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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华法系绵延两千余年,在历史进程中产生了深远影响。法系的产生受其所处的现实社会环境的巨大影响,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推动司法文明的进步。古代中国封建政体下的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是中国封建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这种体制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司法行政体制;依法治国;封建司法制度
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对其所处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的重要反映。纵观中国两千余年的封建历史,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是司法与行政的紧密结合。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极为复杂曲折的演变过程,从其形成到发展,再到逐渐完善,走向成熟,最终解体,其演变过程的长期性和复杂性给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带来了困难。中国古代司法行政体系的发展经历了由战国到秦汉的形成时期、唐代的发展时期、宋代的完善时期、明清的成熟时期。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研究者通过对古代司法行政体系及其相关领域的研究对现有法制建设进行思考,不仅具有研究意义,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学界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史研究已逾半个多世纪,关于中国古代法制史的研究成果丰硕,研究者对中国封建司法体制的演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白钢、韦庆远、柏桦、张晋藩等前辈,对封建司法行政体制下的司法、行政、监察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邱永明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以二十四史等正史相关文献为材料,按照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产生、发展、衰亡这一演变过程中的内在规律与趋势,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分为六个阶段,向读者阐述了监察制度的效用及弊病。范忠信的《中国传统行政法制文化研究导论》探讨了传统中国行政制度与中国行政法制文化的关系,同时作者阐明了中国传统行政法制的内在逻辑体系与构成,指出“家天下”的君治是中国行政法制文化逻辑体系的逻辑起点。人们通常认为,法律是一种贯彻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工具,并不涉及其他领域,但伯尔曼却认为“法律是解决纷争的程序,宗教是对生活终极意义和目的的集体关切和献身。二者都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宗教的法律,就是教条;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社会有效性”。
前人的研究成果虽然从不同的角度对封建司法制度进行了研究,但对中国古代司法行政体制的具体运作情况,以及监察制度等问题,鲜有学者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他们没有能够将司法与行政结合成一个有机整体来进行深入系统的专题研究。2014年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封建司法行政体制运作研究》(刘长江等编著)则从古代各朝代司法行政体制形成的背景着手,探讨了中央与地方的司法行政体制,同时对司法人员的管理进行了说明,并考察了诉讼制度与审判制度的整个发展演变过程,跳出了从制度本身去考察历史的传统研究方法,为我们研究中国古代的司法与行政体制的关系以及法制史,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
对中国古代司法行政体制的流变以及司法行政体制运作的特征研究,无疑是本书的灵魂与重点所在。回望封建时代的法政体制的形成轨迹,可以看到其与司法机构和职官设置相伴出现,形成于秦汉,发展于隋唐,明清时期最终得到了完善。那么,封建司法行政体制的特点究竟是什么?其核心就在于行政与司法合一。在封建时代的政治体制内,行政官员兼领司法事务,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庞杂,行政、军事、财政都在其管辖范围之内。中央各级机关看似设立了专业化的司法机构,但究其权力执掌,仍然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统一,除了主管司法事物的机构,还存在大量拥有司法权力的行政机构。我们不难发现,封建时代司法机构隶属行政机构,司法权的运用受到了君相的支配与监察权的监督。
司法行政体制的运作情况,也是作者关注的焦点。作者从诉讼制度与审判制度着手,指出秦代诉讼制度有自诉与公诉之别,自诉是指受害人本人向官府控诉;公诉是指官吏代表国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举,这和现代法制中的公诉制度有类似之处。汉代出现了上级对下级的“劾”,“劾”又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政府官吏纠举犯罪;另一种是由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或民事案件的原告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秦汉以后的朝代不断完善司法体制,最终形成了“控告—立案—审判—复审—执行”的程序。