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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精准扶贫的重要举措之一。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政府做好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文章以江苏省扬州市的实际,分析了职业农民培育和培训中存在的不足,阐述了现阶段组织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目标,提出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对策、措施,希望对各级政府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 新型 职业农民 培育 不足
作者简介:周荣余,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经济师,研究方向:农村、农业政策、土地开发整理。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91
为更好地做好精准扶贫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内源扶贫”重要思想。“内源扶贫”的实质就是“治贫先治愚,扶贫必扶智”,也就是通过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造就一批 “懂经营 、善管理、带致富”的劳动者,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更好地优化扶贫资源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增强扶贫成果的长效性,同时也为双元结构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培育更多更好的技术技能人才。
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现状——以江苏省扬州市为例
“十二五”以来,江苏省扬州市在扶贫工作中十分注重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和培训。仅2015年,该市就累计投入1086万专项资金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度达33.37%;累计开展实用技术培训198.75万人次、农业职业技能培训2.45万人,其中:参加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学员8000人左右;培训种养大户、农民经纪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组干部等创业学员4.54万人。通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和培训,农村劳动力素质进一步提高,技能技术水平不断增强,思想观念逐步转变,在全市经济薄弱村经济发展和带动贫困农户致富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存在的不足
(一)培育主体较多导致管理混乱
从职业农民培育和培训的实际来看,各地均拥有丰富的农民培训资源,但这些教育培训资源却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如教育部门所属的各类、各级职业院校,劳动与人力资源部门所属的技师学院和技工学校,农业部门所属的各级农业广播学校,另外还有独立运行的各级开放大学。由于各部门之间横向协调联系少,基本都是各自为政,导致了农民培训资金使用分散,资金的规模效益较差。从形式上看,各级政府在职业农民培育和培训方面是多部门积极参与了,但实质上由于对农民培育和培训的多头管理,没有统一、明确的目标,造成了职业农民培育和培训的盲目性和无序性。
(二)培育对象不明确导致培育的效果不显著
通过对已经开展的农民培育和培训项目进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目前各个培育主体在职业农民培育和培训方面仍处于被动的状况,一般是根据国家和省级层面下达的培育和培训任务,或是根据扶贫工作中市委、市政府下达给各部门的任务,各个培育主体再通过县(市)、区、镇级相关部门组织基层农业部门人员、农技人员、农业示范园区技术人员及在乡务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主体、培训对象(客体)均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培训的效果很不理想,同时也导致了财政资金的浪费,离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要求相去甚远。
(三)培育模式单一,针对性不强
目前,对农民的培育和培训基本采用的是讲授模式,由培育主体根据分配的培育和培训任务,组织好受培训的人员后,聘请职业院校的专家、教授或农业主管部门的技术专家进行大课讲授,讲授后根据要求进行课堂的测试,培育和培训工作任务就算完成了。这种模式既没有根据培育对象的具体要求,也没有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同时,在培训后也没有对培训对象进行跟踪服务,缺乏较强的针对性。再加上对职业农民培育和培训的激励政策不健全、认定工作不到位等,对已经培育和培训的职业农民缺乏扶持资金、信息导向和项目支撑等方面的支持措施,致使他们在培训后不能很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强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对策
(一)明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目标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应紧密结合现阶段我国扶贫攻坚的目标,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因此,我们应遵循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补充、以需求为导向、以农民为主体的原则,明确以“提高农民综合素质,提升农民生产技能,助推农业农村发展”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目标,结合地方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实际,建立分类别、分层次“三位一体”培育体系,即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的“三位一体”,逐步建立常态化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努力打造一支符合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以扬州市为例,2016年到2020年,每年定向培育本地户籍农业院校毕业生100名以上,每年培育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职业农民1.5万人,力争到2020年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程度达到55%,建立了全新的、动态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数据库。
(二)构建科学完善的职业农民培育机制
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我们应充分学习、借鉴国内外在农民培育方面的先进经验,构建 “1 1 n”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制。
第一个“1”是指成立政府主导下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由地市级农委(农广校)牵头,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如财政部门、组织部门、农工办、人社部门、农机、水利和中、高等职业院校等单位共同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案(规划)、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统筹安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考核和评价办法。
