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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生存权和城市管理权分属不同的主体所享有,作为两种正当权利,两者之间不应当存在矛盾和冲突。但这两项权利的典型享有者——小商贩和城管执法人员之间则不断上演着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悲剧。屡见报端的城管和小商贩之间的摩擦使公众对这两种正当权利产生了诸多困惑。如何正确协调两种权利关系已成为政府工作的当务之急。本文认为,要使两者之间的关系走向常态化,不仅需要政府的正确引导,还需要提高小商贩自身的责任意识提高以及增强城管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
关 键 词:生存权;城市管理权;暴力执法;暴力抗法
中图分类号:D63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1)12-0031-04
收稿日期:2011-07-10
作者简介:姜金凤(1986—),女,山东枣庄人,扬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
从2006年的崔英杰刺死城管副队长李志强事件,到轰动全国的河南省中牟县郑庵镇贾庄村76岁老农张全会遭到城管执法人员掌掴事件,再到近期的哈尔滨城管暴力执法后遭上百市民围攻事件,城管执法者的暴力形象早已尽人皆知。此类事件经媒体报导,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人们在为这些受害者感到痛惜的同时,又一次把城管执法人员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一、生存权和城市管理权概述
生存权作为一项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人权是我们每个人都生而有之的。不论是贫贱抑或富贵,国家都不能予以剥夺而应当平等地保护之。生存权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不仅仅是指一个人的生命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而且还指一个人要求社会创造条件使其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1](p100)生存权从某个角度来说解决的是人在出生以后,如何维持生命、如何使人像人一样生存的问题。必要的物质生活保障是人生存下去的基础。1919年的《魏玛宪法》对于公民生存权的保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该宪法第151条规定:“经济生活之组织,应与公平之原则及人类生存维持之目的相适应。”第163条规定:“德国人民应有可能之机会,从事经济劳动,以维持生计。无相当劳动机会时,其必需生活应筹划及之。”[2]目前,许多国际性以及区域性人权保护文件对生存权都有所涉及。我国现行宪法虽然没有明文使用“公民生存权”的概念,但是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等等,这些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对公民生存权的保护。国家为公民的生存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更好的生活环境是毋庸置疑的。
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主题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良好有序的城市环境一方面需要公民的自觉维护,另一方面是需要科学、健全的管理方式。城市管理是城市政府通过一系列有目的自觉活动,去组织、协调、控制城市运行过程的行为。[3](p303)如何管理好城市是每个国家都必须面临的问题,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地探寻管理之道。现代城市管理早已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我国的城市管理工作经历了从分散管理到集中管理的转变。政府将部分管理职权交付给城建监察机关,城管执法人员作为具体事项的执行者,是城市管理的主力军和核心力量,担负着治理城市,为人民创造更优美的生活环境和有序的城市秩序的重任,在城市的现代化进程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在现实生活中,就是这样两种正当权利,不断地出现摩擦和对峙。城管的野蛮执法和小商贩的暴力抗法引发的悲剧持续上演。这一方面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另一方面,也不益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生存权与城市管理权争论之焦点:商贩——允许存在还是严令禁止
(一)支持者的声音:
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只是我们选择生存的方式有所不同。有的人依靠自身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寻得一份体面的工作,而有的人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只能从事一些体力劳动。小商贩这个群体主要来自城市下岗职工、找不到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城市周边的失地农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他们当中的许多人没有专业技能,其共性是在激烈的就业市场上没有竞争优势。尤其是下岗职工,他们基本上都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尴尬境地,承担着一家人生活的重担,国家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本无法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虽然小商贩来自不同的群体,却有着相同的目的——生存。生存权在一定方面体现的是一项物质性权利,即需要国家为公民维持生存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对此,我国政府也在进行着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发展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这需要一个探索和积累的过程。我国人口众多,城乡剩余劳动力数量不断攀升,政府不可能全部解决其就业问题。退一步说,即使政府短期内能够为其提供就业机会,但小商贩这个群体自身条件的局限性可能无法胜任国家所提供的工作岗位。而对于个人来说,每天的衣食住行都需要花费一定成本。在政府短期内无法满足其生存需求的情况下,他们只能寄希望于自身,自寻生路,自谋职业,这是人维持生存之本能。小商贩的这种行为,不仅为政府减轻了就业负担,方便了生活,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纵观中国近现代史的发展进程,都是在人民的生存受到极大危胁的情况下才群起反抗的。底层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得不到保障,城管执法人员的野蛮执法得不到有效遏制,有可能引起社会动荡,使之从单纯的小商贩和城管执法人员的矛盾转化为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另外,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政府大力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小商贩响应政府号召,通过自身的辛勤劳动来维持自身生活,这本身也是无可厚非的。
