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关于外观设计图片呈现方式的共同实践做法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angzhao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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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欧盟知识产权局在内的参与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网络的各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1月就“如何正确使用图示弃权声明、外观设计图片类型以及外观设计图片中的中性背景的要求”的共同实践做法达成了一致,以期提高现有外观设计法律体系对于各国审查员和相关用户的透明度、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该共同实践做法已于今年4月正式公布,主要内容为:
  一、 如何正确使用图示弃权声明
  图示弃权声明是指在外观设计图片中以图示方式标注出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的部分,即,该特定部分在递交申请时不寻求保护,且注册成功后也不包括在保护范围之内。


  官方建议:
  对弃权部分的图示表达方式应尽量使用虚线。仅在因某些技术原因(如设计图片为实物图)而致使虚线方式无法使用时,方可考虑其他选择:色差、界限、虚化。
  二、外观设计图片类型
  外观设计图片即为该设计的视觉表达。它可使该外观设计从不同方向(角度)、不同时刻或不同状态得以再现。
  官方建议:
  a. 整体多角度视图(例如,六面视图加立体图)为优选呈现方式,且一般而言,此种视图已足以呈现出设计的全部外观特征;
  b. 只要外观设计的全部(拟保护)特征能够清晰呈现,则并不强制要求提交特定数量或类型的视图(例如,仅提供一幅图片在某些情况下也足以实现保护目的);
  c. 外观设计图片必须具有一致性(反映同一件设计),且应分别独立呈现;
  d. 当某产品由若干部分组成时,申请人应保证至少有一幅设计图呈现出该产品的整体外观特征。
  三、 外观设计图片中的中性背景
  1.背景颜色
  a. 纯色或存在某一主导色的背景在外观设计的颜色能够被清晰显现出来时可获得官方的认可;
  b. 多色或渐变色的背景在外观设计能够被清楚识别时亦可被采用。
  2.对比度
  a. 产品外观所有特征应清晰可见;
  b. 若产品外观颜色与背景颜色接近且部分可互相融合,则该对比将被认为不足以清晰呈现产品外观特征;
  c. 若产品外观颜色为浅色,则深色背景有时可有所助益;反之亦然。
  3.阴影/反光
  a. 阴影/反光可在产品外观所有特征清晰可见时予以保留,反之则无法获得官方认可;
  b. 造成上述无法获得官方认可的情况,有可能是源于受限的色彩对比,和/或产品细节被阴影隐藏、外部轮廓被扭曲。
  截至官方公报拟定之日,共有25个知识产权局(含德国专利商标局和欧盟知识产权局)确定将实施上述新的共同实践做法,另外有五个知识产权局(奥地利、芬兰、匈牙利、马耳他、瑞典)则表示暂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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