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和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随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也不断的增多,有很多医疗专家对发生在不同医院、不同科室、不同原因、不同类型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探讨和研究。本文主要针对医療纠纷司法鉴定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对我国当前司法鉴定中尚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了阐述,就我国当前存在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可供参考。
关键词:法学;司法鉴定;医疗;纠纷
随着我国民众法律意识不断的提高,近些年来医疗纠纷不断的日渐增多,很多患者要求通过合法、公正的司法鉴定解决医疗纠纷,维护患者自身的合法权力。但当前我国相关医疗纠纷的处理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广大患者对我国相关部门医疗事故鉴定技术的合法性、公正性仍存有很大的质疑。为此,医疗纠纷司法鉴定逐渐成为人们日常中关注的话题,本文就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法学进行浅思。
1.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存在的必要性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两种医疗事故处理的途径,一是由司法裁决通过诉讼解决,二是经过由相关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技术的鉴定,双方在鉴定基础上进行行政或协商调解解决。
在我国实施很长时间的《条例》的情况中,可见广大人民对相关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技术存在公正性上的质疑,其主要原因是因为:
1.1当前我国缺乏相应的制约机构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并没有规定在鉴定书中鉴定的专家必须签字负责,鉴定主要采取的是集体负责制,只有医学会在鉴定书上盖有鉴定专用章。与此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样没有明确的要求追究对鉴定人错鉴时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我国缺乏对鉴定人的制约条例。
1.2行业彼此之间的保护
在医学会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大家全都是从事医学行业,彼此之间对医疗行业中的难处深有体会,带有强烈的个人情感,医学组织在鉴定过程中一再强调医疗存在一定的风险,较偏袒医者这一方;于此同时,鉴定组的这些医疗鉴定专家,平均分布在一个地区也就那么几个人,人数较少,说不定今天是你鉴定我,明天就是我鉴定你,彼此相互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能通融就通融,典型的彼此遮掩。
1.3部分来自行政的干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中卫生行政部门被医学会所代替,进行现下医疗纠纷事故的技术鉴定,医学会是一个较为中立的社团组织,并不属于某个相关行政部门的分支,但医学会中的鉴定专家隶属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与医学会中鉴定专家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卫生行政部门与医学会仍有着扯不断的联系,不可能摒除来自于卫生部门的职权干扰。
2.当前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可行性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今我国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医疗事故的纠纷。法院委托医学组织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主要是针对患者的伤残程度及死者死因的鉴定和判断,从而鉴定报告成为司法机构确定责任大小以及责任方凭据。
3.当前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普遍广大患者家属以及司法机关要求,能开展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但由于我国目前仍存着许多的难题和阻碍,所以没有很好的建设社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组织机构。
3.1当前我国司法鉴定能力有限
医疗纠纷的鉴定一般来说都要求非常的专业,或者是遇到了复杂的医院疑难问题需要鉴定解决,而司法机关隶属的法医大多数都极其缺少临床经验,并不熟悉医疗常规,很难鉴定和解决某些专业的医学问题。因此,即便社会上对建立医疗纠纷鉴定的专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呼声很高,但就我国当下国情来说,建立医疗纠纷专属鉴定机构能力有限,目前还不足以具备开展的条件。
3.2当前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公正性
当前存在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机构,尚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中也会经常出现重复鉴定、多次鉴定的情况。从理论上来说,多次鉴定同一个案件有一定的优越性,能够越来越接近事实的真相,但客观上来说,给司法机关的评定结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3.3当前司法鉴定的存在的困难性
医疗纠纷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限制了相关部门的司法鉴定。往往发生的医疗纠纷,不是因为单一的原因造成,还受到一些个体差异、其他因素的影响所造成,医疗纠纷的鉴定本身就是一种属于医疗纠纷事后的评定,其鉴定难度很大。
