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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面对变幻莫测的金融市场,最终贷款人制度是中央银行维护一国金融稳定的一项核心制度。然而近年来我国的最终贷款人制度却存在着种种诟病,严重阻碍了最终贷款人制度发挥正常作用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业合理健康发展的进程。本文首先指出最终贷款人制度存在的重要性,其次分析我国最终贷款人制度的种种弊端,最后对其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实质性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中央银行 最终贷款人制度 道德风险 金融稳定
最终贷款人是指在危机时刻中央银行应尽的融通责任,它应满足对高能货币的需求,以防止由恐慌引起的货币存量的收缩(《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当一些商业银行有清偿能力但暂时流动性不足时,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贴现窗口或公开市场购买两种方式向这些银行发放紧急贷款,条件是他们有良好的抵押品并缴纳惩罚性利率。最后贷款人若宣布将对流动性暂不足商业银行进行融通,就可以在一定程度缓和公众对现金短缺的恐惧,这足以制止恐慌而不必采取行动。面对风云变幻的金融市场,最终贷款人制度为现代商业银行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种种支持,在出现银行危机时有效地防止了危机的蔓延,维护了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近年来,面对国内金融困难和部分地区此起彼伏的严峻的金融形势,中央银行频繁运用最终贷款人手段化解金融风险,防范金融危机,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我国的最终贷款人制度目前还不够完善,因此如何进一步促进最终贷款制度的完善,促使最终贷款制度在我国金融领域发挥更好的作用就显得特别重要。
一、我国最终贷款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1、突出表现为道德风险还很严重。最终贷款人对危机银行进行援助时,会给市场传递错误信号,即最终贷款人将对所有银行系统风险进行担保。因此,最终贷款人对银行的援助会产生两个负面影响。一方面,救助促使银行经营者和股东为获得更多的救助补贴而去冒更大的风险。
2、大包大揽,最终贷款人的职权严重滥用。最终贷款人制度曾明确指出救助对象是暂时出现流动性不足的银行,但是这个标准在我国的政策实践中却被无限放大,央行在谁该救谁不该救、什么情況下该救什么情况下不该救的问题上变得十分模糊。从近年来我国对一些风险金融机构处置的实际情况来看,人民银行的最终贷款人的职能被扩大滥用。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关闭、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处置到城市信用社的停业整顿、商业银行的行政关闭、信托公司的清理整顿和破产清算、证券公司经营黑洞的弥补,不管这些金融机构是否是合法的金融机构,不管是流动性风险还是清偿风险,是否具有抵押担保,也不论金融风险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只要出现了支付问题,人民银行必须兜底掏钱,导致最终贷款人制度被滥用的情况相当突出。
3、角色错位,最终贷款人变成最先贷款人和最后买单人,与存款保险制度相混淆。最后贷款人原则指的是在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应该首先尝试自救,即自己想尽一些办法措施去弥补自己的流动性缺口。而不是立即向央行申请最终贷款,自身却不采取任何措施。但是在我国,这项原则被彻底打乱,在银行出现支付困难的时候股东不是首先想到自救而是首当其冲的把手伸向中央银行去申请最终贷款,这就实际上把最终贷款人变成了最先贷款人。其次,正如之前指出,最终贷款人的性质仅仅限于那些暂时失去流动性的金融机构,但是在我国的政策实践过程当中,最终贷款人政策的实施对象有很多都是已经明显丧失支付能力的金融机构,最后贷款人的发挥作用的条件遭到了改变,最终贷款人沦落为最终买单人。最后,当前在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相混淆。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的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与最终贷款人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两块巨大基石,有着明显的不同。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最终贷款人制度动用的是中央银行的资金而存款保险制度动用的是各个主体缴存的存款保险基金。最终贷款人制度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补偿存款人的损失。在我国,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尚不完善,造成了最终贷款人角色和存款保险制度的角色错位,最后贷款人承担了本来由存款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
二、完善我国最终贷款人制度的若干建议
1、改善中央银行最终贷款人的制度安排,防范道德风险
(1)严格完善最终贷款的标准。从以上叙述我们可以看出,最终贷款的标准不严格是导致我国最终贷款制度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不断完善改进最终贷款的标准,严抠贷款条件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中央银行应救助那些只是暂时出现了流动性危机出现支付困难的银行,而不能够盲目的救助那些已经明显丧失支付能力濒临破产的银行,救助这些银行可能并没有多大的成效,相反却浪费了巨大的财力。其次,央行应该救助那些当发生短期支付困难时自身首先采取了相应的自救措施而不应该救助那些一旦出现流动性困难就向央行伸手的银行。
