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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共享单车近些年在我国发展迅速,但由于其是新兴行业,仍存在许多不足。共享单车的发展采取由企业经营,政府监管的模式,不断探索建立行业标准,加强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加強企业自身的完善使共享单车行业朝着更为健康持续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 共享单车 政府监管 治理
作者简介:王颖,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73
近些年,“共享经济”一词在我国掀起了一股热潮,伴随着共享经济观念的深入人心,各种共享经济之下衍生出的共享产品也是层出不穷。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等共享产品均深入到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但促进了资源的整合,而且也使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2017年10月18日习主席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推进绿色发展,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开展绿色出行等行动。”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共享经济便利人们出行的重要力量,共享单车在生活中的广泛应用更是符合党中央提出的“绿色发展”的概念。然而随着共享单车的不断发展壮大,新的问题也应运而生。基于此,笔者从共享单车在我国的发展及现存问题、共享单车企业及其他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提出改进建议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望能够不断推进共享单车治理的完善。
一、我国共享单车之发展及筮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共享单车的发展
我国共享单车市场迄今为止已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2007年-2010年为第一阶段,由国外兴起的公共单车模式开始引进国内,由政府主导分城市管理,单车多为有桩单车。2010年-2014年为第二阶段,专门经营单车市场的企业开始出现,以永安行为代表的承包市场单车模式的企业开始出现,彼时公共单车仍以有桩单车为主。2014年至今为第三阶段,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普及为共享经济提供了有利条件,以OFO为首的互联网共享单车应运而生,更加便捷方便的无桩单车开始取代有桩单车。
(二)我国共享单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共享单车的停放与城市规划管理的矛盾
我国现阶段普及的单车均为无桩单车,且属于“随处归还型”单车。人们只要扫码就能用车,用毕后无需还到指定地点停车。人们骑车到目的地之后,并不一定还会骑车原路返回,这就导致我国的地铁口、公交车站牌旁、公园路边、写字楼下停满了大量的单车,乱停乱放现象十分严重。这也打破了单车投放地点均衡性的初衷,在同一城市中,出现有些地区单车数量过多,但有些地区却出现无单车可用的局面。单车停放尚无章法可言,这不但影响了城市的形象,对于那些停放在盲道、机动车道的单车来说,更是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不便。这无疑是给城市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2.对共享单车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备
对于共享单车的法律规范,国务院在2017年8月由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制定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但遗憾的是,这部《指导意见》仅仅在宏观层面对共享单车进行了规定,却并无更多细节的可供执行的规定。鉴于此种情况,以及共享单车迅速发展给各地方政府均带来了不同程度的管理压力,有些地方政府制定了本市关于规范共享单车使用的若干规定。比如,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旨在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成都市、上海市均发布了相应的文件来规范共享单车的使用。共享单车在我国的推广虽未普及全国各地,却也在我国许多城市中均有设置,但全国有些地市规定了关于共享单车的若干规定,有些地市并无相应的规定。这不仅使我们思考,究竟关于共享单车的规范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政府分别执行较为合适还是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单车投放使用情况的不同而分别制定更为合适。
二、共享单车企业与其他主体法律关系的分析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共享单车也借助互联网经济模式的优势发展到第三个阶段,大量的共享单车企业开始出现。有的学者指出,“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模式,其法律机制发生了嬗变,需要建立新的法律机制,有利于共享经济的合法化与规范化”。 如今共享单车的发展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经济的特点,使社会成员可以借助互联网的平台随时随地享受单车服务。而传统的自行车行业无共享之概念,在自行车交易的法律关系上只是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关系。无需借助互联网,直接进行线下的实体交易即可。较之于传统自行车交易而言,共享单车属于互联网发展下的新兴自行车交易模式,正因如此,也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的规范。而关于共享单车的法律关系,可以从“横向”法律关系和“纵向”法律关系两方面分析。
