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的监督检察,保证了刑罚全面正确执行,维护了监管秩序,维护了社会和谐与稳定。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实践中由于一些罪犯没有依法被交付执行和监督管理,存在脱管、漏管问题,有的罪犯趁机违法犯罪危害社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作为承担国家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如何从完善监外执行罪犯检察工作的机制入手,切实担负起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职责,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当前监外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
1、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法虽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相关法律文书往往未及时送达或没有送达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致使对监外罪犯刑罚执行检察工作滞后,无法有效开展监督。
2、缓刑罪犯的法律文书送达不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规定,法院应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实践中,检察机关虽收到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但没有执行通知书,往往通过公安机关或社区矫正办取得,以致对一些执行通知书上计算错误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及时纠正,影响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
3、监外执行罪犯人户分离。在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检察中,发现有些罪犯的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不一,有的形式上在居住地被监管,但与户籍地又有密切关系,平时不见踪影,社区民警和社工对实际监管的情况掌握不全,存在监管不力的现象,以致监外执行罪犯检察工作隔靴搔痒,检察监督工作难以到位。
二、监外执行监管不力的原因
1、重实刑犯的判决执行,轻非监禁刑刑罚执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实刑犯在判决前已被羁押,判决生效后,若判决执行通知书未及时下达,监管场所、派驻检察室则可依法督促和监督检察,以使实刑犯及时交付执行,因而对实刑犯的判决执行制约性强,审判机关及有关部门也能给予充分重视。而缓刑犯等的判决(裁定)执行制约性相对弱,执行机关往往是被动地等待判决执行通知书下达,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工作机制不够顺畅,造成漏管。如一区法院对犯抢劫罪的郭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没有将判决书、判决执行通知下达给执行机关,直至郭某缓刑考验期届满才送达,造成漏管。
2、监管工作的管理形式单一。一是执行机关在管理上存在“数人头”现象,偏重于对辖区监外执行罪犯“五种人”数量的掌握。有的社区民警对辖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表现情况缺乏应有的全面考察,有的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满的情况不掌握,因而未能及时报请有关部门予以收监。二是监管工作透明度低,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与以组为形式的办案不同,一般由民警单人操作,缺乏必要的监督。三是监管工作的管理缺乏与监督机关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与执行机关的情况反馈和沟通也不够主动及时,造成执法及法律监督空档大。
3、法律规定不明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或罪犯原所在单位仅仅配合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帮教考察。就是说,在公安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的前提下,司法行政机关却担负着具体的矫正工作,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由于法律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在对监外执行罪犯检察时,应当以执法主体公安机关作为监督对象还是以工作主体司法局作为监督对象,因此,影响了检察机关监督职责的履行。
三、完善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途径
1、建立社区“检察官接待日”制度
监所检察部门职责之一就是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监督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执行,查办刑罚执行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而控申部门检察信访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受理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公民举报、申诉、赔偿等,公民的举报、申诉应当包括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监外执行罪犯违法犯罪、刑罚执行中的职务犯罪等举报。因此相关工作能及时衔接并形成合力,将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发现机制与控申部门“检察信访接待之窗”工作相衔接,建立“检察官接待日”制度,确定专人深入社区基层参与检察信访接待,一则有利于形成检、警、社区矫正部门监外执行检察工作联系机制,实现对监管执法行为的动态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二则有利于加强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工作力度,有效促进交付执行机关和基层执行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三则有利于推动查处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中职务犯罪的工作,使“检察官接待日”制度長效化,从而不失为检察机关履职的一项有力举措。
2、建立公检法司监外执行罪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高检院下发的《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对监外罪犯刑罚执行实施监督的重点,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切实抓好以下四个环节的监督工作:一是依法加强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对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等进行监督;二是加强对执行变更环节的监督,对监外罪犯在接受监督管理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是否依法给予处罚,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是否依法收监执行,以及对符合减刑条件的是否予以减刑等进行监督;三是加强对执行终止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的,或者执行期间死亡的,是否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四是加强对落实监管措施的监督,对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建立管理矫正档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对出现监外罪犯脱管漏管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因此,要依法维护监外罪犯的合法权益,对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监外罪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笔者认为要抓好上述四个环节的监督工作,畅通监外执行罪犯的信息,全面、及时掌握监外执行罪犯被监管的情况,是检察机关履行监外执行罪犯检察职责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建立公检法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能顺畅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工作信息,实现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对监外罪犯刑罚执行实施监督职能。近期,开展的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足以证明,建立专项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促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有力地推动了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的开展。检察机关通过专项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汇集各部门上报的监外执行罪犯被监管情况的基础上,有效地开展了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检察工作。对发现的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和监外执行工作中的其他违法问题,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提出纠正意见,有力地推动了监外执行罪犯检察工作向纵深发展。
此外,在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可建立公检法司社区矫正机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顺畅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工作,实现检察机关实时监督检察。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一段时期的工作情况,互通信息,协调工作,解决疑难问题,定期汇总监外执行罪犯的数据,开展监外执行罪犯检察工作,实现监外执行罪犯检察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交付执行、监督管理和检察监督工作的规范化,促进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监外执行环节的落实,预防和减少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维护法律尊严。
3、进一步完善监外执行未成年人罪犯跟踪监督管理制度
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会同社区民警和司法社工,通过对监外执行未成年人罪犯登记建档,落实专人跟踪,定期帮教,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做到防患于未然。在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帮教过程中,发现其有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检察人员应主动介入。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以少用、慎用收监执行处罚为原则,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应予收监执行的,或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应收监执行的,双方应及时沟通,全面分析该人员的总体表现,对其作出相应的评定。对确实存在继续帮教条件的,可以有条件的暂缓收监执行,制定相应工作计划予以重点帮教,检察人员重点参与,跟踪监督;对表现突出,依法可以予以减刑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依法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做好挽救监外执行未成年人罪犯工作。