第二个“1”是指由党委、政府授权市级农委(农业广播学校)作为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唯一管理认定部门,负责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面的管理制度、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制度、农业行业职业准入制度等法规。同时授权参与高效农业建设、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家庭农场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等涉及财政资金扶持的涉农项目的立项和驗收评审,在这些项目的建设中,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把这些项目建设成为推动经济薄弱地区和帮扶贫困农户的基地,充分发挥基地在精准扶贫中的长效作用。 “n”是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有N个培育主体。一是明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主战场,即建立并形成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为主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根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规划,系统、连续地进行本地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为精准扶贫提供人才保障。二是以各类农业职业院校为载体的“院校培育”主体。农业职业院校有着大量可以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所需要的师资队伍,积累了成熟的职业农民培育经验,也有着多年的扶贫经验,他们知道农民需要什么,农村缺少什么,可以结合各个地区的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工作。三是开放大学(广播电视大学)为载体的“网络平台”主体。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构建了完善的开放大学网络教育平台,积累了丰富的网络教育资源,利用現代网络和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部门与培育机构、培训机构与培育对象、农业生产实体与经营实体、以及农业生产实体之间的直接对接,降低培育成本。四是以农业基地为载体的培育主体。高效农业示范区(园)、农业科技园、家庭示范农场及农业合作社是引领经济薄弱地区和帮扶贫困农户的重要保障,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不仅要进行理论知识的培训,更要加强技能的培训,这就要利用好基地,把它们建设成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实训基地,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任务的完成。
(三)科学遴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
1.目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有经验、有劳动力的“老农”。这部分培育对象包括经济薄弱村和贫困农户中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力和非贫困农户中农业生产能力素质较高的劳动力。对这部分培育对象,一方面,遵循“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针对他们的文化水平和现有专业技能特点,采取生产与学习相结合、送教下乡等模式,帮助他们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另一方面,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根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面的制度规定,保障他们享受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措施,。
2.目前在城市就业但有乡愁、想创业的“新农”。这部分培育对象包括愿意返乡的农民工、城市有志青年、已经有所成就愿意去农村创业的企业家等。对于这一类培育对象,应在农业项目的申报、财政扶贫资金的支持和创业培育等方面给他们返乡创业提供条件,有计划地将他们培育成为新型家庭农场主、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创办人,带领和带动经济薄弱地区和贫困农户的经济发展。
3.具有一定文化水平且有学历、能创新的“知农”。这部分培育对象包括经济薄弱地区和贫困农户的初、高中在校生和在校的涉农专业的大学生。对于初、高中在校生,督促教育部门做好组织动员工作,并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他们去涉农院校或涉农专业进行定向培养和深造,毕业后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或农业经营,带动经济薄弱地区和贫困农户脱贫致富。对于在校的涉农专业大学生,在取得他们自身同意的前提下,有目的地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创新创业培育,毕业后优先安排他们去农业部门或农业企业就业,鼓励引导他们到农业领域创业,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新生力量。
(四)选择科学的培育模式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应满足以下特征,即系统性、连续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各地应根据培育对象的实际选择科学、合理的培育模式。
1.政府主导模式。政府主导模式是以中央和地方农业广播学校为主导,根据各个地区经济发展和扶贫工作的特征,以提高培育对象的科技素养、文化素质为目标,培育创业型、技能型、科技型和服务型的实用性人才。在培育过程中,为了充分调动培育对象的参加培育的积极性,各级政府一定要结合项目申报和创业扶持,利用好院校培训和网络平台,构建长效的新型农民培育机制,为精准扶贫提供人才支撑。
2.政企(园区)协同模式。政企(园区)协同模式是指政府部门主导,企业或园区协同配合,共同进行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具体做法是由政府提供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引导涉农企业加入农业科技园区、农业推广机构兴办科技示范园区、有条件的乡镇申报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等,各级政府根据进园企业和园区项目建设的需要选取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和专业技能的农民为培育对象,有计划、分批次地进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全面提升培育对象在产业发展和专业技能方面的水平,促进他们成为进园企业和农业园区现代农业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或者成为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下的专业技能骨干,也可以成为专业服务于产业链条某一环节的新型职业农民,为带动经济薄弱地区和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服务。
3.市场化培育模式。一是以当地主导产业为中心,以涉农企业发展的需要为目标,有目的地、系统地对符合条件的职业农民进行培育。二是依托当地的农业产业优势或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培育主体,以培育满足当地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的技术能人(土专家) 为目标和动力实施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总之,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民培育的规章制度,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涉农企业、农业经营实体、相关金融机构共同参与,逐步建立多方投资机制,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民培育的质量,为实现国家精准扶贫的战略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文启金、寇化勇、周遇春、王太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系统优化研究.中国农业教育.2016(1).
[2]蒋平、齐乃敏.政府主导整省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江苏经验.2016(9).
[3]杨妍玮.发达国家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新疆农垦经济.2016(2).
