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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4个月,李女士刚回到广州便拿着一直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去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的某银行利雅湾支行(以下简称“涉事银行”)查账。屏幕上的数字把她吓坏了——原本一千多万元的活期存款,只剩下几百元……
接下来一年多的时间里,李女士奔波于银行、派出所、法院等部门,直到近日查看相关卷宗后,才发现了一种新型犯罪手段。原来,犯罪团伙缜密策划,伪造“授权书”,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连续5天分201次“偷”走李女士银行卡中1 000万元存款。
1 000万存款离奇失踪
李女士多年前到广州打拼,近年来积累了不菲的财富。
2016年4月份,相识多年的理财经理人韦某某打电话给李女士,推荐一项业务。“她(韦某某)说,某银行有一项高额揽储业务,只要把大额资金存在银行半年,年化收益率可达10%左右,而且利息还可以前期支付。”李女士告诉记者,韦某某此前曾帮她办理过多次类似业务,不但利息准时到账,本金也都平安无事。
当时考虑到自己要出国一段时间,钱存在哪家银行都一样,李女士动了心。2016年4月14日,李女士在韦某某的陪同下,来到位于天河区冼村路的某银行利雅湾支行开户存钱。同年4月20日,李女士再次来到涉事银行,办理了一张尾号8928的银行卡,并存入了1 000万元。
几天后,李女士接到韦某某的电话,称“高额揽储”业务在接收李女士的存款前已满额了,李女士可自行处置自己的存款。因此,李女士2016年4月28日來到涉事银行,用1 000万元活期存款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
随后,李女士很快就接到了韦某某的电话,称其“高额揽储”业务还有名额,并且很快就能收到利息,利率也提到12%。第二天,李女士将1 000万元理财产品全部赎回到尾号8928的银行卡。几天后,李女士另一个银行账户上收到了韦某某转来的62.5万元“高额揽储”利息。后来,因为出国,李女士再也没有动过银行卡里的这笔资金。
2016年8月29日,在回国后的次日,李女士前往银行查账时,才发现银行卡内的1 000万元活期存款早已不知去向。李女士立即向天河区公安分局猎德派出所报案。随即,警方对涉事银行一名彭姓负责人做了询问。
彭姓负责人称,通过系统查询发现,2016年4月29日李女士尾号8928的银行卡赎回1 000万元理财产品后,账户资金就通过一个叫“YSPAY”的平台以每笔5万元的金额转账到了“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盛公司”),前后一共转账5天,至2016年5月3日将李女士账号内的1 000万元全部转走,之后的资金流向无法查清。
彭姓负责人还称,李女士在该行开户时没有选择开通网上银行和短信通知,这是她无法及时掌握资金动态的重要原因。
对于银行方面的反馈,李女士十分不满。她告诉记者,韦某某向她推荐“高额揽储”业务时,曾经强调“这笔钱要放在账上半年,其间不能动这笔钱”。“钱存在银行,卡一直在身边,别人不知道密码,这笔钱不可能自己消失吧。”李女士质疑,银行存款分成多笔被转走,持续5天,为何银行方面一点都没有发现异常?
