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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对财政预算的全面监督,既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加快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随着各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制定覆盖全省的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十分必要,为此,浙江省及时颁布了《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自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收支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依法理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现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预算审查监督作了不少改革性、创新性规定。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贯彻修改后的预算法,进一步推动全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在认真总结近年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县级人大财经委有新职责
2016年7月,工信部在对全国将近3000个县(市)(不包括市辖区)进行综合评估后,发布了县域经济100强。在这份百强榜单上,浙江省共有26个县(市)上榜。而2015年的全国百强县,浙江省入围18县(市),可以说,进一步做强做大县域经济已成为新时期浙江发展的最强音。与此相伴而生的是县级财政实力进一步壮大,收支规模年年攀升,预算审查监督任务也越来越重。但修改后的预算法对县级人大财经委的预算审查监督职责未作明确,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修改后的预算法实施后,中央通过了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修改了地方组织法,二者均规定县级人大可以成立财经委等专门委员会。至此,县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在条例的起草、修改过程中,赋予县级人大财经委相应的预算审查监督职能是大家普遍认可的。为此,条例在预算法基础上规定县级人大财经委行使以下预算审查监督职能:一是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前,可以先交财经委研究提出意见;二是可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三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由县级人大财经委履行以上预算审查监督职能,不仅使预算法设计的管理体制更加完善,也更接地气、更具可操作性。同时,必定使县级人大在护航县域经济继续领跑全国方面更加奋力有为。
为部门预算量身定做“关卡”
部门预算是各级一般公共预算中的重头戏,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金流量、收支规模较为庞大。以浙江省教育厅为例,其部门预算包括厅本级、浙江大学等22所高校、杭州外国语学校等2所中学、省教育考试院等6家直属事业单位预算,2015年收入预算约317.15亿元,支出预算约244.55亿元。因此,搞好部门预算监督,是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内容。
然而,我省当前各地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还存在不少问题,对其监督也不到位。一方面政府财政监督不够得力,存在一拨了之现象,重编轻管,使得部门预算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人大监督不够深入,重程序、轻实质,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监督机制,部门预算审查监督费时费力、效果差。人大如何做到对部门预算既“管得住”又“管得好”,成为预算审查监督亟待破解的难题。
在条例的起草、修改过程中,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吸收基层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经过多方调研、研究与论证,设计了全面规范和突出重点相结合的部门预算审查制度,规定:全部部门预算草案应当提交本级人代会审查;县级以上人大财经委或者常委会可以选择若干本级部门预算草案进行重点审查。同时,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加强部门预算日常监督方面取得的宝贵经验,条例予以吸收和推广,从而建立了人大常委会对重点审查的部门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机制。
街道预算监督有抓手
据统计,在我省89个县(市、区)中,已有79个县(市、区)设立了街道办事处,全省目前共有街道办事处449个,而乡(镇)的总数也仅为929个,不少街道办事处系由乡(镇)直接改建,尚拥有很大的财政自主权,甚至有完全独立的财政,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街道办事处财政收支规模也相当可观,而街道却不设一级人大,对街道办事处的预算应该如何予以监督,是不容忽视和回避的问题。
调研发现,各地对此做法不一,有比照乡(镇)财政予以管理的,也有按部门预算实施监督的。很显然,街道的财政预算既不同于乡(镇)属法定的一级独立财政,也有别于部门预算,这些“土政策”虽然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可能也便于开展工作,但无疑都与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派出机关性质相悖。
在条例的起草、修改过程中,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根据基层干部群众的建言,提出了以下破解街道办事处预算监督困境的思路:街道办事处作为一级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其编制的预算必须纳入设立它的政府本级预算,提请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同时,虽然街道人大工委并不能作为一级人大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但更了解街道实际、更贴近群众,因此,增加规定,街道编制的预算报送县级政府前,应当征求所在街道人大工委的意见。如此,统一由县级人大及常委会对街道办事处的预算进行审查监督,既与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派出机关性质相吻合,同时又注重发挥街道人大工委“接地气”的优势,使街道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真正有了可行抓手。
亮出专项监督“利器”
各级财政预算中,存在着大量名目繁多的专项资金,如支农、扶贫、林水、教科文卫等。专项资金具有项目多、金额大、使用范围广、专款专用等特点。如在宁波市晒出的2016年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中,共计有25项专项资金,金额高达167622万元;2014年,浙江省财政安排的水利专项资金为30.2亿,比上一年增加10亿元。加上中央和上级政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大量专项转移支付,这些庞大的专项经费对地方发展起着难以估量的“补血”功能。 然而,这些专项资金或者转移支付在执行中是否确实按照批准用途落到实处呢?答案难以让人满意。调研发现,各地专项资金分配不到位、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现象时有发生,既使专项资金设立目的落空,又严重影响欠发达地区发展或者特定事项的开展,负面影响不容小觑。