(二)反对者的理由:
作为城市的管理者,为人们创造一个优美、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是城市管理者的职责之所在。小商贩的存在成为了城市名片上的一个污点。他们占道经营,尤其是在上下班高峰期,严重阻碍交通畅通;其销售的食品没有卫生许可,大都是自产自销,公民的健康问题无法得到保障;乱扔垃圾,乱泼脏水,严重污染了城市环境;高声叫卖,扰乱居民安宁;小摊脏乱不堪,严重影响市容。因此,小商贩的存在是城市诟病的根源,应当坚决予以禁止。
笔者以为,城市的整洁和舒适对城市居民来说固然是重要的,但我们不应当以牺牲底层劳动者的生存权为代价。生存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是不能因任何理由而被剥夺的。先哲亚里士多德曾说,人们来到城市是为了生存,人们居住在城市是为了生活得更好。[4](p6)人们怀着各自的梦想与希望聚集到城市,并为自己的理想而奋斗。精英阶层有权享受城市现代化带来的种种便利,而小商贩这样的草根阶层同样有权享受城市的阳光和雨露。当然,不可否定的是小商贩的存在在某些方面的确给城市化进程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我们应当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而不是全盘否定,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方式只会激化矛盾。
三、化解小商贩生存权与城市管理权矛盾的路径
摊贩治理并非城市化进程中无法克服的“中国难题”,世界各地都曾经历过失业人群“摊贩化”,经历过从排斥驱逐到认同疏导。[5]小商贩和城管执法人员之间不应存在冲突之处。小商贩是为了生存下去,生存得更好,而城管执法人员治理城市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城市秩序,使人们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两者的终极目的是一致的。化解小商贩与城管执法人员之间的矛盾,需要政府的导向作用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增强小商贩的责任意识。
(一)强化政府的导向作用
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春节团拜会上讲到:“新的一年,我们要更加努力工作,切实解决好民生问题。千方百计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持续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让每个劳动者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对于政府来说,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是其不可推脱的责任。政府一方面应当鼓励建立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吸收城乡剩余劳动力。另一方面应当对小商贩进行专项治理,依法办事,以理服人,趋利避害。
⒈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商贩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治理。比如对于年轻力壮的劳动力以及大学毕业生,一方面,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其兴趣、爱好进行就业技能培训,使其能够有一技之长,掌握一门生存的技能。因为对这部分人来说,他们的人生道路还很漫长,街头摆摊设点并非长久之计。另外,国家培养一名大学生需要花费大量成本,街头摆摊是对教育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国家应当鼓励年轻人自主创业,并为他们的自主创业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而对于年龄偏长的人群,因为年龄、体力等条件的限制,应当使其摊位合法化(浙江省已通过立法途径使小商贩的存在合法化,并取得了积极成果)。与此同时,应当向小商贩灌输一些卫生、环保以及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识,并向其讲授暴力抗法的弊端和应对野蛮执法的方法。
⒉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同小商贩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相关规则。这里之所以强调与小商贩协商,是因为小商贩作为被管理者,对于关乎自身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理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具体内容可以包括:⑴以月为单位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专门用来处理摊位垃圾、增设环卫设施、雇佣工人定时清扫废弃物等。所收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公开。⑵对小商贩出摊的时间、地点等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明令禁止占道经营。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每个合法摊贩发放一个固定的编号牌,商贩必须按编号牌的序号出摊,并将牌号置于显眼位置。在允许商贩活动的地点设立专门的公告栏,将相关的出摊规则和商贩的编号进行公示。⑶建立流动商贩评分制。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联合商贩摆摊设点的街道办事处制定“流动商贩评分机制”。这项评分机制可以季度为单位,三个月为一季。评判的事项主要包括:是否违反流动商贩出摊规则,是否销售不卫生食品、质量不合格产品、商贩的诚信度等等。监督主体应为社区居民和城管执法人员。
⒊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召开座谈会,邀请商贩代表和城管执法人员代表进行面对面交流,将彼此的不满与诉求表达出来,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部分地区已经开展了此项活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管执法人员与小商贩的角色互换活动。要城管执法人员感受到作为社会底层劳动者生存的艰难,同时,小商贩也可以体会城管执法人员的职责。虽然这样会花费一定成本,但可以增进彼此之间的理解,比起野蛮执法和暴力抗法引起的流血事件,这更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⒋规范执法队伍,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正规军。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切实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努力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因此,政府应当建立一支知法、懂法、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城管队伍。