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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卷调查的背景及说明
(一)背景
资产评估行业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而产生,并逐步发展壮大的专业化中介服务行业,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产评估的重要性愈发突出。资产评估机构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服务的同时,其自身发展也从政府官办、挂靠的事业单位,逐步过渡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实体。资产评估机构的收费直接关系到行业发展和壮大,尤其是1999年我国评估机构普遍完成脱钩改制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评估服务的成本越来越高,而评估收费却依然依据1992年制定的《收费办法》,并且出现了严重的恶性压价行为,资产评估执业收费中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导致评估市场混乱,严重影响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广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普遍希望能够采取有力措施规范评估收费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使用范围、价格水平,应该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针对广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对规范评估收费行为的强烈要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自2004年分设以来,积极采取措施,着手解决评估行业和会员反映强烈的问题,将规范评估收费行为作为重要工作之一,组织力量对我国评估收费管理制度进行了研究,对评估执业收费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三个层次的规范评估收费目标。初期目标是由中评协制定评估收费方面的自律规范意见,指导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规范自身的评估收费行为,共同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升评估行业形象。针对初期目标,2004年9月中评协正式下发了《关于规范评估机构执业收费的若干意见》,对评估收费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该文件实施后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收费混乱的问题;中期目标是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座谈等方式,建议并配合政府部门修订过时的评估收费办法,制定能够合理反映评估工作量和执业风险的评估收费标准。当前,针对中期目标,修订《收费办法》已经提上日程,中评协在此次问卷调查及分析后,下一步的工作是与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司及发改委沟通意见,进行联合调研,对《收费办法》进行全面修订;长期目标是通过立法等手段,推动评估市场环境的改善,倡导评估市场竞争的有序化。
(二)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
《收费办法》的修订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多方利益,是一项复杂而又专业性强的工作,需要大量听取业内人士的意见。此次问卷调查根据业内专家的意见,结合行业收费实际情况列出需要掌握的与收费情况相关的目标信息,根据这些目标信息设计调查问卷,通过对资产评估行业收费状况的各项数据进行收集、分析、测算,将行业收费的现实状况真实、全面的展现出来,反映出现行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存在的问题。这次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是:
1、问卷的发放及回收说明
中评协于2006年1月份正式下发问卷调查的通知,并由地方协会转发至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通过在线填写提交调查问卷,或下载填写后通过邮寄、传真方式提交调查问卷。截止2006年3月15日,共回收调查问卷1028份,其中网上提交633份,邮寄或传真件395份。全国共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交了调查问卷。
2、问卷的有效样本说明
调查问卷回收后,我们首先对其有效性进行分析筛选,除以下问卷外,皆视为有效问卷:提交重复者;无被调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者;填写内容较少,未达到调查项目1/2者。经整理分析,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交了有效调查问卷总计899份,占总体回收样本量87.5%(见图表1)。
二、调查问卷主要项目的统计分析
调查问卷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主要涉及机构的基本情况及现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调查;第二部分为资产评估机构对现行《收费办法》内容的建议部分,主要涉及对现行《收费办法》是否需要修订及如何修订的建议的调查。在此次问卷调查中,部分评估机构还提出书面补充建议,也作为此次问卷分析的重要参考。
(一)资产评估机构收费基本情况调查
1、评估机构样本情况说明
截止2005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3337家评估机构,其中参加此次问卷调查的899家,通过对样本量的机构性质、规模、组织形式、执业资格、地域分布等项目的分析,确定样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反映全国的整体情况。
2、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入来源的调查 因资产评估涉及多种资产类型及经济行为,此次问卷调查通过排序选择的方式对评估机构的收入来源及主要收入来源分别进行调查。
(1)资产评估业务收入涉及到的资产类型
参与调查的899家评估机构,853家评估机构有企业价值(整体资产)评估收入,占94.88%;851家评估机构有机器设备评估收入,占94.66%;817家评估机构有房屋建筑物评估收入,占90.88%;604家评估机构有土地使用权评估收入,占67.19%;575家评估公司有无形资产评估收入,占63.96%。(见图表2-1-1)
这说明目前资产评估机构作为综合性评估机构,从事企业价值、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评估业务的占绝大多数,同时也反映出从事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在增多,已有超过半数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有无形资产评估的项目和收入。
参加问卷调查的899家评估机构,有574家评估机构表示企业价值(整体资产)评估是收入最主要来源,占63.58%;有193家评估机构表示房屋建筑物评估是收入最主要来源,占21.47%;有103家评估机构表示机器设备评估是收入最主要来源,占11.46%;有14家评估机构表示土地使用权评估是收入最主要来源,占1.56%;有2家评估机构表示无形资产评估是收入最主要来源。(见图表2-1-2)
这说明目前资产评估机构最主要收入集中在企业价值、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传统项目上,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珠宝为主要评估业务的机构相对较少。
(2)资产评估业务收入涉及到的经济行为
参加问卷调查的899家评估机构,其中:824家评估机构有企业改制评估收入,占91.66%;762家评估机构有资产转让评估收入,占84.76%;730家评估机构有公司设立评估收入,占81.20%;712家评估机构有抵押评估收入,占79.20%;557家评估公司有涉案评估收入,占61.96%。(见图表2-2-1)
以上说明目前资产评估范围涉及多种经济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其中涉及企业改制、资产转让、公司设立及抵押等经济行为是评估业务范围中的主体部分。
参加问卷调查的899家评估机构,其中:有388家评估机构表示企业改制评估是收入最主要来源,占43.16%;有241家评估机构表示公司设立评估是收入最主要来源,占26.81%;有125家评估机构表示抵押评估是收入最主要来源,占13.90%;有54家评估机构表示资产转让评估是收入最主要来源,占6.01%。(见图表2-2-2)
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企业改制、公司设立、资产抵押、转让已成为评估机构主要的业务收入来源。
由图表2-2-1及2-2-2可以看出,目前评估机构从事企业改制评估的占较大比重,说明现阶段资产评估主体业务的政策依附性还较强;企业设立出资和抵押评估业务也成为评估收入的主要来源,说明《公司法》等法定评估业务逐步的拓展。另外,由于有证券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占比例不大,企业上市评估收入在机构总体收入来源中占的比例也较低,但项目收入与其他评估业务相比较高。