(一) “横向”法律关系
共享单车法律关系之“横向”法律关系,主要为消费者和共享单车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二者虽未签订纸质租赁合同,但其实在消费者注册时就已经同意了单车公司的若干条款,形成了电子合同的关系。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租赁单车公司的单车进行使用便是在履行二者间的合同。虽为合同关系,但二者并非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用户在使用单车前需注册,而在注册时又必须同意单车企业所提供的条款,否则便无法使用。用户对于企业所提供的条款并无自由选择之权利。
(二) “纵向”法律关系
“纵向”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政府与单车企业之间的行政监管关系。湛中乐教授曾在文章中指出,“行政监管是监管主体为了公共利益,依法独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首先,行政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政府对于单车企业的监管也正是出于这一目的。对共享单车的倡导本身也符合公共服务的理念。除此之外,“行政监管的存在主要是为了弥补市场自身能力的不足,保障经济的持续发展,实现公共福祉。” 从这个角度讲,政府的监管有利于防止出现市场垄断的现象。 其次,监管对象限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单车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受《公司法》调整,也受政府的监督。最后,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监管有多种方式,如制定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指导等。 4.合理规划出若干单车停放区域
单车的乱停乱放问题的解决从政府的角度来看需要政府合理规划单车的停放区域,我国公民素质较从前有了很大的提高,有时单车随意停是因为找不到合适的单车停放位置。政府应该在人流量较大的区域,如地铁口、公交车站旁,商业区等地方规划出相应的单车停放区域。除此之外,城市的很多区域停放着许多年久无人用的“僵尸”自行车,政府应该组织城管等部门清理“僵尸”自行车,可清理出更多空间以便可供共享单车停放。
政府规划出的停车区域可告知单车企业。在用户使用单车APP时,APP上会自动定位用户的位置,若在APP上增加显示用户周围可停放单车的区域的功能,有利于用户更快找到单车停放区域,也有利于解决城市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的现象。
(四)企业完善措施
1.增加反馈机制
我国各类借助网络平台运行的产品大都有反馈机制,诸如手机中网购、外卖等各类APP中均有反馈的机制,用户针对于产品或者服务满意的可以给好评,对于不满意可以给差评,还可以给出各类的使用体验以供之后的用户参考。共享单车也是以APP的形式出现供用户使用,但是其在使用之后并无相应的反馈机制。不同的单车企业的单车质量也不相同。那么对于消费者在使用之后如何把自己的使用体验与之后的用户分享,出现问题如何进行保护,如何增加用户的沟通机制,这些問题可能还没有一个良好的解决途径。如若增加反馈机制,将会有利于用户的体验,同样也有利于单车企业的发展与进步。
用户在使用单车前须先在APP上注册,提供相应的信息。有些单车企业在高校推行免费骑行模式,还需提供学生的学生证以及真实照片等材料。那么对于用户的个人信息,企业如何做到有效的保护,不随意泄露可能也是一个问题。若增加相应的反馈机制,当用户的信息遭到泄露之后可以反馈给企业,也可以提醒其他的用户注意。
2.组成行业协会对单车企业规范运行进行监督与管理
共享单车企业以及共享单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企业内部自我完善,更需要外部监督。除了政府监督之外,行业协会也是一个很好的监督机构。我国的许多行业都有各自的行业协会,而作为新兴的共享单车行业也可以由行业协会来进行监督与管理。行业协会可组织企业进行交流的活动,互相交流经验。还可以定期组织一些培训学习的活动。
四、结语
共享单车在我国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虽然这种出行方式十分符合“低碳生活”的要求,但不可忽略其在带来环保与便利的同时对政府的城市管理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作为互联网经济发展下的新兴产业,其发展若只依靠市场的调解无法规避固有风险,不利于这个行业持续的发展;若政府管控过于严苛也会限制行业的发展。政府应在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中成为一个有效的监管者,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处理好市场资源配置和政府宏观调控的关系,使这个新兴行业更为健康的发展。
注释:
董成惠.共享经济法律关系的嬗变.学习与实践.2016(12).31-37.
湛中乐、赵玄.开放型经济背景下的行政监管革新.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5).26-30.
姜明安.服务型政府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法学研究.2008(4).71-122.
丁诺舟.日本共享单车的历史现状与启示.长安大学学报.2017(2).36-43.