划清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力范围和职责。针对执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的现象,政府应加大对现有城管执法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尤其是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使其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同时,政府应当坚决取缔临时执法人员。城管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一律着带有自身编号的制式服装,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⒌建立举报制度,健全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6](p154)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要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以使权力的行使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政府相关部门的任务是建立监督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以及舆论媒体对野蛮执法、暴力执法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事件进行审查,及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反馈。如若查证属实,对于暴力执法人员,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严厉处罚,直至开除出执法队伍。对于举报人员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以激发公众的公民意识和监督意识。此外,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一旦出现不文明执法,执法乱作为以及执法扰民事件,政府应当严肃处理。坚决反对推脱、扯皮行为,以“临时雇佣人员”为借口逃避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体现权责统一。
(二)提高小商贩的自我责任意识
小商贩作为典型的弱势群体,得到了公众的深切同情和舆论的广泛支持,其生存权不可剥夺是一个公认的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恣意妄为,置整洁的城市环境于不顾。对于小商贩来说,应当增强自身的社会公德心,在维持自己生存的同时,不得破坏他人享有的整洁的生存环境。小商贩作为城市生命体的组成部分,应当努力维护公共卫生,为自己也为他人保持一个清新、洁净的生活环境。流动商贩在出摊的同时,应当自觉维护自己摊位的周边卫生,不随意丢弃垃圾,不向街道泼洒污水,不占道经营。收摊后,清理自己摊位的废弃物,做到“人走地净”。同时,小商贩应当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在应对城管人员的野蛮执法时,应当注意保存证据,用法律作为维权的武器,而不是以暴制暴。
(三)增强城管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
现在的舆论对城管人员来说颇为不利,部分城管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互联网上关于城管执法人员打人、掀摊的视屏彼彼皆是,暂且不说小商贩的行为如何,单看城管执法人员的行径,其早已把“人民公仆”的誓言抛之脑后,将“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形象破坏殆尽。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赋予城管执法人员打人、砸摊、毁坏财物的权力。城管人员的这种行为本身就不被法律所允许。执法者不懂法、不知法、不守法早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因此,城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仅仅是业务素质,更应当包括法律认知和道德水平,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积极推进“柔性执法”。1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也指出: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严。暴力执法、野蛮执法只会激化矛盾,同时也会严重损毁政府形象。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将"为人民服务"的信念牢记于心,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正确的执法方法。此外,城管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严格依照程序办事,给予行政相对人充分的知情权、申辩权,而不是一味地罚款或没收。
有人说“城管难题”是一面镜子,它忠实地记录着城市发展的现状,也照出了现象背后不为人知的真实。[7]城管与小商贩的争战表面看是生存与管理的矛盾,但其背后所折射的是管理体制问题。城管与小商贩的争斗已经持续多年,化解其矛盾的方法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应当在这些矛盾和冲突引发的暴力事件中吸取教训,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良方。
城市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给我们带来了诸多方便和好处,城市的整洁和舒适为我们的身心带来了愉悦。但是这种方便和好处以及舒适的生存环境不能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为实现路径。城市的核心理念是“人”,城市发展依靠的也是“人”,城市管理的方式更应当体现“人性化”。城市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是我们共同努力的结果,物质文明的进步离不开广大劳动者的创造。这个劳动者当然也包括小商贩。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我们应当对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劳动者多一些体谅和关心,保障他们最基本的生存权,发展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重拾他们那些被生活的艰辛消磨殆尽的尊严。
【参考文献】
[1]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法学》教材编写组.人权法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
[2]赵雪纲,王雅琴.生命权和生存权概念辨析[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4,(06):43.