银行卡凭假授权书转账
由于和银行协商赔偿无果,李女士决定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李女士委托的律师在介入后发现,天河警方在接到李女士报警的次日就已向转入巨款的银盛公司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李女士的开户情况、账户收支情况等具体信息。
2016年12月7日,银盛公司复函后,李女士才得知自己被转入银盛公司的1 000万元,最终流向了一家名为“湖北好得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得伟业”)的账户。
在银盛公司出具的厚厚一叠证据资料中,有一份印有银盛公司抬头的“委托扣款授权书”,上面签有授权人李女士的名字,而被授权人则为“好得伟业”。该授权书显示,李女士同意好得伟业在合同约定的限期内,委托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从授权书指定的账户内以约定的资费标准划付应付费用;协议有效期为2016年3月23日至4月30日,授权书签署日期为2016年3月23日;授权人资料中包括李女士尾号8928的银行卡户名、开户行、账号、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
“我当时真是哭笑不得,因为这是一份漏洞百出的伪造‘授权书’!”李女士说,授权书上“李女士”的签名与自己在银行开户时预留的签名有天壤之别,联系电话也不一样;而且,“授权书”的签署日期是2016年3月23日,而李女士在2016年4月20日才办理了尾号8928的银行卡。
李女士代理律师进一步调查发现,李女士尾号8928的银行卡被银盛公司划扣的具体情况为:2016年4月29日划扣81次,共405万元;4月30日划扣21次,共105万元;5月1日划扣20次,共100万元;5月2日划扣40次,共200万元;5月3日划扣39次,共195万元。而根据上述授权书的约定,代划扣有效期为2016年3月23日至4月30日。“5月1日至3日的扣款已经过了有效期,涉事银行应该及时止付,而不是任由划扣。”该律师说。
李女士随后详细查阅了尾号8928的银行卡的《领用协议》,“自动扣划服务功能”条款第3条约定:自动扣划的款项以甲方(李女士)填写的申请凭证中的相关约定为准,约定扣划日期仅限于每月1日至28日。也就是说,如果银行严格执行《领用协议》,那么4月29日和30日也不可能被银盛公司扣款。”李女士说,这些完全是因为涉事银行违反行业规定,没有做到认真审核,加之系统内部出现漏洞,使得不法分子凭一张漏洞百出的“授权书”就转走了自己千万元的巨款。
随后,李女士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涉事银行,要求返还1 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却一审败诉。
天河法院开庭审理后提出,首先,李女士应案外人韦某某的要求开卡存钱,后获得韦某某承诺的利息62.5万元,鉴于韦某某不是被告涉事银行的员工,李女士对收取高额利息应提高警惕;其次,涉事银行的银行卡在开通当天即发生交易,李女士对上述情况却不知情,银行卡已存在泄露信息的可能;再有,李女士发现巨款不见后,询问韦某某,韦某某称款项将于(2016年)11月转回涉案银行卡,涉案银行卡款项发生损失存在被韦某某或他人诈骗的可能;此外,天河警方已对李女士就涉案银行卡的款项涉嫌被诈骗立案侦查,并作出立案决定。 法院认为,综上所述,涉案银行卡款项发生损失是被诈骗所致,涉事银行在银行卡的涉案款项交易过程中已正确履行义务,不存在过错,没有违约行为。
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20日,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審法院未对涉存款的扣划过程进行全面审查,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天河法院重审。
两罪犯疯狂划扣窃款
李女士说,目前其与涉事银行的官司正在等待重审开庭。在此期间,李女士的代理律师在查阅大量卷宗后,找到了千万元巨款失踪的原因——广州警方曾侦破同类案子,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与李女士被骗一案有关。
卷宗显示,2014年底,福建人曾某士,在江苏省南京市经营一家“沪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一天,曾某士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名叫王某沂的男子。王某沂称,需要融资9 000万元盘活房地产项目,他负责引资借款,并可要求出借人将款项按要求存入指定的银行,现在急需可以操作银行划扣的人。
在洽淡过程中,曾某士向王某沂详细介绍了如何实现代划扣功能——仅需要出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开户行、约定的金额5项内容,就可以向支付平台提交身份审核,平台通过后就完成划扣。
“我发起划扣指令平台就转账了,连银行卡的持卡人都不知道。”曾某士对王某沂称。
王某沂测试了曾某士的代划扣能力后,和曾某士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王某沂负责引资借款总计9 000万元,并清楚告知出借人具体的出借方式、金额及操作细节,还要取得出借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文件;曾某士则负责划扣,可获得总额的5%、即450万元的居间费。