《2016中国共享单车市场研究报告》.
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中国法学.2015(4).286-302.
关键词 共享单车 政府监管 治理
作者简介:王颖,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73
近些年,“共享经济”一词在我国掀起了一股热潮,伴随着共享经济观念的深入人心,各种共享经济之下衍生出的共享产品也是层出不穷。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等共享产品均深入到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但促进了资源的整合,而且也使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2017年10月18日习主席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推进绿色发展,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开展绿色出行等行动。”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共享经济便利人们出行的重要力量,共享单车在生活中的广泛应用更是符合党中央提出的“绿色发展”的概念。然而随着共享单车的不断发展壮大,新的问题也应运而生。基于此,笔者从共享单车在我国的发展及现存问题、共享单车企业及其他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提出改进建议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望能够不断推进共享单车治理的完善。
一、我国共享单车之发展及筮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共享单车的发展
我国共享单车市场迄今为止已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2007年-2010年为第一阶段,由国外兴起的公共单车模式开始引进国内,由政府主导分城市管理,单车多为有桩单车。2010年-2014年为第二阶段,专门经营单车市场的企业开始出现,以永安行为代表的承包市场单车模式的企业开始出现,彼时公共单车仍以有桩单车为主。2014年至今为第三阶段,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普及为共享经济提供了有利条件,以OFO为首的互联网共享单车应运而生,更加便捷方便的无桩单车开始取代有桩单车。
(二)我国共享单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共享单车的停放与城市规划管理的矛盾
我国现阶段普及的单车均为无桩单车,且属于“随处归还型”单车。人们只要扫码就能用车,用毕后无需还到指定地点停车。人们骑车到目的地之后,并不一定还会骑车原路返回,这就导致我国的地铁口、公交车站牌旁、公园路边、写字楼下停满了大量的单车,乱停乱放现象十分严重。这也打破了单车投放地点均衡性的初衷,在同一城市中,出现有些地区单车数量过多,但有些地区却出现无单车可用的局面。单车停放尚无章法可言,这不但影响了城市的形象,对于那些停放在盲道、机动车道的单车来说,更是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不便。这无疑是给城市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2.对共享单车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备
对于共享单车的法律规范,国务院在2017年8月由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制定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但遗憾的是,这部《指导意见》仅仅在宏观层面对共享单车进行了规定,却并无更多细节的可供执行的规定。鉴于此种情况,以及共享单车迅速发展给各地方政府均带来了不同程度的管理压力,有些地方政府制定了本市关于规范共享单车使用的若干规定。比如,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旨在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成都市、上海市均发布了相应的文件来规范共享单车的使用。共享单车在我国的推广虽未普及全国各地,却也在我国许多城市中均有设置,但全国有些地市规定了关于共享单车的若干规定,有些地市并无相应的规定。这不仅使我们思考,究竟关于共享单车的规范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政府分别执行较为合适还是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单车投放使用情况的不同而分别制定更为合适。
二、共享单车企业与其他主体法律关系的分析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共享单车也借助互联网经济模式的优势发展到第三个阶段,大量的共享单车企业开始出现。有的学者指出,“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模式,其法律机制发生了嬗变,需要建立新的法律机制,有利于共享经济的合法化与规范化”。 如今共享单车的发展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经济的特点,使社会成员可以借助互联网的平台随时随地享受单车服务。而传统的自行车行业无共享之概念,在自行车交易的法律关系上只是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关系。无需借助互联网,直接进行线下的实体交易即可。较之于传统自行车交易而言,共享单车属于互联网发展下的新兴自行车交易模式,正因如此,也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的规范。而关于共享单车的法律关系,可以从“横向”法律关系和“纵向”法律关系两方面分析。