3、评估机构能否执行62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表示能够执行的55家,占6.12%;表示执行有困难的385家,占42.83%;表示很难执行的430家,占47.83%;选择其他的29家,占3.23%。其中部分评估机构表示,由于625号文件只是规定了收费最高限额,使机构无法按照标准足额收费。(见图表3)
这说明现阶段绝大部分评估机构都认为收费办法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压力。
4、不同评估项目执行625号文件规定收费比例的比较
图表4为不同评估项目执行《收费办法》规定收费标准比例的统计图。其中,涉案资产评估项目因性质特殊,收费执行比例较高;证券项目因对评估机构资质有要求,收费执行比例基本能达到50%以上;其他市场机制下的项目较少按照625号文件足额收取评估费用,收费比例大多集中在50%-80%以及25%-50%区间,部分甚至未能达到25%。
图表4(点击看大图)
这说明现阶段各评估机构在执行《收费办法》中不同的评估项目收费难度不同,但足额收费存在很大困难。
5、评估机构收费困难的主要原因 参加问卷调查的899家评估机构,有813家评估机构认为评估机构之间的恶性压价竞争是评估收费困难的原因之一,占90.43%;有682家评估机构认为采用招标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以“价格孰低原则”选择评估机构是评估收费困难的原因之一,占75.86%;有654家评估机构认为地方政府和相关政府部门以减轻企业负担为由,采取发布文件等方式干预、压低评估收费是评估收费困难的原因之一,占72.75%;有610家评估机构认为企业效益不好,难以支付评估费是评估收费困难的原因之一,占67.85%;有169家评估公司认为评估机构提供的服务不被委托方认可是评估收费困难的原因之一,占18.80%。(见图表5)
以上统计数据说明,目前恶性压价、价格孰低招标、行政干预仍是影响评估收费的主要因素。
(二)评估机构对现行《收费办法》的建议
1、评估收费标准应采用哪种模式
除11家未填列外,有效样本888家,其中认为应该采用政府指导价的221家,占24.89%;认为应该采用市场定价的67家,占7.55%;认为应该采用政府指导价与市场定价相结合的582家,占64.54%;认为应采用其他模式的18家,占2.03%。(见图表6)
图表6:评估收费标准应采用的模式调查统计图
2、评估收费是否应区分鉴证类和咨询类服务
除18家未填列外,有效样本881家,其中认为应区分鉴证类和咨询类服务的691家,占78.43%;认为不应区分鉴证类和咨询类服务的183家,占20.77%;另认为无法区分或区别不大的7家,占0.79%。(见图表7)
3、资产评估收费应以什么为标准
除11家未填列外,有效样本888家,其中认为应以评估对象的价值为依据的414家,占46.62%;认为应以评估师提供的工作质量与数量为依据的267家,占30.07%;认为应以评估目的和报告性质为依据的88家,占9.91%;另外,认为应综合考虑上述依据或采用其他依据的119家,占13.40%,其中,认为应综合考虑前两项依据的39家,认为应综合考虑后两项的5家,认为应综合考虑第一、三项的16家,认为应综合考虑上述三项的35家。(见图表8)
4、目前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是否需要修订
除21家未填列外,有效样本878家,其中认为应该适当提高幅度的446家,占50.80%,部分评估机构认为可以另外加上小时收费标准作为指导价,由事务所自行选择;认为应该大幅度提高的270家,占30.75%;认为应该维持不变的105家,占11.96%;认为应该调低的11家,占1.25%;有其他意见的46家,占5.24%。(见图表9)
图表9:评估收费标准是否需要修订调查统计图
5、《收费办法》的收费标准应如何设定上、下限
除18家未填列外,有效样本881家,其中认为应维持原规定,只规定上限的63家,占7.15%;认为应只规定下限,不规定上限的553家,占62.77%,部分评估机构认为应规定起点收费标准,且注明可调整;认为应既规定上限,也规定下限的253家,占28.72%;有其他意见的12家,占1.36%。(见图表10)
6、目前《收费办法》中收费档次的划分
除15家未填列外,有效样本884家,其中认为目前《收费办法》中收费档次的划分比较适当的421家,占47.62%;认为划分过于粗略的317家,占35.86%,部分评估机构认为还应区分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认为划分过细的75家,占8.48%;有其他意见的71家,占8.03%,部分评估机构认为5000万元-10000万元及10000万元以上费率偏低。(见图表11)
7、《收费办法》采用的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是否合理
除17家未填列外,有效样本882家,其中认为《收费办法》采用的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合理的759家,占86.05%,部分评估机构认为差额范围过宽,应在密度上有所调整;认为该办法不合理的123家,占13.95%,部分评估机构认为在固定资产量大的情况下,这种收费办法不太合理。(见图表12)
8、结合评估行业的实际情况,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资产评估项目的技术难度、复杂程度、
风险的不同,是否可以确定费率调整系数,以及调整系数的幅度 除10家未填列外,有效样本889家,其中认为可以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资产评估项目的技术难度、复杂程度、风险的不同,确定费率调整系数,以及调整系数的幅度的802家,占90.21%,部分评估机构认为还应考虑到被评估企业所处行业、企业自身状况及给事务所带来的风险来确定调整系数;持相反意见的87家,占9.79%,部分评估机构认为这很难量化,在涉及多地区的大型企业评估项目上,操作难度较大(见图表13)。
9、一些咨询业务或者不方便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计费的,是否可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工时收费
除25家未填列外,有效样本874家,其中认为可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工时收费的754家,占86.27%;认为不可以采用工时收费的120家,占13.73%,部分机构认为在目前个体收入悬殊的国内环境下,评估机构与委托方采用此种方式谈判难度会更大,不易被委托方接受。(见图表14)
三、调查问卷反映的主要问题与相关分析
(一)收费标准只规定上限、没有下限的弊端 《收费办法》只规定上限而不规定下限的做法是基于当时的考虑,为了不给企业带来过大的压力。可是,这种做法在如今的市场环境下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不符合资产评估专业服务的特点,没有真实地反映评估工作的劳动量;二是为政府和有关部门行政干预收费提供了“依据”;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变相鼓励和纵容了评估机构恶性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委托方以“价格孰低原则”选择评估机构,造成评估机构恶意降价竞争
通过图表5可以看出,有682家(占75.86%)评估机构认为采用招标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以“价格孰低原则”选择评估机构是评估收费困难的原因之一;有813家(占90.43%)评估机构认为评估机构之间的恶性压价竞争是评估收费困难的原因之一。
由于委托方(评估报告使用者之一)对评估服务缺乏正确认识,为了片面降低成本,在采取招标方式时,往往只选择价格较低者。并且,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委托方通过压价、索取返还的方式影响评估正常收费。如南方某省一家银行在评估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评估机构收费按现行价格标准的40%执行,并公开要求返还评估收费的10%。
《收费办法》不设立下限的做法为委托方以“价格孰低原则”选择评估机构开了“绿灯”,评估机构为了承揽业务而不得不恶意降价竞争,有些评估机构甚至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来招揽业务。应该看到,价格是质量的一个必要条件,只有达到一定的收费标准才能保证一定的工作量,低廉的收费必然导致评估机构减少投入的成本,减化工作程序,压缩必要的人力,缩短报告的周期,评估报告的质量和水平得不到保证。恶性降价严重影响了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不仅损害了评估机构的声誉,也损害了评估行业形象,影响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2、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干预收费
通过图表5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干预收费是评估收费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占72.75%。《收费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委托评估付费确实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减收费用”。部分地方政府和相关政府部门以减轻企业负担为由,采取发布文件等办法干预、压低评估收费。 在许多地方政府的国有企业改制文件中,仅从企业角度出发,而不考虑评估机构的合理成本,强行规定评估服务按现行标准的20-40%执行,如某市《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企业改革中需要进行评估的,在规定收费标准的30%以内收取”;又如某市《关于印发<市直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社会中介机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3000-8000元,特困企业2000元。”
由于《收费办法》没有规定下限,不能制约地方政府这种行为,使评估机构无法维持合理的成本费用,导致压缩成本、减低质量,有些机构的生存都产生了问题。