(2)应该加强对大银行的相关最终贷款制度落实,防范道德风险。从之前的叙述我们可以看出,大银行由于自身存在着巨大的优势,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许多大银行仅仅把希望寄托于最终贷款制度而没有能够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盲目投资一些高风险的项目,与此同时,存款人也对此缺乏有效的监督。鉴于此,中央银行应该不断加强对一些大银行的监督与管理,设立一个明确的操作规程来确定拯救的标准、介入的时机、贷款的额度等一系列规范来加强对大银行的监督,防止道德风险的出现。
(3)加快建立最终贷款监管协调机制,提高最终贷款的决策水平。自从设立银监会以来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便从中央银行分离了出去,这既为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完善创造了条件,也为其提供了很大的挑战。从有利的方面来看,监管制度的分离使中央银行能够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完善最终贷款人制度。从弊的一面看,监管职能的分离使得中央银行不能够像之前一样及时准确的了解银行的相关经营信息,容易造成信息的不对称,影响最终贷款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银行应该建立起和监管当局的信息协调与共享机制,不断提高最终贷款的决策水平。
2、建立多层次的银行危机紧急救援制度,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随着现代金融的发展,金融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加深,各个金融主体之间的联系也更加密切,这也就进一步加剧了风险发生的大范围传递性波及性,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发生诸如这种大范围的金融危机的时候,整个金融系统都会受到很大的冲击,再单纯的仅仅依靠中央银行的最终贷款制度显然是不行的。因此就应该建立多层次的不同类型的银行危机紧急救援制度,而不能仅仅依靠最终贷款制度。这种制度的建立可以有不同的思路。比如建立银行同业间的紧急救援制度。如建立中小机构的资金援救制度,通过各家中小金融机构的联合,形成具有一定实力的基金,专门用来支持陷入危机的中小金融机构。其次可以建立由中央银行牵头的商业银行紧急援助基金,可以由中央银行牵头,由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组建援助基金,对陷入金融危机的金融机构给予必要的援助。
综上所述,目前而言我国的最终贷款人制度发展的还不够完善,自身还存在着种种不足与缺陷。通过不断地完善相关援救标准,探索多样化新型的援救体制,以此来进一步促进我国最终贷款制度的健康有序进行。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在金融机构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在风险危机随时都可能爆发的今天,这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
关键词:中央银行 最终贷款人制度 道德风险 金融稳定
最终贷款人是指在危机时刻中央银行应尽的融通责任,它应满足对高能货币的需求,以防止由恐慌引起的货币存量的收缩(《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当一些商业银行有清偿能力但暂时流动性不足时,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贴现窗口或公开市场购买两种方式向这些银行发放紧急贷款,条件是他们有良好的抵押品并缴纳惩罚性利率。最后贷款人若宣布将对流动性暂不足商业银行进行融通,就可以在一定程度缓和公众对现金短缺的恐惧,这足以制止恐慌而不必采取行动。面对风云变幻的金融市场,最终贷款人制度为现代商业银行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种种支持,在出现银行危机时有效地防止了危机的蔓延,维护了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近年来,面对国内金融困难和部分地区此起彼伏的严峻的金融形势,中央银行频繁运用最终贷款人手段化解金融风险,防范金融危机,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我国的最终贷款人制度目前还不够完善,因此如何进一步促进最终贷款制度的完善,促使最终贷款制度在我国金融领域发挥更好的作用就显得特别重要。
一、我国最终贷款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1、突出表现为道德风险还很严重。最终贷款人对危机银行进行援助时,会给市场传递错误信号,即最终贷款人将对所有银行系统风险进行担保。因此,最终贷款人对银行的援助会产生两个负面影响。一方面,救助促使银行经营者和股东为获得更多的救助补贴而去冒更大的风险。
2、大包大揽,最终贷款人的职权严重滥用。最终贷款人制度曾明确指出救助对象是暂时出现流动性不足的银行,但是这个标准在我国的政策实践中却被无限放大,央行在谁该救谁不该救、什么情況下该救什么情况下不该救的问题上变得十分模糊。从近年来我国对一些风险金融机构处置的实际情况来看,人民银行的最终贷款人的职能被扩大滥用。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关闭、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处置到城市信用社的停业整顿、商业银行的行政关闭、信托公司的清理整顿和破产清算、证券公司经营黑洞的弥补,不管这些金融机构是否是合法的金融机构,不管是流动性风险还是清偿风险,是否具有抵押担保,也不论金融风险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只要出现了支付问题,人民银行必须兜底掏钱,导致最终贷款人制度被滥用的情况相当突出。
