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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基于环境保护的角度,从税收征管出发,对当前环境保护税的征管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几点个人建议,旨在提高环境保护税的制约力度,保护生态环境不受侵害,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关键词:环境保护;征收;问题;建议
引言
新世纪之后,各国纷纷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一些国家更是采取诸多措施,以减少人类活动带给环境的压力,而我国则从税收角度出发,通过税收这一方式,对相关企业、组织及个人等加以制约,以期助力“美丽中国”这一宏伟目标的实现。
一、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意义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是出于对推动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长远思考出发而设立的,它与其他税收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是国家文明建设新的起点。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其目的不在于提高国家财政收入,而是以税收形式,对破坏环境的企业、组织及个人等,通过税收形式加以限制,另外,这种方式,也会加速企业等进行思考,并不断改进自身的生产模式,确保生态环境的不受迫害。
二、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面临的问题
1、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管理不足
近年来,税务部门大力推进税收风险管理,完善风险排序、识别和推送规则,将风险基础事项与专业事项相分离,形成一系列符合现代征管的税收风险管理运行机制。风险管理监控是现代化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它贯穿于纳税申报、税额确认、税款追征和违法调查的全过程。基于环境保护税的特殊性,环境保护需要专业的污染检测方式和手段。实施环境保护税风险管理需要这两者高度融合,与流转税不同的是,流转税可以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现金流量表中择取相关的财务会计指标组合成风险模型。由于中国还没有建立环境会计,税务部门难以凭借传统的财务报表分析手段进行风险监控,环境保护部门对税收风险管理的流程不清楚,难以协助税务部门构建风险管理模型。
2、税收征管政策不够科学
目前,中国环境保护税基本征收范围是对之前征收排污费范围的“平移”,这使得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征管缺乏科学性。成熟的环境保护稅其征管范围应该包括排污行为、使用资源行为、消费污染环境相关产品行为。同时,应将严重的二氧化碳排放问题、光污染、移动源污染等各种新兴的污染源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当中。而在国外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相对要更广泛,主要是围绕着能源、机动车、垃圾、自然资源等进行相关费用的征收,并且很多国家随着环境问题的发展开征了各种新的税种。
三、完善中国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建议
1、将环境保护税作为绿色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绿色税收体系是政府为了保护环境而进行的一系列税收措施,意在通过筹集资金,约束纳税人的合理行为,降低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阻碍,仅仅依靠污染物排放进行控制和处罚是不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因此,政府应当通过税法调解,进一步改善环境政策,并使之成为助推国家绿色发展的重要制度设计。
2、运用大数据强化涉税环境保护信息分析
税务机关分析应用的前提是大数据系统的完善,目前应把大数据信息比对作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重点,认真研究信息比对办法,明确信息比对事项和比对重点,切实做好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传递数据的信息分析工作。对税源信息,重点将环保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污染源信息与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中采集的基础税源信息进行比对。比对发现环保部门传递的信息中无对应纳税人基础税源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在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中补充采集;比对发现,纳税人基础税源信息中无环保部门对应排污单位污染源信息的,税务机关应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将纳税人基础税源信息传递至同级环保部门。对申报信息,重点将环保部门传递的在线监测、监督性监测、违法处理处罚等信息与纳税人申报缴税信息进行比对。发现有问题的异常数据或未按规定上报监测数据的单位,税务机关可以提请环保部门进行复核。
3、完善环境保护税争议处理机制
环境保护税是先申报后审核(纳税人申报不能以环保部门审核为前提条件),可能存在申报数据与监测数据之间可能存在很大差异,此税种的技术性和业务性又很强,在环境保护税开征期间,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产生纳税争议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排污的项目、排污量和排污当量的核定上。污染物排放数据最终以环保部门的信息为准。如果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发生的纳税争议,纳税人行政复议或诉讼对象应是做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无关,但纳税人对监控数据存在异议的,税务部门可将信息传递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复核。至于环保部门可能做出的不当复核行为,引起纳税人争议,环境部门如何承担责任,还需要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
4、建立多部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协作机制
建立多部分协作机制,需要各级纪委监察委和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督查,敢于监督,对环保督查中不认真配合、不按要求公开信息、不按要求提供必要保障等问题需强化处理,加强对环保领域突出问题的监督检查,严查严处形成有力震慑。环境监察部门应该与税务机关进行信息共享,合作打击环境污染行为,不同部门积极履行各自职责,环境保护部门监测环境污染物,明确监测标准和排放标准,税务部门依法对环境税进行征收和管理,其他多部门联合进行数据有效传输和共享,保证全国范围内环境数据标准统一可查,各项具体指标含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等应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结束语
综上,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与其他税收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其征收目的不在于提高国家的财政收入,而是从长远角度出发,通过税收方式,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进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笔者坚信,在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下,环境保护税的作用必然日益明显,而我国的生态环境也会因之而得到有效改善。
参考文献
[1]刘田原.环境保护税征管:现实困境、域外经验及完善进路[J].地方财政研究,2019(12)
