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腐败现象是困扰着世界各国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而腐败现象最极端的表现就是职务犯罪。为了打击腐败行为,规范公共行政行为,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各国政府纷纷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来制约腐败和职务犯罪的产生。我国已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此来规范行政行为,弥补制度缺陷造成的腐败,来打击腐败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
一、职务犯罪的界定
什么是职务犯罪,各国理论界和司法部门有着不同的认识。在我国,认识比较统一的职务犯罪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职务犯罪在构成上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运用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公职人员。
(二)行为的渎职性。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等。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
二、职务犯罪产生的心理原因浅析
改革开放以来,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功利主义等不健康思潮逐步盛行,一方面造成社会物欲横流,另一方面造成个人行为的急功近利。从思想根源来看,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个人至上”、“拜金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同时由于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行为人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他们把自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面临外界的各种诱惑之下,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心理失衡的具体表现有:1.攀比心理在作崇。改革开放后,我国部分地区和部分人先富了起来。面对这一现实,大多数思想过硬的公职人员,无论自己的经济状况如何,都不会心理失衡,明白要自己同自己比,过去同现在比,"知足常乐"。但少数意志薄弱者,看到别人买汽车、购洋房,心理不平衡,心想你能办到我也能。自己手中有权力有资源,为什么不能去致富?”,从而产生了以权谋私,趁势“捞一把”的心理。而放任自身欲望的膨胀,与社会上的"富者"尽快"缩小差距",成了其强烈的心理需要。这种人主观片面地认为,现在社会上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很多领导干部都在利用手中的权力捞取好处,与他们相比,自己这点小问题算不了什么。"我不比别人差,为什么该受穷"、"别人有的我也要有"的攀比心态,一旦遇到适当的物质诱因和客观条件,就有可能成为不惜一切代价践踏法律的犯罪分子。从公职人员犯罪情况看,因攀比心理而坠入犯罪的人员占较大比例,特别是那些经济状况差,工作时间较短的年轻公职人员尤为突出。
2.投资回报心理。有人把权力看成“一本万利”的致富工具,通过跑官、要官、买官谋到一定职位后,便迫不及待地把权力作为资本投入不正当交易,以获取巨额回报。这种干部没有什么能力,即上级领导交办工作拍胸脯、向领导表示保证完成任务,工作布置下来又拍脑袋、可怎么完成工作呢?自己干不了让别人完成了工作又拍自己的大腿,我怎么没想到呢?自己干砸了最后拍屁股走人。
3.人之常情心理。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主义、“面子文化”根深蒂固,而人情化和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不少公职人员正是在“人之常情”、“情面难却”、“我本俗人、何以脱俗”等心理驱动下而丧失心理防线的。
4.为公无过心理。一些人头脑中存在“只要为公,自然无过”的认识,“我不是为了自己”成为理直气壮的辩解。在这种心理支配之下,他们曲解“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观点,滥用权力谋取地方利益和单位利益,置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顾。
5.法不责众心理。“法不责众”意识在传统法文化中由来已久,它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腐败的心理障碍。目前,“集体腐败”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
6.侥幸过关心理。这是腐败分子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特征,其实质是一种心里自慰。正如有人指出,如果行为的后果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要大大高于受惩罚的恶果时,如果在他之前的类似行为在逃避处罚方面都获得成功时,就会促使犯罪分子实施某种行为。在职务犯罪中,行为人的职权身份、靠山与关系以及作案手段的隐蔽性等,更是强化了其侥幸心理。
7.吃亏补偿心理。一些接近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感到自己快要退下来了,就放松了对自己或其配偶子女的要求,认为可以抓紧捞一把不然就没有机会了,结果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邪路。这也就是江泽民同志总结的“五十九现象”。还有一些年轻的中层干部,在升迁无望的情况下,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把手中的权利变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腐化堕落、以权谋私。这也就是近年来新出现的“四十九现象”、“三十九现象”。