(二)以资产评估值为计费基础的不合理性
目前,国际上评估行业的收费依照各国、各地区的规定有各自的差异。较典型的收费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按照资产的评估价值额采取按比例收费的方式(如香港地区);另一种是世界评估业中通行的收费方式, 即按照工作量计算,事先协议约定、事后据实结算的方式(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按照国际通行的收费方式, 评估收费按有偿原则进行,资产评估的收费标准与资产评估的价值无关,只与实际工作量有关,这能充分保证资产评估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具体收费要依据资产评估工作的复杂性、评估师的资历和工作经验等来决定。
我国《收费办法》第五条规定“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账面原值,没有账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账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这种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计算评估服务费的作法,在一定程度上有违资产评估服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1、仅以账面值为标准难以体现评估资产的技术难度、工作量、风险等的差异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第十一条规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的差价。”而《收费办法》中,收费标准主要以账面值为计费基础,由此确定的评估收费标准偏低,不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评估方法的合理使用,而且也难以体现评估资产的技术难度、工作量、风险等的差异。特别是由于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评估机构所承担的执业风险远比十年前大得多,该办法的收费标准与执业风险无法匹配,不断产生的新型评估业务也难以简单用账面值为计费基础来确定评估费用。
2、以资产评估结果为计费基础会变相鼓励评估师高估或低估资产
以资产评估结果为计费基础的做法,变向鼓励评估师在利益驱动下多估、高估资产,这直接影响了评估师的执业公正性,加大了道德风险,有违资产评估行业的公正性和国际惯例。另一方面,评估机构为了招揽业务,也可能会为了迎合委托方要求而低估资产,这种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变相鼓励和纵容了评估机构恶性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严重的是为国有资产流失打开了“缺口”。
(三)低收费对行业的影响
我国资产评估现行收费标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方法,并规定了最高限标准。据了解,评估收费规定的最高限标准与审计收费规定的最低限标准相当。目前,评估收费按工作量换算约平均每人每小时为50-80元,比相关行业收费水平要低很多。以北京市为例,注册会计师为200元,律师法律咨询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1000元。同一项目,我国的资产评估师需要做大量的现场实物核查及测算等工作,付出劳动量及复杂程度都接近或高于会计、审计、律师等专业服务,而评估收费却低于会计、审计、律师收费。这种现象说明我们的评估收费标准已经不能体现评估专业服务的价值,背离了市场价格。评估行业由于收费标准低,导致对行业的直接影响是:
1、对高素质人才吸引力下降
低廉的收费必然导致评估机构减少投入的成本,导致粗制滥造报告的出现,增加了执业风险,更谈不上积累资本进行必要的研究开发,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培训,以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无法提高行业的执业水准,弱化质量控制,导致整个行业吸引力的下降。《收费办法》出台之初,由于相对合理的收费标准,吸引了一大批中青年优秀人才加入到评估队伍中来,考试报名人数连续几年递增。然而,通过近几年参加CPV考试人数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近年来报考CPV考试的人数逐年下降,不难分析出:评估低收费势必无法吸引人才加入评估行业,也无法留住高素质人才。
2、机构规模小,没有国际竞争力,难以做大做强
目前,我国共有资产评估机构3600多家,注册评估师26000多人。但是,大多数评估机构都是十几个人的小机构 ,规模小、业务少。根据2004年资产评估行业全面检查对全国评估机构年收入水平的统计数据显示:“平均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机构有965家,占机构总数的28.76%,10-20万元的机构有546家,占机构总数的16.27%;20-50万元的机构有919家,占机构总数的27.39%;50-100万元的机构有530家,占机构总数的15.80%;超过100万元的有396家,占机构总数的11.80%;超过500万元的只有15家,占机构总数的0.45%。以上数据反映出规模小、收入低、人员少的机构占了机构的绝大多数”。
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规模小、收入低,大部分还处在仅能维持生存的水平上,更谈不上进一步的发展壮大,增强自身竞争力,承揽大型业务,开拓国外市场。加入WTO后,国际化进程日益加快,国外的评估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后,国内的评估机构将不得不直接面对人才、市场等方面的巨大竞争压力。我国评估机构的这种现状将难以适应立足国内、走向世界的需要。
3、导致服务质量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对整个行业而言,低收费与愈演愈烈的价格战是质量控制的大敌。由于评估机构规模小、收费低,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内部管理不规范、风险控制不严、项目人员投入不足、外勤时间不能保障、不再聘请外部专家等,收费过低已成为导致评估服务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通过2004年资产评估行业全面检查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收费的高低与评估质量存在密切关联,低收费的项目普遍质量低下,规模小的评估机构出现问题也较多。
(四)中小机构收费较低、业务相对单一
通过对评估机构规模与其执行评估收费标准的比例进行比较可以看出,评估机构的注册资本规模越小,其能执行的收费比例越低,业务类型也相对单一。也反映出一些规模较小的评估机构为了生存,不得不竞相压价竞争。
(五)不同规模机构对评估收费的需求
对不同规模评估机构对评估收费需求的比较分析:(见图表15)
由上图可以看出,随着评估机构规模的增大,认为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应该大幅度增加的比例就越大,这一点反映出规模小的评估机构,由于各方面原因执行收费标准比较困难,因而对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求没有规模较大的评估机构强烈,而规模越大的评估机构,对提高收费标准的需求就更加迫切。
(六)结合区域和机构规模分析收费困难的主要原因
图表16、17表示区域不同的评估机构执行收费标准的难易程度以及收费困难的原因比较
总体看来,城市越小,认为《收费办法》很难执行的评估机构比例就越大;同时,中西部地区评估机构认为《收费办法》很难执行的比例也比东部沿海地区高,能够执行625号文件收费标准的评估机构大多地处东部地区或省会城市。
另外,据问卷调查了解,部分评估机构执行当地省内收费标准,部分评估机构执行当地专项评估机构收费标准,以双方协商办法定价。除了涉案标的物和企业价值评估基本可以执行标准收费外,其他类型评估项目的收费难以达到标准,特别是用于银行抵押的资产价值评估,其收费压得十分低。
目前,大的评估机构集中在省会城市和地级市,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同时兼顾大中小机构的收费能力,并分析省会城市和地级市评估机构的情况。
由上图可以看出,城市越大,采用企业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以价格孰低的原则选择评估机构,从而造成评估机构之间的恶性压价竞争的现象就更为严重。
由上图可以看出,中西部地区政府干预、压低评估收费的现象以及由于企业效益不好而导致评估收费较低的现象比沿海地区更严重。
四、修订内容建议
评估收费问题成因具有多样性,既与资产评估行业的市场环境相关联,也同委托方对资产评估工作的认识有关,更直接受评估师职业道德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评估收费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管齐下,从评估行业内外共同采取措施,先易后难,分阶段逐步系统解决。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一方面,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需要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业内的评估机构和人员也需要加强自律,从自身做起,严格遵循行业的规范和收费要求。
(一)关于收费方式的建议
1、采用政府指导价与市场定价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对评估收费标准应采用模式的调查看出,64.74%的评估机构认为应该采用政府指导价与市场定价相结合的模式。
