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的法律分析

来源 :资治文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inavalwell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变更是否应该认定为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是否需要进行重新采购,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认定存在一定的歧义。若设计变更继续由原中标人履行合同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分情况讨论。
  【关键词】设计变更;实质性变更;重新采购
  一、变更设计与预算相关程序的法律规定
  1.对于一般的土地整治项目,法律依据:《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
  第十五条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设计和预算,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批准实施。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
  2.对于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法律依据《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初步设计和实地条件有差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达成共识,及时予以解决。确需变更初步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二、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是否需要重新采购的问题
  1.合同实施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不能进行实质性变更
  (一)采用招标方式实施的土地整治工程应当受《招标投标法》调整。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变更设计导致的工程量变更是否属于对项目进行实质性的变更
  (一)对实质性变更的认定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相关判例
  (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6162号,认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更而签订的补充协议有效。(2015)苏民终字第00316号,认定关于工程价款和支付方式的补充协议属于对招标文件的实质变更,协议无效。
  3.对设计变更是否需要重新采购。
  由以上分析可知,對设计变更是否属于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变更的认定存在歧义,法律对此种情形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当重新采购。笔者认为,若认定其不属于对招标文件的实质变更,则无须重新采购,由原中标人照修改后的设计继续履行合同。
  三、笔者的法律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将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变更认定为非实质性变更,从而对原中标合同进行变更,继续由原中标人履行合同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笔者认为,应分为两种情形分别进行讨论:
  1.若招标文件与中标合同中都载明了关于设计变更与工程量的事项,例如,招标文件的合同范本中有如下表述:“工程量具体包括以下:(A)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量;(B)发包方认可的设计变更;(C)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则不属于项目实质性变更”或者“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种包含设计变更”,则关于变更设计的补充协议就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实质性变更,此时无须重新招标,由原建设单位继续履行合同。
  2.若招标文件中的变更内容中没有载明设计变更因素,设计变更会导致工程量与价款变更的,则属于实质性变更。建议双方依据显失公平协商解除合同,然后重新招标。
  【参考文献】
  [1]徐国良.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J].法制与经济,2009,2.
  [2]《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6162号民事判决书》[EB/OL].http://wenshu.court.gov.cn
  [3]《2015苏民终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EB/OL].http://wenshu.court.gov.cn
  作者简介:王娟(1992—),女,汉族,山西省石楼县,学生,法学硕士,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财税法)。
其他文献
【摘要】当前,随着科学信息技术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互联网极大地改变了一个国家赖以生存的安全基础,作为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信息安全与其他安全因素緊密联系在一起,就使得信息安全在国家安全中的地位更加突出。因此,本文对网络主权的国家立法及相关对策进行了研究,针对网络主权这一概念明确了网络主权的国际立法,全文最后指出了加强国家网络主权的对策。  【关键词】网络空间;网络主权;国家主权  
期刊
【摘要】作为世界历史中第一个成功的社会主义政权,布尔什维克的建军之路经历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列宁认为无产阶级革命后常备军应被彻底消灭,但革命后苏维埃政权严峻的生存环境促使领导人们改变了观念,建立起世界上第一支正规化的无产阶级军队。  【关键词】布尔什维克;红军;正规;国内战争  1917年俄国二月革命的发生有其突然性,俄罗斯帝国的迅速覆亡使列宁意识到应当马上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推进到无产阶级革命的
期刊
【摘要】中美两国的关系随着中国的崛起日趋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澳洲学者休·怀特在他的著作《中国的选择:为什么美国应该共享权利》中阐述了自己对于如何稳定两国关系的看法和策略,即“权利共享”。本文将通过探讨怀特这一想法的可行性来进一步预测两国未来针对彼此的政策走向。  【关键词】中美关系;权利共享;亚洲协调  中国作为一个崛起的东方大国早已引起了世界的关注,对于这头雄狮觉醒的大讨论已然席卷全球。众人眼中
期刊
“检调对接”机制是指在各級党委政府领导下,由政法综治部门牵头,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检察调解和人民调解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矛盾纠纷调处的一创新机制。“检调对接”重点是解决检察环节上,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事申诉息诉和解和涉检信访化解的对接调处,司法实践表明:“检调对接”机制的合理有效运用,不仅能便捷诉讼,解决纠纷,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还能方便民众,解决讼累
期刊
【摘要】近年来,贵州省律师队伍发展速度较快,年均增加400余名,律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断提高,依法、规范、诚信履职意识进一步增强,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正在以自己全新的面貌展现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舞台上。但是通过对贵州省律师办案现状问题调查研究,发现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律师执业环境不佳;律师业务素质不高;律师生存状况不佳等。这是由于律师从业受到不合理限制;青年律师未能
期刊
【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类新型金融中介组织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开始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全国范围内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退出机制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出台,地方性部门性的法律法规中又存在部分条款,阻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顺畅退出。资本市场亟待从法律法规层面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各个阶段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法化进程。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投后管理;退出机制  作为私
期刊
【摘要】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式颁布与实施,真正意义上建立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自个人所得税法启用以来,伴随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快速发展、贫富差距日益明显等因素先后进行了多次修订。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其主要作用是维持我国财政收入、公平的调节社会财富、构建和谐社会,同时也能够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本文通过对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探究我国个人所
期刊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的社会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使得商事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便是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将外观主义制度引进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利用民商法的规范来保证商事交易活动的稳定安全发展。本文中通过分析外观主义在我国民商法中的综合表现,总结了其在安全交易方面的保护意义。  【关键词】民商法;交易安全;外观主义  由德国的一些崇尚私法的学者创立的外观主义理论轰动一时。这一理论
期刊
【摘要】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打破融资渠道限制,有效解决了小微企业及初创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这种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冲击着现有金融法制,在运行中存在诸多不适应性,亟需使其合法化并纳入监管。我们需要准确界定股权众筹的概念,熟悉其发展状况,并妥善协调融资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对股权众筹的监管作出相应的制度回应。  【关键词】股权众筹;公开发行;小额豁免制度;投资者分类保护  一、股权众筹的概念
期刊
【摘要】“祭奠权”,作为一种法律未明文规定的权利,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切实存在的。中国是一个非常注重传统观念和传统文化的国家,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制观念不断进步,因“祭奠权”引起的法律纠纷呈现出数量多、类型丰富的特点,对于这种在新的社会环境中变化而产生的案件应如何处理,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着重分析“祭奠权”能否被创设为法定权利、如何行驶“祭奠权”、“祭奠权”案例的判决依据。  【关键词】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