[2]渠康.我国环境保护税初探[J].中国管理信息化,2020(8)
作者简介:温家鑫,出生日期:1999年3月29日,性别:男,籍贯:辽宁省瓦房店市,专业:税收学,学校:辽东学院
关键词:环境保护;征收;问题;建议
引言
新世纪之后,各国纷纷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一些国家更是采取诸多措施,以减少人类活动带给环境的压力,而我国则从税收角度出发,通过税收这一方式,对相关企业、组织及个人等加以制约,以期助力“美丽中国”这一宏伟目标的实现。
一、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意义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是出于对推动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长远思考出发而设立的,它与其他税收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是国家文明建设新的起点。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其目的不在于提高国家财政收入,而是以税收形式,对破坏环境的企业、组织及个人等,通过税收形式加以限制,另外,这种方式,也会加速企业等进行思考,并不断改进自身的生产模式,确保生态环境的不受迫害。
二、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面临的问题
1、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管理不足
近年来,税务部门大力推进税收风险管理,完善风险排序、识别和推送规则,将风险基础事项与专业事项相分离,形成一系列符合现代征管的税收风险管理运行机制。风险管理监控是现代化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它贯穿于纳税申报、税额确认、税款追征和违法调查的全过程。基于环境保护税的特殊性,环境保护需要专业的污染检测方式和手段。实施环境保护税风险管理需要这两者高度融合,与流转税不同的是,流转税可以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现金流量表中择取相关的财务会计指标组合成风险模型。由于中国还没有建立环境会计,税务部门难以凭借传统的财务报表分析手段进行风险监控,环境保护部门对税收风险管理的流程不清楚,难以协助税务部门构建风险管理模型。
2、税收征管政策不够科学
目前,中国环境保护税基本征收范围是对之前征收排污费范围的“平移”,这使得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征管缺乏科学性。成熟的环境保护稅其征管范围应该包括排污行为、使用资源行为、消费污染环境相关产品行为。同时,应将严重的二氧化碳排放问题、光污染、移动源污染等各种新兴的污染源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当中。而在国外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相对要更广泛,主要是围绕着能源、机动车、垃圾、自然资源等进行相关费用的征收,并且很多国家随着环境问题的发展开征了各种新的税种。
三、完善中国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建议
1、将环境保护税作为绿色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绿色税收体系是政府为了保护环境而进行的一系列税收措施,意在通过筹集资金,约束纳税人的合理行为,降低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阻碍,仅仅依靠污染物排放进行控制和处罚是不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因此,政府应当通过税法调解,进一步改善环境政策,并使之成为助推国家绿色发展的重要制度设计。
2、运用大数据强化涉税环境保护信息分析
税务机关分析应用的前提是大数据系统的完善,目前应把大数据信息比对作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重点,认真研究信息比对办法,明确信息比对事项和比对重点,切实做好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传递数据的信息分析工作。对税源信息,重点将环保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污染源信息与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中采集的基础税源信息进行比对。比对发现环保部门传递的信息中无对应纳税人基础税源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在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中补充采集;比对发现,纳税人基础税源信息中无环保部门对应排污单位污染源信息的,税务机关应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将纳税人基础税源信息传递至同级环保部门。对申报信息,重点将环保部门传递的在线监测、监督性监测、违法处理处罚等信息与纳税人申报缴税信息进行比对。发现有问题的异常数据或未按规定上报监测数据的单位,税务机关可以提请环保部门进行复核。
3、完善环境保护税争议处理机制
环境保护税是先申报后审核(纳税人申报不能以环保部门审核为前提条件),可能存在申报数据与监测数据之间可能存在很大差异,此税种的技术性和业务性又很强,在环境保护税开征期间,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产生纳税争议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排污的项目、排污量和排污当量的核定上。污染物排放数据最终以环保部门的信息为准。如果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发生的纳税争议,纳税人行政复议或诉讼对象应是做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无关,但纳税人对监控数据存在异议的,税务部门可将信息传递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复核。至于环保部门可能做出的不当复核行为,引起纳税人争议,环境部门如何承担责任,还需要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
4、建立多部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协作机制
建立多部分协作机制,需要各级纪委监察委和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督查,敢于监督,对环保督查中不认真配合、不按要求公开信息、不按要求提供必要保障等问题需强化处理,加强对环保领域突出问题的监督检查,严查严处形成有力震慑。环境监察部门应该与税务机关进行信息共享,合作打击环境污染行为,不同部门积极履行各自职责,环境保护部门监测环境污染物,明确监测标准和排放标准,税务部门依法对环境税进行征收和管理,其他多部门联合进行数据有效传输和共享,保证全国范围内环境数据标准统一可查,各项具体指标含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等应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结束语
综上,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与其他税收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其征收目的不在于提高国家的财政收入,而是从长远角度出发,通过税收方式,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进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笔者坚信,在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下,环境保护税的作用必然日益明显,而我国的生态环境也会因之而得到有效改善。
参考文献
[1]刘田原.环境保护税征管:现实困境、域外经验及完善进路[J].地方财政研究,2019(12)
[2]渠康.我国环境保护税初探[J].中国管理信息化,2020(8)
作者简介:温家鑫,出生日期:1999年3月29日,性别:男,籍贯:辽宁省瓦房店市,专业:税收学,学校:辽东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