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京都时代:欧盟气候变化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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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2年5月欧洲学者皮耶罗·德·马特斯向欧盟安全研究学会提交了一份题为《欧盟与中国在气候变化制度外交中的作用》的研究報告,报告涉及欧盟在气候变化问题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及收益、京都议定书到期之后国际气候变化制度与立法的发展前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两大阵营在世界气候谈判中的博弈以及欧盟如何在两大阵营间开展外交活动等内容。报告以西方视角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及其解决机制,同时也为我国今后外交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出了新的课题。
  【关键词】气候变化;气候外交;欧盟
  气候变化问题早已成为国际关系的重要议题。气候问题联系了能源安全、经济增长与外交等多个领域,对未来的政治稳定有深远的影响。同时,气候变化及其解决为各国政府提供了重建国际秩序的机会。现有的气候变化国际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欧盟外交的能力,从而在国际多边框架中领导气候问题。因此,一些学者认为,气候变化机制的发展对欧盟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既有可能降低其作为国际外交事务行为者的地位,也可能重振欧盟的外交雄心。
  一、构建后京都时代气候变化制度
  京都议定书1997年签订,2005年生效以来世界发生的诸多变化。欧盟和美国经受了自1929年以来最为严重的经济危机,中国则在十多年间保持了高速经济增长,并使得亚洲GDP占世界的30%以上,世界经济的重心也开始向亚洲倾斜。在政治方面,欧盟与美国也发生了变化:美国更注重环境的政府赢得选举,欧盟里斯本条约终获批准,加强了欧盟在国际气候变化领域的竞争力。根据这些变化不难发现,哥本哈根谈判和坎昆谈判上并没有出现像1997年那样的全体一致意见,与之相反,到2012年京都议定书到期时还远不能就新制度达成全体一致的和约,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之间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分歧时有发生。
  应该强调的是,气候变化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分歧并不仅仅是一种象征。当前机制下,包括发展中国家及金砖国家在内的非工业化国家不必承担强制性减排任务,但是它们彼此间有简单的非强制性承诺,即在发达国家支持下参与减排。而发达国家的减排任务则有法律约束力,需要服从于国际监督并上交年度报告。因此,对欧盟来说,至关重要的是在推广经验及绿色技术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之外,还要保证欧盟为解决全球气候问题而推动的机制革新得以有效运行。
  当然,现在的国际机制并不足以保护欧盟的利益。在这样的竞争环境下,加强立法是必要措施,如果立法问题不能立即解决,那么应该重视其他解决问题的方法,比如后文中会详加分析的贸易问题。总之,就欧盟而言,更有法律强制力的和约或者包含贸易在内的和约,可能使欧盟更好地维护其自身在气候变化外交上的利益。
  二、从京都到德班:加强立法
  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已经到了加强立法的阶段,而这一变化一定程度上要归功于中国,因为中国相较之前已经接受了一些有约束力的承诺。由于中国是当前国际机制的主要受益者之一,中国在一些立场上做出让步来确保当前制度的核心部分得以延续。在最近几年众多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和约框架下中国立场的转变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京都议定书在对发达国家做出目标承诺与法律约束上做出了重大让步,这部分由于发展中国家都支持这一安排,因为议定书只对工业化国家有约束力,而中国和其他金砖国家并不受此约束。到哥本哈根会议上局势发生了变化,在“监督、汇报与核实”(Monitoring,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MRV)方式上并没有达成与会的全体一致。这次会议的最后几小时,中国终于同意对非工业化国家进行更严格的审查,包括辆MRV项目和每两年对国际社会进行汇报。对西方世界而言,中国这次立场的转变有着深刻的意义。一年后的坎昆会议上中国又为强化立法做出了重要努力,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会议(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ference on Climate Change,UNFCCC)做出约束性决议,从而使国际社会重拾了对联合国程序的信心。中国接受了有约束力的单边承诺,并同意在德班会议预备会上讨论“最大碳排放量”议题等。