从长期来看,资产评估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组成部分,其评估收费必然会走向市场化。但目前资产评估行业还处于成长期,市场环境还很不成熟,恶性压价行为严重。因此,评估收费还不能完全交由市场来决定,一方面要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发挥国家对价格宏观调控的作用,制定以评估工时和工时费率为测算基础,并参照历年经济发展相应指标指数进行调整的政府指导价;同时,还应规定,评估机构可视项目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在一定幅度内适当调整评估收费,真正建立竞争有序、调控有度的收费价格体系。 2006年,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该办法可以对我们制定评估收费办法起到良好的借鉴作用。
我国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也应采用政府指导价与市场定价相结合的模式,并按照行业协会的相应规范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管,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共同努力,改善评估收费的市场环境,促进评估机构与整个行业的发展。
2、采用评估对象价值结合工作量的收费方式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第十一条规定“制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以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 从收费方式看,目前发达国家的做法大多采用计时收费办法,根据人员的知识、技能、工作时间、业务难度、风险等因素综合考虑并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国际惯例中之所以采取这种事先定价的原则收费,而不采取提成办法的原因,一是如果采取提成法,往往会使顾客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希望高估价值,证明资产值钱,另一方面又怕高估而必须多付费用;二是如果采取提成法,则评估公司无法证实自己的独立性,容易失去职业道德。而事先约定工作量费用标准,则避免了因私利而造成的高估资产价值的现象,以确保评估的独立性。同时, 这种评估方式也有利于促进资产评估市场公平健康的发展,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资产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
为了维护资产评估人员的合法权益,合理体现其工作量,应将工作量与现阶段的评估对象价值结合考虑。通过增加工时计费方式,规定计时标准,逐步引向以评估工作量、工作难度、潜在风险等为依据的评估收费。
3、区分鉴证类和咨询类评估服务收费的标准
目前,我国资产评估业务从性质上说,可以分为鉴证类(法定)评估业务和咨询类(非法定)评估业务。
法定业务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对某种经济行为或某类资产进行强制评估的业务,由于评估结果对相关利益方及社会公众的影响力,需要遵守相关的规范和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法》、《证券法》、《拍卖法》、《公路法》等都对评估法定业务作出了相关规定。 非法定评估是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以提供价值评估咨询意见为主的评估业务。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第六条规定“对咨询、拍卖……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评估、代理……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资产评估收费也可以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参照不同的收费标准:对于传统的鉴证类业务,因为在保证中介机构收费的前提下,才能正常发挥中介行业的作用,因此收费宜采用政府指导价为主,以评估对象的价值为依据,并参照评估师提供的工作难度与风险来收费;对于评估咨询业务及评估延伸业务,可以参照国际惯例,收费采用以市场定价为主,主要按评估师提供的工作量计时收费。
4、仍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方法
通过问卷调查反映,多数评估机构仍希望继续采用差额定率累进办法计算收费标准,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该办法是采用价值量基础收费的通用方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其他中介行业,如注册会计师行业也采用差额定率累进的办法。
(二)关于收费标准的建议
1、收费标准应规定下限,而不规定上限
《收费办法》第四条规定“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评估项目专业性、工作量、风险性、时间要求等方面均不相同,部分特殊项目要求更高,在成本支出、潜在风险等方面可能超出上述上限幅度,这种规定上限的做法,不利于适应项目的差异性。而《收费办法》没有规定收费下限,不利于防止评估机构之间的恶意压价竞争,也使评估机构从事较小规模业务时的业务成本、业务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为维护资产评估人员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应制定能体现其工作质量及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并与现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最低收费标准,废止最高收费标准,明确评估收费低于最低收费标准(成本)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目前,经济发达地区已先行一步,如深圳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在《关于制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高评估执业质量暂行规定》中规定了最低收费标准,规定评估收费“最低不能低于政府指导价的80%”、“评估机构的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政府指导价的80%”,“对于评估收费低于政府指导价80%的评估项目,将作为执业质量检查的重点关注对象,协会每单必查。”以制止事务所不顾业务质量,以低价拉业务的不正当行为,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根据目前的现状,我们认为放开最高限价,规定最低限价,是符合市场经济作法的,也只有这样,才能使评估收费符合价值规律,促进评估事业规范、有序地发展。
2、评估收费标准应适当幅度调整
无论从改革发展及评估机构的发展来看,还是从资产评估收费与相近行业执业收费及外方在华资产评估收费比较,资产评估收费已明显偏低。由于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评估师及执业人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执业人员执业质量和付出的劳动也日益增多,目前评估机构所承担的执业风险远比十年前大得多,原收费标准无法合理反映资产评估工作的工作量、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
原收费标准适用于对所有资产评估项目,未考虑因评估对象的不同可能导致工作量、风险性、专业性等方面的差异,在确定新标准时应考虑划分:单项资产、企业整体资产、无形资产等不同性质的评估对象,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另外,原收费标准适用于所有资产评估机构,未充分考虑地域差距。通过对不同区域评估机构执行收费标准难易程度及原因的调查分析(见图表17)可以看出,不同区域收费标准难以执行的原因是不同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新的评估收费标准时,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该结合各区域的不同情况,设立费率调整系数,以更加适应当地市场经济的环境,有利于评估机构的发展。
随着评估行业的不断发展,收费标准应随经济整体发展情况有所提高。因此可以参照相关行业的收费标准,采取适当方式修改、提高收费标准,并根据不同项目、不同区域确定不同的调整系数。
3、收费档次基本适当,可进行微调
通过问卷调查反映,接近半数的机构认为收费档次适当,不需要更细化的规定。部分评估机构认为100万元以下应更明确,1亿元以上的适当调高。我们认为,随着近年来金融等资产评估业务的不断增多,资产金额一亿元以上的业务项目较多,超过一亿元以上的档次应适当细化,并且调整幅度要大些。
4、应加强对执行目前收费标准的严格要求
目前,评估行业在收费问题上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评估机构都是竞相压价导致收费困难的受害者,但为了生存需要,大部分评估机构又不得不参与竞相压价。不断的恶性循环使该问题进一步严重。这样的恶性竞争同样会在社会造成非正常价格的心理价位,并对评估收费标准产生“偏高”的社会认知。 通过上述现象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目前评估行业收费存在诸多的问题,解决上述问题不仅要及时修订《收费办法》,而且要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对恶性压价者进行自律惩戒,同时提高评估机构对收费的自律要求。通过多管齐下,改善评估行业收费混乱、恶性竞争的问题,为行业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促进资产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