随后,曾某士通过朋友介绍,以自己实际操控的好得伟业经办人身份,与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天翼广东分公司”)取得联系,并于2015年初在天翼广东分公司取得代划扣业务资格。曾某士在操作中发现,涉事银行的账户划扣额度大,到账速度快,系统通畅。于是,曾某士向王某沂建议,今后所有存款都选择涉事银行。
为了让出借人把钱拿出来投资于所谓的房地产项目,王某沂许诺了20%~30%的年利率,并且可以先支付利息,其实客户拿到的前期利息来自于本金。
曾某士发现王某沂的法子来钱快,也忍不住开始拉人头,且找来了最少15名出借人,获得资金600余万元。在与王某沂的合作中,曾某士还获利300多万元,并在应转给王某沂的款项中截留了275万元,作为借款使用。
除在天翼广东分公司划扣出借人款项外,曾某士还用好得伟业与银盛公司的代划扣协议,在银盛公司划扣总金额约5 000万元(包括按借款双方约定划扣以及非法盗取的部分),其中就有李女士的1 000万元。
2016年5月9日,天翼广东分公司发现平台存在资金异常活动,向广州市公安局报案;5月23日,广州警方立案侦查。同年12月7日、10日,犯罪嫌疑人曾某士、王某沂先后被抓获归案。
广州警方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曾某士以其控制的好得伟业、上海意铁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先后与天翼广东分公司、银盛公司、北京畅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代划扣协议。2015年7月,曾某士与王某沂密谋,不再以房地产项目为名对外借款,而是由王某沂假借帮银行拉存款名义发展客户,曾某士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悄悄划扣客户资金,得款共同分赃。
之后,王某沂骗被害人将资金存入相关银行,再由曾某士伪造被害人与好得伟业签订的“委托划扣委托书”,通过上述划扣平台将存款划走。在警方审讯期间,曾某士承认并签字确认,上述李女士与银盛公司签订的“委托扣款授权书”,就是他伪造的。
据统计,从2016年1月至5月,曾某士、王某沂以上述方法非法获得李女士等12名被害人合计3 341万余元,其中先期付息还款158万余元,所以12名被害人共损失3 183万余元。
2017年6月6日,犯罪嫌疑人曾某士、王某沂被广州警方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接下来一年多的时间里,李女士奔波于银行、派出所、法院等部门,直到近日查看相关卷宗后,才发现了一种新型犯罪手段。原来,犯罪团伙缜密策划,伪造“授权书”,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连续5天分201次“偷”走李女士银行卡中1 000万元存款。
1 000万存款离奇失踪
李女士多年前到广州打拼,近年来积累了不菲的财富。
2016年4月份,相识多年的理财经理人韦某某打电话给李女士,推荐一项业务。“她(韦某某)说,某银行有一项高额揽储业务,只要把大额资金存在银行半年,年化收益率可达10%左右,而且利息还可以前期支付。”李女士告诉记者,韦某某此前曾帮她办理过多次类似业务,不但利息准时到账,本金也都平安无事。
当时考虑到自己要出国一段时间,钱存在哪家银行都一样,李女士动了心。2016年4月14日,李女士在韦某某的陪同下,来到位于天河区冼村路的某银行利雅湾支行开户存钱。同年4月20日,李女士再次来到涉事银行,办理了一张尾号8928的银行卡,并存入了1 000万元。
几天后,李女士接到韦某某的电话,称“高额揽储”业务在接收李女士的存款前已满额了,李女士可自行处置自己的存款。因此,李女士2016年4月28日來到涉事银行,用1 000万元活期存款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
随后,李女士很快就接到了韦某某的电话,称其“高额揽储”业务还有名额,并且很快就能收到利息,利率也提到12%。第二天,李女士将1 000万元理财产品全部赎回到尾号8928的银行卡。几天后,李女士另一个银行账户上收到了韦某某转来的62.5万元“高额揽储”利息。后来,因为出国,李女士再也没有动过银行卡里的这笔资金。
2016年8月29日,在回国后的次日,李女士前往银行查账时,才发现银行卡内的1 000万元活期存款早已不知去向。李女士立即向天河区公安分局猎德派出所报案。随即,警方对涉事银行一名彭姓负责人做了询问。
彭姓负责人称,通过系统查询发现,2016年4月29日李女士尾号8928的银行卡赎回1 000万元理财产品后,账户资金就通过一个叫“YSPAY”的平台以每笔5万元的金额转账到了“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盛公司”),前后一共转账5天,至2016年5月3日将李女士账号内的1 000万元全部转走,之后的资金流向无法查清。
彭姓负责人还称,李女士在该行开户时没有选择开通网上银行和短信通知,这是她无法及时掌握资金动态的重要原因。
对于银行方面的反馈,李女士十分不满。她告诉记者,韦某某向她推荐“高额揽储”业务时,曾经强调“这笔钱要放在账上半年,其间不能动这笔钱”。“钱存在银行,卡一直在身边,别人不知道密码,这笔钱不可能自己消失吧。”李女士质疑,银行存款分成多笔被转走,持续5天,为何银行方面一点都没有发现异常?
