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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人们对效率、便捷、公正的追求,推进了司法领域的变革,促进了诉讼由传统的方式向新型方式的转变,电子法庭的出现便是司法改革的产物。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在电子法庭中电子证据的适用也成为关键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电子法庭中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分析适用过程中所面临的若干问题,并提出促进电子证据运用的相关建议,希望能够借此产生一些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电子证据;实践问题;解决机制
一、引言
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实践中落实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战略目标,电子法庭制度便应运而生。证据是进行诉讼的根本,以信息技术和电子形式为依托的电子证据在电子法庭适用过程中带来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电子法庭的建设固然可对司法实践产生有益促进作用, 但是该新生事物却也对传统的民事诉讼法理论带来了挑战。因此,针对我国电子法庭中出现的电子证据难题,探索我国电子证据问题解决路径,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电子法庭以及电子证据概述
(一)电子法庭的含义
电子法庭,也称数字化法庭,简单来说,它是通过数字技术等进行诉讼程序的一种法院形态。电子法庭是对传统的审判方式进行简化和改造,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的优势,方便当事人解决争议,并促进人民法院提高司法效率。
(二)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对于电子证据的含义我国立法中并未进行明确规定,目前学界对其探讨与争论也较多。关于电子证据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计算机证据说;第二种观点数字证据说;第三种观点电子材料说。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一方面对于电子证据的界定以宏观的概念和方式能够顺应社会发展,将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合理容纳进去,能够有效地防止排除可采证据,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该观点亦揭示了电子证据的本质特征即以电子形式存在,依赖于电子技术等信息技术手段。因此,采取广义的界定方式较为合理,我们可以将电子证据定义为:通过电子技术转化为电子形式,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
2、特征
电子证据作为时代发展和司法文明进步的产物,其具有自身独特的价值与特性,有益于司法活动的开展但同时也彰显着弊端与不足。
(1)高技术依赖性。电子介质上的电子信息必须借助特定的电子设备,如果软件环境改变或者电脑系统破坏,那么存储在其中的证据则无法正常进行展示,便也对于证据的认定带来了挑战。
(2)易受破坏性。电子证据对于高技术的依赖性也决定了其容易遭受网络信息系统上破坏性手段的侵害。其相对于传统的证据如书证来说,电子证据被篡改时往往不留痕迹,不具备专业识别技能的人往往难以准确、有效地认定。
(3)复合性。其在表现形式上多样,其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的类型。能够清晰、完整地反映案件事实,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发挥其他传统证据所不能发挥的巨大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对法定的证据类型造成了挑战,使法律上对证据的区分丧失意义。
三、电子证据于电子法庭中运用的实践问题
前文已从电子证据的特性方面对其优劣进行了简要分析,下面笔者将从电子证据独特性出发分析其在电子法庭运用中对于传统民诉法证据规则的冲击与实践难题。
(一)与最佳证据规则的冲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直接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电子证据中往往将传统的物证、书证转换为电子形式作为证据使用,其在形式上与法定的“原件”要求相悖。如果在电子诉讼中坚持既有最佳证据规则的概念,那么提交扫描件的同时也需要提供原件才能够符合证据法规则,但因此会造成电子诉讼失去便利性价值的后果,从而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
(二)与既有法定证据形式的冲突
在电子法庭司法实践中,传统法定证据要转化为电子形式才能成为电子诉讼中的证据,淡化了法定证据划分的外在表现形式。电子证据与以往传统的证据并无实质差异,引人思考如果在电子诉讼中继续沿用法定证据划分标准的意义何在。另一方面,电子证据扩大了证据范围更具有多样性和包容性与三大诉讼法以列举方式规定证据种类形成鲜明对比。
(三)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问题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高技术依赖性和易受破坏性使得电子证据在固定、提交、传输等过程中易被篡改,对传统证据的使用与认定也构成了极大的挑战。例如书面证据被拍摄成电子版后伴随的是证据的易扩散性问题,该证据可以被无限制的复制或进行恶意的篡改,证据的真实性受到很大的冲击。对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来说,证人往往通过远程视频传输方式作证,相较于传统作证方式而言,缺乏庄严的法庭环境与较为正式的作证程序,不利于增强其作证义务意识,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并且,远程视频传输方式所记录的视角范围有限,很难确保证人是在不受他人控制,独立自由作证。
三、电子证据问题的解决机制
(一)完善电子证据原件规则
