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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职阶段是学生法律意识养成的重要阶段,其思想政治教材中有非常丰富的法律内容。学前教育专业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要坚持知、情、行统一的原则,还要针对学生的情况,灵活选择阅读讲授法、案例教育法、挖潜归纳法、活动深化法等教学方法,突出法律知识的地位。
【关键词】中职;学前教育专业;法律意识培养;知情行统一;教学方法
邓小平同志早在1986年就提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我们的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1]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尤其是一名思想政治课教师,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对青少年学生加强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掌握社会生活中必备的法律知识,培养守法习惯,学会应用法律,是义不容辞的职责。本文就中等职业学前教育专业政治思想课教学中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原则及方法作一些探讨。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学生年龄大多在十六、七岁,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更加强调思想内心的接受和转变,要突出养成教育的作用。在法律意识的培养方面也是如此。因此在法律意识的培养中最首要的原则是要坚持知、情、行的统一。
知就是知识。就是教材中引用的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理解。中职教育中强调素质、能力教育,可素质、能力并不是空穴来风,它需要知识转化为能力、转化为素质。知识是源、是本,是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起点。中职教育阶段的学生往往喜欢大谈素质、能力的作用,而忽视对知识的积累,轻视知识的学习。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时往往是凭感性、靠经验、吃老本,缺乏学科素养。往往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如在给学生介绍“许霆案”[2]时,学生的第一个判断就是案件的发生是因为银行的ATM机编程出现问题,责任应该在银行,许霆没有责任。但通过教师的讲解和分析,学生逐渐认识到这一案件中银行与许霆均有责任,许霆的责任在于不是自己的钱而占有、挥霍且数额巨大,这一责任并不因为银行有责任而抵消。经过这样一个分析过程学生的认识得到了深化。当听到许霆的家人最终还上被挥霍的钱,法院也将许霆的死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时,学生纷纷表示赞同,认为这一判决是公正的。通过这一案件的分析,学生从中看到感性认识不仅是肤浅的,而且是有害的,分析问题需要理性、深入地分析;认识到没有一定的知识积累,对问题的分析就不能更深刻,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对知识积累有了新的认识,体会到了知识积累的重要性,从而增强了知识学习的自觉性。
情就是情感,是对法律学科的热爱程度。这主要取决于学生法律知识的积累,因为只有对法律知识的积累达到一定的程度,学生对法律科学这一领域不再陌生,才会对法律产生兴趣,喜欢学,爱学。学生对法律内容的热爱老师的影响也至关重要,正所谓“亲其师,信其道”。老师精心设计的课堂、精彩的讲解、生动的案例都会在学生内心引起极大的共鸣,激发学生对法律知识学生的热情。
行就是践行,也就是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对于中职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来说,行就是能够自觉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去分析、解决问题。 中职阶段学生没有更多的机会参加实践,其践行的方式主要表现为对法律问题的讨论的热情参与、用法律的思维去分析生活中碰到的具体事例、甚至有同学立志于法律工作。
知、情、行是统一的,是学生在法律知识学习过程中经历的不同阶段。但三者又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关系。通过三者之间的反复的促进、升华,完成了中学生从一名对法律知之甚少,到具有一定法律意识、能够用法律的思维思考问题的学生的蜕变。
法律知识的学习过程中不仅要坚持知、情、行的统一,而且还要有更为具体、可操作的方法,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实践中,我结合高中思想政治教材的特点,努力探索多种途径,创设各种方法,增强教学效果。
1阅读讲授法
学前教育专业政治思想课中所包含的法律内容的丰富程度是别的学科所不具有的,但这些内容往往内容庞杂,分布较为零散。按内容分有法理、宪法、刑法、民法、民诉法、国际法的内容,几乎涵盖了法律专业的绝大部分部门法;从学科分布来看覆盖了整个高中的五本教材,尤其是政治常识学科所有理论的依据都来自宪法法条的规定,法条原文引用在教材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学习中学生通过自我阅读,熟悉法律条文,质询探讨是必不可少的。但由于法律条文逻辑性强、专业性强,教师讲解释疑、指点迷津,是非常必要的。如教材中在公民的選举权与选举权中引用了《宪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一规定是标准的法律条文的陈述方法,其中“但是”部分在法律表述中叫做但书,在法条中这一部分是最为重要的,其地位与分号前一部分同等重要,甚至更重要,有强调的意味。可学生在读这一法条时往往只看到分号前的一部分,不理解但书的地位,这就需要教师能够对其着重讲解,使学生了解法律条文陈述的方法和规律,明确该部分的地位,方能使学生对该法条全面把握。