[4]葛万钧、徐秀明.淮安市淮安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调研报告.现代农业科技.2016(1).
关键词 新型 职业农民 培育 不足
作者简介:周荣余,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经济师,研究方向:农村、农业政策、土地开发整理。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91
为更好地做好精准扶贫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内源扶贫”重要思想。“内源扶贫”的实质就是“治贫先治愚,扶贫必扶智”,也就是通过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造就一批 “懂经营 、善管理、带致富”的劳动者,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更好地优化扶贫资源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增强扶贫成果的长效性,同时也为双元结构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培育更多更好的技术技能人才。
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现状——以江苏省扬州市为例
“十二五”以来,江苏省扬州市在扶贫工作中十分注重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和培训。仅2015年,该市就累计投入1086万专项资金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度达33.37%;累计开展实用技术培训198.75万人次、农业职业技能培训2.45万人,其中:参加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学员8000人左右;培训种养大户、农民经纪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组干部等创业学员4.54万人。通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和培训,农村劳动力素质进一步提高,技能技术水平不断增强,思想观念逐步转变,在全市经济薄弱村经济发展和带动贫困农户致富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存在的不足
(一)培育主体较多导致管理混乱
从职业农民培育和培训的实际来看,各地均拥有丰富的农民培训资源,但这些教育培训资源却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如教育部门所属的各类、各级职业院校,劳动与人力资源部门所属的技师学院和技工学校,农业部门所属的各级农业广播学校,另外还有独立运行的各级开放大学。由于各部门之间横向协调联系少,基本都是各自为政,导致了农民培训资金使用分散,资金的规模效益较差。从形式上看,各级政府在职业农民培育和培训方面是多部门积极参与了,但实质上由于对农民培育和培训的多头管理,没有统一、明确的目标,造成了职业农民培育和培训的盲目性和无序性。
(二)培育对象不明确导致培育的效果不显著
通过对已经开展的农民培育和培训项目进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目前各个培育主体在职业农民培育和培训方面仍处于被动的状况,一般是根据国家和省级层面下达的培育和培训任务,或是根据扶贫工作中市委、市政府下达给各部门的任务,各个培育主体再通过县(市)、区、镇级相关部门组织基层农业部门人员、农技人员、农业示范园区技术人员及在乡务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主体、培训对象(客体)均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培训的效果很不理想,同时也导致了财政资金的浪费,离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要求相去甚远。
(三)培育模式单一,针对性不强
目前,对农民的培育和培训基本采用的是讲授模式,由培育主体根据分配的培育和培训任务,组织好受培训的人员后,聘请职业院校的专家、教授或农业主管部门的技术专家进行大课讲授,讲授后根据要求进行课堂的测试,培育和培训工作任务就算完成了。这种模式既没有根据培育对象的具体要求,也没有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同时,在培训后也没有对培训对象进行跟踪服务,缺乏较强的针对性。再加上对职业农民培育和培训的激励政策不健全、认定工作不到位等,对已经培育和培训的职业农民缺乏扶持资金、信息导向和项目支撑等方面的支持措施,致使他们在培训后不能很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强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对策
(一)明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目标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应紧密结合现阶段我国扶贫攻坚的目标,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因此,我们应遵循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补充、以需求为导向、以农民为主体的原则,明确以“提高农民综合素质,提升农民生产技能,助推农业农村发展”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目标,结合地方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实际,建立分类别、分层次“三位一体”培育体系,即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的“三位一体”,逐步建立常态化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努力打造一支符合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以扬州市为例,2016年到2020年,每年定向培育本地户籍农业院校毕业生100名以上,每年培育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职业农民1.5万人,力争到2020年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程度达到55%,建立了全新的、动态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数据库。
(二)构建科学完善的职业农民培育机制
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我们应充分学习、借鉴国内外在农民培育方面的先进经验,构建 “1 1 n”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制。
第一个“1”是指成立政府主导下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由地市级农委(农广校)牵头,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如财政部门、组织部门、农工办、人社部门、农机、水利和中、高等职业院校等单位共同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案(规划)、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统筹安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考核和评价办法。