作者全面剖析了封建社会君主专制制度下司法活动的本质特征,同时对司法行政体制运作模式进行了深入评价与分析,读者从中可以看出封建时代的司法行政体制运作处处反映出了君主的意志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君主破坏法律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究其原因,由于多种途径的司法行政始终是以政治统治为基础,突出特权,因而不免走上了“人治”的道路。尽管如此,君主也很重视案件的证据和刑讯。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司法行政体制得以不断完善,同时法典体系也日益完备,其所处时代的特征更明显。虽然司法官吏的判案能力参差不齐,但他们在判案时基本承袭了前朝判案的传统。从作者的评价当中,读者不难发现一幅奇妙的图景,那就是在封建时代,君主在向从事司法事务的行政官员施加压力时,并不能有效地使君主的意志得到很好的执行。相反,官员们往往利用自身熟练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凭借自身的优势,从容周旋,使得案件的判定并不完全遵循君主的意志,也具有一定的公正性。从上述研究中,读者可以看出“动态”的法律史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研究方法上,刘长江等人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援引大量的历史文献,为读者呈现了中国古代的司法行政体制的面貌,并且结合政治学、历史学、法史学与考古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对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等各个职能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及运作情况进行剖析,揭示了其运作规律,使得其研究更具说服力。
从谋篇布局来看,全书共分为三个部分,共八章,作者先对每个时期的司法行政体制进行概述,然后对司法行政体制运作进行梳理,最后对司法行政体制运作进行评析,说明了封建司法行政体制运作下行政与司法合一的特点。
从研究路径与范式来看,作者摆脱了以往的研究思维模式,通过对大案、典型案件的分析,探讨了封建司法行政体制的得失利弊,论证了政治制度史与法制史的关系,从丰富的史料中去修正旧有的错误,这种研究取向及路径值得今后的研究者去学习。
依法治国是我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就不断总结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中国封建司法行政体制运作研究》对封建时代“人治”产生的弊端的描述,为我们当今法制建设提供了借鉴,同时与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相契合。
参考文献:
[1]邱永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范忠信.中国传统行政法制文化研究导论[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
[3]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刘长江.中国封建法政体制的形成和演变述论[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
[5]白 钢.中国政治制度通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6]韦庆远,柏 桦.中国政治制度史(第2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7]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关键词:司法行政体制;依法治国;封建司法制度
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对其所处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的重要反映。纵观中国两千余年的封建历史,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是司法与行政的紧密结合。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极为复杂曲折的演变过程,从其形成到发展,再到逐渐完善,走向成熟,最终解体,其演变过程的长期性和复杂性给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带来了困难。中国古代司法行政体系的发展经历了由战国到秦汉的形成时期、唐代的发展时期、宋代的完善时期、明清的成熟时期。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研究者通过对古代司法行政体系及其相关领域的研究对现有法制建设进行思考,不仅具有研究意义,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学界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史研究已逾半个多世纪,关于中国古代法制史的研究成果丰硕,研究者对中国封建司法体制的演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白钢、韦庆远、柏桦、张晋藩等前辈,对封建司法行政体制下的司法、行政、监察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邱永明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以二十四史等正史相关文献为材料,按照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产生、发展、衰亡这一演变过程中的内在规律与趋势,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分为六个阶段,向读者阐述了监察制度的效用及弊病。范忠信的《中国传统行政法制文化研究导论》探讨了传统中国行政制度与中国行政法制文化的关系,同时作者阐明了中国传统行政法制的内在逻辑体系与构成,指出“家天下”的君治是中国行政法制文化逻辑体系的逻辑起点。人们通常认为,法律是一种贯彻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工具,并不涉及其他领域,但伯尔曼却认为“法律是解决纷争的程序,宗教是对生活终极意义和目的的集体关切和献身。二者都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宗教的法律,就是教条;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社会有效性”。