8.是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拥有实权的某些公职人员爱慕虚荣,一心追求个人享乐,被金钱、人情和关系所包围,成为"糖衣炮弹"袭击的对象。他们思想上逐渐放松了警惕,从拒绝吃请到逢请必到,寻欢作乐。当染上黄、赌、毒
三、对职务犯罪心理预防对策
职务犯罪心理的研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除了要求检察机关的侦查办案人员积极参与外,亦需要社会学者、心理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通过对职务犯罪人员心理的研究,可以揭示其犯罪发展规律,打开其心理防线的突破口,从而为收集证据、侦破案件、证实犯罪和预防犯罪打下坚实的基础。
1.积极开展职务犯罪心理预测。职务犯罪心理预测是指对个性犯罪心理形成发展的可能性所做的预测,包括初犯预测和再犯预测。职务犯罪心理预测的内容,也就是一个人犯罪心理形成前后和犯罪前出现的一系列征兆。如人际关系反常;贪婪的物质欲望;对工作或学习产生厌恶情绪;茶饭不思,终日惶惶不安;极力伪装自己,工作假装积极等等。这些犯罪前征兆,只能因人因事而异,虽有一定的规律,但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只要运用预测方法,注意观察,分析犯罪前征兆,就能为预防工作打下基础。
2.改善社会风气,净化社会环境,消除职务犯罪隐患。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社会环境和社会矛盾的影响不容忽视。为此,必须加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消除腐败分子;鼓励诚实劳动和适度消费,反对享乐主义和不劳而获。
3.加强公务活动的控制,减少职务犯罪机遇。职务犯罪心理形成后,只有与适宜的机遇条件发生联系后,才会转化为职务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加强公务活动的管理和控制,防范于未然。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光靠检察机关的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走专门机关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建立全社会的预防体系。只有这样,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才有深度和广度,职务犯罪的蔓延之势才能被“截流”。
4.逐步实现"高薪养廉"的经济保障机制。职业声望和收入地位发生严重背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收入序列的混乱和异常,反映了目前收入分配体制的不尽合理。这种混乱和异常,造成了人们某些价值观念上的困惑,也是使得一部分人试图通过一些不正当的社会行为来满足对社会地位的追求的社会和心理的诱因。因此,以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为契机,逐步实现高薪养廉的经济保障机制。
一、职务犯罪的界定
什么是职务犯罪,各国理论界和司法部门有着不同的认识。在我国,认识比较统一的职务犯罪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职务犯罪在构成上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运用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公职人员。
(二)行为的渎职性。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等。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
二、职务犯罪产生的心理原因浅析
改革开放以来,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功利主义等不健康思潮逐步盛行,一方面造成社会物欲横流,另一方面造成个人行为的急功近利。从思想根源来看,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个人至上”、“拜金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同时由于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行为人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他们把自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面临外界的各种诱惑之下,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心理失衡的具体表现有:1.攀比心理在作崇。改革开放后,我国部分地区和部分人先富了起来。面对这一现实,大多数思想过硬的公职人员,无论自己的经济状况如何,都不会心理失衡,明白要自己同自己比,过去同现在比,"知足常乐"。但少数意志薄弱者,看到别人买汽车、购洋房,心理不平衡,心想你能办到我也能。自己手中有权力有资源,为什么不能去致富?”,从而产生了以权谋私,趁势“捞一把”的心理。而放任自身欲望的膨胀,与社会上的"富者"尽快"缩小差距",成了其强烈的心理需要。这种人主观片面地认为,现在社会上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很多领导干部都在利用手中的权力捞取好处,与他们相比,自己这点小问题算不了什么。"我不比别人差,为什么该受穷"、"别人有的我也要有"的攀比心态,一旦遇到适当的物质诱因和客观条件,就有可能成为不惜一切代价践踏法律的犯罪分子。从公职人员犯罪情况看,因攀比心理而坠入犯罪的人员占较大比例,特别是那些经济状况差,工作时间较短的年轻公职人员尤为突出。