我国民诉法中确立了原件规则,而电子法庭中提交、使用的电子证据往往是将书证、物证转换为电子形式。固守传统的证据规则对电子证据加以考量,则会将大部分原本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排除在原件范围之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直接削弱了电子证据应有的功能,影响其在信息社会中的作用。民诉法应以一种开放的姿态容纳电子信息技术,并且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建立出与司法实践相契合的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原件”作扩大解释,电子形式的原件也属于书证等证据原件,将符合条件的电子证据复印件等视为原件,从而满足证据法对原件的要求,解决电子证据运用过程中的尴尬处境。
(二)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电子法庭技能培训
传统庭审方式的改变,必然要求法官作为庭审的主导者对相关技术进行学习运用。我国可以建立健全法官培训机构,强化法官的在职培训,组织和训练专门的师资队伍,对电子法庭所需要的网络技术进行深入的教育。在深入培训教育的同时也要完善相应的考核制度,不能将培训流于形式,以考核制度推动法官职业团体主动学习涉及电子法庭的相关技能以达到更好的培训效果。同时,应该发挥律师的影响力,发挥律师作为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纽带作用,向更多当事人推广电子法庭这一新生事物。所以司法局或律师协会等部门应定期组织律师培训,加强律师对电子法庭诉讼流程中涉及电子信息技能方面知识培训。
四、结语
在国家信息化战略加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司法审判领域也从被动受到影响转为积极主动跟随时代脚步。其中电子法庭这一以电子信息技术为依托的新兴诉讼方式的出现,也正处于探索、完善阶段,目前电子证据与既有的证据规则、法定证据类型形成一定的冲突,冲突得到缓和需要出台专门立法加以规定以及解决电子证据适用过程中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的部分。当电子法庭实践中电子证据问题得以解决时,才能像何家弘教授所言我们走入了新的司法證明时代——电子证据时代。
参考文献:
[1]黄晓霞. 推进电子诉讼创新 助力智慧法院建设[N]. 人民法院报,2018-08-14(002).
[2]何家弘.电子证据法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2.
[3] 龙飞.中国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前景[J].法律适用,2016(10):2-7.
[4] 樊崇义,李思远.论电子证据时代的到来[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7(02):99-106.
[5]张凯. 电子证据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6.
[6] 宋朝武.电子司法的实践运用与制度碰撞[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06):62-76+159.
[7]王福华.电子法院:由内部到外部的构建[J].当代法学,2016,30(05):23-35.
作者简介:
王艺洁(1998),女,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学生,本科,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电子证据;实践问题;解决机制
一、引言
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实践中落实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战略目标,电子法庭制度便应运而生。证据是进行诉讼的根本,以信息技术和电子形式为依托的电子证据在电子法庭适用过程中带来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电子法庭的建设固然可对司法实践产生有益促进作用, 但是该新生事物却也对传统的民事诉讼法理论带来了挑战。因此,针对我国电子法庭中出现的电子证据难题,探索我国电子证据问题解决路径,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电子法庭以及电子证据概述
(一)电子法庭的含义
电子法庭,也称数字化法庭,简单来说,它是通过数字技术等进行诉讼程序的一种法院形态。电子法庭是对传统的审判方式进行简化和改造,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的优势,方便当事人解决争议,并促进人民法院提高司法效率。
(二)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对于电子证据的含义我国立法中并未进行明确规定,目前学界对其探讨与争论也较多。关于电子证据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计算机证据说;第二种观点数字证据说;第三种观点电子材料说。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一方面对于电子证据的界定以宏观的概念和方式能够顺应社会发展,将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合理容纳进去,能够有效地防止排除可采证据,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该观点亦揭示了电子证据的本质特征即以电子形式存在,依赖于电子技术等信息技术手段。因此,采取广义的界定方式较为合理,我们可以将电子证据定义为:通过电子技术转化为电子形式,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
2、特征
电子证据作为时代发展和司法文明进步的产物,其具有自身独特的价值与特性,有益于司法活动的开展但同时也彰显着弊端与不足。
(1)高技术依赖性。电子介质上的电子信息必须借助特定的电子设备,如果软件环境改变或者电脑系统破坏,那么存储在其中的证据则无法正常进行展示,便也对于证据的认定带来了挑战。
(2)易受破坏性。电子证据对于高技术的依赖性也决定了其容易遭受网络信息系统上破坏性手段的侵害。其相对于传统的证据如书证来说,电子证据被篡改时往往不留痕迹,不具备专业识别技能的人往往难以准确、有效地认定。