4.当前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措施
4.1如何开展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
为妥善处理纠纷,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科学合理的开展司法鉴定。各地审批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各地域、需求等情况,通过有能力、有条件的司法机构审批开展司法鉴定,
解决医疗纠纷的同时又不会使鉴定局面混杂。一般医疗纠纷的初次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再由司法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司法鉴定复核鉴定。
4.2如何提升司法鉴定人业务能力
针对我国当前司法鉴定业务能力并不是很强,一方面需要加强业务的培训,进行针对性的职业技术培训,要求法医从业人员实事求是,鉴定好医疗纠纷鉴定,保证鉴定真实有效。同时,还可以邀请临床医学专家的参与,法医作为鉴定的主体,临床医学专家科作为顾问,这样可以保证鉴定的质量以及鉴定的真实性。
4.3如何才能建立公正的鉴定程序
为了避免医疗纠纷鉴定的结果有失真实性和公正,可进行司法听证,在正式的法学鉴定之前,患者与医方可以通过听证的程序,全面的了解纠纷的鉴定全经过,做出客观的判断。
4.4如何建立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
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鉴定者是不需要出庭的,因此不利于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客观的评审,还很容易造成当事人怀疑鉴定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在司法鉴定中规定了鉴定人有出庭的义务,需要加强监督鉴定人的行为,与此同时,提高司法的办案效率,增加鉴定的真实性和大众对结果的可信度。
4.5需要不断加强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教育
大部分的司法鉴定者都能够严格的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正、科学的鉴定原则。但不排除个别鉴定者出于个人利益或者某种目的,违法了职业操守,作出有违职业道德的鉴定结论。因此为了防范于未然,需要加强对司法鉴定者的思想道德教育,并追究责任。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
结语
总而言之,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说,还不具备建立专属医疗纠纷的专属机构的条件;动法学角度剖析医疗事故的本质来说,鉴定的合法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需要不断的完善,以及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需要相关司法条例的制度,因此我国医疗纠纷鉴定还需要不断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邱胜冬.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法医思维初探[B].医疗纠纷,2003,(03):170-171.
[2]张幼芳.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浅析[A].中国司法鉴定,2004,(04):71.
关键词:法学;司法鉴定;医疗;纠纷
随着我国民众法律意识不断的提高,近些年来医疗纠纷不断的日渐增多,很多患者要求通过合法、公正的司法鉴定解决医疗纠纷,维护患者自身的合法权力。但当前我国相关医疗纠纷的处理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广大患者对我国相关部门医疗事故鉴定技术的合法性、公正性仍存有很大的质疑。为此,医疗纠纷司法鉴定逐渐成为人们日常中关注的话题,本文就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法学进行浅思。
1.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存在的必要性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两种医疗事故处理的途径,一是由司法裁决通过诉讼解决,二是经过由相关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技术的鉴定,双方在鉴定基础上进行行政或协商调解解决。
在我国实施很长时间的《条例》的情况中,可见广大人民对相关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技术存在公正性上的质疑,其主要原因是因为:
1.1当前我国缺乏相应的制约机构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并没有规定在鉴定书中鉴定的专家必须签字负责,鉴定主要采取的是集体负责制,只有医学会在鉴定书上盖有鉴定专用章。与此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样没有明确的要求追究对鉴定人错鉴时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我国缺乏对鉴定人的制约条例。
1.2行业彼此之间的保护
在医学会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大家全都是从事医学行业,彼此之间对医疗行业中的难处深有体会,带有强烈的个人情感,医学组织在鉴定过程中一再强调医疗存在一定的风险,较偏袒医者这一方;于此同时,鉴定组的这些医疗鉴定专家,平均分布在一个地区也就那么几个人,人数较少,说不定今天是你鉴定我,明天就是我鉴定你,彼此相互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能通融就通融,典型的彼此遮掩。
1.3部分来自行政的干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中卫生行政部门被医学会所代替,进行现下医疗纠纷事故的技术鉴定,医学会是一个较为中立的社团组织,并不属于某个相关行政部门的分支,但医学会中的鉴定专家隶属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与医学会中鉴定专家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卫生行政部门与医学会仍有着扯不断的联系,不可能摒除来自于卫生部门的职权干扰。
