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由于我国的复杂国情和社会现实,推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任务相当艰巨的工作,也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这需要有关部门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与相互支持,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其中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
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由于我国的行刑方式长期以监禁刑为主,在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和社区矫正的应用范围,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而言,需要一个逐步摸索和适应的过程。有些地方发生的罪犯在假释或监外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而被收监的事件,表明了法律监督工作的欠缺,对保证社会稳定及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威性亦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强有力的法律监督,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及工作程序的合法性,督促刑罚执行机关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执行刑事判决、裁定和监管法规;通过履行检察职权,严厉查处社区矫正过程中出现的职务犯罪案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情况和又犯罪案件及时进行监督,确保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
检察机关作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检察监督,亦有助于预防司法腐败,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轻刑罪犯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中重新融入社会、适应社会;有效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又能防止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使得宽松的改造环境和严格的监督网络得以并存,从而达到社区矫正工作宽严相济的要求,实现社区矫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人民检察院通过加强检察监督,保证社区矫正依法、有序、客观、公正进行,促进社会和谐。
具体说来,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包括如下内容:(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執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包括交付执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交付执行的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交付执行是否及时;(二)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包括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是否发生脱管、漏管现象、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三)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包括公安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裁定、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提请、裁定减刑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提请、裁定减刑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罪犯是否提请、裁定减刑;(四)对公安机关终止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包括确认终止执行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终止程序是否具备相关手续;(五)对社区矫正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自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和各级权力机关的具体要求,进行了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参与制定社区矫正的政策,下发规范性文件,明确检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实施法律监督。2003年、2005年、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及全国试行的通知。2003年以来,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基本上都与同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联合下发了开展社区矫正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开展社区矫正的政策。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下发通知,要求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二是参与社区矫正的组织领导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群众工作等各个层面,离不开有关部门的相互支持、配合、制约与协调。各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党委、政府都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多个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统一组织领导辖区内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司法局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检察机关作为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参与社区矫正的组织领导工作。
三是具体开展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试点地区检察机关重点监督交付执行、变更执行、执行终止、监管措施4个环节,各级检察机关亦按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的要求,由对监外执行的检察转变为对社区矫正执行的监督,由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转变为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监督,有的检察机关还在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室,大力开展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发现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中有违法情形的,视情况以口头方式、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督促其及时纠正,效果良好。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在现实中各级检察机关正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措施逐渐加大工作力度,但同时我们不能忽略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而这需要检察人员不懈的努力追求以及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这样才能将社区矫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由于我国的复杂国情和社会现实,推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任务相当艰巨的工作,也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这需要有关部门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与相互支持,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其中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
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由于我国的行刑方式长期以监禁刑为主,在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和社区矫正的应用范围,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而言,需要一个逐步摸索和适应的过程。有些地方发生的罪犯在假释或监外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而被收监的事件,表明了法律监督工作的欠缺,对保证社会稳定及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威性亦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强有力的法律监督,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及工作程序的合法性,督促刑罚执行机关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执行刑事判决、裁定和监管法规;通过履行检察职权,严厉查处社区矫正过程中出现的职务犯罪案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情况和又犯罪案件及时进行监督,确保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
检察机关作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检察监督,亦有助于预防司法腐败,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轻刑罪犯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中重新融入社会、适应社会;有效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又能防止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使得宽松的改造环境和严格的监督网络得以并存,从而达到社区矫正工作宽严相济的要求,实现社区矫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人民检察院通过加强检察监督,保证社区矫正依法、有序、客观、公正进行,促进社会和谐。
具体说来,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包括如下内容:(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執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包括交付执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交付执行的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交付执行是否及时;(二)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包括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是否发生脱管、漏管现象、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三)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包括公安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裁定、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提请、裁定减刑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提请、裁定减刑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罪犯是否提请、裁定减刑;(四)对公安机关终止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包括确认终止执行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终止程序是否具备相关手续;(五)对社区矫正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自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和各级权力机关的具体要求,进行了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参与制定社区矫正的政策,下发规范性文件,明确检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实施法律监督。2003年、2005年、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及全国试行的通知。2003年以来,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基本上都与同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联合下发了开展社区矫正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开展社区矫正的政策。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下发通知,要求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二是参与社区矫正的组织领导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群众工作等各个层面,离不开有关部门的相互支持、配合、制约与协调。各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党委、政府都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多个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统一组织领导辖区内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司法局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检察机关作为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参与社区矫正的组织领导工作。
三是具体开展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试点地区检察机关重点监督交付执行、变更执行、执行终止、监管措施4个环节,各级检察机关亦按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的要求,由对监外执行的检察转变为对社区矫正执行的监督,由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转变为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监督,有的检察机关还在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室,大力开展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发现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中有违法情形的,视情况以口头方式、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督促其及时纠正,效果良好。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在现实中各级检察机关正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措施逐渐加大工作力度,但同时我们不能忽略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而这需要检察人员不懈的努力追求以及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这样才能将社区矫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