[3]王毅,吴宝安.城管法律与业务知识培训教材[M].吉林大学出版社,2003.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
[5]何兵.城管追逐与摊贩抵抗:摊贩管理中的利益冲突与法律调整[J].中国法学,2008,(05):159-169.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燕深译.商务印书馆,1962.
[7]杨解君,张黎.法治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体制研究[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4).
(责任编辑:王秀艳)
On the Conflict of the Subsistence Right and City Management Power
——Take the Peddler and the Urban-management Officer for Example
Jiang Jinfeng
Abstract:The subsistence right and city management power belongs to different subjects.As justified right and power,there should not be any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m,but constant tragedy in terms of violent law enforcement and resistance happens everyday in the both subjects.The frication between the peddlers and the urban-management officers that always seen on the newspaper has confused the community.How to coordinate their relationship has become the most urgent work for the government.In order to make the relationship goes normal,there will be numerous works need to do such as the correct guidance of the government,the enhancement of the responsibility -consciousness of the peddlers,the enforcement of the rule-of-law consciousness of the urban-management officers and the forceful supervision of the public and media.
Key words:subsistence right;city management power;violent law enforcement;violent law
关 键 词:生存权;城市管理权;暴力执法;暴力抗法
中图分类号:D63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1)12-0031-04
收稿日期:2011-07-10
作者简介:姜金凤(1986—),女,山东枣庄人,扬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
从2006年的崔英杰刺死城管副队长李志强事件,到轰动全国的河南省中牟县郑庵镇贾庄村76岁老农张全会遭到城管执法人员掌掴事件,再到近期的哈尔滨城管暴力执法后遭上百市民围攻事件,城管执法者的暴力形象早已尽人皆知。此类事件经媒体报导,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人们在为这些受害者感到痛惜的同时,又一次把城管执法人员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一、生存权和城市管理权概述
生存权作为一项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人权是我们每个人都生而有之的。不论是贫贱抑或富贵,国家都不能予以剥夺而应当平等地保护之。生存权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不仅仅是指一个人的生命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而且还指一个人要求社会创造条件使其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1](p100)生存权从某个角度来说解决的是人在出生以后,如何维持生命、如何使人像人一样生存的问题。必要的物质生活保障是人生存下去的基础。1919年的《魏玛宪法》对于公民生存权的保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该宪法第151条规定:“经济生活之组织,应与公平之原则及人类生存维持之目的相适应。”第163条规定:“德国人民应有可能之机会,从事经济劳动,以维持生计。无相当劳动机会时,其必需生活应筹划及之。”[2]目前,许多国际性以及区域性人权保护文件对生存权都有所涉及。我国现行宪法虽然没有明文使用“公民生存权”的概念,但是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等等,这些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对公民生存权的保护。国家为公民的生存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更好的生活环境是毋庸置疑的。
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主题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良好有序的城市环境一方面需要公民的自觉维护,另一方面是需要科学、健全的管理方式。城市管理是城市政府通过一系列有目的自觉活动,去组织、协调、控制城市运行过程的行为。[3](p303)如何管理好城市是每个国家都必须面临的问题,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地探寻管理之道。现代城市管理早已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我国的城市管理工作经历了从分散管理到集中管理的转变。政府将部分管理职权交付给城建监察机关,城管执法人员作为具体事项的执行者,是城市管理的主力军和核心力量,担负着治理城市,为人民创造更优美的生活环境和有序的城市秩序的重任,在城市的现代化进程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在现实生活中,就是这样两种正当权利,不断地出现摩擦和对峙。城管的野蛮执法和小商贩的暴力抗法引发的悲剧持续上演。这一方面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另一方面,也不益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生存权与城市管理权争论之焦点:商贩——允许存在还是严令禁止