3、角色错位,最终贷款人变成最先贷款人和最后买单人,与存款保险制度相混淆。最后贷款人原则指的是在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应该首先尝试自救,即自己想尽一些办法措施去弥补自己的流动性缺口。而不是立即向央行申请最终贷款,自身却不采取任何措施。但是在我国,这项原则被彻底打乱,在银行出现支付困难的时候股东不是首先想到自救而是首当其冲的把手伸向中央银行去申请最终贷款,这就实际上把最终贷款人变成了最先贷款人。其次,正如之前指出,最终贷款人的性质仅仅限于那些暂时失去流动性的金融机构,但是在我国的政策实践过程当中,最终贷款人政策的实施对象有很多都是已经明显丧失支付能力的金融机构,最后贷款人的发挥作用的条件遭到了改变,最终贷款人沦落为最终买单人。最后,当前在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相混淆。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的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与最终贷款人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两块巨大基石,有着明显的不同。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最终贷款人制度动用的是中央银行的资金而存款保险制度动用的是各个主体缴存的存款保险基金。最终贷款人制度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补偿存款人的损失。在我国,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尚不完善,造成了最终贷款人角色和存款保险制度的角色错位,最后贷款人承担了本来由存款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
二、完善我国最终贷款人制度的若干建议
1、改善中央银行最终贷款人的制度安排,防范道德风险
(1)严格完善最终贷款的标准。从以上叙述我们可以看出,最终贷款的标准不严格是导致我国最终贷款制度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不断完善改进最终贷款的标准,严抠贷款条件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中央银行应救助那些只是暂时出现了流动性危机出现支付困难的银行,而不能够盲目的救助那些已经明显丧失支付能力濒临破产的银行,救助这些银行可能并没有多大的成效,相反却浪费了巨大的财力。其次,央行应该救助那些当发生短期支付困难时自身首先采取了相应的自救措施而不应该救助那些一旦出现流动性困难就向央行伸手的银行。
(2)应该加强对大银行的相关最终贷款制度落实,防范道德风险。从之前的叙述我们可以看出,大银行由于自身存在着巨大的优势,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许多大银行仅仅把希望寄托于最终贷款制度而没有能够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盲目投资一些高风险的项目,与此同时,存款人也对此缺乏有效的监督。鉴于此,中央银行应该不断加强对一些大银行的监督与管理,设立一个明确的操作规程来确定拯救的标准、介入的时机、贷款的额度等一系列规范来加强对大银行的监督,防止道德风险的出现。
(3)加快建立最终贷款监管协调机制,提高最终贷款的决策水平。自从设立银监会以来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便从中央银行分离了出去,这既为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完善创造了条件,也为其提供了很大的挑战。从有利的方面来看,监管制度的分离使中央银行能够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完善最终贷款人制度。从弊的一面看,监管职能的分离使得中央银行不能够像之前一样及时准确的了解银行的相关经营信息,容易造成信息的不对称,影响最终贷款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银行应该建立起和监管当局的信息协调与共享机制,不断提高最终贷款的决策水平。
2、建立多层次的银行危机紧急救援制度,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随着现代金融的发展,金融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加深,各个金融主体之间的联系也更加密切,这也就进一步加剧了风险发生的大范围传递性波及性,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发生诸如这种大范围的金融危机的时候,整个金融系统都会受到很大的冲击,再单纯的仅仅依靠中央银行的最终贷款制度显然是不行的。因此就应该建立多层次的不同类型的银行危机紧急救援制度,而不能仅仅依靠最终贷款制度。这种制度的建立可以有不同的思路。比如建立银行同业间的紧急救援制度。如建立中小机构的资金援救制度,通过各家中小金融机构的联合,形成具有一定实力的基金,专门用来支持陷入危机的中小金融机构。其次可以建立由中央银行牵头的商业银行紧急援助基金,可以由中央银行牵头,由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组建援助基金,对陷入金融危机的金融机构给予必要的援助。
综上所述,目前而言我国的最终贷款人制度发展的还不够完善,自身还存在着种种不足与缺陷。通过不断地完善相关援救标准,探索多样化新型的援救体制,以此来进一步促进我国最终贷款制度的健康有序进行。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在金融机构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在风险危机随时都可能爆发的今天,这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