2.投资回报心理。有人把权力看成“一本万利”的致富工具,通过跑官、要官、买官谋到一定职位后,便迫不及待地把权力作为资本投入不正当交易,以获取巨额回报。这种干部没有什么能力,即上级领导交办工作拍胸脯、向领导表示保证完成任务,工作布置下来又拍脑袋、可怎么完成工作呢?自己干不了让别人完成了工作又拍自己的大腿,我怎么没想到呢?自己干砸了最后拍屁股走人。
3.人之常情心理。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主义、“面子文化”根深蒂固,而人情化和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不少公职人员正是在“人之常情”、“情面难却”、“我本俗人、何以脱俗”等心理驱动下而丧失心理防线的。
4.为公无过心理。一些人头脑中存在“只要为公,自然无过”的认识,“我不是为了自己”成为理直气壮的辩解。在这种心理支配之下,他们曲解“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观点,滥用权力谋取地方利益和单位利益,置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顾。
5.法不责众心理。“法不责众”意识在传统法文化中由来已久,它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腐败的心理障碍。目前,“集体腐败”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
6.侥幸过关心理。这是腐败分子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特征,其实质是一种心里自慰。正如有人指出,如果行为的后果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要大大高于受惩罚的恶果时,如果在他之前的类似行为在逃避处罚方面都获得成功时,就会促使犯罪分子实施某种行为。在职务犯罪中,行为人的职权身份、靠山与关系以及作案手段的隐蔽性等,更是强化了其侥幸心理。
7.吃亏补偿心理。一些接近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感到自己快要退下来了,就放松了对自己或其配偶子女的要求,认为可以抓紧捞一把不然就没有机会了,结果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邪路。这也就是江泽民同志总结的“五十九现象”。还有一些年轻的中层干部,在升迁无望的情况下,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把手中的权利变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腐化堕落、以权谋私。这也就是近年来新出现的“四十九现象”、“三十九现象”。
8.是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拥有实权的某些公职人员爱慕虚荣,一心追求个人享乐,被金钱、人情和关系所包围,成为"糖衣炮弹"袭击的对象。他们思想上逐渐放松了警惕,从拒绝吃请到逢请必到,寻欢作乐。当染上黄、赌、毒
三、对职务犯罪心理预防对策
职务犯罪心理的研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除了要求检察机关的侦查办案人员积极参与外,亦需要社会学者、心理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通过对职务犯罪人员心理的研究,可以揭示其犯罪发展规律,打开其心理防线的突破口,从而为收集证据、侦破案件、证实犯罪和预防犯罪打下坚实的基础。
1.积极开展职务犯罪心理预测。职务犯罪心理预测是指对个性犯罪心理形成发展的可能性所做的预测,包括初犯预测和再犯预测。职务犯罪心理预测的内容,也就是一个人犯罪心理形成前后和犯罪前出现的一系列征兆。如人际关系反常;贪婪的物质欲望;对工作或学习产生厌恶情绪;茶饭不思,终日惶惶不安;极力伪装自己,工作假装积极等等。这些犯罪前征兆,只能因人因事而异,虽有一定的规律,但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只要运用预测方法,注意观察,分析犯罪前征兆,就能为预防工作打下基础。
2.改善社会风气,净化社会环境,消除职务犯罪隐患。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社会环境和社会矛盾的影响不容忽视。为此,必须加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消除腐败分子;鼓励诚实劳动和适度消费,反对享乐主义和不劳而获。
3.加强公务活动的控制,减少职务犯罪机遇。职务犯罪心理形成后,只有与适宜的机遇条件发生联系后,才会转化为职务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加强公务活动的管理和控制,防范于未然。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光靠检察机关的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走专门机关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建立全社会的预防体系。只有这样,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才有深度和广度,职务犯罪的蔓延之势才能被“截流”。
4.逐步实现"高薪养廉"的经济保障机制。职业声望和收入地位发生严重背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收入序列的混乱和异常,反映了目前收入分配体制的不尽合理。这种混乱和异常,造成了人们某些价值观念上的困惑,也是使得一部分人试图通过一些不正当的社会行为来满足对社会地位的追求的社会和心理的诱因。因此,以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为契机,逐步实现高薪养廉的经济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