(一)支持者的声音:
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只是我们选择生存的方式有所不同。有的人依靠自身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寻得一份体面的工作,而有的人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只能从事一些体力劳动。小商贩这个群体主要来自城市下岗职工、找不到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城市周边的失地农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他们当中的许多人没有专业技能,其共性是在激烈的就业市场上没有竞争优势。尤其是下岗职工,他们基本上都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尴尬境地,承担着一家人生活的重担,国家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本无法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虽然小商贩来自不同的群体,却有着相同的目的——生存。生存权在一定方面体现的是一项物质性权利,即需要国家为公民维持生存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对此,我国政府也在进行着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发展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这需要一个探索和积累的过程。我国人口众多,城乡剩余劳动力数量不断攀升,政府不可能全部解决其就业问题。退一步说,即使政府短期内能够为其提供就业机会,但小商贩这个群体自身条件的局限性可能无法胜任国家所提供的工作岗位。而对于个人来说,每天的衣食住行都需要花费一定成本。在政府短期内无法满足其生存需求的情况下,他们只能寄希望于自身,自寻生路,自谋职业,这是人维持生存之本能。小商贩的这种行为,不仅为政府减轻了就业负担,方便了生活,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纵观中国近现代史的发展进程,都是在人民的生存受到极大危胁的情况下才群起反抗的。底层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得不到保障,城管执法人员的野蛮执法得不到有效遏制,有可能引起社会动荡,使之从单纯的小商贩和城管执法人员的矛盾转化为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另外,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政府大力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小商贩响应政府号召,通过自身的辛勤劳动来维持自身生活,这本身也是无可厚非的。
(二)反对者的理由:
作为城市的管理者,为人们创造一个优美、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是城市管理者的职责之所在。小商贩的存在成为了城市名片上的一个污点。他们占道经营,尤其是在上下班高峰期,严重阻碍交通畅通;其销售的食品没有卫生许可,大都是自产自销,公民的健康问题无法得到保障;乱扔垃圾,乱泼脏水,严重污染了城市环境;高声叫卖,扰乱居民安宁;小摊脏乱不堪,严重影响市容。因此,小商贩的存在是城市诟病的根源,应当坚决予以禁止。
笔者以为,城市的整洁和舒适对城市居民来说固然是重要的,但我们不应当以牺牲底层劳动者的生存权为代价。生存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是不能因任何理由而被剥夺的。先哲亚里士多德曾说,人们来到城市是为了生存,人们居住在城市是为了生活得更好。[4](p6)人们怀着各自的梦想与希望聚集到城市,并为自己的理想而奋斗。精英阶层有权享受城市现代化带来的种种便利,而小商贩这样的草根阶层同样有权享受城市的阳光和雨露。当然,不可否定的是小商贩的存在在某些方面的确给城市化进程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我们应当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而不是全盘否定,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方式只会激化矛盾。
三、化解小商贩生存权与城市管理权矛盾的路径
摊贩治理并非城市化进程中无法克服的“中国难题”,世界各地都曾经历过失业人群“摊贩化”,经历过从排斥驱逐到认同疏导。[5]小商贩和城管执法人员之间不应存在冲突之处。小商贩是为了生存下去,生存得更好,而城管执法人员治理城市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城市秩序,使人们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两者的终极目的是一致的。化解小商贩与城管执法人员之间的矛盾,需要政府的导向作用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增强小商贩的责任意识。
(一)强化政府的导向作用
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春节团拜会上讲到:“新的一年,我们要更加努力工作,切实解决好民生问题。千方百计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持续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让每个劳动者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对于政府来说,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是其不可推脱的责任。政府一方面应当鼓励建立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吸收城乡剩余劳动力。另一方面应当对小商贩进行专项治理,依法办事,以理服人,趋利避害。
⒈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商贩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治理。比如对于年轻力壮的劳动力以及大学毕业生,一方面,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其兴趣、爱好进行就业技能培训,使其能够有一技之长,掌握一门生存的技能。因为对这部分人来说,他们的人生道路还很漫长,街头摆摊设点并非长久之计。另外,国家培养一名大学生需要花费大量成本,街头摆摊是对教育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国家应当鼓励年轻人自主创业,并为他们的自主创业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而对于年龄偏长的人群,因为年龄、体力等条件的限制,应当使其摊位合法化(浙江省已通过立法途径使小商贩的存在合法化,并取得了积极成果)。与此同时,应当向小商贩灌输一些卫生、环保以及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识,并向其讲授暴力抗法的弊端和应对野蛮执法的方法。
