺畅的信息沟通交流渠道,保证检察机关能够随时掌握刑事诉讼案件审理进展情况。要努力为检察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使他们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原则不受侵害。
注释:
慕平主编.刑事诉讼监督论.法律出版社.2007.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李晶晶.人民检察.2010(3).
张步文主编.刑事诉讼法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