(一) “横向”法律关系
共享单车法律关系之“横向”法律关系,主要为消费者和共享单车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二者虽未签订纸质租赁合同,但其实在消费者注册时就已经同意了单车公司的若干条款,形成了电子合同的关系。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租赁单车公司的单车进行使用便是在履行二者间的合同。虽为合同关系,但二者并非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用户在使用单车前需注册,而在注册时又必须同意单车企业所提供的条款,否则便无法使用。用户对于企业所提供的条款并无自由选择之权利。
(二) “纵向”法律关系
“纵向”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政府与单车企业之间的行政监管关系。湛中乐教授曾在文章中指出,“行政监管是监管主体为了公共利益,依法独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首先,行政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政府对于单车企业的监管也正是出于这一目的。对共享单车的倡导本身也符合公共服务的理念。除此之外,“行政监管的存在主要是为了弥补市场自身能力的不足,保障经济的持续发展,实现公共福祉。” 从这个角度讲,政府的监管有利于防止出现市场垄断的现象。 其次,监管对象限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单车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受《公司法》调整,也受政府的监督。最后,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监管有多种方式,如制定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指导等。 4.合理规划出若干单车停放区域
单车的乱停乱放问题的解决从政府的角度来看需要政府合理规划单车的停放区域,我国公民素质较从前有了很大的提高,有时单车随意停是因为找不到合适的单车停放位置。政府应该在人流量较大的区域,如地铁口、公交车站旁,商业区等地方规划出相应的单车停放区域。除此之外,城市的很多区域停放着许多年久无人用的“僵尸”自行车,政府应该组织城管等部门清理“僵尸”自行车,可清理出更多空间以便可供共享单车停放。
政府规划出的停车区域可告知单车企业。在用户使用单车APP时,APP上会自动定位用户的位置,若在APP上增加显示用户周围可停放单车的区域的功能,有利于用户更快找到单车停放区域,也有利于解决城市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的现象。
(四)企业完善措施
1.增加反馈机制
我国各类借助网络平台运行的产品大都有反馈机制,诸如手机中网购、外卖等各类APP中均有反馈的机制,用户针对于产品或者服务满意的可以给好评,对于不满意可以给差评,还可以给出各类的使用体验以供之后的用户参考。共享单车也是以APP的形式出现供用户使用,但是其在使用之后并无相应的反馈机制。不同的单车企业的单车质量也不相同。那么对于消费者在使用之后如何把自己的使用体验与之后的用户分享,出现问题如何进行保护,如何增加用户的沟通机制,这些問题可能还没有一个良好的解决途径。如若增加反馈机制,将会有利于用户的体验,同样也有利于单车企业的发展与进步。
用户在使用单车前须先在APP上注册,提供相应的信息。有些单车企业在高校推行免费骑行模式,还需提供学生的学生证以及真实照片等材料。那么对于用户的个人信息,企业如何做到有效的保护,不随意泄露可能也是一个问题。若增加相应的反馈机制,当用户的信息遭到泄露之后可以反馈给企业,也可以提醒其他的用户注意。
2.组成行业协会对单车企业规范运行进行监督与管理
共享单车企业以及共享单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企业内部自我完善,更需要外部监督。除了政府监督之外,行业协会也是一个很好的监督机构。我国的许多行业都有各自的行业协会,而作为新兴的共享单车行业也可以由行业协会来进行监督与管理。行业协会可组织企业进行交流的活动,互相交流经验。还可以定期组织一些培训学习的活动。
四、结语
共享单车在我国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虽然这种出行方式十分符合“低碳生活”的要求,但不可忽略其在带来环保与便利的同时对政府的城市管理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作为互联网经济发展下的新兴产业,其发展若只依靠市场的调解无法规避固有风险,不利于这个行业持续的发展;若政府管控过于严苛也会限制行业的发展。政府应在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中成为一个有效的监管者,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处理好市场资源配置和政府宏观调控的关系,使这个新兴行业更为健康的发展。
注释:
董成惠.共享经济法律关系的嬗变.学习与实践.2016(12).31-37.
湛中乐、赵玄.开放型经济背景下的行政监管革新.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5).26-30.
姜明安.服务型政府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法学研究.2008(4).71-122.
丁诺舟.日本共享单车的历史现状与启示.长安大学学报.2017(2).36-43.
《2016中国共享单车市场研究报告》.
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中国法学.2015(4).286-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