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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中叶,清王朝统一新疆后,基于新疆地区特殊的民族、宗教情况,对维吾尔族聚居的回疆地区采取"因俗而治"的政策,反映在法律治理中,则表现为"二元一体"的法制格局,即在涉及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根本利益的刑事领域主要采取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国家法";而对与回疆地区维吾尔族宗教生活及风俗习惯具有紧密联系的民事领域一般施行以伊斯兰教法为核心的"习惯法"。这种"二元一体"的法制格局,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对回疆地区维吾尔族民众的宗教感情和传统法律观念的充分尊重,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回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