(作者通讯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200082)
一、当前监外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
1、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法虽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相关法律文书往往未及时送达或没有送达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致使对监外罪犯刑罚执行检察工作滞后,无法有效开展监督。
2、缓刑罪犯的法律文书送达不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规定,法院应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实践中,检察机关虽收到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但没有执行通知书,往往通过公安机关或社区矫正办取得,以致对一些执行通知书上计算错误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及时纠正,影响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
3、监外执行罪犯人户分离。在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检察中,发现有些罪犯的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不一,有的形式上在居住地被监管,但与户籍地又有密切关系,平时不见踪影,社区民警和社工对实际监管的情况掌握不全,存在监管不力的现象,以致监外执行罪犯检察工作隔靴搔痒,检察监督工作难以到位。
二、监外执行监管不力的原因
1、重实刑犯的判决执行,轻非监禁刑刑罚执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实刑犯在判决前已被羁押,判决生效后,若判决执行通知书未及时下达,监管场所、派驻检察室则可依法督促和监督检察,以使实刑犯及时交付执行,因而对实刑犯的判决执行制约性强,审判机关及有关部门也能给予充分重视。而缓刑犯等的判决(裁定)执行制约性相对弱,执行机关往往是被动地等待判决执行通知书下达,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工作机制不够顺畅,造成漏管。如一区法院对犯抢劫罪的郭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没有将判决书、判决执行通知下达给执行机关,直至郭某缓刑考验期届满才送达,造成漏管。
2、监管工作的管理形式单一。一是执行机关在管理上存在“数人头”现象,偏重于对辖区监外执行罪犯“五种人”数量的掌握。有的社区民警对辖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表现情况缺乏应有的全面考察,有的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满的情况不掌握,因而未能及时报请有关部门予以收监。二是监管工作透明度低,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与以组为形式的办案不同,一般由民警单人操作,缺乏必要的监督。三是监管工作的管理缺乏与监督机关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与执行机关的情况反馈和沟通也不够主动及时,造成执法及法律监督空档大。
3、法律规定不明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或罪犯原所在单位仅仅配合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帮教考察。就是说,在公安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的前提下,司法行政机关却担负着具体的矫正工作,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由于法律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在对监外执行罪犯检察时,应当以执法主体公安机关作为监督对象还是以工作主体司法局作为监督对象,因此,影响了检察机关监督职责的履行。
三、完善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途径
1、建立社区“检察官接待日”制度
监所检察部门职责之一就是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监督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执行,查办刑罚执行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而控申部门检察信访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受理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公民举报、申诉、赔偿等,公民的举报、申诉应当包括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监外执行罪犯违法犯罪、刑罚执行中的职务犯罪等举报。因此相关工作能及时衔接并形成合力,将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发现机制与控申部门“检察信访接待之窗”工作相衔接,建立“检察官接待日”制度,确定专人深入社区基层参与检察信访接待,一则有利于形成检、警、社区矫正部门监外执行检察工作联系机制,实现对监管执法行为的动态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二则有利于加强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工作力度,有效促进交付执行机关和基层执行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三则有利于推动查处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中职务犯罪的工作,使“检察官接待日”制度長效化,从而不失为检察机关履职的一项有力举措。
2、建立公检法司监外执行罪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高检院下发的《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对监外罪犯刑罚执行实施监督的重点,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切实抓好以下四个环节的监督工作:一是依法加强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对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等进行监督;二是加强对执行变更环节的监督,对监外罪犯在接受监督管理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是否依法给予处罚,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是否依法收监执行,以及对符合减刑条件的是否予以减刑等进行监督;三是加强对执行终止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的,或者执行期间死亡的,是否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四是加强对落实监管措施的监督,对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建立管理矫正档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对出现监外罪犯脱管漏管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因此,要依法维护监外罪犯的合法权益,对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监外罪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笔者认为要抓好上述四个环节的监督工作,畅通监外执行罪犯的信息,全面、及时掌握监外执行罪犯被监管的情况,是检察机关履行监外执行罪犯检察职责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建立公检法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能顺畅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工作信息,实现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对监外罪犯刑罚执行实施监督职能。近期,开展的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足以证明,建立专项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促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有力地推动了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的开展。检察机关通过专项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汇集各部门上报的监外执行罪犯被监管情况的基础上,有效地开展了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检察工作。对发现的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和监外执行工作中的其他违法问题,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提出纠正意见,有力地推动了监外执行罪犯检察工作向纵深发展。
此外,在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可建立公检法司社区矫正机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顺畅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工作,实现检察机关实时监督检察。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一段时期的工作情况,互通信息,协调工作,解决疑难问题,定期汇总监外执行罪犯的数据,开展监外执行罪犯检察工作,实现监外执行罪犯检察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交付执行、监督管理和检察监督工作的规范化,促进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监外执行环节的落实,预防和减少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维护法律尊严。
3、进一步完善监外执行未成年人罪犯跟踪监督管理制度
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会同社区民警和司法社工,通过对监外执行未成年人罪犯登记建档,落实专人跟踪,定期帮教,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做到防患于未然。在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帮教过程中,发现其有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检察人员应主动介入。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以少用、慎用收监执行处罚为原则,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应予收监执行的,或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应收监执行的,双方应及时沟通,全面分析该人员的总体表现,对其作出相应的评定。对确实存在继续帮教条件的,可以有条件的暂缓收监执行,制定相应工作计划予以重点帮教,检察人员重点参与,跟踪监督;对表现突出,依法可以予以减刑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依法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做好挽救监外执行未成年人罪犯工作。
(作者通讯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20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