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完善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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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公民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非常普遍,作为特殊群体——患者的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况更是非常严重,但相应的保护措施极其匮乏,法律也没有明确具体的相应规定。为切实保护患者隐私权进而保障人权,必须明确患者隐私、隐私权的内涵、范围,掌握侵权的各种表现形式,并从医方和法律上进行保护,本文对此进行了详细论述。
  关键词:患者;隐私权;现状;法律保护
  
  随着我国现代化和民主进程的加深,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人们越来越关注自己的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各项权利。但目前,公民隐私权特别是患者的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况非常严重,因此引起的医患纠纷日渐增多,从医院被戏称为最没有隐私权的地方也可略见一斑,患者隐私权亟待保护。
  
  一、 患者隐私权的范围
  
  患者是一个人因生病而去医院诊断治疗时的特定称谓,不特指某一个具体的人,但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患者。患者的隐私,是指患者不愿被他人知悉的疾病及其相关个人信息。患者的隐私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公民隐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其内容是以患者疾病及相关信息为主,与疾病及其诊疗无关的事宜不是患者隐私的特定内容;其次,在隐私信息披露上,普通意义上的隐私所有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披摇、彼露什么、向谁披露,而患者因身患疾病,自己不能解决疾患,出于对生命健康权的维护,不得不求助于医生进行诊断、治疗,而医生的诊疗必然会涉及到患者的隐私,为配合医生诊疗实现早日康复,患者不得不向医护人员披露自己的隐私。一般而言,患者的隐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与疾病的诊疗直接相关的患者个人信息,如个人生活习惯、既往病史、家族遗传病史、传染病接触史、患者身体的疾病相关部位甚至敏感部位、生理状态、病情症状、身体缺陷、体征等;2、患者的身世和历史秘密,包括患者的出生、血缘关系,如系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生育史、婚恋史及其它特殊经历;3、诊疗过程中形成的疾病资料:病历、化验结果、检查结果;4、确诊后的疾病、治疗史、药物史、过敏史、治疗方案、治疗(包括手术)情况、康复情况等;5、与疾病的诊疗没有直接关系但患者须提供的个人信息,如患者的姓名、年龄、肖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信箱等。
  患者为治病需要,无奈地向医护人员披露了本不想被他人知悉的个人隐私,那么,有没有工具来保护这些己披露出去的隐私呢?有!那就是隐私权。隐私权是公民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包括四种权能:1、隐私隐瞒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使其不为人所知。2、是隐私利用权,权利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精神和物质上的需要。3、隐私支配权,准许或者不允许他人知悉或者利用自己的隐私,这是隐私权的核心。4、隐私维护权,当隐私被泄漏或者被侵害的时候,有权寻求司法保护。隐私权是自然人依法固有的具体人格权,不论公民年龄、智力、社会地位等有何不同,无论公民是否实际参与各种法律关系,都有平等的人格权。[1]作为自然人的患者理所当然地享有隐私权,并同样具备这么四种权能。但由于在疾病诊疗过程中,患者已将隐私披露给医护人员,这样而言,患者的隐私权较之常人被侵犯的几率更高。
  