2.当前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可行性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今我国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医疗事故的纠纷。法院委托医学组织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主要是针对患者的伤残程度及死者死因的鉴定和判断,从而鉴定报告成为司法机构确定责任大小以及责任方凭据。
3.当前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普遍广大患者家属以及司法机关要求,能开展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但由于我国目前仍存着许多的难题和阻碍,所以没有很好的建设社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组织机构。
3.1当前我国司法鉴定能力有限
医疗纠纷的鉴定一般来说都要求非常的专业,或者是遇到了复杂的医院疑难问题需要鉴定解决,而司法机关隶属的法医大多数都极其缺少临床经验,并不熟悉医疗常规,很难鉴定和解决某些专业的医学问题。因此,即便社会上对建立医疗纠纷鉴定的专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呼声很高,但就我国当下国情来说,建立医疗纠纷专属鉴定机构能力有限,目前还不足以具备开展的条件。
3.2当前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公正性
当前存在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机构,尚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中也会经常出现重复鉴定、多次鉴定的情况。从理论上来说,多次鉴定同一个案件有一定的优越性,能够越来越接近事实的真相,但客观上来说,给司法机关的评定结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3.3当前司法鉴定的存在的困难性
医疗纠纷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限制了相关部门的司法鉴定。往往发生的医疗纠纷,不是因为单一的原因造成,还受到一些个体差异、其他因素的影响所造成,医疗纠纷的鉴定本身就是一种属于医疗纠纷事后的评定,其鉴定难度很大。
4.当前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措施
4.1如何开展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
为妥善处理纠纷,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科学合理的开展司法鉴定。各地审批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各地域、需求等情况,通过有能力、有条件的司法机构审批开展司法鉴定,
解决医疗纠纷的同时又不会使鉴定局面混杂。一般医疗纠纷的初次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再由司法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司法鉴定复核鉴定。
4.2如何提升司法鉴定人业务能力
针对我国当前司法鉴定业务能力并不是很强,一方面需要加强业务的培训,进行针对性的职业技术培训,要求法医从业人员实事求是,鉴定好医疗纠纷鉴定,保证鉴定真实有效。同时,还可以邀请临床医学专家的参与,法医作为鉴定的主体,临床医学专家科作为顾问,这样可以保证鉴定的质量以及鉴定的真实性。
4.3如何才能建立公正的鉴定程序
为了避免医疗纠纷鉴定的结果有失真实性和公正,可进行司法听证,在正式的法学鉴定之前,患者与医方可以通过听证的程序,全面的了解纠纷的鉴定全经过,做出客观的判断。
4.4如何建立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
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鉴定者是不需要出庭的,因此不利于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客观的评审,还很容易造成当事人怀疑鉴定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在司法鉴定中规定了鉴定人有出庭的义务,需要加强监督鉴定人的行为,与此同时,提高司法的办案效率,增加鉴定的真实性和大众对结果的可信度。
4.5需要不断加强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教育
大部分的司法鉴定者都能够严格的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正、科学的鉴定原则。但不排除个别鉴定者出于个人利益或者某种目的,违法了职业操守,作出有违职业道德的鉴定结论。因此为了防范于未然,需要加强对司法鉴定者的思想道德教育,并追究责任。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
结语
总而言之,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说,还不具备建立专属医疗纠纷的专属机构的条件;动法学角度剖析医疗事故的本质来说,鉴定的合法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需要不断的完善,以及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需要相关司法条例的制度,因此我国医疗纠纷鉴定还需要不断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邱胜冬.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法医思维初探[B].医疗纠纷,2003,(03):170-171.
[2]张幼芳.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浅析[A].中国司法鉴定,2004,(0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