银行卡凭假授权书转账
由于和银行协商赔偿无果,李女士决定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李女士委托的律师在介入后发现,天河警方在接到李女士报警的次日就已向转入巨款的银盛公司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李女士的开户情况、账户收支情况等具体信息。
2016年12月7日,银盛公司复函后,李女士才得知自己被转入银盛公司的1 000万元,最终流向了一家名为“湖北好得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得伟业”)的账户。
在银盛公司出具的厚厚一叠证据资料中,有一份印有银盛公司抬头的“委托扣款授权书”,上面签有授权人李女士的名字,而被授权人则为“好得伟业”。该授权书显示,李女士同意好得伟业在合同约定的限期内,委托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从授权书指定的账户内以约定的资费标准划付应付费用;协议有效期为2016年3月23日至4月30日,授权书签署日期为2016年3月23日;授权人资料中包括李女士尾号8928的银行卡户名、开户行、账号、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
“我当时真是哭笑不得,因为这是一份漏洞百出的伪造‘授权书’!”李女士说,授权书上“李女士”的签名与自己在银行开户时预留的签名有天壤之别,联系电话也不一样;而且,“授权书”的签署日期是2016年3月23日,而李女士在2016年4月20日才办理了尾号8928的银行卡。
李女士代理律师进一步调查发现,李女士尾号8928的银行卡被银盛公司划扣的具体情况为:2016年4月29日划扣81次,共405万元;4月30日划扣21次,共105万元;5月1日划扣20次,共100万元;5月2日划扣40次,共200万元;5月3日划扣39次,共195万元。而根据上述授权书的约定,代划扣有效期为2016年3月23日至4月30日。“5月1日至3日的扣款已经过了有效期,涉事银行应该及时止付,而不是任由划扣。”该律师说。
李女士随后详细查阅了尾号8928的银行卡的《领用协议》,“自动扣划服务功能”条款第3条约定:自动扣划的款项以甲方(李女士)填写的申请凭证中的相关约定为准,约定扣划日期仅限于每月1日至28日。也就是说,如果银行严格执行《领用协议》,那么4月29日和30日也不可能被银盛公司扣款。”李女士说,这些完全是因为涉事银行违反行业规定,没有做到认真审核,加之系统内部出现漏洞,使得不法分子凭一张漏洞百出的“授权书”就转走了自己千万元的巨款。
随后,李女士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涉事银行,要求返还1 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却一审败诉。
天河法院开庭审理后提出,首先,李女士应案外人韦某某的要求开卡存钱,后获得韦某某承诺的利息62.5万元,鉴于韦某某不是被告涉事银行的员工,李女士对收取高额利息应提高警惕;其次,涉事银行的银行卡在开通当天即发生交易,李女士对上述情况却不知情,银行卡已存在泄露信息的可能;再有,李女士发现巨款不见后,询问韦某某,韦某某称款项将于(2016年)11月转回涉案银行卡,涉案银行卡款项发生损失存在被韦某某或他人诈骗的可能;此外,天河警方已对李女士就涉案银行卡的款项涉嫌被诈骗立案侦查,并作出立案决定。 法院认为,综上所述,涉案银行卡款项发生损失是被诈骗所致,涉事银行在银行卡的涉案款项交易过程中已正确履行义务,不存在过错,没有违约行为。
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20日,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審法院未对涉存款的扣划过程进行全面审查,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天河法院重审。
两罪犯疯狂划扣窃款