2案例教育法
学前教育专业教材中引用的法律内容虽然很多,但主要偏重于法理、宪法的内容,偏重于法条原文的引用,课文的讲解较少,案例较少,较为抽象、枯燥,且专业性强,学生学习、理解较为困难。为了学生能更好地学生法律的内容,课堂上我经常引用社会关注的案例引发学生思考、讨论。如“许霆案”、“华南虎案”[3]、“梁丽案”[4]。在这些案例的学习中,学生兴趣盎然,讨论激烈,在不知不觉中法律知识潜入脑海、深入心田。
3挖潜归纳法
学前教育专业政治思想教材中法律内容是对教材原理的辅助,主要是对法条原文的引用。缺乏深度和广度,不能满足学生进一步探究的需要。这就需要教师对相关法律内容进行挖潜,适度地扩展。如教材中引用了开国大典的图片来说明是新中国的成立,“49年成立新中国”这种表述是通俗的做法,对一般的宣传和中职生来说,没什么太大的问题,但作为理论学习和从表述的严谨角度来讲,这是不当的。从理论上讲,在国际法上,当一个国家出现政权更迭时,便会产生国际社会对该国的承认问题,这种国际承认分为新政府的承认和新国家的承认,两种承认会产生不同的后果,而国际社会对我国的承认是新政府的承认,也就是在1949年后,国家还是那个有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中国,这是没有变的,只是代表国家的政府由国民党的政府换成了共产党的政府。从史实看,1949年开国大典上毛泽东在天安门城楼庄严宣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成立了。”在政治常识公民的义务中强调要反对两国论,[5]而国际法的规定和毛泽东的宣告正好从理论与史实两个方面有力地驳斥了两国论。教学实践中我适当地拓展了一些知识进行讲授,学生感到非常好理解,而且对法律的严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4活动深化法
知行合一、学以致用是理论学习的目标,尤其是作为应用学科的法律更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在教学中应用一些活动,不仅增强了教学的趣味性,而且可以拓宽学生的法律知识面,达到普法的目的。在实践中我主要采用了多媒体演示、学习兴趣小组举办以案说法讲座、生活案例讨论等形形式,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勿庸置疑,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技能学习任务是繁重的,法律内容在教材中也只占较小的比例,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通过课堂、生活逐渐培养,但只要能够坚持知、情、行的统一的原则,针对学生特点灵活选择教学方法,有意识地突出法律意识的培养在政治思想教学中的地位,就一定会使学生成为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新时代的中职生。
【关键词】中职;学前教育专业;法律意识培养;知情行统一;教学方法
邓小平同志早在1986年就提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我们的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1]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尤其是一名思想政治课教师,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对青少年学生加强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掌握社会生活中必备的法律知识,培养守法习惯,学会应用法律,是义不容辞的职责。本文就中等职业学前教育专业政治思想课教学中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原则及方法作一些探讨。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学生年龄大多在十六、七岁,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更加强调思想内心的接受和转变,要突出养成教育的作用。在法律意识的培养方面也是如此。因此在法律意识的培养中最首要的原则是要坚持知、情、行的统一。
知就是知识。就是教材中引用的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理解。中职教育中强调素质、能力教育,可素质、能力并不是空穴来风,它需要知识转化为能力、转化为素质。知识是源、是本,是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起点。中职教育阶段的学生往往喜欢大谈素质、能力的作用,而忽视对知识的积累,轻视知识的学习。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时往往是凭感性、靠经验、吃老本,缺乏学科素养。往往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如在给学生介绍“许霆案”[2]时,学生的第一个判断就是案件的发生是因为银行的ATM机编程出现问题,责任应该在银行,许霆没有责任。但通过教师的讲解和分析,学生逐渐认识到这一案件中银行与许霆均有责任,许霆的责任在于不是自己的钱而占有、挥霍且数额巨大,这一责任并不因为银行有责任而抵消。经过这样一个分析过程学生的认识得到了深化。当听到许霆的家人最终还上被挥霍的钱,法院也将许霆的死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时,学生纷纷表示赞同,认为这一判决是公正的。通过这一案件的分析,学生从中看到感性认识不仅是肤浅的,而且是有害的,分析问题需要理性、深入地分析;认识到没有一定的知识积累,对问题的分析就不能更深刻,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对知识积累有了新的认识,体会到了知识积累的重要性,从而增强了知识学习的自觉性。