  二、侵犯患者隐私权的各种形态
  
  (一)将患者作为活的教学用具
  我国首例因医院将患者作为教学对象而被诉以侵犯隐私权的案件:2000年9月12日,某未婚女患者去新疆石河子医院做人流手术,医生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叫进二十多名见习生,患者当场要求回避却被医生告知没有关系,并让她躺好接受检查,并以她为“活的标本”现场讲解各部位名称、症状等,整个过程持续竟然有五、六分钟。
  (二)随意泄露患者病情
  2007年8月1l日,邹女士到医院做入职体检,3天后被医院通知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复检后医院在体检报告中写下,“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核心抗体阳性,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感染,有传染性。”在未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医院将体检报告送到用人单位,导致被拒绝录用。邹女士又通过地坛医院相关专家检查,确认携带乙肝病毒但没有传染性,才被单位同意录用。因此患者以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将医院诉到海淀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3万元。[2]
  (三)为做宣传或展示医学成就,在媒体上披露患者隐私或直播手术过程
  2003年11月,日照某医院引进一套大型超声聚焦刀肿瘤治疗设备。为更好地开展业务,该医院发出通知,对前10名患者实行特价优惠以配合医院对外宣传,该院某职工亲属王某因患子宫肌瘤到该院接受治疗,但王某并不知道该通知的内容。2003年l2月至2004年4月,医院以王某为该疗法效果明显的第一例患者在电视台、报纸等多家媒体宣传报道称:“王某自检查出患有子宫肌瘤后,精神上受到极大影响,尤其令人馗尬的是由于肿瘤突出造成尿频,给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得知该医院引进超声刀治疗技术后,她作为全市第一例接受了3次治疗,效果非常明显,王某非常高兴。”王某得知该医院未征得她同意为做宣传而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其肖像和隐私后,非常气愤。与院方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欲、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医院向患者赔礼道歉,并赔偿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3]
  (四)医院旧的制度和习惯造成的患者隐私的泄露
  在很多医院,医生一般都没有单独的会诊室,加上医疗资源的不足,不大的诊室里总是挤满了其他的医护人员和前来就诊的患者,当给某个患者检查时,其他人员并不回避,被检查者非常馗尬、无奈,隐私权保护更是无从谈起。门诊都将所有的检验、化验单,夹成数叠放在检验室的窗口处,让患者自由取单,谁都可以看别人的或被别人看,患者的检验化验结果毫无保密性。床头卡是住院患者的“身份证”,上面详细载有患者姓名、年龄、性别、疾病名称、护理级别、病情等内容,让过往人员一望而知,极易暴露患者隐私。
  
  三、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改善硬件,摒弃旧的不良习惯应当加强医院硬件建设,建立医生单独会诊、检查室;完善门诊化验单的保管和领取制度;同时,做好医学教学活动中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一方面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医学教学管理制度,使患者隐私权在医疗制度管理上得以保护。医院向患者提出实习教学要求,对于是否接受,患者或家属享有充分的选择权,避免不尊重患者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不断尝试新的实习教学方法,减少对患者隐私权侵犯的概率。如澳大利亚科学家研制出一种“虚拟手术系统”,可以让年轻的实习医生通过一个虚拟人体动手术,该手术感觉非常逼真,实习医生觉得自己仿佛是在给真正的患者动手术。这可同样有效地提高医疗水平且对保护患者隐私权起到较好的作用。
  (二)加强教育,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素质
  保密原则是医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之一,早在两千多年前,希波克拉底誓言中就要求医者“无论所见所闻何事,无论职业或私人之事都应不予泄露,吾将严守秘密,不予外传。”1999年5月2日起施行的《执业医师法》中第22条明确指出,“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说明从职业道德和法律上都要求医护人员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机构应把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律和道德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把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作为医务工作的应有内容。
  (三)从法律上切实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将来的民法典应明确规定公民的隐私权,井将其列为与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等公民传统的权利并行的权利,真正使其成为公民人格权的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并在此基础上对患者隐私权做出特别规定。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部分:
  1、患者隐私的含义、内容;隐私权的权能: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可按照本文第一、第二部分的列举进行规定。
  2、侵害患者隐私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按一般侵权行为来认定,即要求具备四个要件:医护人员等侵权行为人的加害行为、患者受到损害,并有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责任承担。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承担的前提是医患双方有医疗服务合同,医方违反了合同附随义务中的保密义务。侵权责任系因医护人员的侵权行为的存在。两种责任竞合,患者可择其一诉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等。
  4、举证责任倒置。由于医患双方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加上医疗知识的缺乏,患者很难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举证资任倒置:“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大大降低了患者起诉的门槛,解决了患者因无法取得客观资料而不能诉讼的问题,充分体现了医患平等的司法理念。在医疗侵权纠纷中,患者只要举证证明两点内容即可:一是证明存在因侵害隐私权而产生的损害后果的事实。二是证明医疗机构有侵权的医疗行为,即患者只要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证实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对于精神损害,只要患者证明了行为人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特定的多数人披露了自己的隐私,并且他人知道了这一隐私,就是完成了证明责任,便有权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
  [3]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注释:
  [1] 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 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第5页。
  [2] 贾鹏:《乙肝携带者入职受阻 诉医院侵犯隐私》 新京报 2008年3月1日。
  [3] 金威 张宝华 厉建斌:《披露患者隐私做宣传 日照一医院被判赔偿》 人民法院报 200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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