不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必须加强专项预算的审查监督和持续性监督,以增强预算执行监督的实效。为此,条例增加了强化专项监督的制度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大财经委或者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开展重大专项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专项监督工作,跟踪监督其安排、使用和绩效情况。为增强该制度设计的可操作性和刚性,同时规定,必要时,可由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相关政府专项工作报告。通过这些规定,力争对各级政府依法依规使用专项资金形成倒逼机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铸就专项监督“利器”。
夯实乡(镇)人大监督基石
2014年预算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删除了“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镇),经省级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的条款,至此明确全部乡(镇)都要实行完整的独立财政预算。目前,我省部分乡(镇)如绍兴县杨汛桥镇、乐清市柳市镇、诸暨市店口镇均进入全国百强镇前50位,其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财政收支规模,丝毫不亚于一些县域经济体。如何把牢乡(镇)特别是发达乡(镇)的“钱袋子”,确保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最终率先实现共同富裕,无疑是重大的政治任务。遗憾的是,预算法仅对乡(镇)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作了原则规定。
乡(镇)人大的软肋在于没有常委会这样的常设机构,更没有财经委、预算工委等专工委机构,其预算审查监督必然面临抓手少、人员不足的困境。一方面监督任务越来越重,另一方面机构、队伍建设仍然滞后,乡(镇)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路在何方?带着这样的疑问,调研组成员与数十位乡(镇)人大、政府负责人和人大代表进行了沟通、交流,先后收集到近五十条意见、建议,最终形成了以强化主席团职责为核心的乡(镇)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机制。条例用十个条款对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乡(镇)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作了详细规定,如:
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初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送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征求意见。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由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本级预算草案的审查意见。
…………
这些规定很好地弥补了预算法的空白,为乡(镇)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迈向新台阶奠定了坚实的基石。 摄影 蔡荣章
《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自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收支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依法理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现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预算审查监督作了不少改革性、创新性规定。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贯彻修改后的预算法,进一步推动全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在认真总结近年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县级人大财经委有新职责
2016年7月,工信部在对全国将近3000个县(市)(不包括市辖区)进行综合评估后,发布了县域经济100强。在这份百强榜单上,浙江省共有26个县(市)上榜。而2015年的全国百强县,浙江省入围18县(市),可以说,进一步做强做大县域经济已成为新时期浙江发展的最强音。与此相伴而生的是县级财政实力进一步壮大,收支规模年年攀升,预算审查监督任务也越来越重。但修改后的预算法对县级人大财经委的预算审查监督职责未作明确,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修改后的预算法实施后,中央通过了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修改了地方组织法,二者均规定县级人大可以成立财经委等专门委员会。至此,县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在条例的起草、修改过程中,赋予县级人大财经委相应的预算审查监督职能是大家普遍认可的。为此,条例在预算法基础上规定县级人大财经委行使以下预算审查监督职能:一是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前,可以先交财经委研究提出意见;二是可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三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由县级人大财经委履行以上预算审查监督职能,不仅使预算法设计的管理体制更加完善,也更接地气、更具可操作性。同时,必定使县级人大在护航县域经济继续领跑全国方面更加奋力有为。
为部门预算量身定做“关卡”
部门预算是各级一般公共预算中的重头戏,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金流量、收支规模较为庞大。以浙江省教育厅为例,其部门预算包括厅本级、浙江大学等22所高校、杭州外国语学校等2所中学、省教育考试院等6家直属事业单位预算,2015年收入预算约317.15亿元,支出预算约244.55亿元。因此,搞好部门预算监督,是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内容。
然而,我省当前各地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还存在不少问题,对其监督也不到位。一方面政府财政监督不够得力,存在一拨了之现象,重编轻管,使得部门预算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人大监督不够深入,重程序、轻实质,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监督机制,部门预算审查监督费时费力、效果差。人大如何做到对部门预算既“管得住”又“管得好”,成为预算审查监督亟待破解的难题。