情就是情感,是对法律学科的热爱程度。这主要取决于学生法律知识的积累,因为只有对法律知识的积累达到一定的程度,学生对法律科学这一领域不再陌生,才会对法律产生兴趣,喜欢学,爱学。学生对法律内容的热爱老师的影响也至关重要,正所谓“亲其师,信其道”。老师精心设计的课堂、精彩的讲解、生动的案例都会在学生内心引起极大的共鸣,激发学生对法律知识学生的热情。
行就是践行,也就是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对于中职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来说,行就是能够自觉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去分析、解决问题。 中职阶段学生没有更多的机会参加实践,其践行的方式主要表现为对法律问题的讨论的热情参与、用法律的思维去分析生活中碰到的具体事例、甚至有同学立志于法律工作。
知、情、行是统一的,是学生在法律知识学习过程中经历的不同阶段。但三者又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关系。通过三者之间的反复的促进、升华,完成了中学生从一名对法律知之甚少,到具有一定法律意识、能够用法律的思维思考问题的学生的蜕变。
法律知识的学习过程中不仅要坚持知、情、行的统一,而且还要有更为具体、可操作的方法,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实践中,我结合高中思想政治教材的特点,努力探索多种途径,创设各种方法,增强教学效果。
1阅读讲授法
学前教育专业政治思想课中所包含的法律内容的丰富程度是别的学科所不具有的,但这些内容往往内容庞杂,分布较为零散。按内容分有法理、宪法、刑法、民法、民诉法、国际法的内容,几乎涵盖了法律专业的绝大部分部门法;从学科分布来看覆盖了整个高中的五本教材,尤其是政治常识学科所有理论的依据都来自宪法法条的规定,法条原文引用在教材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学习中学生通过自我阅读,熟悉法律条文,质询探讨是必不可少的。但由于法律条文逻辑性强、专业性强,教师讲解释疑、指点迷津,是非常必要的。如教材中在公民的選举权与选举权中引用了《宪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一规定是标准的法律条文的陈述方法,其中“但是”部分在法律表述中叫做但书,在法条中这一部分是最为重要的,其地位与分号前一部分同等重要,甚至更重要,有强调的意味。可学生在读这一法条时往往只看到分号前的一部分,不理解但书的地位,这就需要教师能够对其着重讲解,使学生了解法律条文陈述的方法和规律,明确该部分的地位,方能使学生对该法条全面把握。
2案例教育法
学前教育专业教材中引用的法律内容虽然很多,但主要偏重于法理、宪法的内容,偏重于法条原文的引用,课文的讲解较少,案例较少,较为抽象、枯燥,且专业性强,学生学习、理解较为困难。为了学生能更好地学生法律的内容,课堂上我经常引用社会关注的案例引发学生思考、讨论。如“许霆案”、“华南虎案”[3]、“梁丽案”[4]。在这些案例的学习中,学生兴趣盎然,讨论激烈,在不知不觉中法律知识潜入脑海、深入心田。
3挖潜归纳法
学前教育专业政治思想教材中法律内容是对教材原理的辅助,主要是对法条原文的引用。缺乏深度和广度,不能满足学生进一步探究的需要。这就需要教师对相关法律内容进行挖潜,适度地扩展。如教材中引用了开国大典的图片来说明是新中国的成立,“49年成立新中国”这种表述是通俗的做法,对一般的宣传和中职生来说,没什么太大的问题,但作为理论学习和从表述的严谨角度来讲,这是不当的。从理论上讲,在国际法上,当一个国家出现政权更迭时,便会产生国际社会对该国的承认问题,这种国际承认分为新政府的承认和新国家的承认,两种承认会产生不同的后果,而国际社会对我国的承认是新政府的承认,也就是在1949年后,国家还是那个有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中国,这是没有变的,只是代表国家的政府由国民党的政府换成了共产党的政府。从史实看,1949年开国大典上毛泽东在天安门城楼庄严宣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成立了。”在政治常识公民的义务中强调要反对两国论,[5]而国际法的规定和毛泽东的宣告正好从理论与史实两个方面有力地驳斥了两国论。教学实践中我适当地拓展了一些知识进行讲授,学生感到非常好理解,而且对法律的严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4活动深化法
知行合一、学以致用是理论学习的目标,尤其是作为应用学科的法律更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在教学中应用一些活动,不仅增强了教学的趣味性,而且可以拓宽学生的法律知识面,达到普法的目的。在实践中我主要采用了多媒体演示、学习兴趣小组举办以案说法讲座、生活案例讨论等形形式,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勿庸置疑,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技能学习任务是繁重的,法律内容在教材中也只占较小的比例,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通过课堂、生活逐渐培养,但只要能够坚持知、情、行的统一的原则,针对学生特点灵活选择教学方法,有意识地突出法律意识的培养在政治思想教学中的地位,就一定会使学生成为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新时代的中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