(3)复合性。其在表现形式上多样,其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的类型。能够清晰、完整地反映案件事实,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发挥其他传统证据所不能发挥的巨大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对法定的证据类型造成了挑战,使法律上对证据的区分丧失意义。
三、电子证据于电子法庭中运用的实践问题
前文已从电子证据的特性方面对其优劣进行了简要分析,下面笔者将从电子证据独特性出发分析其在电子法庭运用中对于传统民诉法证据规则的冲击与实践难题。
(一)与最佳证据规则的冲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直接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电子证据中往往将传统的物证、书证转换为电子形式作为证据使用,其在形式上与法定的“原件”要求相悖。如果在电子诉讼中坚持既有最佳证据规则的概念,那么提交扫描件的同时也需要提供原件才能够符合证据法规则,但因此会造成电子诉讼失去便利性价值的后果,从而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
(二)与既有法定证据形式的冲突
在电子法庭司法实践中,传统法定证据要转化为电子形式才能成为电子诉讼中的证据,淡化了法定证据划分的外在表现形式。电子证据与以往传统的证据并无实质差异,引人思考如果在电子诉讼中继续沿用法定证据划分标准的意义何在。另一方面,电子证据扩大了证据范围更具有多样性和包容性与三大诉讼法以列举方式规定证据种类形成鲜明对比。
(三)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问题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高技术依赖性和易受破坏性使得电子证据在固定、提交、传输等过程中易被篡改,对传统证据的使用与认定也构成了极大的挑战。例如书面证据被拍摄成电子版后伴随的是证据的易扩散性问题,该证据可以被无限制的复制或进行恶意的篡改,证据的真实性受到很大的冲击。对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来说,证人往往通过远程视频传输方式作证,相较于传统作证方式而言,缺乏庄严的法庭环境与较为正式的作证程序,不利于增强其作证义务意识,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并且,远程视频传输方式所记录的视角范围有限,很难确保证人是在不受他人控制,独立自由作证。
三、电子证据问题的解决机制
(一)完善电子证据原件规则
我国民诉法中确立了原件规则,而电子法庭中提交、使用的电子证据往往是将书证、物证转换为电子形式。固守传统的证据规则对电子证据加以考量,则会将大部分原本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排除在原件范围之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直接削弱了电子证据应有的功能,影响其在信息社会中的作用。民诉法应以一种开放的姿态容纳电子信息技术,并且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建立出与司法实践相契合的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原件”作扩大解释,电子形式的原件也属于书证等证据原件,将符合条件的电子证据复印件等视为原件,从而满足证据法对原件的要求,解决电子证据运用过程中的尴尬处境。
(二)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电子法庭技能培训
传统庭审方式的改变,必然要求法官作为庭审的主导者对相关技术进行学习运用。我国可以建立健全法官培训机构,强化法官的在职培训,组织和训练专门的师资队伍,对电子法庭所需要的网络技术进行深入的教育。在深入培训教育的同时也要完善相应的考核制度,不能将培训流于形式,以考核制度推动法官职业团体主动学习涉及电子法庭的相关技能以达到更好的培训效果。同时,应该发挥律师的影响力,发挥律师作为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纽带作用,向更多当事人推广电子法庭这一新生事物。所以司法局或律师协会等部门应定期组织律师培训,加强律师对电子法庭诉讼流程中涉及电子信息技能方面知识培训。
四、结语
在国家信息化战略加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司法审判领域也从被动受到影响转为积极主动跟随时代脚步。其中电子法庭这一以电子信息技术为依托的新兴诉讼方式的出现,也正处于探索、完善阶段,目前电子证据与既有的证据规则、法定证据类型形成一定的冲突,冲突得到缓和需要出台专门立法加以规定以及解决电子证据适用过程中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的部分。当电子法庭实践中电子证据问题得以解决时,才能像何家弘教授所言我们走入了新的司法證明时代——电子证据时代。
参考文献:
[1]黄晓霞. 推进电子诉讼创新 助力智慧法院建设[N]. 人民法院报,2018-08-14(002).
[2]何家弘.电子证据法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2.
[3] 龙飞.中国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前景[J].法律适用,2016(10):2-7.
[4] 樊崇义,李思远.论电子证据时代的到来[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7(02):99-106.
[5]张凯. 电子证据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6.
[6] 宋朝武.电子司法的实践运用与制度碰撞[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06):62-76+159.
[7]王福华.电子法院:由内部到外部的构建[J].当代法学,2016,30(05):23-35.
作者简介:
王艺洁(1998),女,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学生,本科,河北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