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局副局长涉嫌诽谤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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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2月17日一早,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启用的新刑事审判庭里已挤满了来自省内外各大媒体的记者。
  记者的云集,使所有旁听者都预感到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极为特殊的案子。
  9时整,庭审开始。随着审判长的一声传令,长得瘦长斯文的被告人孟小虎戴着手铐被两名法警带进了法庭。一时间,所有的眼睛都盯住了这张脸,似乎都想在这张并无多少表情的脸上找到一些答案或看到一丝忏悔。人们不明白,作为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原反贪局副局长的他,为什么要制造这么一起在当地引起极大轰动的匿名诽谤案,而选择诽谤的对象竟是自己的检察长?
  
  诽谤案带出另四项罪名,被告人当庭提出回避
  
  所有媒体感兴趣的焦点都是孟小虎的诽谤案,但开庭后才知,在公诉人的起诉书里,被指控的孟小虎涉嫌的罪名包括诽谤罪在内有5项,它们分别是贷款诈骗罪、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行贿罪。
  庭审开始,审判长即根据法律规定,询问了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被告人的回答让到庭的旁听者大为惊愕,因为如果他的回避申请得以成立,本案将无法审理。被告人当庭提出的四点回避申请是:一、申请包括审判长在内的合议庭三位成员全体回避;二、申请诽谤案件受害人蚌埠市检察院检察长芈振环回避;三、申请蚌埠市检察院派出的三位公诉人回避;四、申请蚌埠市检察院整体回避。
  由于被告人的上述回避申请,法庭不得不休庭30分钟。9时40分继续开庭后,审判长宣读了蚌埠市检察院检委会和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的决定,指出蚌埠市检察院检察长芈振环在案发后第二天就已经提出了回避的事实,对被告人孟小虎提出的其他人员的回避申请认为于法无据,予以驳回。对此,被告人提出申请复议,法庭再次休庭。30分钟后,审判长宣读了维持原决定的决定。
  被告人孟小虎的回避申请让不知内情的人顿生疑惑:是孟小虎害怕什么还是孟小虎想要规避什么?其实,盖头还得从孟小虎写匿名诽谤信这事掀起。
  
  被告人为泄私愤精心策划诽谤信列举检察长七大“罪状”
  
  去年1月4日,是蚌埠市“人大”会议召开的日子,会议将投票选举通过该市的检察长。然而,就在会议前一个星期,蚌埠市的人大代表们收到了一封落款为“检察院部分干警”的匿名信,该信列举了已被拟定为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芈振环的七大“罪状”,认为芈有严重的渎职、侵权行为,并涉嫌受贿、包庇犯错误干警、徇私舞弊等,信中恳请人大代表们投票时慎重考虑。
  由于匿名信所反映的问题不仅经有关部门了解是子虚乌有,而且还严重损害了被举报人芈振环同志的人格、名誉,干扰了人大会议的正常秩序。为确保人大会议在不被干扰的情况下顺利召开,蚌埠市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投入案件的侦破工作。该局刑警支队刑事技术大队从人大代表中收回尚未拆开的48封信,并对这48封信件进行痕迹鉴定后,取到了重要痕迹。警方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就是原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孟小虎。
  孟小虎为何要精心策划,捏造一封足以诋毁检察长芈振环人格和名誉的匿名信,并复制后分别向蚌埠市近百位人大代表投递散发?是什么促成了他的这种行为?
  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大量证据来说明孟小虎写匿名信的动机。
  1998年9月,安徽省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和反贪局领导干部考察工作领导小组经过考察后,在《关于对人民检察院和反贪局领导干部考察反馈意见的函》上,明确提出,“对于干警反映强烈的反贪局副局长孟小虎应立即调离反贪局”。1999年领导干部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显示:全院33名参加测评的干部中,有19人认为孟小虎“不称职”,不合格率达50%以上。经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党组讨论,决定免去其反贪局副局长的职务。对此,孟小虎认为是新上任的检察长芈振环与自己过不去,对其怀恨在心。2002年11月,蚌埠市检察院举行部分中层干部空缺职位竞争上岗活动测评。孟在参加竞争上岗的44人中各项成绩都是倒数第一,自然落选,这更加深了孟对芈振环检察长的怨恨。
  公诉人认为,为泄私愤,被告人孟小虎决定对芈振环实施打击报复。
  