⒉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同小商贩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相关规则。这里之所以强调与小商贩协商,是因为小商贩作为被管理者,对于关乎自身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理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具体内容可以包括:⑴以月为单位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专门用来处理摊位垃圾、增设环卫设施、雇佣工人定时清扫废弃物等。所收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公开。⑵对小商贩出摊的时间、地点等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明令禁止占道经营。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每个合法摊贩发放一个固定的编号牌,商贩必须按编号牌的序号出摊,并将牌号置于显眼位置。在允许商贩活动的地点设立专门的公告栏,将相关的出摊规则和商贩的编号进行公示。⑶建立流动商贩评分制。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联合商贩摆摊设点的街道办事处制定“流动商贩评分机制”。这项评分机制可以季度为单位,三个月为一季。评判的事项主要包括:是否违反流动商贩出摊规则,是否销售不卫生食品、质量不合格产品、商贩的诚信度等等。监督主体应为社区居民和城管执法人员。
⒊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召开座谈会,邀请商贩代表和城管执法人员代表进行面对面交流,将彼此的不满与诉求表达出来,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部分地区已经开展了此项活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城管执法人员与小商贩的角色互换活动。要城管执法人员感受到作为社会底层劳动者生存的艰难,同时,小商贩也可以体会城管执法人员的职责。虽然这样会花费一定成本,但可以增进彼此之间的理解,比起野蛮执法和暴力抗法引起的流血事件,这更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⒋规范执法队伍,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正规军。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切实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努力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因此,政府应当建立一支知法、懂法、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城管队伍。划清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力范围和职责。针对执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的现象,政府应加大对现有城管执法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尤其是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使其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同时,政府应当坚决取缔临时执法人员。城管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一律着带有自身编号的制式服装,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⒌建立举报制度,健全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6](p154)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要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以使权力的行使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政府相关部门的任务是建立监督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以及舆论媒体对野蛮执法、暴力执法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事件进行审查,及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反馈。如若查证属实,对于暴力执法人员,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严厉处罚,直至开除出执法队伍。对于举报人员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以激发公众的公民意识和监督意识。此外,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一旦出现不文明执法,执法乱作为以及执法扰民事件,政府应当严肃处理。坚决反对推脱、扯皮行为,以“临时雇佣人员”为借口逃避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体现权责统一。
(二)提高小商贩的自我责任意识
小商贩作为典型的弱势群体,得到了公众的深切同情和舆论的广泛支持,其生存权不可剥夺是一个公认的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恣意妄为,置整洁的城市环境于不顾。对于小商贩来说,应当增强自身的社会公德心,在维持自己生存的同时,不得破坏他人享有的整洁的生存环境。小商贩作为城市生命体的组成部分,应当努力维护公共卫生,为自己也为他人保持一个清新、洁净的生活环境。流动商贩在出摊的同时,应当自觉维护自己摊位的周边卫生,不随意丢弃垃圾,不向街道泼洒污水,不占道经营。收摊后,清理自己摊位的废弃物,做到“人走地净”。同时,小商贩应当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在应对城管人员的野蛮执法时,应当注意保存证据,用法律作为维权的武器,而不是以暴制暴。
(三)增强城管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