在条例的起草、修改过程中,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吸收基层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经过多方调研、研究与论证,设计了全面规范和突出重点相结合的部门预算审查制度,规定:全部部门预算草案应当提交本级人代会审查;县级以上人大财经委或者常委会可以选择若干本级部门预算草案进行重点审查。同时,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加强部门预算日常监督方面取得的宝贵经验,条例予以吸收和推广,从而建立了人大常委会对重点审查的部门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机制。
街道预算监督有抓手
据统计,在我省89个县(市、区)中,已有79个县(市、区)设立了街道办事处,全省目前共有街道办事处449个,而乡(镇)的总数也仅为929个,不少街道办事处系由乡(镇)直接改建,尚拥有很大的财政自主权,甚至有完全独立的财政,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街道办事处财政收支规模也相当可观,而街道却不设一级人大,对街道办事处的预算应该如何予以监督,是不容忽视和回避的问题。
调研发现,各地对此做法不一,有比照乡(镇)财政予以管理的,也有按部门预算实施监督的。很显然,街道的财政预算既不同于乡(镇)属法定的一级独立财政,也有别于部门预算,这些“土政策”虽然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可能也便于开展工作,但无疑都与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派出机关性质相悖。
在条例的起草、修改过程中,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根据基层干部群众的建言,提出了以下破解街道办事处预算监督困境的思路:街道办事处作为一级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其编制的预算必须纳入设立它的政府本级预算,提请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同时,虽然街道人大工委并不能作为一级人大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但更了解街道实际、更贴近群众,因此,增加规定,街道编制的预算报送县级政府前,应当征求所在街道人大工委的意见。如此,统一由县级人大及常委会对街道办事处的预算进行审查监督,既与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派出机关性质相吻合,同时又注重发挥街道人大工委“接地气”的优势,使街道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真正有了可行抓手。
亮出专项监督“利器”
各级财政预算中,存在着大量名目繁多的专项资金,如支农、扶贫、林水、教科文卫等。专项资金具有项目多、金额大、使用范围广、专款专用等特点。如在宁波市晒出的2016年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中,共计有25项专项资金,金额高达167622万元;2014年,浙江省财政安排的水利专项资金为30.2亿,比上一年增加10亿元。加上中央和上级政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大量专项转移支付,这些庞大的专项经费对地方发展起着难以估量的“补血”功能。 然而,这些专项资金或者转移支付在执行中是否确实按照批准用途落到实处呢?答案难以让人满意。调研发现,各地专项资金分配不到位、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现象时有发生,既使专项资金设立目的落空,又严重影响欠发达地区发展或者特定事项的开展,负面影响不容小觑。
不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必须加强专项预算的审查监督和持续性监督,以增强预算执行监督的实效。为此,条例增加了强化专项监督的制度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大财经委或者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开展重大专项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专项监督工作,跟踪监督其安排、使用和绩效情况。为增强该制度设计的可操作性和刚性,同时规定,必要时,可由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相关政府专项工作报告。通过这些规定,力争对各级政府依法依规使用专项资金形成倒逼机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铸就专项监督“利器”。
夯实乡(镇)人大监督基石
2014年预算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删除了“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镇),经省级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的条款,至此明确全部乡(镇)都要实行完整的独立财政预算。目前,我省部分乡(镇)如绍兴县杨汛桥镇、乐清市柳市镇、诸暨市店口镇均进入全国百强镇前50位,其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财政收支规模,丝毫不亚于一些县域经济体。如何把牢乡(镇)特别是发达乡(镇)的“钱袋子”,确保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最终率先实现共同富裕,无疑是重大的政治任务。遗憾的是,预算法仅对乡(镇)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作了原则规定。
乡(镇)人大的软肋在于没有常委会这样的常设机构,更没有财经委、预算工委等专工委机构,其预算审查监督必然面临抓手少、人员不足的困境。一方面监督任务越来越重,另一方面机构、队伍建设仍然滞后,乡(镇)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路在何方?带着这样的疑问,调研组成员与数十位乡(镇)人大、政府负责人和人大代表进行了沟通、交流,先后收集到近五十条意见、建议,最终形成了以强化主席团职责为核心的乡(镇)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机制。条例用十个条款对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乡(镇)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作了详细规定,如:
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初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送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征求意见。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由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本级预算草案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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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规定很好地弥补了预算法的空白,为乡(镇)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迈向新台阶奠定了坚实的基石。 摄影 蔡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