  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诽谤,控辩双方庭上较劲十足
  
  检察机关的书证表明,孟在信件中忽略了一个最为重要的时间问题,他把许多根本与芈振环检察长毫不相干的事情都扯到了芈身上,极尽诽谤之能事。如匿名信中说:芈在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李某诈骗案的查处中,授意办案人员不要深究,有意包庇商业银行领导,以达到为其妻子调到商业银行工作的目的。检察机关的书证表明,芈妻原是某学校的副校长,其工作调动是市委的决定,而且是平级(副县级)调动,在其调动工作一年多之后,才发生李某诈骗案。芈振环在李某案件中没有作过任何批示,更不存在授意办案人员包庇商业银行领导的行为……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孟小虎坚持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诽谤,他是在行使一个公民向人大代表反映情况的基本权利。其理由是首先其所写的事实不是捏造的;其次,其行为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在回答公诉人的质问时,被告人孟小虎对很多其匿名信上反映的事都以是“听说的”作答。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庭上强调了蚌埠市检察院一方面代表国家出庭,另一方面又是孟小虎匿名信的受害者(孟信中曾对蚌埠市检察院所获荣誉提出质疑),不应该介入此案的调查取证。目前检察院所出示的证据中,许多是检察院自己取证的,有些证人就是检察院干警,这导致证据来源不合法,不具备法律效力。
  对此,公诉人认为其立案、取证、移交等程序合法,其所出示的证据是客观事实,符合法律对于证据的规定,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后果,严重干扰了蚌埠市“人大”、“政协”会议的顺利召开。
  在法庭辩论阶段,对于孟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双方各持己见,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控辩双方激烈的辩论,让冬日里寒冷异常的审判庭气氛紧张,一时间人们忘记了室内的寒冷,屏气静听双方的辩论。
  
  他没在反贪局上过一天班,却被任命为反贪局副局长
  
  被告人孟小虎究竟是怎样的一个人?他当反贪局副局长时的工作业绩又是如何呢?
  采访中,出乎记者意料的事实是:孟小虎竟然从来都没到反贪局上过班,他的反贪局副局长的官衔只是当时为便于他承包检察院开办的公司开展业务,原检察院领导给他的一个“名分”。
  孟小虎的这个“名分”,曾经在蚌埠市检察院上上下下引起很大的不满。干警们认为对于执法机关干部的任命,必须非常谨慎,认真考察,严格按程序办事。在许多人眼里,孟小虎是一个非常霸道的人,常做出一些损害检察干警形象的事。如有一次,其妻子对他说卖西瓜的小贩可能斤两不够,孟听后马上就赶到街上,把小贩暴打一顿;还有一次,在法庭审判时,孟竟然以检察官的身份对被告人大打出手。
  作为孟小虎诽谤案的受害人,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芈振环自案发以来一直低调处置,因为身份的关系他必须回避此案。开庭结束后,面对记者的采访,芈检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抛开我的身份,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有维护自己的名誉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的权利。”
  他回忆说,2002年底,在选举的关键时刻,当他得知有匿名信诽谤他时,他当时心里是坦荡的,“没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结果正如他所料,孟小虎的打击报复行为没有起到什么效果。在匿名信事件发生之后,作为蚌埠市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的芈振环还是以90%以上的高票当选为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大代表是相信我的。”芈检察长欣慰地说。
  据悉,在案发后的2003年7月26日,被告人孟小虎在看守所里托检察人员转交给检察长芈振环一封“忏悔信”。“忏悔信”这样写着:“小虎既然已经做了小人之举,就要为此事付出代价……我的行为已经深深伤害了你,无论我用什么方式都无法挽回对你造成的伤害。现在我连想也不敢想这一切究竟是为了什么……”在公诉人的证据展示中,我们也看到了这封信。手写的信上有多处删改,看得出写信人当时的心情非常复杂。
  也许在这封信里,孟表达的是他的真实想法,他确实曾为自己的行为后悔过。
  
  匿名信使他坐上了被告人席,本刊将关注本案结局
  
  孟小虎怎么也没想到,他的一封匿名信引来了大量针对他自己的举报信。
  法庭上,孟小虎曾说,就是由于那封匿名信,才使他坐到了被告席上,才有了指控他的其他罪名。事实似乎确实如此。孟小虎涉嫌诽谤于2003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1月9日被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接到了大量反映孟涉嫌经济犯罪行为的举报,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孟小虎确实涉嫌多起经济犯罪。
  2003年11月28日,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孟小虎涉嫌贷款诈骗罪、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诽谤罪和行贿罪,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孟小虎涉嫌犯有贷款诈骗罪的相关情节是:1995年,孟在承包蚌埠市检察院开办的裕淮贸易公司时,曾以裕淮公司的名义从建设银行贷款60万元。此后,在裕淮公司已经被工商局注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又骗取贷款100万。此外,孟还涉嫌向蚌埠市农业银行非法贷款110万元,至案发时仍不归还全部本金及其所欠利息。
  检察机关指控孟小虎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具体内容是,孟虚报注册资金达2700万余元,分别以孟的亲戚、熟人的名义注册公司5个。
  由于此案在当地的巨大影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组织了相当强的合议庭阵容对此案进行审理。又由于案件的冗杂,尽管连续开庭审理两天,仍无法作出当庭判决,需由审委会对案情作进一步审理研究。本案究竟会是一个怎样的结局,本刊将继续予以关注。
  
  法律链接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诽谤罪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在客观上要有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的虚假事实。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不是捏造、虚构的事实,而是确有其事的,不构成本罪。“散布”,是指把虚假的事实用口头、书面的形式扩散出去,使众人知晓。如果只捏造了事实而未加以散布,或者散布的不是捏造的事实,均不构成本罪。
  (二)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将道听途说材料作为谈论资料加以散布,并没有损害他人人格的目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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