(报告执笔人单位:中评协专业指导部王永贞、李挺伟、郭彧、王磊钦)
(一)背景
资产评估行业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而产生,并逐步发展壮大的专业化中介服务行业,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产评估的重要性愈发突出。资产评估机构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服务的同时,其自身发展也从政府官办、挂靠的事业单位,逐步过渡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实体。资产评估机构的收费直接关系到行业发展和壮大,尤其是1999年我国评估机构普遍完成脱钩改制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评估服务的成本越来越高,而评估收费却依然依据1992年制定的《收费办法》,并且出现了严重的恶性压价行为,资产评估执业收费中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导致评估市场混乱,严重影响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广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普遍希望能够采取有力措施规范评估收费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使用范围、价格水平,应该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针对广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对规范评估收费行为的强烈要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自2004年分设以来,积极采取措施,着手解决评估行业和会员反映强烈的问题,将规范评估收费行为作为重要工作之一,组织力量对我国评估收费管理制度进行了研究,对评估执业收费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三个层次的规范评估收费目标。初期目标是由中评协制定评估收费方面的自律规范意见,指导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规范自身的评估收费行为,共同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升评估行业形象。针对初期目标,2004年9月中评协正式下发了《关于规范评估机构执业收费的若干意见》,对评估收费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该文件实施后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收费混乱的问题;中期目标是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座谈等方式,建议并配合政府部门修订过时的评估收费办法,制定能够合理反映评估工作量和执业风险的评估收费标准。当前,针对中期目标,修订《收费办法》已经提上日程,中评协在此次问卷调查及分析后,下一步的工作是与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司及发改委沟通意见,进行联合调研,对《收费办法》进行全面修订;长期目标是通过立法等手段,推动评估市场环境的改善,倡导评估市场竞争的有序化。
(二)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
《收费办法》的修订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多方利益,是一项复杂而又专业性强的工作,需要大量听取业内人士的意见。此次问卷调查根据业内专家的意见,结合行业收费实际情况列出需要掌握的与收费情况相关的目标信息,根据这些目标信息设计调查问卷,通过对资产评估行业收费状况的各项数据进行收集、分析、测算,将行业收费的现实状况真实、全面的展现出来,反映出现行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存在的问题。这次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是:
1、问卷的发放及回收说明
中评协于2006年1月份正式下发问卷调查的通知,并由地方协会转发至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通过在线填写提交调查问卷,或下载填写后通过邮寄、传真方式提交调查问卷。截止2006年3月15日,共回收调查问卷1028份,其中网上提交633份,邮寄或传真件395份。全国共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交了调查问卷。
2、问卷的有效样本说明
调查问卷回收后,我们首先对其有效性进行分析筛选,除以下问卷外,皆视为有效问卷:提交重复者;无被调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者;填写内容较少,未达到调查项目1/2者。经整理分析,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交了有效调查问卷总计899份,占总体回收样本量87.5%(见图表1)。
二、调查问卷主要项目的统计分析
调查问卷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主要涉及机构的基本情况及现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调查;第二部分为资产评估机构对现行《收费办法》内容的建议部分,主要涉及对现行《收费办法》是否需要修订及如何修订的建议的调查。在此次问卷调查中,部分评估机构还提出书面补充建议,也作为此次问卷分析的重要参考。
(一)资产评估机构收费基本情况调查
1、评估机构样本情况说明
截止2005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3337家评估机构,其中参加此次问卷调查的899家,通过对样本量的机构性质、规模、组织形式、执业资格、地域分布等项目的分析,确定样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反映全国的整体情况。
2、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入来源的调查 因资产评估涉及多种资产类型及经济行为,此次问卷调查通过排序选择的方式对评估机构的收入来源及主要收入来源分别进行调查。
(1)资产评估业务收入涉及到的资产类型
参与调查的899家评估机构,853家评估机构有企业价值(整体资产)评估收入,占94.88%;851家评估机构有机器设备评估收入,占94.66%;817家评估机构有房屋建筑物评估收入,占90.88%;604家评估机构有土地使用权评估收入,占67.19%;575家评估公司有无形资产评估收入,占63.96%。(见图表2-1-1)
这说明目前资产评估机构作为综合性评估机构,从事企业价值、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评估业务的占绝大多数,同时也反映出从事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在增多,已有超过半数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有无形资产评估的项目和收入。
参加问卷调查的899家评估机构,有574家评估机构表示企业价值(整体资产)评估是收入最主要来源,占63.58%;有193家评估机构表示房屋建筑物评估是收入最主要来源,占21.47%;有103家评估机构表示机器设备评估是收入最主要来源,占11.46%;有14家评估机构表示土地使用权评估是收入最主要来源,占1.56%;有2家评估机构表示无形资产评估是收入最主要来源。(见图表2-1-2)
这说明目前资产评估机构最主要收入集中在企业价值、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传统项目上,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珠宝为主要评估业务的机构相对较少。
(2)资产评估业务收入涉及到的经济行为
参加问卷调查的899家评估机构,其中:824家评估机构有企业改制评估收入,占91.66%;762家评估机构有资产转让评估收入,占84.76%;730家评估机构有公司设立评估收入,占81.20%;712家评估机构有抵押评估收入,占79.20%;557家评估公司有涉案评估收入,占61.96%。(见图表2-2-1)
以上说明目前资产评估范围涉及多种经济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其中涉及企业改制、资产转让、公司设立及抵押等经济行为是评估业务范围中的主体部分。
参加问卷调查的899家评估机构,其中:有388家评估机构表示企业改制评估是收入最主要来源,占43.16%;有241家评估机构表示公司设立评估是收入最主要来源,占26.81%;有125家评估机构表示抵押评估是收入最主要来源,占13.90%;有54家评估机构表示资产转让评估是收入最主要来源,占6.01%。(见图表2-2-2)
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企业改制、公司设立、资产抵押、转让已成为评估机构主要的业务收入来源。
由图表2-2-1及2-2-2可以看出,目前评估机构从事企业改制评估的占较大比重,说明现阶段资产评估主体业务的政策依附性还较强;企业设立出资和抵押评估业务也成为评估收入的主要来源,说明《公司法》等法定评估业务逐步的拓展。另外,由于有证券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占比例不大,企业上市评估收入在机构总体收入来源中占的比例也较低,但项目收入与其他评估业务相比较高。
3、评估机构能否执行62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表示能够执行的55家,占6.12%;表示执行有困难的385家,占42.83%;表示很难执行的430家,占47.83%;选择其他的29家,占3.23%。其中部分评估机构表示,由于625号文件只是规定了收费最高限额,使机构无法按照标准足额收费。(见图表3)