  马特斯为欧盟提出了两点建议。第一,要纳入充足的国家以确保当前国际气候变化制度的有效运行。第二,要继续推动当前国际规则的立法并提高其合法约束效力,尤其在那些欧盟有竞争优势并能从中获利的方面。
  总而言之,要使后京都时代全球气候变化制度成为21世纪国际关系的“游戏改变者”,其中一个重要元素即为合并众多立法。在联合国进程与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中国已成为77国集团加中国(G77+China)阵营的领导者。在这一框架下,金砖国家之间建立了不断加强的相互协调,因为这些国家的利益更接近工业化国家而非发展中国家。
  三、联合国框架外的气候变化外交
  (一)国际解决框架的扩大
  虽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会议成员非常广泛,但它并不是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唯一国际性机制。正如前文所言,气候变化是一个跨领域的问题,包括了从贸易到安全的多个领域。特别是在哥本哈根会议之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会议的效力受到了质疑,因而成员国范围同样广泛的缔约方会议(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COPs)因其法律约束力而成为更合适的谈判机制。欧盟气候首席谈判代表(Chief Climate Negotiator)指出,在认可联合国机制的同时,加强其他国际机制解决气候问题的作用是十分关键的。其中一些问题应在G20峰会机制下解决,特别是一些更需协调的问题则应在正式的国际组织框架内解决,比如世界贸易组织(WTO)。
  在非联合国框架内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扩大了在不同层次开展立法工作的机制框架。尽管非联合国框架很难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但可以通过对共识和普遍途径的界定来巩固和强化对如何解决气候问题的讨论成果,并推动其深入发展。根据这一视角,即使像亚欧会议(Asia-Europe Meeting,ASEM)这样的低层次机制下的法律成果也有助于解决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气候变化挑战。当然,欧盟真正关心的是更多的合法框架结构。   (二)贸易
  马特斯认为,在贸易环境下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是最直接的扩展。然而由于结构规则与气候变化领域的差异性,当前贸易机制要想在气候变化问题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还是有一些障碍。首先,作为当今最主要的贸易机构,WTO只有一个争端解决委员会(Dispute Settlement Body),不足以管理相关的基金项目,因此难以成为制定气候变化相关政策及执行措施的领导机构。其次,如英国学者理查德·太勒索夫斯基(Richard Tarasofsky)所指出的,WTO“當前的规则和程序的设计并没有考虑到气候变化问题”①。
  当前在这些让步之外,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依然希望能在贸易环境以外解决与气候变化相关的问题,这可以反映在金砖国家反对任何形式的“边境碳调整”(Border Carbon Adjustments,BCAs)上。因为这些变化会对国内政策决断产生重要影响,甚至是对主权原则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威胁,同时这种威胁又无法从气候变化制度的革新中得到平衡。
  但是,罗特斯分析认为,金砖国家内部也存在分歧。因此,欧盟需要在其中发挥更多作用。除了双边框架之,欧盟可以通过构建一个功能齐全的能源市场,来影响中国以减少后者经济增长在环境问题中受到的消极影响。因为气候变化与能源政策的联系会日益紧密,这就要求以更全面的方法解决全球气候问题。
  四、结论
  马特斯在给欧盟安全学会的报告中,指出了在气候变化制度建设领域欧盟做出的努力以及从中获得的收益,并肯定了欧盟在这一国际事务领域的领导作用。马特斯指出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亟待解决的是法律完善问题,而欧盟要一如继往地发挥领导力,并为欧盟有效发挥影响提出了欧盟内部机构和外交战略的有效建议。
  注 释:
  ①Richard Tarasofsky,‘Linking trade,investment and climate change policies’,Briefing Paper,Chatham House,London,2007.
  参考文献:
  [1]Pietro De Matteis,‘The Evolution of China’s Position in the Climate Negotiations’,The Institute for Security Studies,2012.
  [2]Richard Tarasofsky,‘Linking trade,investment and climate change policies’,Briefing Paper,Chatham House,London,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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