现在的舆论对城管人员来说颇为不利,部分城管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互联网上关于城管执法人员打人、掀摊的视屏彼彼皆是,暂且不说小商贩的行为如何,单看城管执法人员的行径,其早已把“人民公仆”的誓言抛之脑后,将“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形象破坏殆尽。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赋予城管执法人员打人、砸摊、毁坏财物的权力。城管人员的这种行为本身就不被法律所允许。执法者不懂法、不知法、不守法早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因此,城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仅仅是业务素质,更应当包括法律认知和道德水平,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积极推进“柔性执法”。1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也指出: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严。暴力执法、野蛮执法只会激化矛盾,同时也会严重损毁政府形象。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将"为人民服务"的信念牢记于心,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正确的执法方法。此外,城管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严格依照程序办事,给予行政相对人充分的知情权、申辩权,而不是一味地罚款或没收。
有人说“城管难题”是一面镜子,它忠实地记录着城市发展的现状,也照出了现象背后不为人知的真实。[7]城管与小商贩的争战表面看是生存与管理的矛盾,但其背后所折射的是管理体制问题。城管与小商贩的争斗已经持续多年,化解其矛盾的方法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应当在这些矛盾和冲突引发的暴力事件中吸取教训,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良方。
城市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给我们带来了诸多方便和好处,城市的整洁和舒适为我们的身心带来了愉悦。但是这种方便和好处以及舒适的生存环境不能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为实现路径。城市的核心理念是“人”,城市发展依靠的也是“人”,城市管理的方式更应当体现“人性化”。城市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是我们共同努力的结果,物质文明的进步离不开广大劳动者的创造。这个劳动者当然也包括小商贩。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我们应当对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劳动者多一些体谅和关心,保障他们最基本的生存权,发展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重拾他们那些被生活的艰辛消磨殆尽的尊严。
【参考文献】
[1]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法学》教材编写组.人权法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
[2]赵雪纲,王雅琴.生命权和生存权概念辨析[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4,(06):43.
[3]王毅,吴宝安.城管法律与业务知识培训教材[M].吉林大学出版社,2003.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
[5]何兵.城管追逐与摊贩抵抗:摊贩管理中的利益冲突与法律调整[J].中国法学,2008,(05):159-169.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燕深译.商务印书馆,1962.
[7]杨解君,张黎.法治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体制研究[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4).
(责任编辑:王秀艳)
On the Conflict of the Subsistence Right and City Management Power
——Take the Peddler and the Urban-management Officer for Example
Jiang Jinfeng
Abstract:The subsistence right and city management power belongs to different subjects.As justified right and power,there should not be any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m,but constant tragedy in terms of violent law enforcement and resistance happens everyday in the both subjects.The frication between the peddlers and the urban-management officers that always seen on the newspaper has confused the community.How to coordinate their relationship has become the most urgent work for the government.In order to make the relationship goes normal,there will be numerous works need to do such as the correct guidance of the government,the enhancement of the responsibility -consciousness of the peddlers,the enforcement of the rule-of-law consciousness of the urban-management officers and the forceful supervision of the public and media.
Key words:subsistence right;city management power;violent law enforcement;violent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