这说明现阶段绝大部分评估机构都认为收费办法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压力。
4、不同评估项目执行625号文件规定收费比例的比较
图表4为不同评估项目执行《收费办法》规定收费标准比例的统计图。其中,涉案资产评估项目因性质特殊,收费执行比例较高;证券项目因对评估机构资质有要求,收费执行比例基本能达到50%以上;其他市场机制下的项目较少按照625号文件足额收取评估费用,收费比例大多集中在50%-80%以及25%-50%区间,部分甚至未能达到25%。
图表4(点击看大图)
这说明现阶段各评估机构在执行《收费办法》中不同的评估项目收费难度不同,但足额收费存在很大困难。
5、评估机构收费困难的主要原因 参加问卷调查的899家评估机构,有813家评估机构认为评估机构之间的恶性压价竞争是评估收费困难的原因之一,占90.43%;有682家评估机构认为采用招标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以“价格孰低原则”选择评估机构是评估收费困难的原因之一,占75.86%;有654家评估机构认为地方政府和相关政府部门以减轻企业负担为由,采取发布文件等方式干预、压低评估收费是评估收费困难的原因之一,占72.75%;有610家评估机构认为企业效益不好,难以支付评估费是评估收费困难的原因之一,占67.85%;有169家评估公司认为评估机构提供的服务不被委托方认可是评估收费困难的原因之一,占18.80%。(见图表5)
以上统计数据说明,目前恶性压价、价格孰低招标、行政干预仍是影响评估收费的主要因素。
(二)评估机构对现行《收费办法》的建议
1、评估收费标准应采用哪种模式
除11家未填列外,有效样本888家,其中认为应该采用政府指导价的221家,占24.89%;认为应该采用市场定价的67家,占7.55%;认为应该采用政府指导价与市场定价相结合的582家,占64.54%;认为应采用其他模式的18家,占2.03%。(见图表6)
图表6:评估收费标准应采用的模式调查统计图
2、评估收费是否应区分鉴证类和咨询类服务
除18家未填列外,有效样本881家,其中认为应区分鉴证类和咨询类服务的691家,占78.43%;认为不应区分鉴证类和咨询类服务的183家,占20.77%;另认为无法区分或区别不大的7家,占0.79%。(见图表7)
3、资产评估收费应以什么为标准
除11家未填列外,有效样本888家,其中认为应以评估对象的价值为依据的414家,占46.62%;认为应以评估师提供的工作质量与数量为依据的267家,占30.07%;认为应以评估目的和报告性质为依据的88家,占9.91%;另外,认为应综合考虑上述依据或采用其他依据的119家,占13.40%,其中,认为应综合考虑前两项依据的39家,认为应综合考虑后两项的5家,认为应综合考虑第一、三项的16家,认为应综合考虑上述三项的35家。(见图表8)
4、目前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是否需要修订
除21家未填列外,有效样本878家,其中认为应该适当提高幅度的446家,占50.80%,部分评估机构认为可以另外加上小时收费标准作为指导价,由事务所自行选择;认为应该大幅度提高的270家,占30.75%;认为应该维持不变的105家,占11.96%;认为应该调低的11家,占1.25%;有其他意见的46家,占5.24%。(见图表9)
图表9:评估收费标准是否需要修订调查统计图
5、《收费办法》的收费标准应如何设定上、下限
除18家未填列外,有效样本881家,其中认为应维持原规定,只规定上限的63家,占7.15%;认为应只规定下限,不规定上限的553家,占62.77%,部分评估机构认为应规定起点收费标准,且注明可调整;认为应既规定上限,也规定下限的253家,占28.72%;有其他意见的12家,占1.36%。(见图表10)
6、目前《收费办法》中收费档次的划分
除15家未填列外,有效样本884家,其中认为目前《收费办法》中收费档次的划分比较适当的421家,占47.62%;认为划分过于粗略的317家,占35.86%,部分评估机构认为还应区分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认为划分过细的75家,占8.48%;有其他意见的71家,占8.03%,部分评估机构认为5000万元-10000万元及10000万元以上费率偏低。(见图表11)
7、《收费办法》采用的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是否合理
除17家未填列外,有效样本882家,其中认为《收费办法》采用的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合理的759家,占86.05%,部分评估机构认为差额范围过宽,应在密度上有所调整;认为该办法不合理的123家,占13.95%,部分评估机构认为在固定资产量大的情况下,这种收费办法不太合理。(见图表12)
8、结合评估行业的实际情况,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资产评估项目的技术难度、复杂程度、
风险的不同,是否可以确定费率调整系数,以及调整系数的幅度 除10家未填列外,有效样本889家,其中认为可以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资产评估项目的技术难度、复杂程度、风险的不同,确定费率调整系数,以及调整系数的幅度的802家,占90.21%,部分评估机构认为还应考虑到被评估企业所处行业、企业自身状况及给事务所带来的风险来确定调整系数;持相反意见的87家,占9.79%,部分评估机构认为这很难量化,在涉及多地区的大型企业评估项目上,操作难度较大(见图表13)。
9、一些咨询业务或者不方便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计费的,是否可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工时收费
除25家未填列外,有效样本874家,其中认为可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工时收费的754家,占86.27%;认为不可以采用工时收费的120家,占13.73%,部分机构认为在目前个体收入悬殊的国内环境下,评估机构与委托方采用此种方式谈判难度会更大,不易被委托方接受。(见图表14)
三、调查问卷反映的主要问题与相关分析
(一)收费标准只规定上限、没有下限的弊端 《收费办法》只规定上限而不规定下限的做法是基于当时的考虑,为了不给企业带来过大的压力。可是,这种做法在如今的市场环境下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不符合资产评估专业服务的特点,没有真实地反映评估工作的劳动量;二是为政府和有关部门行政干预收费提供了“依据”;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变相鼓励和纵容了评估机构恶性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委托方以“价格孰低原则”选择评估机构,造成评估机构恶意降价竞争
通过图表5可以看出,有682家(占75.86%)评估机构认为采用招标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以“价格孰低原则”选择评估机构是评估收费困难的原因之一;有813家(占90.43%)评估机构认为评估机构之间的恶性压价竞争是评估收费困难的原因之一。
由于委托方(评估报告使用者之一)对评估服务缺乏正确认识,为了片面降低成本,在采取招标方式时,往往只选择价格较低者。并且,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委托方通过压价、索取返还的方式影响评估正常收费。如南方某省一家银行在评估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评估机构收费按现行价格标准的40%执行,并公开要求返还评估收费的10%。
《收费办法》不设立下限的做法为委托方以“价格孰低原则”选择评估机构开了“绿灯”,评估机构为了承揽业务而不得不恶意降价竞争,有些评估机构甚至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来招揽业务。应该看到,价格是质量的一个必要条件,只有达到一定的收费标准才能保证一定的工作量,低廉的收费必然导致评估机构减少投入的成本,减化工作程序,压缩必要的人力,缩短报告的周期,评估报告的质量和水平得不到保证。恶性降价严重影响了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不仅损害了评估机构的声誉,也损害了评估行业形象,影响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2、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干预收费
通过图表5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干预收费是评估收费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占72.75%。《收费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委托评估付费确实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减收费用”。部分地方政府和相关政府部门以减轻企业负担为由,采取发布文件等办法干预、压低评估收费。 在许多地方政府的国有企业改制文件中,仅从企业角度出发,而不考虑评估机构的合理成本,强行规定评估服务按现行标准的20-40%执行,如某市《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企业改革中需要进行评估的,在规定收费标准的30%以内收取”;又如某市《关于印发<市直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社会中介机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3000-8000元,特困企业2000元。”
由于《收费办法》没有规定下限,不能制约地方政府这种行为,使评估机构无法维持合理的成本费用,导致压缩成本、减低质量,有些机构的生存都产生了问题。
(二)以资产评估值为计费基础的不合理性