李女士说,目前其与涉事银行的官司正在等待重审开庭。在此期间,李女士的代理律师在查阅大量卷宗后,找到了千万元巨款失踪的原因——广州警方曾侦破同类案子,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与李女士被骗一案有关。
卷宗显示,2014年底,福建人曾某士,在江苏省南京市经营一家“沪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一天,曾某士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名叫王某沂的男子。王某沂称,需要融资9 000万元盘活房地产项目,他负责引资借款,并可要求出借人将款项按要求存入指定的银行,现在急需可以操作银行划扣的人。
在洽淡过程中,曾某士向王某沂详细介绍了如何实现代划扣功能——仅需要出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开户行、约定的金额5项内容,就可以向支付平台提交身份审核,平台通过后就完成划扣。
“我发起划扣指令平台就转账了,连银行卡的持卡人都不知道。”曾某士对王某沂称。
王某沂测试了曾某士的代划扣能力后,和曾某士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王某沂负责引资借款总计9 000万元,并清楚告知出借人具体的出借方式、金额及操作细节,还要取得出借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文件;曾某士则负责划扣,可获得总额的5%、即450万元的居间费。
随后,曾某士通过朋友介绍,以自己实际操控的好得伟业经办人身份,与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天翼广东分公司”)取得联系,并于2015年初在天翼广东分公司取得代划扣业务资格。曾某士在操作中发现,涉事银行的账户划扣额度大,到账速度快,系统通畅。于是,曾某士向王某沂建议,今后所有存款都选择涉事银行。
为了让出借人把钱拿出来投资于所谓的房地产项目,王某沂许诺了20%~30%的年利率,并且可以先支付利息,其实客户拿到的前期利息来自于本金。
曾某士发现王某沂的法子来钱快,也忍不住开始拉人头,且找来了最少15名出借人,获得资金600余万元。在与王某沂的合作中,曾某士还获利300多万元,并在应转给王某沂的款项中截留了275万元,作为借款使用。
除在天翼广东分公司划扣出借人款项外,曾某士还用好得伟业与银盛公司的代划扣协议,在银盛公司划扣总金额约5 000万元(包括按借款双方约定划扣以及非法盗取的部分),其中就有李女士的1 000万元。
2016年5月9日,天翼广东分公司发现平台存在资金异常活动,向广州市公安局报案;5月23日,广州警方立案侦查。同年12月7日、10日,犯罪嫌疑人曾某士、王某沂先后被抓获归案。
广州警方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曾某士以其控制的好得伟业、上海意铁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先后与天翼广东分公司、银盛公司、北京畅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代划扣协议。2015年7月,曾某士与王某沂密谋,不再以房地产项目为名对外借款,而是由王某沂假借帮银行拉存款名义发展客户,曾某士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悄悄划扣客户资金,得款共同分赃。
之后,王某沂骗被害人将资金存入相关银行,再由曾某士伪造被害人与好得伟业签订的“委托划扣委托书”,通过上述划扣平台将存款划走。在警方审讯期间,曾某士承认并签字确认,上述李女士与银盛公司签订的“委托扣款授权书”,就是他伪造的。
据统计,从2016年1月至5月,曾某士、王某沂以上述方法非法获得李女士等12名被害人合计3 341万余元,其中先期付息还款158万余元,所以12名被害人共损失3 183万余元。
2017年6月6日,犯罪嫌疑人曾某士、王某沂被广州警方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