第二个“1”是指由党委、政府授权市级农委(农业广播学校)作为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唯一管理认定部门,负责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面的管理制度、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制度、农业行业职业准入制度等法规。同时授权参与高效农业建设、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家庭农场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等涉及财政资金扶持的涉农项目的立项和驗收评审,在这些项目的建设中,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把这些项目建设成为推动经济薄弱地区和帮扶贫困农户的基地,充分发挥基地在精准扶贫中的长效作用。 “n”是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有N个培育主体。一是明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主战场,即建立并形成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为主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根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规划,系统、连续地进行本地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为精准扶贫提供人才保障。二是以各类农业职业院校为载体的“院校培育”主体。农业职业院校有着大量可以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所需要的师资队伍,积累了成熟的职业农民培育经验,也有着多年的扶贫经验,他们知道农民需要什么,农村缺少什么,可以结合各个地区的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工作。三是开放大学(广播电视大学)为载体的“网络平台”主体。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构建了完善的开放大学网络教育平台,积累了丰富的网络教育资源,利用現代网络和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部门与培育机构、培训机构与培育对象、农业生产实体与经营实体、以及农业生产实体之间的直接对接,降低培育成本。四是以农业基地为载体的培育主体。高效农业示范区(园)、农业科技园、家庭示范农场及农业合作社是引领经济薄弱地区和帮扶贫困农户的重要保障,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不仅要进行理论知识的培训,更要加强技能的培训,这就要利用好基地,把它们建设成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实训基地,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任务的完成。
(三)科学遴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
1.目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有经验、有劳动力的“老农”。这部分培育对象包括经济薄弱村和贫困农户中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力和非贫困农户中农业生产能力素质较高的劳动力。对这部分培育对象,一方面,遵循“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针对他们的文化水平和现有专业技能特点,采取生产与学习相结合、送教下乡等模式,帮助他们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另一方面,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根据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面的制度规定,保障他们享受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措施,。
2.目前在城市就业但有乡愁、想创业的“新农”。这部分培育对象包括愿意返乡的农民工、城市有志青年、已经有所成就愿意去农村创业的企业家等。对于这一类培育对象,应在农业项目的申报、财政扶贫资金的支持和创业培育等方面给他们返乡创业提供条件,有计划地将他们培育成为新型家庭农场主、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创办人,带领和带动经济薄弱地区和贫困农户的经济发展。
3.具有一定文化水平且有学历、能创新的“知农”。这部分培育对象包括经济薄弱地区和贫困农户的初、高中在校生和在校的涉农专业的大学生。对于初、高中在校生,督促教育部门做好组织动员工作,并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他们去涉农院校或涉农专业进行定向培养和深造,毕业后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或农业经营,带动经济薄弱地区和贫困农户脱贫致富。对于在校的涉农专业大学生,在取得他们自身同意的前提下,有目的地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创新创业培育,毕业后优先安排他们去农业部门或农业企业就业,鼓励引导他们到农业领域创业,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新生力量。
(四)选择科学的培育模式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应满足以下特征,即系统性、连续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各地应根据培育对象的实际选择科学、合理的培育模式。
1.政府主导模式。政府主导模式是以中央和地方农业广播学校为主导,根据各个地区经济发展和扶贫工作的特征,以提高培育对象的科技素养、文化素质为目标,培育创业型、技能型、科技型和服务型的实用性人才。在培育过程中,为了充分调动培育对象的参加培育的积极性,各级政府一定要结合项目申报和创业扶持,利用好院校培训和网络平台,构建长效的新型农民培育机制,为精准扶贫提供人才支撑。
2.政企(园区)协同模式。政企(园区)协同模式是指政府部门主导,企业或园区协同配合,共同进行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具体做法是由政府提供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引导涉农企业加入农业科技园区、农业推广机构兴办科技示范园区、有条件的乡镇申报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等,各级政府根据进园企业和园区项目建设的需要选取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和专业技能的农民为培育对象,有计划、分批次地进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全面提升培育对象在产业发展和专业技能方面的水平,促进他们成为进园企业和农业园区现代农业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或者成为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下的专业技能骨干,也可以成为专业服务于产业链条某一环节的新型职业农民,为带动经济薄弱地区和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服务。
3.市场化培育模式。一是以当地主导产业为中心,以涉农企业发展的需要为目标,有目的地、系统地对符合条件的职业农民进行培育。二是依托当地的农业产业优势或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培育主体,以培育满足当地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的技术能人(土专家) 为目标和动力实施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总之,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民培育的规章制度,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涉农企业、农业经营实体、相关金融机构共同参与,逐步建立多方投资机制,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民培育的质量,为实现国家精准扶贫的战略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文启金、寇化勇、周遇春、王太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系统优化研究.中国农业教育.2016(1).
[2]蒋平、齐乃敏.政府主导整省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江苏经验.2016(9).
[3]杨妍玮.发达国家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新疆农垦经济.2016(2).
[4]葛万钧、徐秀明.淮安市淮安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调研报告.现代农业科技.2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