目前,国际上评估行业的收费依照各国、各地区的规定有各自的差异。较典型的收费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按照资产的评估价值额采取按比例收费的方式(如香港地区);另一种是世界评估业中通行的收费方式, 即按照工作量计算,事先协议约定、事后据实结算的方式(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按照国际通行的收费方式, 评估收费按有偿原则进行,资产评估的收费标准与资产评估的价值无关,只与实际工作量有关,这能充分保证资产评估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具体收费要依据资产评估工作的复杂性、评估师的资历和工作经验等来决定。
我国《收费办法》第五条规定“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账面原值,没有账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账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这种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计算评估服务费的作法,在一定程度上有违资产评估服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1、仅以账面值为标准难以体现评估资产的技术难度、工作量、风险等的差异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第十一条规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的差价。”而《收费办法》中,收费标准主要以账面值为计费基础,由此确定的评估收费标准偏低,不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评估方法的合理使用,而且也难以体现评估资产的技术难度、工作量、风险等的差异。特别是由于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评估机构所承担的执业风险远比十年前大得多,该办法的收费标准与执业风险无法匹配,不断产生的新型评估业务也难以简单用账面值为计费基础来确定评估费用。
2、以资产评估结果为计费基础会变相鼓励评估师高估或低估资产
以资产评估结果为计费基础的做法,变向鼓励评估师在利益驱动下多估、高估资产,这直接影响了评估师的执业公正性,加大了道德风险,有违资产评估行业的公正性和国际惯例。另一方面,评估机构为了招揽业务,也可能会为了迎合委托方要求而低估资产,这种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变相鼓励和纵容了评估机构恶性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严重的是为国有资产流失打开了“缺口”。
(三)低收费对行业的影响
我国资产评估现行收费标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方法,并规定了最高限标准。据了解,评估收费规定的最高限标准与审计收费规定的最低限标准相当。目前,评估收费按工作量换算约平均每人每小时为50-80元,比相关行业收费水平要低很多。以北京市为例,注册会计师为200元,律师法律咨询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1000元。同一项目,我国的资产评估师需要做大量的现场实物核查及测算等工作,付出劳动量及复杂程度都接近或高于会计、审计、律师等专业服务,而评估收费却低于会计、审计、律师收费。这种现象说明我们的评估收费标准已经不能体现评估专业服务的价值,背离了市场价格。评估行业由于收费标准低,导致对行业的直接影响是:
1、对高素质人才吸引力下降
低廉的收费必然导致评估机构减少投入的成本,导致粗制滥造报告的出现,增加了执业风险,更谈不上积累资本进行必要的研究开发,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培训,以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无法提高行业的执业水准,弱化质量控制,导致整个行业吸引力的下降。《收费办法》出台之初,由于相对合理的收费标准,吸引了一大批中青年优秀人才加入到评估队伍中来,考试报名人数连续几年递增。然而,通过近几年参加CPV考试人数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近年来报考CPV考试的人数逐年下降,不难分析出:评估低收费势必无法吸引人才加入评估行业,也无法留住高素质人才。
2、机构规模小,没有国际竞争力,难以做大做强
目前,我国共有资产评估机构3600多家,注册评估师26000多人。但是,大多数评估机构都是十几个人的小机构 ,规模小、业务少。根据2004年资产评估行业全面检查对全国评估机构年收入水平的统计数据显示:“平均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机构有965家,占机构总数的28.76%,10-20万元的机构有546家,占机构总数的16.27%;20-50万元的机构有919家,占机构总数的27.39%;50-100万元的机构有530家,占机构总数的15.80%;超过100万元的有396家,占机构总数的11.80%;超过500万元的只有15家,占机构总数的0.45%。以上数据反映出规模小、收入低、人员少的机构占了机构的绝大多数”。
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规模小、收入低,大部分还处在仅能维持生存的水平上,更谈不上进一步的发展壮大,增强自身竞争力,承揽大型业务,开拓国外市场。加入WTO后,国际化进程日益加快,国外的评估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后,国内的评估机构将不得不直接面对人才、市场等方面的巨大竞争压力。我国评估机构的这种现状将难以适应立足国内、走向世界的需要。
3、导致服务质量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对整个行业而言,低收费与愈演愈烈的价格战是质量控制的大敌。由于评估机构规模小、收费低,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内部管理不规范、风险控制不严、项目人员投入不足、外勤时间不能保障、不再聘请外部专家等,收费过低已成为导致评估服务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通过2004年资产评估行业全面检查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收费的高低与评估质量存在密切关联,低收费的项目普遍质量低下,规模小的评估机构出现问题也较多。
(四)中小机构收费较低、业务相对单一
通过对评估机构规模与其执行评估收费标准的比例进行比较可以看出,评估机构的注册资本规模越小,其能执行的收费比例越低,业务类型也相对单一。也反映出一些规模较小的评估机构为了生存,不得不竞相压价竞争。
(五)不同规模机构对评估收费的需求
对不同规模评估机构对评估收费需求的比较分析:(见图表15)
由上图可以看出,随着评估机构规模的增大,认为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应该大幅度增加的比例就越大,这一点反映出规模小的评估机构,由于各方面原因执行收费标准比较困难,因而对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求没有规模较大的评估机构强烈,而规模越大的评估机构,对提高收费标准的需求就更加迫切。
(六)结合区域和机构规模分析收费困难的主要原因
图表16、17表示区域不同的评估机构执行收费标准的难易程度以及收费困难的原因比较
总体看来,城市越小,认为《收费办法》很难执行的评估机构比例就越大;同时,中西部地区评估机构认为《收费办法》很难执行的比例也比东部沿海地区高,能够执行625号文件收费标准的评估机构大多地处东部地区或省会城市。
另外,据问卷调查了解,部分评估机构执行当地省内收费标准,部分评估机构执行当地专项评估机构收费标准,以双方协商办法定价。除了涉案标的物和企业价值评估基本可以执行标准收费外,其他类型评估项目的收费难以达到标准,特别是用于银行抵押的资产价值评估,其收费压得十分低。
目前,大的评估机构集中在省会城市和地级市,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同时兼顾大中小机构的收费能力,并分析省会城市和地级市评估机构的情况。
由上图可以看出,城市越大,采用企业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以价格孰低的原则选择评估机构,从而造成评估机构之间的恶性压价竞争的现象就更为严重。
由上图可以看出,中西部地区政府干预、压低评估收费的现象以及由于企业效益不好而导致评估收费较低的现象比沿海地区更严重。
四、修订内容建议
评估收费问题成因具有多样性,既与资产评估行业的市场环境相关联,也同委托方对资产评估工作的认识有关,更直接受评估师职业道德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评估收费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管齐下,从评估行业内外共同采取措施,先易后难,分阶段逐步系统解决。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一方面,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需要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业内的评估机构和人员也需要加强自律,从自身做起,严格遵循行业的规范和收费要求。
(一)关于收费方式的建议
1、采用政府指导价与市场定价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对评估收费标准应采用模式的调查看出,64.74%的评估机构认为应该采用政府指导价与市场定价相结合的模式。