前人的研究成果虽然从不同的角度对封建司法制度进行了研究,但对中国古代司法行政体制的具体运作情况,以及监察制度等问题,鲜有学者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他们没有能够将司法与行政结合成一个有机整体来进行深入系统的专题研究。2014年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封建司法行政体制运作研究》(刘长江等编著)则从古代各朝代司法行政体制形成的背景着手,探讨了中央与地方的司法行政体制,同时对司法人员的管理进行了说明,并考察了诉讼制度与审判制度的整个发展演变过程,跳出了从制度本身去考察历史的传统研究方法,为我们研究中国古代的司法与行政体制的关系以及法制史,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
对中国古代司法行政体制的流变以及司法行政体制运作的特征研究,无疑是本书的灵魂与重点所在。回望封建时代的法政体制的形成轨迹,可以看到其与司法机构和职官设置相伴出现,形成于秦汉,发展于隋唐,明清时期最终得到了完善。那么,封建司法行政体制的特点究竟是什么?其核心就在于行政与司法合一。在封建时代的政治体制内,行政官员兼领司法事务,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庞杂,行政、军事、财政都在其管辖范围之内。中央各级机关看似设立了专业化的司法机构,但究其权力执掌,仍然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统一,除了主管司法事物的机构,还存在大量拥有司法权力的行政机构。我们不难发现,封建时代司法机构隶属行政机构,司法权的运用受到了君相的支配与监察权的监督。
司法行政体制的运作情况,也是作者关注的焦点。作者从诉讼制度与审判制度着手,指出秦代诉讼制度有自诉与公诉之别,自诉是指受害人本人向官府控诉;公诉是指官吏代表国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举,这和现代法制中的公诉制度有类似之处。汉代出现了上级对下级的“劾”,“劾”又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政府官吏纠举犯罪;另一种是由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或民事案件的原告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秦汉以后的朝代不断完善司法体制,最终形成了“控告—立案—审判—复审—执行”的程序。作者全面剖析了封建社会君主专制制度下司法活动的本质特征,同时对司法行政体制运作模式进行了深入评价与分析,读者从中可以看出封建时代的司法行政体制运作处处反映出了君主的意志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君主破坏法律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究其原因,由于多种途径的司法行政始终是以政治统治为基础,突出特权,因而不免走上了“人治”的道路。尽管如此,君主也很重视案件的证据和刑讯。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司法行政体制得以不断完善,同时法典体系也日益完备,其所处时代的特征更明显。虽然司法官吏的判案能力参差不齐,但他们在判案时基本承袭了前朝判案的传统。从作者的评价当中,读者不难发现一幅奇妙的图景,那就是在封建时代,君主在向从事司法事务的行政官员施加压力时,并不能有效地使君主的意志得到很好的执行。相反,官员们往往利用自身熟练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凭借自身的优势,从容周旋,使得案件的判定并不完全遵循君主的意志,也具有一定的公正性。从上述研究中,读者可以看出“动态”的法律史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研究方法上,刘长江等人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援引大量的历史文献,为读者呈现了中国古代的司法行政体制的面貌,并且结合政治学、历史学、法史学与考古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对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等各个职能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及运作情况进行剖析,揭示了其运作规律,使得其研究更具说服力。
从谋篇布局来看,全书共分为三个部分,共八章,作者先对每个时期的司法行政体制进行概述,然后对司法行政体制运作进行梳理,最后对司法行政体制运作进行评析,说明了封建司法行政体制运作下行政与司法合一的特点。
从研究路径与范式来看,作者摆脱了以往的研究思维模式,通过对大案、典型案件的分析,探讨了封建司法行政体制的得失利弊,论证了政治制度史与法制史的关系,从丰富的史料中去修正旧有的错误,这种研究取向及路径值得今后的研究者去学习。
依法治国是我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就不断总结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中国封建司法行政体制运作研究》对封建时代“人治”产生的弊端的描述,为我们当今法制建设提供了借鉴,同时与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相契合。
参考文献:
[1]邱永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范忠信.中国传统行政法制文化研究导论[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
[3]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刘长江.中国封建法政体制的形成和演变述论[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
[5]白 钢.中国政治制度通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6]韦庆远,柏 桦.中国政治制度史(第2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7]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