从长期来看,资产评估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组成部分,其评估收费必然会走向市场化。但目前资产评估行业还处于成长期,市场环境还很不成熟,恶性压价行为严重。因此,评估收费还不能完全交由市场来决定,一方面要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发挥国家对价格宏观调控的作用,制定以评估工时和工时费率为测算基础,并参照历年经济发展相应指标指数进行调整的政府指导价;同时,还应规定,评估机构可视项目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在一定幅度内适当调整评估收费,真正建立竞争有序、调控有度的收费价格体系。 2006年,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该办法可以对我们制定评估收费办法起到良好的借鉴作用。
我国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也应采用政府指导价与市场定价相结合的模式,并按照行业协会的相应规范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管,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共同努力,改善评估收费的市场环境,促进评估机构与整个行业的发展。
2、采用评估对象价值结合工作量的收费方式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第十一条规定“制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以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 从收费方式看,目前发达国家的做法大多采用计时收费办法,根据人员的知识、技能、工作时间、业务难度、风险等因素综合考虑并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国际惯例中之所以采取这种事先定价的原则收费,而不采取提成办法的原因,一是如果采取提成法,往往会使顾客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希望高估价值,证明资产值钱,另一方面又怕高估而必须多付费用;二是如果采取提成法,则评估公司无法证实自己的独立性,容易失去职业道德。而事先约定工作量费用标准,则避免了因私利而造成的高估资产价值的现象,以确保评估的独立性。同时, 这种评估方式也有利于促进资产评估市场公平健康的发展,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资产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
为了维护资产评估人员的合法权益,合理体现其工作量,应将工作量与现阶段的评估对象价值结合考虑。通过增加工时计费方式,规定计时标准,逐步引向以评估工作量、工作难度、潜在风险等为依据的评估收费。
3、区分鉴证类和咨询类评估服务收费的标准
目前,我国资产评估业务从性质上说,可以分为鉴证类(法定)评估业务和咨询类(非法定)评估业务。
法定业务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对某种经济行为或某类资产进行强制评估的业务,由于评估结果对相关利益方及社会公众的影响力,需要遵守相关的规范和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法》、《证券法》、《拍卖法》、《公路法》等都对评估法定业务作出了相关规定。 非法定评估是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以提供价值评估咨询意见为主的评估业务。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第六条规定“对咨询、拍卖……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评估、代理……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资产评估收费也可以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参照不同的收费标准:对于传统的鉴证类业务,因为在保证中介机构收费的前提下,才能正常发挥中介行业的作用,因此收费宜采用政府指导价为主,以评估对象的价值为依据,并参照评估师提供的工作难度与风险来收费;对于评估咨询业务及评估延伸业务,可以参照国际惯例,收费采用以市场定价为主,主要按评估师提供的工作量计时收费。
4、仍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方法
通过问卷调查反映,多数评估机构仍希望继续采用差额定率累进办法计算收费标准,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该办法是采用价值量基础收费的通用方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其他中介行业,如注册会计师行业也采用差额定率累进的办法。
(二)关于收费标准的建议
1、收费标准应规定下限,而不规定上限
《收费办法》第四条规定“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评估项目专业性、工作量、风险性、时间要求等方面均不相同,部分特殊项目要求更高,在成本支出、潜在风险等方面可能超出上述上限幅度,这种规定上限的做法,不利于适应项目的差异性。而《收费办法》没有规定收费下限,不利于防止评估机构之间的恶意压价竞争,也使评估机构从事较小规模业务时的业务成本、业务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为维护资产评估人员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应制定能体现其工作质量及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并与现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最低收费标准,废止最高收费标准,明确评估收费低于最低收费标准(成本)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目前,经济发达地区已先行一步,如深圳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在《关于制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高评估执业质量暂行规定》中规定了最低收费标准,规定评估收费“最低不能低于政府指导价的80%”、“评估机构的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政府指导价的80%”,“对于评估收费低于政府指导价80%的评估项目,将作为执业质量检查的重点关注对象,协会每单必查。”以制止事务所不顾业务质量,以低价拉业务的不正当行为,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根据目前的现状,我们认为放开最高限价,规定最低限价,是符合市场经济作法的,也只有这样,才能使评估收费符合价值规律,促进评估事业规范、有序地发展。
2、评估收费标准应适当幅度调整
无论从改革发展及评估机构的发展来看,还是从资产评估收费与相近行业执业收费及外方在华资产评估收费比较,资产评估收费已明显偏低。由于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评估师及执业人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执业人员执业质量和付出的劳动也日益增多,目前评估机构所承担的执业风险远比十年前大得多,原收费标准无法合理反映资产评估工作的工作量、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
原收费标准适用于对所有资产评估项目,未考虑因评估对象的不同可能导致工作量、风险性、专业性等方面的差异,在确定新标准时应考虑划分:单项资产、企业整体资产、无形资产等不同性质的评估对象,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另外,原收费标准适用于所有资产评估机构,未充分考虑地域差距。通过对不同区域评估机构执行收费标准难易程度及原因的调查分析(见图表17)可以看出,不同区域收费标准难以执行的原因是不同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新的评估收费标准时,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该结合各区域的不同情况,设立费率调整系数,以更加适应当地市场经济的环境,有利于评估机构的发展。
随着评估行业的不断发展,收费标准应随经济整体发展情况有所提高。因此可以参照相关行业的收费标准,采取适当方式修改、提高收费标准,并根据不同项目、不同区域确定不同的调整系数。
3、收费档次基本适当,可进行微调
通过问卷调查反映,接近半数的机构认为收费档次适当,不需要更细化的规定。部分评估机构认为100万元以下应更明确,1亿元以上的适当调高。我们认为,随着近年来金融等资产评估业务的不断增多,资产金额一亿元以上的业务项目较多,超过一亿元以上的档次应适当细化,并且调整幅度要大些。
4、应加强对执行目前收费标准的严格要求
目前,评估行业在收费问题上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评估机构都是竞相压价导致收费困难的受害者,但为了生存需要,大部分评估机构又不得不参与竞相压价。不断的恶性循环使该问题进一步严重。这样的恶性竞争同样会在社会造成非正常价格的心理价位,并对评估收费标准产生“偏高”的社会认知。 通过上述现象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目前评估行业收费存在诸多的问题,解决上述问题不仅要及时修订《收费办法》,而且要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对恶性压价者进行自律惩戒,同时提高评估机构对收费的自律要求。通过多管齐下,改善评估行业收费混乱、恶性竞争的问题,为行业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促进资产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
(报告执笔人单位:中评协专业指导部王永贞、李挺伟、郭彧、王磊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